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二十八总督(全文)-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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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年5月,巡理府的白吉能返回英国度假四个月,轩尼诗任命伍廷芳代理他的职务,这使伍廷芳成为香港华人中第一个在香港政府中代理高级行政职务的人。此事在英国下院引起了争议。有人提出:为什么伍廷芳既担任有报酬的官职,又担任非官守议员。要求香港政府给予解释。1881年1月,香港政府组织考试局,对中央书院的教师进行考核,轩尼诗不顾各方面的压力,提议增补了伍廷芳、王韬(华人学者)为考试官。
伍廷芳不负轩尼诗的信任,1881年6月13日,立法局开会时,伍廷芳提出创建车路计划,经过多次讨论,《车路则例》于1882年2月获得通过,为香港开辟电车线路制定了法规。这是伍廷芳对香港交通事业的贡献。
尽管轩尼诗十分器重伍廷芳,但充满殖民主义偏见的其他英国人时常向他找麻烦。再加上立法局议员权力有限,并且只有一名华人,势单力薄。伍廷芳很难在香港发挥他的才智。这时中国内地正处于洋务运动时期,正在兴办一些近代企业,非常欢迎受过西方教育的中国人回国任职,伍廷芳在接到李鸿章请他回国的邀请时,虽然他在立法局的任期还未满,但他毅然离开香港,返回祖国内地。1882年入李鸿章幕府,多次参与清政府的外交活动,历任驻美国、秘鲁、墨西哥、古巴等国公使。
辛亥革命以后,伍廷芳站到了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一边。在孙中山遭受封建军阀排挤的艰难岁月,他仍然追随孙中山为“树立真正之共和”而奋斗。
废除公开笞刑
香港开埠之后,一直对犯人实行笞刑,直到轩尼诗上任,才正式提出废除公开笞刑。
笞刑,俗称打藤。西洋的笞藤相当于中国从前的笞刑。不过中国是将犯人揿在地上打屁股,西洋则是把犯人捆在木桩上,用皮鞭或藤条抽打赤裸的脊背。这本来是欧洲封建阶级对待奴隶的一种私刑,后来随着殖民地的开发,遂成为对付殖民地人民的一种普遍刑罚。19世纪初,英国人把这种刑罚用来对付印度殖民地人民。1841年英国侵占香港,鞭笞很快就被英国人从印度转到这里对付中国人。
叶灵凤先生的《香港笞刑史话》曾介绍过香港监狱的鞭笞及中国犯人受鞭笞的情形。1841年至1843年间,璞鼎查时期,“向中国人所施用的刑罚是鞭笞、苦工和监禁。全部,或者近于全部都要鞭笞,鞭笞的数目从20下至100下不等。笞100下的很少,大都是40下或50下,后一数目是最普通者。这是公开当众施行的。罪犯背上挂着一块牌,写着中国文字,从监狱领至上环街市的刑场,在那里执行法律所判处的刑罚,然后再送回监狱。”
当时,香港对于笞刑用得很滥,每周四都有一次,而且每次不只一人。居民偶犯一点小错,如不缴罚款,偷一盏灯,都会受到笞刑,而且数十上百下。1845年间,英国下院曾有人对香港笞刑提出质疑,因此,香港有一时期曾停用笞刑,不久,伦敦又批准恢复使用,但情形有所改善。1847年戴维斯政府制定的《新警察法例》规定,笞藤不得超过60下。
在港府内部,对于笞刑,司法界与行政当局曾屡次发生争执。这些争执的起因一半是因为人事问题,一半是因为英国本国人士和在港的英国人对笞藤的施用表示不满,不满的原因有三条,一是施用太滥,对于轻微的小罪,动辄鞭笞数十下;二是太残酷,受刑人大都内伤很重,有的甚至晕倒或死去;三是这刑法的对象仅以中国人为限,显然不公正。
笞刑之残酷,在香港有各种传说,因为是公开执行,居民可随意观看,传说大多是亲眼目睹。据传,执行的刑吏头戴红帽,手持径寸粗细的麻缆,浸透煤油。犯人袒背受刑,虽精壮之夫,忍受三笞即会晕厥于地。所谓麻缆,即西方所用九尾鞭,用九条皮带或九根麻绳束在一起做成鞭子,上面更有许多节,一鞭下去会有九条伤痕。据法庭记录,1865年8月23日,有14人在水上警察署前公开受笞,围观的中外居民很多,没有医官在场,结果有二人被笞晕过去。1866年10月11日,一犯人被判受笞三次,执行第三次后,送入医院,因受伤过重,不治而死。
1865年6月,麦当奴一上任,立法局通过了当年第十二项防暴安全法例,规定凡用暴力侵犯他人者,除一般判刑外,更可判处公开笞藤若干。这法例的用意,本是用来严厉对付当时香港盛行的挟私报复以及用凶器劫夺他人财物的罪犯的。实际上变成了专门对付中国犯人,据说中国歹徒不怕死,最怕肉体上的痛苦。但条文上却不便规定仅适用于香港的中国籍罪犯。于是自这条法例通过后,1866年2月,一向仅施用在香港中国罪犯身上的公开笞藤,忽然被法官运用到两个英国犯人身上。一个名叫奥斯丁?米费尔,是商船水手,被控用刀戳伤同伴,判处两年苦工监禁外,再公开笞藤两次,每次25下。另一罪犯是约翰?汤普逊,被控犯使用麻醉剂偷窃之罪,判处监禁3年,外加公开笞藤3次,每次50下。
法官使用新颁法例将外国人也判处公开笞藤,在香港实在是破天荒的创举。当时旅港的外国人认为,将一个外国人在香港中国人眼前当众鞭打,实在太丢全体外国人的面子,因此联名上书总督麦当奴,请求对于汤普逊被判处要公开笞藤三次的判决予以修正。总督到底修正没有,法律史家诺顿?凯希还费心查找资料,没有查到任何记载。
1877年,轩尼诗一到任,便着手改革香港对华人的施政方针,尤其注意监狱设备和对中国犯人的待遇。于是久已成为争论中心的公开笞藤,便成为他努力改革的第一个目标。叶灵凤先生分析认为,轩尼诗总督是爱尔兰人,爱尔兰人正是世上被压迫的弱小民族之一。据后人研究,当时轩尼诗总督特别同情香港中国人的遭遇,正是他的经历和秉性使然。
轩尼诗4月22日到任。6月7日有一个被判处监禁3年再笞藤3次的罪犯,这天要公开执行第一次笞刑。轩尼诗向法庭要求暂缓执行,他表示,关于香港施行笞藤的整个问题,他不久将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讨论,所以凡笞藤罪犯都暂缓执行。
不久,立法局举行会议,轩尼诗对于香港是否应该公开施行笞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说,他就任香港总督之前,曾历任英帝国海外殖民地多处的总督。他在巴哈玛及拉布安总督任期内,曾完全废除了这两个地方的笞刑。但那里并没有因此而社会治安恶化。他希望香港在他的治理下也能实现这一点。
在这次立法局会议席上,轩尼诗将他委托香港医官亚里士对于应否施用笞藤所作的报告书,作为参考文件,交给出席的立法局委员参阅。
可惜的是,亚里士医生报告书的结论,并未如轩尼诗所期望的那样,赞同香港应该废除笞藤。正好相反,亚里士认为,笞藤在香港有遏止犯罪的作用。不过过去的刑法太重,不适宜于中国人的体格,最好能依据印度的成例加以改革,那就更加适合于香港了。
立法局会议上,议员们同意了亚里士将刑具改轻一点的建议,但不同意废除苔藤。因为轩尼诗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笞藤虽然未能完全废除,但立时就有了改革:
一、刑具方面,开始废除“九尾鞭”,改用藤鞭,后来又因为藤鞭给予犯人背部的创伤过重,又恢复使用“九尾鞭”,但将鞭尾上的结废除不用;二、不再公开笞藤,笞刑仅在监狱内执行,这一点最初曾遭到警方和法院的反对,认为失去了笞藤向大众的警戒作用,但轩尼诗坚决主张如此。三、根据总督的指示,笞藤时不再打犯人的脊背,改打臀部,行刑时并将犯人的颈部和大腿予以遮护。
设立保良局
1878年底,经轩尼诗同意,香港设立保良局,单从字面上理解,保良局似乎是一个治安机关,用以保护安分守己的良民。其实,保良局是香港的一个慈善机关,它保护的主要是被逼为娼的良家妇女。
保良局的建立与香港开埠初期的娼妓制度有关,当时,香港还是娼妓合法的时代,政府准许登记的妓女在指定地区公开营业,这就造成娼妓业的兴盛,市面既有领牌纳捐的“公妓”,也有暗中接客的“私娼”。为了扩大妓女的来源,经营妓院的龟公鸨母勾结不法之徒,到内地或日本诱逼拐卖良家妇女到香港,强迫当妓女。
1872年9月24日,香港中国绅商多人联名要求香港总督坚尼地禁止迫良为娼。香港政府因此于1873年5月8日,颁布《保护中国妇女及取缔买良为娼条例》,违例者除判处监禁之外,还要受笞刑。条例颁布后,仍未能有效地制止迫良为娼的现象。与龟公鸨母勾结的歹徒,大都是黑社会人马,普通市民固然不敢招惹他们,而被拐卖的妇女多来自穷乡僻壤,更不知向哪里投诉,加上贪污盛行,执法的公差往往与拐匪狼狈为奸。有时,一些拐卖案虽被揭发,但官府只将拐匪处罚,对被拐的妇孺置之不理,任他们流落街头,沦为乞丐。
根据这种情况,当时的华籍绅商名流便于1878年发起组织以“保赤安良”为宗旨的“保良会”,一方面帮助缉拿拐匪,另一方面,负责保护与收容被拐带流落的妇女幼童。广东东莞籍的香港商人卢赓扬等4人,1878年11月8日联名上书总督轩尼诗,揭露拐匪罪行。据《香港保良局百年史略》记载,骗匪“诱良家妇女到港,初诡骗为佣,继则逼勒为妓,或转贩外洋,或分售各地,童男则卖作螟蛉,童女则鬻作娼婢。”因为东莞县拐案特多,在港华商愿集众捐资,遍悬赏格,购线缉拿。当年年底,由东华医院绅商协助筹组了保良局。保良局一方面开始“保赤安良”的工作,一方面等候香港政府批准注册。
1879年5月,获香港政府批准注册,成为合法团体,名为“香港保良公局”,同时,港府命令署巡理府法兰西士草拟了保良局章程。章程第三条中规定:“此公局之设,特为保早期保良局总理
护妇女及幼童起见。一、为查禁拐匪及被拐之人。二、凡有男女被拐到港,或为娼婢,或贩卖出洋,公局必须设法挽救,使之各回原籍。三、凡遇此等被拐妇孺,系要待官讯断,方能发落。如未送原籍之前,公局必要收留抚养。四、若被拐之人无家可归,公局须要代择配偶,或设法以安其身,故要建造房宇一所,使无家可归之妇女幼童,得以驻止安身,所捐款项,专为筹此事件而用。”
从1878年保良局建立,到1891年的13年中,经保良局救助,脱离拐匪魔掌的妇孺有数千人之多。
自保良局成立后,由会董梁安、曹而亭、许蔚臣和华籍议员伍廷芳等联名,请求轩尼诗拨出上环大笪地一幅地段,兴建华商会所和保良会会馆。
轩尼诗总督对这项申请,初时表现得颇为热心,除允拨地之外,更表示将奏请英国政府,拨款四万港元,资助兴建会馆费用,但终迫于种种压力,后来竟全无下文。不久,幸而得到当年东华医院的董事协助,借出了普仁街“平安”、“福寿”两幢楼作办公地点,让寻获的妇孺暂时有栖身之所。
到了1891年,当时保良局首席总理与东华医院的董事们,向政府申请,将东华三院管辖之广福义祠在普仁街的地段,转作保良局之兴建局址。
当时第十一任港督罗便臣很快便批准此项申请,政府又拨出2万元,加上罗便臣私人捐出3万元,共获得5万元的建筑经费,解决了局址和兴建经费问题。
早期保良局由于负有协助缉拿拐匪的特殊任务,所以该局的总理拥有相当的权力。他们可以凭借挂在襟前显示身份的具名银牌,遣使街上任何警察,拘捕嫌疑拐匪。
保良局总理还有另外一项特别任务,就是审讯被拐骗而救回的妇孺,这种审讯工作多在晚上举行。在拐带盛行时期,每星期要开堂二至三个晚上。
审讯的过程是,先由华民署属下之警察将案中妇孺带到局内的大堂齐集,然后由值班的总理开堂逐个问讯。
审讯的内容包括被拐妇孺的身世、籍贯、家庭背景、被拐原因及经历等。审明情况之后,如属有家可归的妇女,便呈交华民司批准遣回原籍与家人团聚;孤苦伶仃,无家可归的孤儿寡妇,则拨入局内收容。
局内收养的妇孺,成年之后,便由保良局代为择配嫁人,使其获得良好归宿。
据记载,昔日保良局嫁女是一大盛事,有意男士先向局方登记,由局方安排日期相见,如双方都认为合适,男方自觅殷实担保人报知局方,经保良局再三调查领娶人的职业、人格及担保人的资格,认为诚实可靠者,则通知领娶人及担保人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