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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节

838-李敖这个人-第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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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动拳头事件,李敖名气太大,闹出事来大家都要完蛋。”那主管拍着自己的胸脯表示“请放心”,然后又叫几个流氓出来拍胸脯。流氓们说:“我们佩服李敖,绝不会出事。”汪本流这才放心地离去。     
    于是,李敖报到当天晚上,就有人偷偷送来香烟讨好他。他们还以为李敖抽烟,其实李敖早已戒了。到了第三天,已经是一派“天时地利人和”气象,流氓们虽被警告不准同李敖多说话,可是李敖还是逐渐了解了许多看守所肮脏的秘密和冤情。     
    孝一舍主管看到李敖在狱中如鱼得水,不禁惊讶地说:“你这样吃得开,这样拉风,我真没想到。美丽岛那批人住在这里的时候,可没你吃得开,你真有一套!”     
    


第五部分他坐的是政治牢(2)

    在狱中,官方严密监视李敖,根本不把他当一个半年刑期的普通犯人看待,李敖与外面来往的信件,都要经过孝一舍主管、第一教区课员谭润吾,以至安全部门特别检查、登记、抄录或影印。     
    为了抵制这种令人恐怖与痛恨的“保护”,李敖就一封信也不通过他们。所以,在他入狱的半年中,他们只见来信,不见回信。惟一一次例外是一位空中小姐(按:武慰先)要来看李敖,李敖正式回她一信,寥寥数语,除此之外,他们无法从信上罗织出李敖的思想问题或其它任何问题。     
    有一次,一封来信因为手续失误,所方漏了影印,结果他们趁李敖在篮球场放风时,故意延长放风时间,以便潜入李敖的房里,找出影印后又再放回。     
    这些例子,都说明李敖坐的是政治牢,而不是所谓的“侵占”罪名坐牢。     
    在监狱里,不整天关在舍房中,而能在白天出来做工,是一般犯人梦寐以求的事。     
    关在舍房里寂寞难捱,是一般人犯最吃不消的,他们要打发日子,打发日子最好的方法是出来做工。做工除了容易打发时间外,工厂活动范围大,人也多,有种种方法可以胡扯或消遣。     
    李敖只是判半年的轻刑犯,却关在独居房中,其实这是典型的虐待,绝非优待。在这种“苦其心志”的状态下,在这种遁情与遁世的独立作战中,面对孤独无助的状况,多数人会自悲自怜,烦燥不安,精神恍惚,智力衰退,但李敖对此早已毫不在乎。况且他要努力看书,也没有闲功夫去浪费。他在狱中依然读书,了解情况,观察事实,他要积蓄力量继续与国民党战斗。他认为,坐牢是非常唯心的,自己显然不属于多愁善感的那一类人,而是属于比较强悍的一类。因此,如同他第一次坐牢时一样,他做到了放开心境,干脆利落地与外界隔绝。不必靠外力的支援,避免自己成为外界的函数。     
    


第五部分他坐的是政治牢(3)

    因此,李敖的狱中生活依然过得平静而有规律。     
    有一天,身居“法务部”要职的施启扬以陪同监委考察狱政之便,提出要看看在这里坐牢的老同学。他约李敖到朱光军的办公室会面,李敖毫不犹豫地拒绝了。他在国民党官员面前就是要摆自己的架子:“想见我吗?不屈尊前来那是办不到的!”     
    李敖的难友刘峰松曾有文章专写李敖此时的狱中生活,其中有“囚房权充书房”一段:     
    囚房才一坪多,里面有一张铁床、一个马桶、一个水桶、一座洗脸台、一张小桌子和一盏20烛日光灯。大师的囚房跟我们一样,但经他精心布置后,就是不一样。第一,他土灰色的四面墙,都贴上白纸,就连铁床下,也用白纸隔开,看不见床下的龌龊;房间洁净,光线充分。第二,他在洗脸台上搭架子,放好几包卫生纸和一些杂物,充分选用空间。第三,他有好几套书,如《二十四史》之类,摆放在靠窗的一面,有如小书橱。第四,他的棉被有三尺高,占铁床的1/3;用纸箱、棋盘(摸来的)做的桌子及两个放剪报资料的纸箱,又占铁床的1/3,室内显得特别狭窄。     
    看大师的囚房,让人有无地容身之感,不过物品虽多,却不零乱,凡去过他家的,都能想象到他是怎样地把两坪不到的小囚房,变成雅致的小天地。他的囚房不仅洋溢着书香,也散发着一股庄严而不可侵犯的正气,任何人参观他的囚房,都要肃然起敬的;据说每周抄房时(检查房间),“戴帽子的”(狱吏)都不敢弄乱他的房间,李敖虽坐牢,并不失大读书家的风格和气派。①     
    


第五部分他坐的是政治牢(4)

    由于过去早已领教了李敖文字的力量,此次坐牢,国民党官方对李敖可谓陪尽了小心,上至“法务部”次长,下至监狱主管朱光军,给他新被单,给他新毡子,给他保温杯,给他洗热水澡,给他炖排骨,大小牢头又常去拜码头,去嘘寒问暖,去效犬马之劳,恭恭敬敬,客客气气,但李敖却丝毫没有为这些表面现象所打动。《千秋评论丛书》每月一书,风雨无阻。此外他还完成了四万余言的《李敖自传》。1982年2月,在出狱前夜,他又写下了长达4万余言的坐牢手记:《监狱学土城?——第二次政治犯坐牢记:“天下没有白坐的黑牢”》,披露了监狱的黑暗、肮脏的秘密以及无数的冤情,造成翻天地覆的大震撼。     
    李敖的“实验室”就在土城看守所。在牢中,他看透了国民党,认识了各种各样的人,也对自身有了更透彻的理解。在牢中,他听到过人类最惨裂的嘶叫,看到过野兽般凶残的嘴脸,忍受了最不堪忍受的孤寂。从那些被侮辱、被损害的小人物的呻吟中,从那些没完没了的思想洗脑的吆喝声里,他思考上下古今每一个主题,甚至每一个谚语都去思考,有时甚至是长考,以求得自己的一个结论。他更加坚定了自己的思想道路:“只要有下层阶级,我就同流;只要有犯罪成分,我就同俦;只要狱底有游魂,我就不自由。”     
    事实证明,李敖的确没有白坐黑牢,他又以在黑牢中积蓄的力量给了国民党一记重拳。     
    


第五部分“刁民”闹衙(1)

    题记     
    残山剩水我独行——四百年来,台湾在外国人、外省人、本省人的相激相荡下,已经变成了一个畸形的、肤浅的、荒谬的、走火入魔的岛。李敖在这个岛上,虽然不见容于朝、不见知于野,但是独来独往的气概,“我手写我口”的气魄,却老而弥坚。这次应邀演讲,就是要在众口一声的时代里,呱呱大叫一番。     
    ——《李敖回忆录》     
    一、“刁民”闹衙     
    早在李敖参加大专联考时,便与法庭结下了不解之缘。那不到一年的法律系的学历,在他的人生道理上埋下了“斗法”的伏笔。1962年,他被胡秋原告上法庭后,不请律师,自我解决,并且从此讼性大发,打官司也就成了家常便饭。或原告,或被告,或告发,或代理,频频出击。1989年,他的好友苏荣泉到泰国旅游被枪杀,李敖凭着超人的胆识和义气,替苏的遗孀从8家保险公司讨到了高达2亿3790万新台币的人身保险金(约合86万美金),引起轰动。但最令李敖难忘的还是他同台湾“政府”的几场官司,他认为,他以老百姓身份走上法庭,与法官辩法,同官衙斗法,最具施教意义。     
    1985年4月25日,李敖出版了《李敖千秋评论》43期《五十•;五十•;易》(上下册),其中的下册因《从杀人灭口到抓人脱罪》一文“混淆视听”遭台北市警备总部查扣。     
    在查缴过程中,部分下级执行人员搞不清楚上下册的区别,索性见书就查,结果该书上册亦遭查缴,并由台北市“政府”出具查扣收据,满载而归。两月之后,李敖由龙云祥律师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书》,指出:“正因为贵衙门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强迫手段,违法扣压未经查禁之书籍,致使请求权人所发行该丛书上册除被违法扣押46本外,其余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陈列出售,妨害请求权人发行、出售之权利,损害请求权人可得预期之利益6901元(内含已扣押的46本书价6900元及未扣押部分优待为1元)。”台北市“政府”收到这份“请求书”后,自知理亏,且来者不善,于8月29日上午,在“市政府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与李敖达成了《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并于当日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6901元”。其中,6900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1元部分就是优待的罚金。李敖大获全胜。     
    


第五部分“刁民”闹衙(2)

    几乎是与此同时,李敖与高雄市“政府”的一场官司也在进行中。早在1985年4月15日,李敖出版了《我给我画帽子》一书,高雄市方面由盐埕区大仁路141号孙慧珍代为销售。6月27日,警员王聪琰将其书查扣,并出具编号第039334号“高雄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录影节目带三联单”一纸,以资证明。因为该书并未在查扣之列,李敖感觉到又有戏唱了。     
    8月10日,李敖去函高雄市长苏万成。他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长任上,本人曾写文章揭发台端为‘台湾第一不要脸’,全市哗然,议员且纷纷以台端无耻为询。今日台端走马高雄,自然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教唆下属王聪琰、非法扣押上开书籍、妨害本人依法发行权利之嫌,显已触犯刑法第134条、第29条及第304条之罪嫌。又台端身为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时,故意不法侵害本人发行之权利,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及第七条规定,应由台端之衙门负损害赔偿责任。”苏南成收到信后,半年多时间未予理睬。于是,李敖于次年3月13日由龙云祥律师代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高雄市“政府”收到后,无法再赖,于5月9日在高雄市警察局简报室召开协议,与李敖达成了“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除了撤销所开票据、退还查扣的两本书外,象征性赔偿请求人新台币一元,并将王聪琰调职处分。     
    在协议当天,警方命王聪琰当场向李敖报告事情经过。这位大块头警员满面羞愧,吓得话都说不清楚了。警方问李敖对王的处分“是否满意”,李敖网开一面,大大咧咧地说:“我写的书,九十多本都给查禁了,警察执行查扣时,难免弄不清楚,因而见书就扣,王警员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我想不必进一步处罚他了。”王聪琰听了,赶忙向李敖鞠了一躬表示感谢。     
    就这样,高雄市“政府”于无奈之中开出了一张壹元额的“国库”支票,李敖把它作为战利品保存了下来。     
    就在台北、高雄皆被李敖罚款后,官方在查禁出版物方面谨慎了许多,李敖的生意也似乎更加好做了。但没过多久,台中市“政府”又撞到了他的枪口上。     
    1987年6月22日,李敖得到消息:台中市军警宪及情治人员一大批,趁妈妈张桂贞在“国外”探亲之时,在头一天找锁匠开锁,闯入她在台中一中的宿舍,搬走大量书籍。李敖赶忙从台北赶到台中,料理善后。他做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后,根据官方开据的三联单上的大印,将目标对准了台中市“政府”。     
    7月1日,李敖以请求权人张桂贞的代理人身份,向台中市“政府”寄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书》。     
    五个月过去了,对方没有反应。李敖又以原告张桂贞诉讼代理人身份,在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将台中市“政府”告上了法庭。     
    


第五部分“刁民”闹衙(3)

    次年2月10日,台中地院二庭推事黄秀得判决台中市“政府”败诉。但台中市市长张子源不服,代表市“政府”提出上诉,认为扣押事宜系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签发搜索票并予执行,倘有差误,责任不在台中市“政府”。而李敖认为此理由难以成立,他的理由是:盖有市“政府”大印的三联单如何能交给警备总部使用?如此作为,在逻辑上、行政程序上、行政责任上,都是无法卸责的。对方说“收据上有‘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孟启正的签名。”这并不能说明问题,票据上确有“孟启正”三字,但并无“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头衔,受害百姓从何得知‘孟启正’是军职人员?即使“孟启正”是军职人员,将盖有台中市“政府”印信之空白收据,供非台中市“政府”所属人员使用,被告又焉能不负责?     
    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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