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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拐点:影响未来中国的12个月-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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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四法制宣传日”前后,仔细研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司法部长发表的公开讲话,我们发觉,高层对宪法的解释,已表现出尽力与现代法治文明接轨的倾向,大异往昔。“论宪法精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等等,他们讲话中的部分提法,在旅居海外的政论家看来,已与现代宪政原则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尽管这样的现代政治文明的常识,在大陆学界已经相当普及,但作为中国高官的公开宣示,多少有些出人意表。它表明,与胡锦涛强调宪法权威、第四次修宪相配合,中国当局的宪法意识正在向限权宪法转变。    
    舆论认为,这一转变,与民间社会主动维权的持续扩张,不无关系。2003年,民间知识分子们对“违宪审查”的反复强调,非但显露宪法别有洞天的一面,也极大唤醒了中国人的公民意识。大陆民间维权初露峥嵘的一年,从孙志刚案、黄静案、孙大午案,到反对歧视乙肝患者、爱滋病人、SARS患者的权利,再到罕见的民间自荐独立候选人参与区县人大代表选举的小高潮惊现北京,民间自发维权一浪高过一浪。    
    观察家相信,官民两界在宪政层面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互动,已为宪政主义对权力时代的终结,开启了序幕。    
    


第二部 “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第四章 法律家时代(1)

    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是争论的十年,其议题是要不要搞市场经济,争论的关键词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这样的争论中,企业家快速成长为社会精英。    
    随后的十年,是尝试的十年,中心思想是怎么搞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激励等成为社会通用的流行词汇,经济学家成为社会现象的解释者,一定程度上把握着中国的话语权。    
    自本世纪初开始尚未结束的十年,是规范的十年,核心内容是如何以法治来完善市场经济,法治、有限政府和程序公正正在或将赢得同等的地位。于是,我们预言法律家,将成为此间的新宠。这是中国走向法治市场经济的必然。若非如此,我们就难以理解,为什么中国的律师在年初全国两会上,开始以律师职业阶层的模糊形象出现在参政议政的道路上?为什么一度被称为中国知识分子良心的吴敬琏,要和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合作,悄悄跑到上海去注册一个民营的法律经济研究所?    
    立法:向下的变    
    社会的嬗变,往往可以从立法的方向上,窥见一斑。2003年开始前,我们从中国经济立法计划中,感叹中国的变法。而整个2003年,我们发现,立法方向,也由经济领域转而向更广泛的社会领域,法院对行政监督也比以往更加积极,独立机构为控制对象所俘虏从而忽视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正受到立法的围攻。    
    时代的发言者    
    每个时代都有引领时代的发言者。    
    中国立法大提速时代的迫近,以及立法方向在半路发生的“向下的转变”,都给法律家腾挪出巨大的言说空间,并以立法和释法的言说方式,使之区别于一般的人文知识分子。    
    2003年夏天,我在地处北京花家地的法制日报社,听着楼下武警官兵“同志,请出示证件”的操练声,为新创办的一份经济法律杂志撰写试刊词。记得我在那篇题为《过渡时代的发言者》的试刊词中,言之凿凿地放言:法律家作为时代的发言者势不可挡。    
    我以为,法律家阶层渐次把握话语权的“势”,是时代赋予的。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是争议的十年,议题是要不要搞市场经济,关键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随后的十年是尝试的十年,议题是怎么搞市场经济,成本、竞争、激励、博奕、囚徒困境之类词语,成为社会通用的语言;而本世纪初的十年,是规范的十年,它的中心话题是如何以法治完善市场经济,我们相信法治、有限政府、程序公正等概念也会赢得同样的地位。    
    与这个三段论相对应的,是知识阶层的一个新动向: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走到了一起,过去十年内把持媒体世界话语权的经济学家们也开始关心法治。10年前,经济学家茅于轼在北京催生了民营的天则经济研究所,10年后,法学家江平和经济学家吴敬琏领着一拨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悄悄去上海注册了一个民营的法律与经济研究所。    
    由知识界从经济到法律的变迁,我们可以洞见一个法治市场经济时代的来临。事实上,王雪冰和周正毅们的坠落,已使这个时代的来临端倪初显。2002年被誉为金融家的灾年,2003年被称为地产大亨的灾年,风云人物的幡然落马,各有各的偶然,而众多的偶然串连在一起,便划出一条必然的脉络,这一切都是法治规范完善市场经济的前兆。因为当下的中国,市场有序化以及信用和规则体系的建立健全迫在眉睫,法治、宪政和政治体制改革亦是至关重要。    
    我们不敢说,时代的发言者已由经济学家转向法学家,更不敢说经济学家将逊位于法学家,但我们坚信经济学和法学的互动乃历史大势,法学家作为时代的发言者势不可挡。    
    基于对时代的发言者的认识,我曾为他们写下了这样几句话:立志做中国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坚定捍卫者;以宪法至上为决不动摇的信条;笃信正义就是正义;倡导以法的精神管理社会,经营财富;致力于推动以法治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成长。    
    


第二部 “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第四章 法律家时代(2)

    人和社会的和谐    
    2004年1月1日起,中国将有一大拨以民生为要旨的法律法规接连走进公众生活。据称,51部国家级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工伤保险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11部,和公众生活息息相关。其余的59部地方新法,主题要义均不离公众生活。    
    观察家认为,肇始于孙志刚案的社会舆论,在一个更为广阔的社会层面上,引发了与寻常百姓生活联系紧密的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    
    2003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正式印发给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与会者对规划的目的心知肚明: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前三个月,有关方面听取吸纳了包括法学专家学者在内的诸多层次人们的意见。有官方背景的专家指出,社会法类是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法律部门。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等,是社会保障类立法的重中之重。    
    综观这些法律法规,一个鲜明的趋向展现无遗:追求人和社会的和谐。它们内在的精神实质,是自由的人与有秩序的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谐共振。    
    这样的趋向,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解读出来。    
    从宏观层面看,立法规划中,维护公民权益、注重民众生活的法律,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从宪法修正案到侵权责任法,从初级卫生保健法到救济法,从人民权益保障法到政务信息公开法,凡此种种,无不一一体现法律对公民最基本的政治、经济、人身权利的保障,它们在规范市场经济,推动民众生活持续健康发展层面,益处多多。    
    分析立法思路时,有专家评价称,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人本精神”得到了生动体现。    
    从微观层面看,两个经常被列举的例证,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前者以防止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庇护环境为旨归。后者鲜明地再现了人本主义的立法思想。有媒体援引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研究专家巫昌祯的话说,这部取消了结婚必须出具单位证明和强制婚检一系列条款的法规,具有浓郁的人文色彩,将给人们带来更多的自由便利。    
    追溯既往,立法的人本思潮,当起于2003年初的孙志刚案件。这个打工青年在广州的意外死亡,促使人们大范围地反思弊端丛生的收容遣送制度。最终,国务院果断地终结了这一“历史上曾作出贡献”,但现在已不符合现实需要的制度。    
    李京华、王文韬援引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的观点说,中国以前的法律更加强调社会稳定和个人利益对整体利益的服从,而对个体权利的重视则相对不足。新出台的一系列条例真正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和中国公民权利的巨大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第二部 “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第四章 法律家时代(3)

    寻常百姓与立法“零距离”    
    2003年,35岁的广西南宁市公民刘家海,以一个公民的名义,郑重建议有司们将行政机关公正执法导入立法议程。刘既有华东政法学院的科班背景,更有十年底层行政执法的经验,其建议迅即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采纳。《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作为2003年至2007年立法规划中的一个法规项目,末了被提交广西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悉,广西的做派,只是中国省一级立法机构“开门立法”现象中的个案而已。事实上,2003年,中国地方立法中,把民情民意转变为法律意志的地方立法,已呈现出具普遍意义的新气象。以“开门立法”的名义彰显民众利益的新举措,正在中国蔓延。北京、上海、广东、四川、河南、江苏、湖南、新疆等众多地方立法机关,均向一般公众敞开胸怀,以海纳百川的姿态,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部分地区或者以公众参与的立法听证会诸种形式,将公民与立法之间的距离缩至“零距离”。    
    “零距离”的另层涵义还在于,省级人大常委会积极邀约法律专家、律师等法律界人士,出席座谈会、论证会,多层次汲取他们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一个名叫黄革的记者举例称,在四川,成都市民谭作人提议的《四川省大熊猫资源保护条例》被省人大列入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在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开通的“杭州法制网”除随时公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外,还开设了“立法建议”和“法规规章征求意见信箱”等渠道,使公民可随时为立法进言献策。“开门立法”的实践如今已惠及大众。    
    黄革援引中国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严军兴的话说:“地方立法机关向公众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的举措,使立法过程更充分体现广泛性、民主性,符合宪法赋予公民主人翁地位的精神,它有助于人民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第二部 “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第四章 法律家时代(4)

    崭新的立法思想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法学家在分析这部历经四次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时指出,以人为本、公平与便民的原则,是该法律文本的最大特点。一方面,一些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了定论。另一方面,寻常百姓的呼声,“干预”了法律的制定。    
    综观2003年中国立法规划的43件法律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在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上感叹,它们集中体现了立法机关执政为民的立法思想,第一次把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调整公民之间利益关系的规范融为了一体,反映了立法者崭新的立法思想。    
    民情民意在立法过程中,由零散的看不见的意见,变成了集约的看上去非常清晰的法律文本。广东公安交通管理局夏涛副局长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说,新交通法有多处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例如对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等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夏涛指出,在讨论草案的时候,委员们把关注的焦点都落在来自普通老百姓的呼声。所以,最后通过的法律增加了不少体现便民和效率原则的新条款。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城市的主要人行道应当规划设置盲道,而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必须参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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