被隐蔽的真相-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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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多年前的一家镇办企业到后来的华光帝国,十多年的发展中,华光与一些政府机构和银行构成了诸般复杂的利益关系。”佛山一位银行人士坦言。
记者/贾玉宝广州、佛山报道
第三章 罪与非罪第41节 赵磊是不是“孙大午”(1)
经济学博士“集资诈骗”调查:赵磊是不是“孙大午”?
孙大午案掀起的“草根金融”讨论热潮还未散去,又一起非法集资大案在偏僻的河南漯河浮出水面。这起被称为“从漯河市原市委书记到卖煤球的老人”都被卷入其中的特大非法集资案,不仅牵涉面极广,而且数额巨大。
2003年11月15日,刚刚搬进新址的河南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宣读完长达24页的判决书之后,漯河银鹰典当行5亿元特大非法集资案一审在清查两年之后判决下达:被告人银鹰董事长赵磊集资诈骗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然而,这个等了两年的结果并不能让6000多名储户稍展愁眉,目前,银鹰典当行有1亿多元的公众存款无法偿付,“我在2000年存进去10多万,现在只还给我3万多,那可都是我家几口人的血汗钱啊。”一位赵姓储户对记者说。
经济学博士与非法集资
法院判决认定:银鹰典当行自1995年7月1日至2001年8月10日案发,累计骗取社会公众存款5。422509亿元。
漯河银鹰典当行是由原漯河市体改委等单位于1993年发起设立。本来,典当行是没有吸收存款融资的经营范围的,但在1993年银鹰典当行成立之初,当年10月,为扩大规模,人行漯河分行(漯银复1993第70号文)同意典当行向社会招募股金300万元,开了典当行吸收公众存款的先河。
1995年2月,人行漯河分行再次批复同意典当行当月向兴亚集团扩招法人股73万元。这几次集资由于得到人行的批准,因此不算非法。
但赵磊在控股银鹰典当行后,在没有得到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却继续在社会上以12%~21%的高息,以股金证、存折等形式,大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至案发,累计吸收社会公众存款5。422509亿元,其中1。245034亿元无法全额兑付。
赵磊于1994年8月进入银鹰典当行,其本人并非寻常之辈。赵磊46岁,江苏铜山县人,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在1993年来河南漯河之前,任厦门大学证券事务所所长,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董事长,曾带领十几名厦大教师,于1992年创办福建省第一家证券事务所,并帮助厦汽、九洲、国泰等企业上市。其后在漯河本地上市公司银鸽投资中也曾担任董事。
1993年5月,赵磊登记成立了漯河市兴亚实业有限公司(后法院认定:赵磊虚假出资),后更名为兴亚集团。1994年8月,赵磊从厦门汇入典当行73万元实现控股,同年12月经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赵磊任典当行董事长。
从后面的情况来看,典当行实际成了兴亚集团的输血机器。赵一直全力发展兴亚集团,在程三昌等当时市领导的帮助下,兴亚集团先后收购了漯河的商城宾馆、白兰宾馆、人民商场、饮食服务公司等,一共拥有和控股8家企业,迅速成为漯河市举足轻重的大型综合性集团。
但赵磊在对外的一些投资中出现了投资失误,其投资的很多项目并没有带来多大的收益。截至2001年被查处,兴亚集团亏损1000多万元。
而支持赵磊并购、投资雄心的大部分资金来自典当行吸收的公众存款。
判决书显示:自1995年至2001年8月,典当行以贷款形式累计向兴亚集团转款3。369192亿元。据当地储户介绍,银鹰除了在漯河市主要街道上散发招股传单外,还在当地报纸公开刊登招股公告,并且声称其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
据漯河当地相关人士介绍,赵磊的上市梦想也许已经不太遥远,漯河市政府曾经在2000年向有关部门推荐兴亚集团上市。不过,后来一切成空。2001年5月,漯河市前市委书记、市长程三昌出逃,专案组对他在漯河执政期间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3个月后,银鹰典当行因此被查封,赵磊被捕。
非法吸收存款还是诈骗?
此次赵磊聘请的辩护律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以及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志辉。
控方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和辩方律师的分歧焦点在于赵磊及其兴亚集团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公诉机关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中称:赵磊在控股银鹰后,超越经营范围高息揽储,并将其中95%以上的非法集资款以借款的名义转移到了兴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案发时有1。245亿元集资款不能返还。被告人赵磊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且无法偿还,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赵磊辩称:公诉机关指控集资诈骗罪罪名不能成立。首先,他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兴亚集团与银鹰是正常的信贷关系,兴亚集团没有滥用资金及挥霍性投资,其个人与企业有偿还能力,因被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归还。
辩护律师辩称:公诉机关的证据只证明了这些资金流向了兴亚集团进行经营活动,不能证明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再次,赵磊在客观上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集资行为是以典当行的名义进行的,该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储户是把银鹰当作金融机构存储款,不存在被欺骗问题。另外,赵磊主观上是想通过包装运作兴亚集团上市保障储户的利益,尽管这一目的没有达到,但是至少说明赵磊自认为有能力最终可以偿还。
有律师分析表示:分辩是不是诈骗的关键在于有没有诈骗的故意,即我拿了这个钱愿不愿意还,或者是否明知无法归还而借用。
由于这是一个关键的定性问题,双方观点相距甚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量刑是十年,而集资诈骗可以判处死刑。但法院最终对辩方的证词没有采纳,判决认定“赵磊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辩护律师徐志辉则认为,赵磊最多应该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已决定在近日向高院上诉。
第三章 罪与非罪第42节 赵磊是不是“孙大午”(2)
储户血本无归
也许赵磊案的最终结果还有待时日,但对漯河6000多储户来说损失惨重。按现在偿还方案,偿还率只有27。54%。
由于典当行大部分资金被贷到兴亚集团,因此兴亚集团的资产状况直接关系到储户的本金偿还率。徐志辉表示:在2001年兴亚集团案发后不久,当年8月12日,郑州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兴亚有一个评估报告,当时评估兴亚集团净资产还有1亿元,而后来控方委托的漯河汇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兴亚集团资产为-1。10979905亿元。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相差悬殊。
该评估报告签字资产评估师汇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张正友说:“这个问题在法庭上都质证过,我没有见到他们所说的那份评估报告。我们评出来的兴亚净资产就是负的1亿多。”徐志辉则称:河南光大财务咨询公司2003年8月27日又作了一次评估。“当时的结果,兴亚集团评估净资产仍在1亿元左右。”
由于兴亚集团的真实资产状况能够证明其是否有偿还能力,因此,这一点也是控辩双方另一个较大的分歧所在。
而对6000多储户来说,兴亚集团的资产状况则直接关系到自己能收回多少一生的积蓄。
民企融资宿命?
谁该为储户的损失负责?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此类活动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但从1995年到2001年6年的时间里,银鹰典当行都没有得到人行的批准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长达6年之久,在2000年,典当行业的监管方由人行划到原经贸委,银鹰也划归漯河经贸委商业科,在此期间,面对席卷全城的集资,监管部门也没有及时发现查处。直到2001年5月,漯河市前市委书记、市长程三昌出逃,专案组对他在漯河执政期间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银鹰典当行才因此被查。
就银鹰典当行非法集资案,孙大午案的辩护律师北大法学博士许志永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就目前情况来看,赵磊提高利率,公开宣传招股,发放贷款,这些行为应该是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赵磊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这要从该罪名构成要件来分析。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构成集资诈骗罪,本罪的两个根本特征在于: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而在认定该罪的时候,由于个人主观动机不易确证,因此判定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诈骗”行为。
如果控方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赵磊实施了诈骗,就不能认定赵磊触犯了该罪。
许志永还表示:“在目前金融管制过于严厉的背景下,应当客观理性地看待融资领域的犯罪问题。如果存在诈骗行为导致储户严重经济损失,认定集资诈骗罪并予以严厉打击是有必要的;但如果当事人是出于经营目的,只是因为融资困难而采取了违法手段进行融资,甚至经营不当造成储户损失,只要不存在诈骗的故意,不应当按集资诈骗罪来认定。”
对于赵磊来说,作为经济学博士,不可能不知道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但地方部门的默认,融资渠道的狭窄,已经铺开的庞大的集团公司资金饥渴,导致其一次又一次把自己控制的典当行作为融资工具。
许志永透露:在孙大午案审结之后,他们现在还在代理另一桩民企集资案。此类案件在民企频频出现,或许应该追查的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
上海典当协会会长良先生表示:“我们知道这个案子,银鹰典当行非法集资完全是个案。典当行非法集资吸存是绝对不允许的。现在全国1375家典当行,监管部门几度改变,先后从人行到经贸委,2003年又归商务部管。目前这种情况应该来说比较少了。”
记者/谢飞特约记者/彭洪河南漯河、深圳报道
附记:2004年7月,河南省高院对漯河市原银鹰典当行非法集资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赵磊的上诉,维持漯河市中级法院的原判;核准漯河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赵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