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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

师爷当家-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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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看守所内幕大公开

    人犯一进州县监狱,就沦为捕快、牢头的摇钱树,被压榨刑囚致死者不计其数,因此,师爷多半避免将人犯看押。    
    清代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中记载了一个积德迅得福报的故事。直隶河间府献县有个叫樊长的捕头。雍正四年(1726)七月十七日,樊长带着一批捕快去捉拿一个大盗,却被大盗逃脱了。捕快们于是把大盗的妻子抓来当人质,关在“官店”里。晚上戌时(约晚上八点到十点),几个捕快对那大盗的妻子动手动脚,恣意调戏。大盗妻子不敢声张,只得低头哭泣。捕快们见状得寸进尺,企图奸污,并已解开了她的衣带。正巧这时樊长进屋,一看此情此景,立刻高声喝止道:“谁家没有妇女?谁能保证自家妇女不落入别人之手?你们不想积阴德,我就要去报官了!”那些捕快们见捕头动了气,只得悻悻地放手。    
    无独有偶,樊长一个嫁入农家的女儿,就在这晚的子时(晚上十一点到一点),被一伙强盗劫持绑走。当她正要遭强奸时,却被强盗头目喝止了。第二天,强盗头目还把樊长女儿放回家。樊长听说此事后,仰面结舌,直觉善恶果报的厉害。    
    由捕快管理的看守所    
    前述故事中提到的官店,并非什么旅馆、客栈,而是清代经官府认定的一种由衙役管理的看守所。清代州县大多设有监狱,不过它与近代的监狱性质不同,它主要是用来关押尚未判刑,或已被判刑而尚未执行刑罚的犯人,类似于现在的拘留所。正式监狱由县典史或主簿主管,具体管理的是刑房吏,看守管押的是牢头禁子,至于防守监狱的,则是民壮。    
    清代由于辖区内人口增加,案件增多,州县又没经费扩建监狱,因此律例规定州县监狱主要用于关押已认罪的待决犯及人命、贼盗之类的重罪犯。对于“查无报案、又无赃据”,不肯认罪的被告,以及“鼠窃狗偷,办之无甚重罪,纵之仍扰闾阎”的轻罪惯犯,与诉讼有关的邻保、证人等,也需要暂时羁押。然而监狱里关不下,就只得暂时交由捕快“看押”(或称管押,羁管)。(《刑幕要略·贼盗》)    
    勒索嫌犯、雇人顶凶    
    衙役看押的场所名称各不相同,有的地方叫“官店”,也有的称“差馆”、“卡房”、“押馆”、“羁候所”等等,最普遍、最正式的名称叫“班房”。班房由三班衙役的尊称“班头”而得名,它自然不会由没有正常收入的衙役建造,官府也不会投资,实际上往往就是衙役的住房。一旦嫌犯进到这里,就完全被捕快所控制,或索要“饭食钱”,或威吓妄认罪名,或嘱咐反指无辜,乘机敲诈。更有甚者,捕快还会放纵嫌犯夜出盗窃,得赃分肥。    
    据清人笔记记载,湖北的捕快尤其凶残,平时选一些少年乞丐,让他们住在班房里,喝酒吃肉、嫖妓赌博。等年纪大一点了,就教唆他们去偷窃抢劫,使他们习惯于杀人放火。然后,当一些重案无法破获时,就拿这些人去顶凶。有些官员为了显示政绩,遇大案即向捕快买这种顶缸罪犯。而那些被捕快豢养的罪犯也“视为固然,慷慨就死,不怨不怖”,从不翻供。    
    据传有个叫钱亮工的州吏目,出两千四百两银子买得三个顶凶罪犯,以“功”得保举,升任沔阳知县。可就在那三人被处死的当天,钱亮工暴毙,而他的妻子梦见有人送来三个西瓜,打开一看,里面竟是三颗人头,也跟着受惊而死。(《汪穰卿笔记》卷四)其他地方班房虽不至如此,但草菅人命、累及无辜的现象极为普遍。乾隆初年,北京师爷汤芷卿在各地作幕,他回忆自己在浙江仁和、钱塘两县为幕时,班房里经常死人,“计一岁瘐死者,不下四五百人”;在安徽按察使司作幕时,见怀宁县班房瘐死者与仁和、钱塘不相上下;在河南时,见河南各州县班房略好一点,可每年也要死两三百人;以后至保定,“刑狱大繁,岁毙且七八百”。为此他建议由政府正式设羁押局,废除捕快班房看押之制。(《池上草塘笔记》卷二)    
    师爷代官巡察班房    
    捕快开班房之制起于明代,到了清代,法律略加修改,禁止捕快不经官员批准即私开班房。此外,《六部处分则例》也规定班房的监督由州县正印官亲自负责,如失于觉察,致使酿成人命,官员轻则降级,重则革职。可实际上,官员哪有精力一一监督检查,困此这份职责也就由刑名师爷代劳了。汪辉祖在《续佐治药言》中特写一条“押犯宜勤查”,叮嘱师爷对捕快所开设的班房要定期检查,对被押的嫌犯及证人,要“立簿检察”,仔细核查其看押地点、时间。    
    为了避免看押带来的种种弊病,汪辉祖强调刑名师爷应在办案时尽量避免将嫌犯交由捕快看押,“非万不得已,断不可押”。即使已交看押的嫌犯,也要尽早将其审理明确,有罪的立刻关入监狱,无罪的马上释放,证人尽早作证,作证结束立即回家。非惯犯的轻罪犯、患病的嫌犯、妇女犯等,则应尽早保释,“交保看管”。按照清代法律,保证人应是地保,但实际上师爷们都主张在县衙所在城镇居住的正直商家、正直人干都可作保。此外,妇人除奸罪外,一律交由丈夫收管。    
    师爷既代表官员检查班房,因此要注意嫌犯是否有被殴、被辱的情形,并随时报告。《刑名要略》主张师爷应劝官员捐出部分养廉银,作为被看押人的伙食费,以杜绝捕快的敲诈。另外,师爷不可能经常离开衙门去各班房检查,所以“派人专司看守,较为稳妥”。清中期以后,官员往往派长随去检查班房,以至出现称为“看监”的专职长随。    
    


第四章精通各项刑事鉴定

    碰到离奇命案、无头公案,审理起来十分棘手,师爷必须亲自勘验现场,抽丝剥茧,同时要具备丰富的法医学知识。    
    清朝雍正年间的直隶总督唐执玉是个勤于政事的好官,当了总督后依然事必躬亲。有一次来到一个属县视察,发觉该县所办的一个杀人案似乎有误,当晚他就住在县衙,在烛光下批阅卷宗。那晚正下着蒙蒙细雨,到半夜他听见外面有隐隐的哭声自远而近。他叫倒水的丫头出去看看是谁在哭,那丫头一到门外就惊叫一声昏倒在地。唐执玉自己手持蜡烛走到门口,见外面跪着个披头散发、满脸血污的人。唐执玉壮起胆子大喝一声:“你是谁?!”那人在地上边叩头边说:“我是大人所审那件杀人案里的被人杀死的死鬼,县官抓错了人,杀我的是某某。恳请大人下令翻案,抓住真凶,使我能够死而瞑目。”唐执玉说:“知道了。”    
    那死鬼起身走后,唐执玉半信半疑。第二天亲自提审在押的嫌疑犯和有关的证人,追问那个死者当时所穿的衣服鞋袜式样、颜色,果然和昨晚所见的死鬼相同。唐执玉就命令把在押的嫌疑犯放了,逮捕那死鬼所说的那个真凶,严加审讯。无论县官怎么申辩都不理睬,“南山可移,此案不动”。    
    唐执玉的一位师爷见东家这次固执得莫名其妙,就偷偷地询问原因。唐执玉说了那晚的情况,那师爷问道:“死鬼是怎么走的?”唐执玉说是翻墙走的。师爷说:“鬼有形而无质,来去飘忽无踪,不该翻墙。”他请唐执玉和他一起到墙边查看,果然见墙上有泥迹,再一路查看几重墙上都有泥迹,直到外墙。师爷指着这一溜泥迹对唐执玉说:“显然是那个在押的嫌疑犯买通了有轻功的小偷假扮死鬼,以谋翻案。”唐执玉恍然大悟。于是又下令把这个案子翻回来。不过这事传出去未免会被人讥笑,唐执玉也就不再深究那个狡猾的罪犯和追查有轻功的小偷,闭口不提案件翻来翻去的原因。    
    熟读卷宗胜勘察    
    也有的师爷虽然没有亲临现场勘察,但却能从勘察笔录中发现被忽略的事实。    
    乾隆四十七年(1782),浙江新城发生一起离奇的命案,有个寡妇叶氏“被逼改嫁”而自缢身亡。这个叶氏先后嫁过两个男人,后夫姓孙,死时留下一个前妻所生才四岁的儿子,以及二十几亩薄田。叶氏于是雇了个姓秦的雇工帮忙耕种,平时雇工就住在叶氏家里。    
    自来“寡妇门前是非多”,没多久,有人开始传说叶氏的闲话,叶氏后夫的一个远房侄子孙乐嘉听不惯,便要她辞退姓秦的雇工,叶氏也答应了。可几个月下来,她并未付诸行动,说是发不出积欠的工钱。孙氏宗族的族长没办法,只得建议叶氏改嫁邻村一户刚丧妻的周姓男子,并要孙乐嘉去和叶氏商量。孰料叶氏闻言,立即叫姓秦的雇工代她到县衙去告孙氏“逼迫改嫁”。    
    在当时,违背寡妇意愿而逼迫其改嫁,被认为是有伤伦理纲常的重大案件,因此县官立刻就受理了。但当县官在几天后派人去向孙氏宗族询问详情时,孙氏族长竟矢口否认,加上秦姓雇工突然失踪,无法对质,派来的书吏遂指责叶氏,叶氏只推说秦姓雇工主谋诬告,当晚便投缳自尽。    
    新城知县勘验现场后,将孙乐嘉带到县衙,定他“威逼尊长自尽”的罪,建议判处徒刑。案件上报到杭州府,知府认为叶氏是寡妇,应按照“威逼寡妇自尽”的法律,判处充军。案件继续上报,到了省按察使司,按察使又怀疑这是族长威逼寡妇改嫁意图谋财,将案件转发钱塘县重审,最后竟然拟将孙氏族长绞刑、孙乐嘉流放。    
    迨上报到浙江巡抚时,巡抚觉得此案越弄越复杂,下令转交湖州府的同知唐若瀛重新审理。由于唐若瀛认识汪辉祖,因此他私下向汪辉祖请教该如何处理。汪辉祖仔细研读卷宗,尤其是勘验现场的记录后,发现叶氏死时身穿红衣绿裙、红绣袜、花膝裤,脸上还薄施脂粉。现场的卧室只一间,以木板区隔,墙上并无房门,里间是叶氏卧床,外间就是秦姓雇工的木床。    
    汪辉祖读完卷宗,对唐若瀛说:“这件案子只要杖枷就可以了结。逼嫁罪名的前提是寡妇自愿守寡,可叶氏后夫才死不到一年,她就已浓妆艳抹(按照礼制,妻子应为丈夫服丧三年),哪里是守寡的样子?再说与她结婚十七年的前夫死后,她都没有守寡,更何况孙姓后夫和她结婚才一年?那姓秦的既是穷光蛋,哪有拿不到工资还甘愿劳作的?而且孙乐嘉和族长劝她改嫁时,她也没有当面严辞拒绝。由此可见,她之所以轻生,是因秦某不告而别,并非孙氏宗族要她改嫁。案件的关键在找到秦姓雇工,至于其他,应该不难办。”    
    唐若瀛依言搁下案子,不再穷追,转而努力通缉秦姓雇工。不久果然抓到秦姓雇工,一审就坦承自己和叶氏有奸情,听说孙氏宗族要她改嫁,起先不过想以打官司来吓唬对方,后来发现事情闹大了,赶紧逃逸无踪,却没料到叶氏会因此而自杀。    
    于是,汪辉祖替唐若瀛拟定判决:秦某与叶氏通奸,只是个徒刑罪名;孙乐嘉等分别判处杖刑和枷号。    
    具备犯罪现场勘察的知识    
    汪辉祖办的这个案件是旧案,当然不会再去现场查验。其实就是当时、当地发生的案件,幕友也很少亲临现场勘察,因为他们毕竟是“入幕之宾”,没有公开的身份去代替东家查验现场。但清末名幕张廷骧说:“办案者踏勘非亲临、犯证非亲鞫,终是隔膜一层。”较复杂的案件,应该向主人仔细打听踏勘时的情景,才能弄清案情。按清代法律,州县官对于本辖区内的盗贼、人命案件都要亲临现场查勘,不过到了清末,州县官已很少亲自查勘了。张廷骧说他在直隶各地为幕时,只有朱允卿知县踏勘检验最为认真,“回署时必详晰向余述,余亦必凝神听之,细为讨论”(《入幕须知·赘言十则》)。    
    刑名师爷一般也不参加验尸,但必须熟悉《洗冤录》,掌握验尸的要领,不致被仵作蒙骗。清代专司验尸工作的仵作,是法定的,也是民间约定成俗的贱民,大多不识字。虽然他们由殡葬业者转化而来,比较熟悉尸体的体表特征,但对于法定的检验书《洗冤录》并不能掌握,故无法精确判断某一伤痕的致伤原因。万枫江说:“仵作多不谙检验,往往有无名尸首,伤痕鳞比,以深入者为枪伤、齐截者为刀伤、紫赤青肿为拳伤棍伤,信口乱报。”(《幕学举要·命案》)所以他建议刑名幕友应深入研究《洗冤录》,以弄清确切的死因。    
    精通法医学宝典:《洗冤录》    
    乾隆年间的苏州师爷王又槐,是位很精通《洗冤录》并精通检验术的师爷。他在《刑钱必览》中记载了一则使用《洗冤录》里“滴血认亲法”判断疑案的故事。    
    康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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