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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节

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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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的官司。    
    所以,这个官司一定要打下去,不能和解,婉拒银行高层的“好意”就成了必然之举。在一审开庭时,法官曾问我能否和解,我说可以和解,和解的条件之一就是工行向所有补办过牡丹交通卡的人退回100元补卡费……这本身就是一句没有“诚意”的话,被告自然觉得和解希望渺茫。在一中院二审开庭时,审判长也曾问过我是否可以由法院调解,我当时说了“不”。    
    谈判需要诚意,和解当然也需要诚意。像我这样没有“诚意”的,怎么可能谈和解呢?但是,去年12月下旬,银行方面却突然听到了我愿意和解的消息。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和谈两次崩无奈理还乱(2)

    2004年12月27日中午,我心血来潮,想看看对方的和解条件究竟有些什么内容,于是给一中院我的案件承办人白云打电话,说“可以考虑调解”。    
    法官问我调解的底线,我说:一、对方承认工作有失误;二、承诺尽快报批新的补卡收费标准;三、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官问:经济补偿大约是多少钱。我说“两三千左右吧”。白云觉得这个数字工行方面可以接受。    
    一向反对调解的我,为什么突然表示出调解的愿望呢?    
    的确有些心血来潮。    
    当时我是这么想的:对方曾多次表示想和解、调解,那他们究竟能接受什么样的和解条件呢?官司打了这么久,一审法官居然判我输,二审判决又迟迟不下。虽然我一直坚信自己站在法律的一边,但由于有一审判决的先例,我难以保证二审就百分之百地判我赢。如果工行能答应我提出的3个条件,或许调解结案也行。    
    或许在我的潜意识中还有这样一个考虑:谈一谈和解,增加本案的故事性,将来写起书来内容可以丰富许多……    
    工行方面立即就有了回音。    
    当天下午5点,刚刚从一中院得知我想调解消息的第二被上诉人北京工行的代理人小夏拨通了我的手机。当时我正在单位忙着编版,于是让他晚上把电话打到我家里。    
    晚6时40分左右,小夏打来电话,说:“其实我们从一开始就希望能和解,即使在官司进行的过程中我们也有这样的想法,随时都可以和解嘛。现在你提出和解,这个想法很好。你有些什么条件,尽管说好了。”    
    我把我的三条“底线”给他讲了,小夏说,你提的第一个条件我们很为难,不好说。第二条倒好办。跟你说实话吧,我们早已经把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标准报总行批去了,这点你可以放心。至于经济补偿,你尽管说,只要你说一个数,我去给领导汇报就是了,不要有什么顾虑。    
    我问:你们的补卡收费标准什么时候报给总行的?小夏说:很久了。见对方故意模糊时间概念,我直截了当地问:是我起诉前还是起诉后?他说,是起诉前。我估计他没说实话。    
    我说,关于我提的第一条,可以在形成文字时再斟酌,但一定要有“新的收费标准已经报批”的内容。至于经济补偿嘛,我说一个数,5000元。    
    夏说:好说好说,回头我跟领导汇报一下。    
    原来我跟白云说的是“两三千元”,现在为何变成5000元了呢?说实话,我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主要还是想像秋菊那样,讨一个说法,为自己,也为北京市所有的司机朋友。当然,打官司肯定要花钱,案件受理费就不说了,跑了那么多路,虽然多数时候是自己开车,可汽油钱也要花不少,现在的汽油多贵啊。还有,向律师朋友请教,得请人家吃顿饭不?也要花钱。所以,让工行给三五千元的补偿并不为过。至于为此付出的时间与精力就不用说了,那是一个无法统计的数字。    
    大约隔了40分钟,小夏又打来电话说:已经跟领导汇报过了,第二、三条都好办,就第一条不好接受。你再考虑考虑不提第一条行吗?另外,我们领导希望你能够撤诉,其他的都好办。    
    第二天上午8点半左右,我开车到了报社。    
    从玉泉营立交桥往西一公里左右,路南有一个家具市场,叫“名流家居”。在它的旁边,是房地产项目“万年花城”的售楼处。这里的前身是“镜花缘宫”——根据清代作家李汝珍的长篇小说《镜花缘》为蓝本开发出的一个旅游景点。由于经营不景气,镜花缘宫早就换了主人。中国工商报社的位置就在镜花缘宫旧址的西面一点。    
    我有上班前先到收发室看报的习惯。9时左右,我正看报时,小夏的电话来了,他问:你考虑得怎么样了?    
    我先问:第二、三条都没有什么障碍吧?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我说,第一条也好办,我可以不再坚持(此前我与法官沟通时,法官说,他既然答应给你补偿,答应收费办法报批,这对官司已经是一个很好的说明,也就用不着非要让人家承认“工作有失误”了,那样他们也会接受不了)。我说,调解可以,但让我主动撤诉不行。    
    我解释说:调解,意味着法院给我们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送达,则意味着一审判决被撤销;但如果我撤诉,法院给我的是裁定书,准予我撤诉。一旦撤诉,则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一审判决是我输了,这当然是我所不能接受的。我说,如果是为了钱,我完全可以在拿到5000元后撤诉,但我主要不是为了钱,所以我不能主动撤诉!    
    小夏似乎表示理解。他还告诉我,说他们已经草拟了调解书的内容,大致是这样的:为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工商银行方面正在将收费标准报批,价格将做适当下调。我认为这样的表态有些模糊,但基本能看出个谁是谁非来,于是表示同意。    
    另外我对小夏说,如果是和解,最好签一个和解协议,在协议中将我的3点意见写清楚。再说,法院方面也需要审查我们的协议后才能最后决定是否准予和解。    
    小夏说,不用写了,钱我就直接交给你好了。夏这么说,我想他们一定是不愿留下什么白纸黑字——他们怕我把这些东西拿到报上去做文章。    
    关于我不愿意主动撤诉的问题,小夏表示再向领导汇报。    
    说实话,工行方面的两点表态还是可以接受的。承诺将新的收费标准报批,又补偿我5000元钱,这已经基本上达到了我起诉的目的。我的诉讼请求主要就两点,一是停止执行旧的收费标准,并拟定新的收费办法报物价部门审批,二是退还我的100元补办费。工行一审赢了官司,却在二审判决之前作出这样的妥协,他们的态度已经说明了一切。说工行是店大欺客,补办牡丹交通卡时是这样,但在二审判决前,他们实际上已经在“求饶”了。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30日下午2时左右,白云打来电话说,银行方面不准备调解了,因为他们觉得调解书的内容“不好写”,你们就等法院判吧。    
    调解书的内容“不好写”?此谓何意?不就是怕将自己“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条款写进法律文书里脸上无光吗?那么大一个银行却给一个小老百姓5000元“补偿款”,又承诺将新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谁都能从中看出个所以然来。    
    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由他去吧。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和谈两次崩无奈理还乱(3)

    轻松地过了几天元旦假期后,突然又云开雾散了。    
    2005年1月12日,白云给我打电话,说工行方面又表示希望调解。我想,看看这回他们的葫芦里又卖的是什么药吧,就同意了。白云说,你们双方快点商量吧,这个案子已经过了审判期限,我得赶紧结案了。    
    是啊,自我2004年8月上旬提起上诉以来,已经过了4个多月,天天等日日盼,但判决书却迟迟不见踪影。    
    小夏又与我取得了联系。我问他是否需要起草一个和解协议,由谁来起草。他说,他来起草。    
    一两天后,我收到了小夏发来的电子邮件,全文如下:    
    甲方因牡丹交通卡不当得利纠纷将乙方、丙方作为被告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宣武法院于2004年7月26日作出(2004)宣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书,甲方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经三方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如下:1、乙方、丙方将尽快就牡丹交通卡收费标准相关事宜进行报批。2、甲方撤诉。    
    小夏说的乙方和丙方,指的是一审诉讼中的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即宣武支行和北京分行。我对协议的两项内容都不太满意,尤其是第二项。因为我一直认为,撤诉就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也就意味着我输了官司。这样虽然我拿到了一些钱,但从法律上说我却是一个失败者,这是我最不愿意接受的。于是,我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双方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并将邮件发了回去。    
    再者,工行方面只是承诺尽快“报批”,至于报谁审批,语焉不详。在我的起诉状里,诉讼请求写得很清楚,是“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工行方面故意使用“朦胧语”,即可将“报批”解释为“报上级(总行)批准”,今后仍然可以借此敷衍我,使我吃哑巴亏。于是我要求,将“报批”二字改为“报物价部门批准”。    
    另外,协议中对经济补偿一事只字未提。小夏曾经说过,钱可以给我,但钱的事就不写入协议中了。我想,这还是他们的“面子思想”在作怪。    
    1月19日,我给小夏打电话,于是有了下面一段对话。    
     “最好在协议里改成报物价管理部门批。” 我谈了自己的看法。    
    “我们的业务部门确实跟他们(市发改委——作者注)联系过了,他们不一定能受理。”夏的回答还是想避开物价管理部门。    
    “他们应该受理啊,四部委的规定里写着呢。”    
    “你可能没有咨询过国家发改委。我们的业务部门已经做过这一工作了。”    
    “北京市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去年我都咨询过。”    
    “是吗?它真不一定能受理。我为什么没写呢,也是怕……我再问问他们业务部门吧。其实写不写都没关系,因为要报肯定是报那儿,但是可能还有些其他问题……”    
    小夏终于说出“要报肯定是报那儿”的话,可见他知道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的事情该市发改委管,但就是不想写在协议里。    
    另外,小夏为什么说“它真的不一定能受理”的话呢?当时我不理解,但现在我知道了:价格管理部门曾经对他们业务部门的人说,工行如果自己单独报来补卡收费标准,他们还不受理,工行必须与交管部门一道,或由交管部门报送才符合程序,因为这张牡丹交通卡是交管局委托它发行的。但当时,小夏不愿意跟我说得太多。    
    “四部委的规定里写得很清楚:报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批。我想肯定是他们,该发改委管。物价的事都归他们管。”我强调说。    
    “是,原则上都是,但他们那块儿还是比较麻烦……也有这个顾虑,怕万一承诺了(今后)执行不了也不好。”小夏放缓了语气。    
    “我觉得那个没事儿。文字上可以这样表述,以后如果有变化是以后的事,我不追究。”    
    “行,再说吧。”小夏挂断了电话。    
    我为什么坚持要写“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呢?想必小夏对这一点也能充分体会,同时站在他的立场上看,这也是很难接受的。所以,第二天他打来电话,找了一个借口,说他已经问过业务部门,关于收费标准由谁来批准,真是不好说清楚(不一定是物价部门),所以他不同意我的要求。    
    考虑到他的难处,我也作了一定的让步。我说,那就改为“报有关部门批准”吧,这样总不会有会问题。虽然也还是有些笼统,但总比“报批”两个字要清晰一些。他答应再去向领导汇报。    
    1月的北京正是天寒地冻之时,今年的冬天尤其冷,寒潮一阵强于一阵。后来气象部门说,这个冬天是19年来北京最冷的一个。    
    此时的我,心里也常常是冷冷的。我不知道北京工行内部是如何运作的,也不知道他们究竟会给我什么样的答复。北京工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内部环节多,运作起来肯定复杂,不像我,自己就是“一把手”,要多少钱,协议内容怎么写,我自己就可以拍板,根本不用向谁请示。我似乎第一次体会到了自己手里的“权力”。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和谈两次崩无奈理还乱(4)

    1月21日,星期五。这天上午,我又给小夏打电话。    
    “我问一个细节好吗?补偿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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