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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节

4787-较量-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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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诉吉利侵权是合法合理的事情,那么丰田为何又三缄其口呢?丰田的这一做法正如江藤畅哉螦说的:“公共关系学发源于美国,美国人是公关大师,他们先说后做,很受媒体欢迎,而日本企业都比较谨慎,生怕说错话,因而公关活动很不好做,我们也很苦恼,日本在公关上的缺陷确实需要改进。”    
    其实,不论是陈文明的发言,还是吉利起草的新闻通稿,向记者展示的信息主要是两个:一是吉利确实使用了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8A型发动机,且渠道正当,来源合法,并无不正当之事实。二是丰田希望借助技术壁垒来阻止吉利等中国民族汽车工业的发展,限制中国汽车行业的自主开发能力,最终打垮中国的民族品牌,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垄断利润。    
    可见,在控制媒体舆论上,吉利确实动了脑筋,第一次使用了“暗渡陈仓”之计。其实,在丰田的起诉书中,最核心的就是“认定吉利使用美日汽车的图形商标、TOYOTA商标和丰田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丰田在起诉书中并没有说到吉利有没有使用了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8A发动机,而只是不允许吉利使用的8A发动机叫“丰田”8A发动机。吉利通过系列新闻传播,达到了三个目的:一是转移了媒体视线,让媒体毫无意义地去争论吉利确实使用了8A发动机,因为这是事实;二是激起大家的民族情节;三是抓住了一次宣传自己的好机会。


《较量》 官司营销战吉利实施”拖延”战术

    在进行舆论攻势的同时,吉利也启动了〃拖延〃战术,在法律程序方面向丰田发出了一系列置疑。    
    2003年2月初,吉利在一审答辩期内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吉利汽车公司的住所地及本案争议涉及产品的生产地均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月20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告联创公司、亚辰伟业销售中心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且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指控上述二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地也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吉利汽车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吉利“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裁定。2月底,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利上诉的理由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而本案争议涉及产品的生产地亦在浙江省宁波市。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本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5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丰田可以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2002)长证内经字第00931号公证书以及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及所附名片复印件证明,本案第二被告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被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北京市朝阳区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由此,可以认定北京市朝阳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况且上述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无论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是以侵权行为地还是以被告所在地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于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高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而且,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听到这“意料之中”的结果时,陈文明依旧信心十足:“和原来一样,我们还是充满信心。”他对未来的审判结果依然乐观。“不管在哪里审判,我们相信中国的法律,相信法院能够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就在法院审理管辖权的时候,吉利法律事务部却在忙碌着,他们正在着手寻找相关的反驳证据。    
    经过一番努力,吉利找到15项能证明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商标不相类似的证据。关于吉利公司市场定位的材料;吉利公司制定的CIS规范手册;吉利及美日品牌的市场推广资料示例;部分媒体对吉利及美日汽车的报道;美日汽车价目表;2002年第3期《大陆汽车》中车市指南内容;美日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商标通知单;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利公司有权使用美日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和美日图形商标的授权书;2001年5月21日《商标公告》刊登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摘要;2002年1月28日《商标公告》刊登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摘要;美日图形商标设计含义说明;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法学会出具的部分法学专家论证意见。    
    后来,吉利聘请零点调查集团在北京市公证处的“监督”下对相关公众进行汽车品牌认知度调查,最后补充了2份证据,中国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证经字第02837号公证书,证明针对《汽车品牌认知度调查问卷》随机访问的过程;零点调查集团出具的《汽车品牌认知度研究报告》。    
    另一方面,吉利还要搜集吉利使用“TOYOTA”商标和“丰田”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最后一起收集到15份证据。美日汽车使用说明书摘要(6370型);美日汽车使用说明书摘要(7130型);天津丰田公司与吉利公司签订的《供货状态协议书》;天津丰田公司与吉利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关于8A发动机的定货单;中国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二证字第02058号公证书,证明8A发动机上带有“TOYOTA”商标;天津丰田公司的声明及相关材料;天津丰田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部分汽车品牌宣传材料;《丰田汽车公司简介》摘要;《丰田在中国》摘要;丰田株式会社与天津丰田公司签订的《丰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成立天津丰田公司的部分材料;TOYOTA8A发动机的广告材料;吉利公司从天津丰田公司购买8A发动机的发票。    
    至此,已经是到了5月15日,与原定开庭时间3月12日,整整推迟了2个月零三天。从2003年1月15日吉利接到起诉书到5月15日管辖权终审结案为止,正好是四个月的时间。    
    吉利第二次使用了“暗渡陈仓”之计也比较成功。表面上看来,吉利在诉讼的管辖权的问题上败诉了,但那不是其真正用意,吉利本来在上诉前就已经知道这一诉讼丰田会赢,吉利使用拖延战术的结果是要赢得足够的时间用来收集相关证据,同时也打击丰田速战速决的计划。从丰田的角度上来看,虽然赢得了在北京告吉利的目的,但是实质上是丰田战略战术上的失误,没有实现它的预期。


《较量》 官司营销战发动机不是罪魁祸首(1)

    早在2003年2月24日的“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新闻沟通会”上,吉利就指出:“我们需要向各位说明以下两点基本事实:……吉利确实使用了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8A型发动机,且渠道正当,来源合法。并无不正当之事实。”    
    在吉利发给媒体的新闻通稿《丰田发难吉利》中写道,近日,丰田汽车公然宣称,吉利集团旗下的美日汽车上使用的8A发动机不是丰田汽车所产的发动机,并且对吉利在宣传单张上提出的美日汽车使用丰田汽车生产的发动机一事提出严重抗议。    
    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下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该公司在1996年5月16日成立,地址在天津市西青区,当时的注册资本是2。48亿美元,丰田汽车公司占50%股份,天津汽车集团占有50%股份,主要生产8A…FE型发动机、发动机用铸件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7万台/年,预期能力15万台/年,1998年7月投产。其产品8A发动机以丰田A型引擎为雏形,采用双顶置凸轮轴,16气门,闭环多点电子燃油喷射装置,排气量为1。342升。    
    无论从吉利高层的公开言论还是其内部人士的反应,都不难发现,吉利的注意点都主要集中在发动机上。初一看来发动机似乎是罪魁祸首,那么,吉利为何咬住发动机不放呢?    
    其一,吉利暗示丰田此举是冲发动机来的,吉利想利用发动机事件来转移舆论的视线。正是吉利的那些口号与暗示把人们的视线引离了事件的本身,引离了这个案件里最核心的某些东西,以至于此后差不多所有的媒体都有心或者无意间成了吉利的说客——劝丰田罢手。即使那些和丰田私交不错的记者也在私下场合里出于爱护地对丰田公司的人说:“这个官司丰田赢不了,而且就算胜诉也还是输。”弄到最后,有人开始同情起丰田来,更多的人则在笑话丰田的鲁莽以及对中国文化的无知。    
    其二,吉利也想借此机会大力宣传自己花了4个亿购买丰田发动机。因为吉利部分车型确实是使用了天津丰田产的8A发动机,在以后的许多报道中,这被许多媒体争相引用:    
    “该人士透露,丰田公司认为,吉利集团旗下的美日汽车上使用的8A发动机并不是丰田汽车公司所生产,对吉利集团在宣传单上标明美日汽车使用的是丰田公司生产的发动机一事提出严重抗议。”    
    援引吉利高层的原话对外宣布:“美日汽车自生产以来一直使用的是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公司生产的8A发动机,认为丰田状告‘吉利美日汽车上使用的8A发动机并不是丰田汽车公司生产’一说纯属无中生有。”    
    吉利方还确认,吉利确实使用了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8A型发动机,且渠道正当,来源合法,关于丰田指责吉利所用发动机并非其生产一事,并无事实根据。    
    其三,吉利还把一些先前与天津丰田发动机公司合作的一些情节公告于众,抨击丰田的“过河拆桥”、“翻脸不认人”,激起公众的民族情节。    
    “一位当时参加此事洽谈的行业资深人士就此事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前些年,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步履艰难,当时没有订单;不能正常开工生产。而恰好在这个时候,天津丰田发动机公司获得了吉利集团的大批量订单,使得这个濒临破产的发动机厂度过难关。因为先前,为考虑养工人和工厂,天津丰田发动机基本上是别家有求我就供。”    
    “按常理来说吉利是帮了丰田汽车一把,那么丰田汽车为何要翻脸不认人呢?专家认为:吉利汽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成为了业界的一匹骏马,现已构成了对丰田汽车等企业的直接威胁。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丰田威驰系列轿车与吉利美日系列轿车采用的发动机都是天津丰田生产的8A发动机,而威驰的价格远远比美日高,可以肯定,吉利汽车已经成为了威驰系列轿车潜在的竞争对手。不难想象,自己竞争对手的产品上装有自己生产的发动机,丰田汽车的滋味一定不好受。”    
    “据透露,以前由于吉利生产发动机的数量不够,排量也比较小,所以采用了天津丰田生产的8A发动机。买发动机的时候,丰田倒是挺开心的,从来没有跟我们说商标跟他们太像,也没有说广告语。我们改用自己的发动机后,大概第二个月丰田就开始诉讼了,说怎么可以讲‘丰田动力’?并说这不是‘丰田动力’,而是天津丰田的发动机,所以用‘丰田动力’就会误导消费者。”    
    “如果吉利汽车在广告中称它采用了相同的8A发动机,这将损害丰田汽车的形象,因为丰田汽车被认为是高质量的产品,而吉利汽车面向的则是低档车市场。真是咄咄怪事。早知如此,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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