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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拐点:影响未来中国的12个月-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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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暴力拆迁在中国的发生绝非一起。北京一位法学教授称,现在全国蔓延开来的暴力拆迁使强制成为习惯、违法成为平常,这实际上是开发商与腐败分子大规模实施的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但可怕的是,刑法在这一领域的调整功能几近丧失。在一些地方,只要是打着拆迁的幌子,打砸抢几乎可以被免于制裁。数年前,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动用黑势力强行拆迁,一夜间马到功成,被腐败拉下马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还因此表扬刘涌批评他的部下拆迁不力。    
    观察家认为,这样的事情在中国或将不会再次发生,非但丰台检察院,中国的领导人,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很多部门,都在努力将拆迁纳入到良性制度轨道。中国正在酝酿拆迁制度变革。    
    国庆节前有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牵头制定针对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司法解释,它的基本精神就是,不再支持强制拆迁。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认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违法,应以组织强制拆迁的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具体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这实际上可能导致对公检法联合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的否定。    
    这样的消息,无论如何是鼓舞人心的。旧的拆迁法规,在经济学家张曙光等学者眼中,已经成了“恶法”。过去的几个月里,法律界人士对旧的拆迁法规,给予了不遗余力的鞭挞。    
    在新华社《半月谈》杂志社主办的拆迁高层研讨会上,一些法律人士对拆迁法规之“恶”的分析,鞭辟入里,这里,我们且摘要几段:    
    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智晟:目前的相关规定说,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不能达成协议时,交由政府裁决。这样实际是由行政强制力来干预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是以行政立法方式安排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行为。仅此一点,我们就可以说,目前正确规范拆迁的法规是缺位的。强制拆迁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还涉及到刑法对强迫交易是犯罪的规定。违法拆迁对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刑法等大量的国家基本法造成了严重损害,这确实是比“非典”更可怕的事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教授:司法权不应当为行政权服务,如果为实现它的利益而保驾护航,就会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而起不到社会平衡器的作用。司法权的行使应该导致对私权的保护, “不予受理”是没有法理根据的,即使法律规定不明确也不能作为法院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法院不能将民众应该得到的救济推给行政权去解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目前的拆迁存在很多问题,核心在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和不尊重。拆迁就必须保护私人权利,为了解决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从保护私有财产的角度去完善法律体系,强调私有权在法律体系中应与国家、集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长期以来,政府拆迁部门往往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了程序的正当性。程序的正当是保证实体处理公正性的基本条件,通过正当程序处理,可以减少利益冲突,消除社会不公平、不稳定的隐患。    
    回顾过去,我们欣喜地发现,早在法律界人士的批评发出之前,一些省市的地方法院,已经开始了自觉的拆迁“变法”。    
    2003年3月27日,杭州市中级法院3月27日发出的《关于做好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房屋拆迁立案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各基层法院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协议”情况下,不予受理拆迁人“强迁”的诉请。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向省内各级法院发出了类似的通知。    
    杭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汤海庆说,“现在拆迁纠纷比较多,房管、土管、基层法院、当事人等各方面的理解也不是很一致,做法也不是很统一,所以需要规范一下,中院的这个决定出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的作用,对行政方面的压力还是有的。”    
    


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6)

    人大的力量    
    曾被视为橡皮图章的人大,在拆迁问题上,再一次显示了她作为权力机构的力量。    
    2003年9月24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焦点再次集中在强制拆迁、拆迁补偿金额和原址产权调换上。     
    如何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 是会议的一个焦点,人大代表认为:“要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所以,《拆迁办法》第六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拆迁的目的、依据、地点、范围、期限,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名称,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救济途径等。     
    如何保障钉子户生活条件? 在过去,这个问题几乎不是问题,现在,《拆迁办法》明确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同时,实行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 此外,为了保障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暂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拆迁办法》明确了“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四天后,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日,该条例将开始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拆迁人习以为常的强行拆迁将被禁止。    
    经过三次审议的《条例》,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作了规定,对于被拆迁人合法享有的使用权的空地,应当单独作为一个补偿项目,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条例》严令“拆迁人不得强行拆迁”。拆迁人违法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同时,拆迁人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影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与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否则,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们满意地看到《条例》还对政府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行政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或者对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投诉不及时依法处理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条例》还规定,房屋补偿基准价格要开听证会,而后每半年公布一次,分别在6月10日、12月10日之前予以公布。    
    


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7)

    中央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合力    
    我要在叙述中央政府和民间组织如何在三天内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予拆迁户以希望之前,先援引媒体报道的一位上海老太太的两难选择。    
    9月下旬,上海一吕姓律师接到一个老太太的电话,她问,她一个人住15平方米的亭子间,平时靠卖茶叶蛋生活,她那里要拆迁了,但是她不想搬,怎么办?    
    吕告诉这位老太太,根据法规,她有两种选择:一个是得到大约10万元的货币补偿,另一个是搬到郊区一个同等面积或面积稍大的新房子。但是,这两个方案她都不喜欢。第一个方案意味着这位老太太从此无家可归,因为10万元在上海是买不到房子的,即使是二手房;第二个方案则意味着她从此失去生活来源,在郊区,没有人来买她的茶叶蛋。    
    我不知道这个老太太有没有接受到官方和民间组织的援助。但老太太这样的拆迁户,在9月中旬的三天内,大多感受到了官方和民间的救助力量。    
    9月18日,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特别指出:严打拆迁中的违法和腐败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了编号为“〔2003〕42号”的明传电报。这是一则“紧急通知”,内容是做好城镇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该“紧急通知”,像我们常见的通知一样,在对城镇拆迁工作给予了必要的肯定后,立即用“但是”一词将话锋一转:“今年以来,由于一些单位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因城镇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和集体上访有增加趋势;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知强调该通知的下发,是“经国务院同意”的,该通知还透露,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解读该通知的人士认为,以下两点值得重视:    
    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甚至追究责任;    
    严格依法规范拆迁行为。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9月20日,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的组织下,上海152名律师成为“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的首批成员。拆迁户们通过网络和当地报纸,知道了他们的详细名单。    
    在拆迁户朱正亮天安门自焚后第七天,在刚经历房产大鳄周正毅案震荡的上海,这一律师志愿团的成立,当即引起人们的好感和注意。    
    扩及更大的背景则是:随着上海旧区改造工程的推进,2000年以来上海每年至少拆迁8万户居民。到2007年,上海的改造,将涉及40万拆迁户。    
    上海市律师协会一位负责人接受南方一家媒体采访时称,此次律师志愿团正是应社会的迫切需求而成立的,数量之庞大为历年少见,他们将为被拆迁人提供收费低廉或免费的法律服务。    
    律师们自己认为,律师主动介入拆迁纠纷,将在拆迁居民和政府之间起到润滑剂的作用,缓解当前剑拔弩张的紧张局面,有利于社会稳定。    
    


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三章 官商:相逢在狭路(1)

    以权力寻租为旨要的腐败,是“公正主义”最大的敌人。回望2003年3月到2004年3月这段日子,执政党在反腐败问题上的表现,在“官商”现象上展露得最为淋漓尽致。一方面,半官半商半下海的“官商”被打进制度牢笼;另一方面,“福布斯富豪”中喜做“官方生意”的“胡雪岩式官商”接连落马。狭路相逢的他们,已从2003年的“反腐三化”中,从天堂的丧钟声里,感受到社会渴盼公正的急遽呼吸。    
    商人:福布斯富豪中国劫    
    2003年的中国,燕赵大地传来了有条件豁免私营企业主原罪的声音。然而,相对于福布斯排行榜上的一阵接一阵的悲鸣,宽恕的声音是那么的稀落。静坐在2004年春天的书房里,细细品味更多的伤感的回声,许荣茂和孙广信所遭受的来自媒体的前所未有的质疑声,已不再那么刺耳,依旧振聋发聩的,是乔金岭猝死,吴志剑的被判入狱,周正毅的一夜翻船。2003年,无异于福布斯中国富豪们的灾年。若从大历史的角度考察之,进入法治市场经济时代的中国,其对公正和秩序的尊重,才是劫富豪于灾难的偶然中的必然。当游戏规则业已改变,而他们还在以他们往日的习惯,凭借原始积累阶段的手法,寻求权钱合谋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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