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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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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可不一样。一字之差,人家可以说你告错了对象。”    
    哦,问题还很严重。    
    但我的确不知道有没有“区”字。事关重大,当然得查清楚。好在我妻子的单位离此不远,我赶紧打了辆出租车赶过去。我用她的电脑查找一番,也没找到答案。后来给几个工行的储蓄所打电话才弄清楚,是宣武支行而不是宣武区支行,因为支行的设置不是依据行政区,而是按片划分。    
    我立即用电脑把被告的名字改了改,第四次走进了宣武区法院的大门。    
    “交50元受理费。”那位年轻的法官收下了我的起诉状,很平静地说。    
    终于立案了!我长长地出了一口气。忙了一个来月,总算盼到立案这一天。我想,只要立上了案,我就一定有打赢官司的把握。《左传》里有句话说得好,“多行不义必自毙。”我一定要让违法者曝光于天下,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第二部分: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安惠桥照片勾出老官司(1)

    若干年前,著名歌手蔡国庆曾唱过一首脍炙人口的歌,叫《北京的桥》。北京的桥的确多,有名的也不少。卢沟桥的名气大约数第一,天安门前的金水桥也是全国人民瞩目的地方。除此之外,就数北京的立交桥有名了。    
    北京市数百座立交桥中,有一座居然与牡丹交通卡有着渊源,那就是北四环上的安慧立交桥。1995年,部队摄影师李海泉拍摄了安慧立交桥;次年4月,北京出版社出版了由李海泉编著的《北京的桥》画册,安慧桥照片就收录其中。1999年7月,北京市交管局与北京工行联合推出的牡丹交通卡正面使用了上述照片,与照片惟一不同之处,是照片中的一根高高的电灯杆被删掉了。    
    李海泉得知这一消息后,很是不满。明明是自己的作品,却被工行拿去使用,既不给自己署名,也不给自己报酬,岂有此理?2000年10月,李海泉一怒之下把工行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在未征得其许可、且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拍摄的照片并进行修改,发行牡丹交通卡数量巨大,具有获利性,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李海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收回并销毁全部印有原告摄影作品的牡丹交通卡;赔偿原告120万元人民币;登报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李海泉看来,当时全北京市有240万名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牡丹交通卡的发行量一下子就达到了240万张,由于这张卡兼具消费功能,所以工行之举自然具有获利性,要求其赔偿120万元并不为过。    
    这是自牡丹交通卡问世以来遭遇的第二场官司。    
    用了著作权人的照片,没有给人家署名,也没给人家报酬,这一点工行想赖也赖不掉。在法庭上,其诉讼代理人只得承认使用的系原告作品,同时承认未采取适当方式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确有不妥之处。但是,他们不承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据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牡丹交通卡是交管局推出的,兼具交通管理与金融服务功能,且交通管理功能在两种功能中居于主要地位。    
    有了这一“护身符”,工行自然不愿意掏钱。       
    当年12月26日,一中院做出判决。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摄影作品,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于侵权赔偿数额,由于被告使用该卡通过金融服务功能获利与使用原告摄影作品没有必然联系,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没有合法依据,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再发行有原告李海泉摄影作品“安慧立交桥”照片的牡丹交通卡,但已经发放的240万张牡丹卡可以继续使用;被告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付给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31815元。    
    另外,原告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赔偿额高达120万元。法院据此认为,原告应承担因其提出过高赔偿请求而产生的费用,故本案16010元受理费由原告承担6000元,其余由被告承担。    
    判决下达后,原告方表现出极大的不满。李海泉的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摄影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事实是错误的。在原告拍摄的“安慧桥全景”照片正中位置,有一根十分显著的电灯杆,北京工行在制作牡丹交通卡时删除了该电灯杆。他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    
    更让原告方不满的是,一审判决未判北京工行收回并销毁已经发放的侵权牡丹卡,这意味着流通的牡丹卡将持续长期侵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允许侵权的牡丹卡在社会上继续流通使用,就明显地违背了《著作权法》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规定。    
    为什么不判被告将侵权的商品收回销毁?或许是考虑到工行的投入太大。案件审理期间,工行曾举证说,每张牡丹交通卡的成本为3080元,这样,240万张卡的成本就达到7392万元。如果将这些卡收回销毁,工行将血本无归。    
    但原告方不这样认为,他们说,如果一审判决顾及的是被告可能的实际损失而勉强作出的,也是不正确的。原告认为,不能以此作为使侵权合法化的理由,更不能以定量决定定性。如果以“240万张侵权牡丹卡已经发放”为由,判令“不销毁”,可以继续使用,言下之意是不是说,“既然已经侵权了,那就让它继续侵权吧”,也等于说,“既然犯罪分子已经抢劫、盗窃了他人财物,就归他所有吧”。这样将导致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纵容,树立“侵权合算”的反面典型。公众可能会认为,只要侵权投资大,法院就不会判决销毁和停止使用侵权物品,这势必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弱化公众法律意识,损害国家根本利益。    
    原告方还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损失的内容不合理。一审判决仅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31815元(仅占制卡成本的万分之四),扣除原告承担的一审诉讼费及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原告所剩赔偿款几乎为零。即使一审判决的赔偿金由原告全额获得,每张卡的赔偿金也仅约为人民币1分3厘,被告仅以人民币1分3厘的代价就取得了在牡丹交通卡上无限期使用原告摄影作品的权利,这样的结果岂不是使侵权行为以超低成本合法化?    
    基于上述观点,李海泉及其代理律师很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此案的判决在当时引起很大反响,也引发不小的争议。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判决在多个方面具有启发意义,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被告辩称其使用未经授权的摄影作品属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说法,法院未予采纳。    
    李海泉上诉后,工行自觉底气不足,遂与原告商量撤诉、增加赔偿的解决办法。不久后,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赔偿李海泉经济损失20万元,并停止继续发行印有“安惠桥全景”图案的牡丹交通卡。    
    此案就此画上句号。


第二部分: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安惠桥照片勾出老官司(2)

    从法院判决的3万余元赔偿款,到工行主动赔付20万元,这中间说明了什么问题?工行真的像他们在法庭上表现得那样在理吗?显然不是,他们在法庭上所说的纯粹是一种狡辩。他们不承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把交管局拿出来当挡箭牌,声称牡丹交通卡的主要功能是交通管理,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说牡丹交通卡的主要功能是交通管理,工行说的是实话。可是4年后,当我在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不当得利一案中胜诉后,工行却在媒体上发表声明说:由于代缴罚款只是牡丹交通卡中的一项功能,从本质上讲,牡丹交通卡提供的服务仍是商业性的。你看,在不同的案件中用不同的说辞,怎样对自己有利就怎样说,如此不顾事实,工行的表演可谓“出彩”啊!    
    和解金额也很能说明问题。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一审法院判决的是3万多元,为何工行愿意增加到20万元?原因不言自明。值得一提的是,在工行的某些领导看来,钱是息事宁人的好东西,钱能够让人闭口。这并不是个别现象。两年后一位退休干部告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广告词“一卡在手走遍神州”误导消费者案中,工行也是在二审中向败诉的原告支付1万元后才取得和解的。在我诉北京工行牡丹交通卡一案中,工行也在二审中向一审败诉的我伸出“橄榄枝”,想以5000元的代价让我撤诉。    
    这些,都是偶然的巧合吗?    
    当然工行本身也不缺钱。那么大一家银行,20万算什么?赔了200万、2000万甚至20亿也休想搞垮工行!2004年底,审计署不是查出工行各类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30起,涉案金额69亿元吗?可工行照样是工行!    
    然而,只要有不平事,就总会有人站出来。    
    当“安慧立交桥案”还在审理中时,北京工行实际上正在两头作战:另一头的对手是两位律师。这个官司打的时间比较长,达一年半。    
    张捷是北京实现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1999年7月,牡丹交通卡刚刚推出,张捷与他的同事胡希平去工行蓟门里储蓄所申领牡丹交通卡,办卡时被要求在已印制好的一张《牡丹交通卡领(补)卡通知单》上签字。他俩一看通知单背面印的“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就来了气。领卡后,他们经过仔细研读,认为这份合同本身存在违法之处,并针对《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的有关规定,发现了牡丹交通卡的“六大不公平”。2000年6月6日,他俩一纸诉状将北京工行告上了西城区法院。这是牡丹交通卡遭遇的第一起官司。    
    张捷做的是法律工作,但他曾就读于中国科技大学物理系,毕业后还参与过一些银行卡系统的设计工作。既懂法律又掌握信用卡知识的他认准了牡丹交通卡的“软肋”。他与同事胡希平在起诉状中从六个方面对牡丹交通卡进行了质疑。    
    一、为什么不许挂失?《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称不受理该卡的挂失,两位律师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剥夺了持卡人为避免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而且也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发卡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挂失业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电话。    
    二、机器故障的责任为何要由持卡人承担?《使用须知》称,“如因机器故障造成的差错,持卡人应接受我行根据计算机提供的数据作出相应的处理”。他们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持卡人要为银行的过错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机器故障使持卡人丢失巨额财产时,持卡人只能“认账”。张捷说:“这是最不公平的条款。”    
    三、为何占用持卡人财产?《使用须知》第八条规定,“持卡人应在活期账户中保留一定(不低于10元)的余额。否则,‘交通卡’不能继续进行转账操作。” 原告认为,这一规定“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属侵犯持卡人对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四、密码的安全作用何在?牡丹交通卡密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而非由持卡人自主设置,这意味着持卡人的财产始终处于一种不安全状态。由于其密码的产生一定要经过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这就存在被银行系统截取的可能。    
    五、未尽事宜该由谁来解释?针对“未尽事宜由我行负责解释”的规定,两律师也认为是不公平的条款。    
    六、为何不载有客户服务电话?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银行卡上面应载明客户服务电话,但是牡丹交通卡没有按要求载明。    
    原告认为,牡丹交通卡的这些使用规定明显违反《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行规,使300万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受到了威胁。据此,他们提出了诉讼请求:撤销及变更持卡人签字单上的《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中的部分条款,即提供挂失服务、为机器故障承担责任、密码应由持卡人自己设定、载明服务电话,以及撤销存款额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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