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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水浒灰社会解密-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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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做这等的勾当?”一副武松辜负了他的培养的样子。 

  既然武松犯了偷窃罪,根据大宋律例送入官府,光明正大、名正言顺给他定个罪还不简单得很?得了钱之后的知府也是根据律法行事:“这厮是远流配军,如何不做贼,一定是一时见财起意。既是赃证明白,休听这厮胡说,只顾与我加力打这厮!”结果自然在意料之中:武松屈打成招。既然案子做实了,知府也就不客气了,说:“这厮正是见财起意,不必说了。且取枷来钉了枷下。”施恩哪是蒋门神的对手?快活林又重新成了张都监集团的财源了。历史上,因做局而被合法性伤害致死的人不计其数,杀死岳飞的合法理由是“莫须有”,处决袁崇焕的合理借口是“通敌卖国”。身怀利器,杀心自起,握在小人们手里的国家公法,在阴暗心理的作用下,完全切换成满足私欲的工具。 

  解珍、解宝兄弟打伤了为害一方的老虎,老虎跑到了“乡长”毛太公家的花园。毛太公因为接到了官府的告示,正愁打不着猛虎没法请功,现在老虎跑到自己家里来了,他怎么肯让解珍、解宝取走?因此两下里便动起手来。解珍、解宝有点儿幼稚,指着毛太公骂道:“你赖我大虫,和你官司理会!”谁知道毛太公早已经准备和解珍、解宝“官司理会”了。毛太公的儿子设局捉了两兄弟,理由很充足:“我家昨夜自射得一只大虫,如何来白赖我的?乘势抢掠我家财,打碎家中什物,当得何罪!解上本州,也与本州除了一害!”办案的孔目王正是毛太公的女婿,不由分说,按倒就打,让两个人招供“混赖大虫,各执钢叉,因而抢掠财物”。解珍、解宝也屈打成招,不但案件做实了,而且一场民事纠纷也变成抢劫罪了。按大宋律,抢劫罪要凌迟处死,现在可以对解珍、解宝合法性地进行任意伤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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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节:合法性伤害3
作者:李光阁

  合法伤害权的拥有者,往往是精明的经济人,他们能真正落实以物质利益为中心,采取各种方式将这种权利置换成现金。林冲刚到沧州牢城时,老犯人就介绍说:“若得了人情,入门便不打你一百杀威棒,只说有病,把来寄下;若不得人情时,这一百棒,打得七死八活。”林冲是拿着柴进的“介绍信”去的,在交纳人情时除了多得了点笑脸,并没有享受打折或减免的优惠政策。面子只是交易双方的“介绍信”,拿着一张名片或者一页纸就想把事办利索,属于典型的书生思想。可见,面子只有变成可以流通的货币,才能实现其潜在的人情价值。 

  清朝著名文学家方苞曾经坐过监狱。与他一块上刑的还有三个人,第一个交纳了三十两银子,骨头受了点伤,养了一个多月;第二个交纳了六十两银子,皮肉受了点伤,养了十来天就好了;第三个交纳了九十两银子,当天晚上就活蹦乱跳了。狱卒对方苞传授心得体会说,就是穷得没东西,也要折磨,目的是严肃规矩,防止有人抱侥幸心理。合法伤害权的拥有者都已把这种交易做成一种产业。这也难怪,如果手头的合法伤害权可以用来获得一本万利的收益,那么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和规模效应,就在情理之中了。 

  并非所有的合法性伤害,都是为了获得政治或者经济利益,对于心理阴暗的人来说,采用合法性伤害可以达到给自己出气的目的。清政府甲午战争失败的原因很多,但其中的一个小插曲耐人寻味。李鸿章因为弹劾过翁同的哥哥翁同书,翁同就一直记恨在心。在李鸿章建设北洋水师时,作为当朝帝师、户部尚书的翁同百般掣肘,或以节约为名克扣、拒拨军饷,或鼓动大臣以贪污为名弹劾李鸿章。甲午战争前,李鸿章言不可轻开衅端,而作为帝师的翁同一力主战。王伯恭曾经劝翁收口。翁说,我正想让他在战场上试一试,看他是骡子还是马,将来就有整治他的余地了。为了能够合法性地伤害李鸿章以报私怨,作为帝王师的翁同竟然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真是卑劣至极。 

  总的来说,能合法地伤害到别人,须具备这么几个条件,一是能够支配一定的公共权力或者相对稀缺性资源,二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为核心,三是心理层面比较阴暗。一旦一个心理比较阴暗的人拥有一定的资源,哪怕是个下水道修理工,都可以不顾你家里污水四流,面对请求名正言顺地说,研究研究再定吧。 

  现在看来,生存真的需要大智慧,不仅要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难,还要时刻提防那根本就莫可名状的、披着规则外衣的黑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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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一个小吏的情理法难题1
作者:李光阁

  一个小吏的情理法难题 

  软约束的人情之所以能够战胜硬约束的法理,是因为人们在处理与能够获利的人脉关系相关的问题时,往往采取博弈的心态。 

  任何人都不希望违反社会正式规则,而遭受到律法的追究和惩罚。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经常会面对情理法冲突而无法抉择,处理不好就有可能陷入泥潭。涉及胡长清案的一位国家工作人员在交代问题时就说,随着交往的加深,胡一次次给他送钱,他都当成了朋友间的馈赠。当胡处在困境时,碍于情面,他觉得作为朋友有义务提供帮助,于是就做出了违反法纪的事情。 

  与济州缉捕使臣何涛一块吃早茶的郓城县押司宋江,也碰到了这个难题。他的难题不是何涛要找麻烦,而是好友晁盖抢了当朝太师蔡京的生辰纲,成为朝廷缉拿的要犯。如果说宋江的人生是一场悲剧的话,那么根源就是他在情理法的冲突中迷失了方向。综观宋江的人生历程,他是不愿意与朝廷为敌的。即使在被刺配途中,被接到梁山上,他都不愿意落草。后来上了梁山后,他力排众议,主张“暂居水泊,只待朝廷招安,尽忠竭力报国”。临死前,他还对李逵表白:“我为人一世,只主张忠义二字,不肯半点欺心。”尽管他自负“自幼曾读经史,长成亦有权谋”,抱怨自己的人生经历“恰如猛虎卧荒丘,潜伏爪牙忍受”,但体制内良性生存一直是宋江的人生信条。 

  何涛作为一个缉捕使臣,既不聪明又不称职。晁盖一个小小的“村长”既然敢抢劫生辰纲,肯定是有一个庞大的势力集团和关系网做支撑。他不调查研究就准备下手捉拿,显然不聪明;他不等到郓城县衙上班时,直接与县官沟通情况,就轻易把如此重要的机密,透露给一个素不相识的值班人员,显然不称职。宋江听何涛介绍完案情之后,吃了一惊,肚里寻思道:“晁盖是我心腹弟兄。他如今犯了弥天大罪,我不救他时,捕获将去,性命便休了。”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是一个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每一个网络都以一个“己”作为中心,社会关系是私人联系的递加。也就是说,中国的乡村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人际关系网络。“陌生人”是很难融入熟人社会中去的,建立相互信任就更加困难了。一个新的负责人到一个地区或者一个组织之内,往往在短期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受制于旧有的熟人圈子。何涛作为从上面下来的差官,宋江当然很尊敬。但是作为一个外人,他根本没法进入郓城的熟人社会。 

  熟人社会也可称为关系社会或后门社会,无数事实反复证明了熟人好办事,以至一些人把它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自古至今,无论办什么事,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找熟人。办一件事情,不是凭制度和原则来处理,完全看来人情的生与熟,关系的深与浅。何涛不明就里地和宋江谈论捕拿晁盖的事,这样办事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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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一个小吏的情理法难题2
作者:李光阁

  事实上,对于宋江来说,决定向晁盖等人通风报信的时候,已经做出了抛国法而选人情的抉择。熟悉公文报送程序的宋江很冷静,对何涛递过来的公文,他先是表示“公文须是观察自己当厅投下,本官看了,便好施行发落,差人去捉,小吏如何敢私下拆开”,利用程序化规则一下子把自己撇清,然后嘱咐何涛“这件公事非是小可,勿当轻泄于人”,显示自己对这项工作很认真。已经“轻泄于人”的何涛只是一名武官,哪懂得小胥吏的这些弯弯绕?还一个劲儿猛夸“押司高见极明”,恳请宋江“千万作成”。 

  这个时候的宋江是否偷笑何涛的呆傻,已经无从可考。但宋江接下来能以回家“分拨了些家务便到”的借口脱身,然后立即飞马报于晁盖,说明何涛等公人的办事素质,实在不敢恭维。等到县衙上班后,宋江领着何涛见了知县做了汇报,并以“日间去只怕走了消息,只可差人就夜去拿”为由,为晁盖等人赢得了充足的时间。在泄密问题上,宋江处理得冷静、合理而又富于智慧,显示了日后梁山“一把手”的基本素质。有这样一个把知县、缉捕使臣玩于股掌的能吏与朝廷为敌,也算是那些庸官的不幸了。 

  奠定宋江一生命运走向和日后江湖地位的泄密案就这么发生了。宋江终身恪守忠义信条,临死宁愿拉着李逵垫背也不愿意背叛朝廷,应该说表现出对国家法理的无比忠诚。但为什么在捉拿晁盖的问题上,却毫不迟疑地站在了情的一面呢?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软约束的人情之所以能够战胜硬约束的法理,是因为人们在处理与能够获利的人脉关系相关的问题时,往往采取博弈的心态。 

  宋江和晁盖是心腹兄弟,两者又都有仗义疏财的美名。仗义疏财需要坚强的财力作为后盾,他们之间肯定少不了经济往来。完全可以设想,宋江在对待是否通风报信问题上,有这样的考虑:如果不被发现,他将获得更广泛的人脉关系和经济利益;如果发现了,尽管可能有牢狱之灾作为代价,但此举会让他获得良好的江湖名声。熟于基层政务运作的宋江,私下里认为被发现的可能性极小。事实上,如果宋江不包养阎婆惜,或者刘唐不冒冒失失地来酬谢宋江,抑或宋江早早把晁盖的密信付之一炬,他这个通风报信的“深喉”很难浮出水面。在任何时候,以侥幸的博弈心态处理问题,都难免会付出代价。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不透风的墙,宋江作为泄密案的主角,最后还是被阎婆惜发现了。 

  探讨宋江的博弈心态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今天的社会依然是熟人半熟人社会,很多人特别是握有一定公共权力或者资源的人,都会面临情理法之间的冲突,当冲突来临时就有可能选择博弈的心态去处理问题。宋江博弈心态的产生,有时代的背景。中国古代社会是礼法社会,国法是以纲常伦理为指导原则和基础制定的,反映亲族血缘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伦理法,与同样是以纲常伦理为基础的人情具有一致性。当国法与人情产生冲突时;统治者是法情允协,综合为治,使人情法律化。在司法上则是执法原情,依照情理裁断,因而使国法、天理、人情相互协调统一,情理和社会道德既是立法的基础,又是国法的价值衡平的标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司法者为了达到合理的结果,往往是屈法以伸情。因此,在中国古代官吏眼里,为了道德情理的实现;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不顾成文的律法而实行经义决狱。 

  熟人社会中,由于人际关系非常紧密,律法被搁置在了边缘位置,而情理、面子等则成为人际关系的黏合剂。在古代,人们首先是认为完美的秩序应该是情理法的结合,但当三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律法的地位相对较低。也就是说,在我们中国人的习惯中,天理、人情甚至重于国法,如果在国法与人情冲突的时候,前者往往会被后者切换。不了解这一点,就无法理解为什么陈文昭会改文书轻判武松、郓城知县会一味地开脱宋江。这就造成了宋江博弈心态的最底线:即使被官府发现,他也不可能掉脑袋。 

  前面说过,在熟人社会里,握有公共权力及其他资源的人,在碰到情理法的冲突时,都有可能采取博弈心态。在这个问题上,宋江绝对不是孤例。朱仝、雷横开脱晁盖和宋江,雷横犯事后被朱仝私自放走,花荣明知道宋江犯法还予以收留,孙立能允许家人与山大王结交,都是情理法冲突下国法与人情切换的案例。 

  大量事例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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