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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1543-面子-第1节

小说: 1543-面子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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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本《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总共收录了九篇论文,其中五篇曾收在《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一书中,此书1988年由台湾巨流图书公司出版。《中国人的权力游戏》出版之后,市场反应非常好,重印了十余次,在台湾的社会科学界算是相当难得的一项成绩。最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意在祖国大陆出版此书,我稍微调整了原书的内容,并添加了四篇论文,希望这本书不仅能够保留原书的精华,而且能够反映近几年来个人学术思想的发展和变化。    
    这本书中,最重要的一篇论文是《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是我开始学术生涯的一篇关键性作品,也就是西方人所谓的masterpieceofwork。我在1976年自夏威夷大学获得学位后,回到台大任职,一面教书,一面从事研究工作。从1980年起,在“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的资助下,我开始研究“台湾家族企业的组织形态”,从而注意到家族企业的许多特征,诸如:集权式领导、任用自己人、缺乏规章制度等等。令我极感困惑的一个问题是:家族企业为什么会呈现出这种特殊的组织形态?思考许久后,我想到“社会交易理论”中所说的社会行动的基本形态,因此开始尝试运用流传在中国社会中的人情、关系、面子、报答等概念,来建构一个解释中国人社会行为的理论模式,并撰成《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一文,在1983年3月香港中文大学举行的“中国文化与现代化研讨会”上宣读。其后,我又将这篇论文写成英文,经过几度的扩充、修改后,刊登在1987年元月份出版的《美国社会学刊》(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上。    
    2002年,Li和Tsui在《亚洲太平洋管理学刊》(AsianPacificJournalofManagement)上发表了一篇论文,对1984年至1999年间在20种主要国际学术期刊上所发表的有关华人社会中组织管理之研究论文,作为其引用文献之分析(citationanalysis)。结果显示:我的这篇论文被引用的次数名列第五。    
    个人以为,这篇论文所描述的社会行为,可以说是在儒家伦理影响下,个人深层心理结构的一种反映。运用这套理论架构,可以解释我们在各种不同中国社会中所观察到的诸般现象。我编订本书的主要目的,便是想说明这一点。这本书收录的几篇论文,有些是我自己或我的研究同人所写的,有些是从英文翻译过来的,其主要内容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补充“人情与面子”一文之不足;另一类则是在说明“人情与面子”的理论模式在各种不同社会中的体现。胡先缙女士的《中国人的面子观》属于第一类,这篇论文最早刊登于1944年出版的《美国人类学家》(AmericanAnthropologist)第46卷,可以说是相当“古典”的一篇论文。然而,这篇论文将中国人有关“面子”与“脸”的概念作了极为详尽的描述与分析,对这两个概念的厘清,有相当大的助益。因此,我特地将其译成中文,收录于此。    
    我一直认为,“人情与面子”一文中所描述的社会行为是中华文化社会心理“深层结构”的反映。这篇论文中所描述的行为模式,是中国人社会行为的“基型”:不论是在哪一个时代,在任何华人社会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行为模式的体现。1988年,我以“人情与面子”的理论模式为基础,用结构主义的方法,分析儒家思想的内在结构,出版了《儒家思想与东亚现代化》一书;1995年,我又用同样的方法,分析道、儒、法、兵的中华文化传统,并出版了《知识与行动:中华文化传统的社会心理诠释》一书。接着,我又以这些研究作为基础,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华人社会中的脸面与沟通行动》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完成的作品,旨在说明,华人如何以各种与“脸面”有关的语言,和他人进行社会互动。    
    在“人情与面子”的理论模式中,我将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区分为“情感性关系”、“混合性关系”和“工具性关系”三种。这种分类方法固然有其理论建构的特殊用意,可以解释中国社会中许多独特的现象;然而,这种分类法并不能尽述中国社会中“关系”一词的丰富内涵。Jacobs的《中国政治联盟中特殊关系的初步模式》一文的主要宗旨,虽然是在说明台湾地方政治人物如何利用各种不同关系来结合派系,不过文中却详细分析了存在于台湾乡村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因此,本书收录此篇论文,一则可以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混合性关系”的内涵,再则也可以说明台湾民间社会中的政治人物如何运用“人情与面子”的机制来争取政治资源。    
    从“结构主义”的观点来看,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文化之“深层结构”所展现出来的社会行为也会有所变化,不过其“基型”却是万变不离其宗。阐明这一点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分析历代小说中所描述的社会行为。《范进中举》是《儒林外史》中写得非常生动的一段故事,因此我特地以之作为材料,用来分析科举制度下的权力游戏。当然,“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登科中举不过是传统文人进入政府官僚体系的第一步而已,在传统帝制中国的官僚组织中,我们也可以隐然看到“人情和面子”这套体制的运作。Sterba的论文《帝制中国官僚体系中的暗盘管理》将有助于读者了解:帝制中国的官僚制度如何为“人情与面子”的权力游戏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舞台”。    
    从清朝末年张之洞等人发起洋务自强运动以来,中国的历史发展一直是在寻找国家现代化的道路。许多主张“新文化运动”的青年曾经高举“思想革命”的大旗,将东西文化划为两截,将传统和现代视为互不相容的两个极端,一面从西方请来“德先生”和“赛先生”,一面猛烈批判传统文化,主张“打倒孔家店”、“把线装书扔进茅厕坑”,使人们对传统文化产生了根本的怀疑。到了20世纪70年代,“东亚四小龙”的经济奇迹使得海外的华人知识分子深深体会到,必须重新了解中国的文化传统。于是,许多知识分子开始从社会科学的不同视角,探讨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在各种不同社会组织中的展现方式。研究此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便是到“现代的”企业组织中,从事社会学或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在《中国式家族企业的现代化》一文中,我曾试图从“家族式企业组织”之理性化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并对近年来引起国内外学界热烈讨论的韦伯学说提出个人的几点看法。这篇论文曾很清楚地指出,符合个人自利动机的理性化企业制度,才是抑制“人情与面子”之机制运作的有效途径,也才能使刻苦耐劳、努力工作以及人际和谐等儒家的传统优点发挥出来。    
    从20世纪80年代之后,有许多华人社会学者及社会心理学者不断地投入此一主题之研究。《儒家关系主义与华人企业的组织文化》一文回顾了此一阶段的重要研究,一方面提出一个概念架构,将华人社会中常见的企业组织形态作社会学的分类;一方面提出一个理论模式,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说明华人企业组织文化的特色。    
    从西方主流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以上各篇论文的研究取向和一般西方社会心理学教科书所呈现出来的研究取向,有极大的不同。然而,当我们针对某种特定社会行为的范畴建构出适当的理论模式之后,我们也可以之为基础,用主流社会心理学的实证方法,从事量化研究。《道德脸面与成就脸面:儒家社会中的依附性自尊》一文,回顾了我的学生所完成的一系列研究,旨在说明,如何用主流心理学者所主张的量化方法,从事有关“面子”的实证研究。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我深深体会到,华人社会中科学研究水准低落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科学研究工作者对于西方的科学哲学缺乏相应的理解。因此,我下定决心,研究西方科学哲学的发展与心理学之间的关系。2001年,我出版了《社会科学的理路》一书,介绍实证主义、后实证主义、结构主义、诠释学和批判理论等五种主要学术研究典范在20世纪的发展。2000年,我获颁“教育部”的“国家讲座”的头衔。在当年的中华心理学会年会上,我以《多元典范的研究取向:论社会心理学的本土化》为题,发表主题演说,说明我的社会心理学研究和科学哲学之间的关系。现在将此篇论文一并收入此书,希望帮助读者一方面了解我的研究取向,一方面了解科学哲学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性。    
    黄光国    
    2004年10月5日


第一部分第1节 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

    西方有关人际行为及交易法则的研究应当扩大其视野,不应单只假设每个社会的社会化都是要求个人依据自我的利益做出理性的决定。最近的研究结果显示:中国社会与其他类似的社会所遵循的法则与西方迥然不同。这些社会十分重视“报”的规范,这些规范又因人们在差序性“关系网”中所处的相对位置、彼此间“义务”的性质以及双方长期刻意操作面子及其他观念所造成的义务不同而有所改变。这些特殊的文化象征以及有权力的领导者在历史上长期垄断有价值的资源,可能有助于解释这些行为形态的产生。有些外来的力量可能使它们发生变化,可是同时也有一些因素会使这些行为形态不因政治及经济环境的变迁而有所改变。    
    长久以来,强调社会和谐性及人际关系的合理安排一直被认为是中国文化最显著的特性之一(Abbott;1970)。许多社会科学家曾经注意到,在中国语言中有些本土性的概念常为人们用以定义人际关系之安排的合理性。他们曾经试图阐释诸如“人情”(金耀基,1980)、“面子”(Ho,1974;Hu,1944;KingandMyers,1977)、“关系”(乔健,1982;Jacobs,1979)与“报”(文崇一,1982;Yang,1957)等本土性概念的意义及重要性,他们的努力对于深入了解中国人的社会行为的确有所贡献。不过,以往的研究大都偏重于厘清其中一两个概念,而未曾整合这四个概念。    
    本论文的目的,是以社会交易理论为基础,发展出一套理论架构来解释这些概念之间的动力关系。笔者认为,这个理论架构不仅描绘出中国社会中社会行为的原型,同时也可以作为解释大多数文化中社会互动过程的一般性模式,尤其适用于“集体主义”的文化。许多研究“正义理论”的学者主张,在群体里,人们经常根据三种法则来进行社会交易或分配社会资源,它们是“公平法则”、“均等法则”和“需求法则”。    
    “公平法则”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依其贡献比例的大小,获得相当的报酬。在“以经济生产力为主要目标的利益导向的情境中”(Deutsch,1975,P。143),在“接受者的主要责任是有效率地完成工作”(Leventhal,1976b:P。216),或者当“互动双方不把对方当做个人,而只要考虑彼此所扮演的角色关系”时(Lerner,1975;1977),此一法则最常为人所引用。    
    “均等法则”不管每个人客观贡献的大小,要求大家一律平均分摊利润及损失。它适用于重视分工合作、团结和谐的情境下,强调“促进或维系和乐之社会关系”的场所(Deutsch,1975,P。146),当“接受者之间的和谐及团结十分重要”的时候(Leventhal,1975a:P。218),或者当个人视对方为“人”,而不是某一社会地位之占有者的时候。    
    “需求法则”认为利润、成果或其他利益的分配应该满足接受者的合理需求,而不管他们个别的贡献大小。它适用于一个亲密的社会团体中,每个成员均热中于“促进团体的福利与发展”的情境(Deutsch;1975),“成员间关系非常亲密的时候”(GreenbergandCohen,1982;Lerner,1975,1977;Leventhal,1976a),或者个人和他人间感情深厚而有亲密的“同一关系”时(Lerner,1975;1977)。    
    笔者虽然同意这些行为的法则几乎是普遍适用于任何文化的,然而笔者认为,它们仍然不足以解释我们在某些文化中观察到的令人疑惑的行为现象。由于每种文化都是独特的结构情境,也各有一组特殊的文化分类体系,它们会使个体用不同的方式来思考人际关系,世界各地的人处理社会关系的方式也会有所差异。在面对高度工业化、都市化、教育普及和快速资讯交流的情况下,这些差异虽然可能逐渐消失,但其速度仍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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