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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节

中国商务调查报告-第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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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叶文对假冒商品泛滥的原因的评估是相当准确而有见地的,特别是对于中国而言,这几点表现得更加明显,以至于我基本可以很有把握地认为:随着中国全面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国的制售假,特别是集团制售假行为将会越来越泛滥猖獗,压在政府打假职能部门及民间打假调查公司身上的担子也会越来越重。    
    从历史经验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后起的工业化国家(地区)基本都有过一段制假猖獗的历程,无论是早期工业革命中的德国、法国,还是后来的日本、美国,20世纪70年代的四小龙就更不用说了,其中的中国台湾货前些年还被认为是全球生产价廉质差商品的典型呢。我认为这里边是有一定规律性与深刻的社会经济历史根源的。    
    说句不太符合从事这一行业的“政治正确性”的话,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虽然是相关法律原则的自然延伸与市场经济一般原则的自觉体现,但很大程度上也确实是一种不尽公正的市场竞争游戏规则,特别是市场格局中的先发者对后起者进行压制的工具。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新产品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与时间是不假的,但对于多数技术含量一般,主要靠品牌价值撑起来的商品将其品牌的附加值标定得如此之高,是否合理那就见仁见智了。对于很多生产同类产品的后起者,庞大的专利费与使用许可费是它们无力承担的,而它们生产的商品在很多情况下与正品相差不远,甚至消费者还更乐于接受,这就是明证。说得更直接一点,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后起企业而言,发达国家某些企业所制定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事实上就完全剥夺了它们通过正当手段获得技术与使用许可,从而进入市场的可能。这一点,前段时间思科诉华为的案子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在国内这方面的矛盾有时表现得更明显,如浙江的温州,十多年前谁都知道这是中国假货及假货标志生产的大本营之一,而如今它们当地的很多企业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后,自己已经不再造假(这本身当然还是好事),反而开始对内地一些刚起步的企业口诛笔伐。这种情况在今天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是很普遍的现象———一些摸着石头过了河的人(其中何止是一两次地湿鞋)转过头来就把路给断了,惟恐有人顺着他走过的路也过河。因此,说起国家法律当然是应该遵守的,但对于这种因不同地区、阶段的政策不同造成的矛盾如何处理也是一个值得很多人深思的问题,要不非但人心难服,到时真正的法律秩序、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市场秩序也难以有效地建立。    
    正因为假货的泛滥涉及这么多很复杂、一时又很难解决的深层矛盾———如某些地方政府对一般性制假行为的默许、部分地区民众的生计对假货生产的依赖等等,因此假货泛滥的问题也不要期望一下就能有大的改观。中国加入WTO后,全面卷入世界经济大循环,加工生产能力极度膨胀,而高层次研发、品牌创建能力的严重不足使假货的生产、泛滥产生了可能。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签订加入世贸保护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对假货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也将越来越大,这两者之间的张力对国内有远见的调查公司未雨绸缪地及时加大力度尽早整合各方面资源,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谋篇布局可以说是提供了几乎是无限的空间。    
    (四)料敌———当前集团化专业制售假活动的一般规律与特点。    
    前文已经提到这类活动一般具有专业化强、组织化程度高、调查与反调查之间具有高强度对抗性等突出特点,因此对这类案件的特点及调查工作规律进行深入地分析,在思路上总结出一整套制胜策略技巧不但对于调查公司本身提高工作水平、减少不必要损失有明显的助益,而且对于从事相关打假维权的公安经侦、工商、技监等职能机关的朋友也将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    
    根据我个人这几年的观察与思考,此类制售假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或者说规律最值得引起打假方的注意。    
    第一,对市场具有极大的冲击性。前已详述,此不赘言。    
    第二,分工负责,环节独立、公秘结合、幕后指使———此类制售假活动本身的特点。这一点在前边已经提过,这里从它给调查带来的难度再进行一些更深入的分析:除了制售环节相对独立,降低了可能的刑事与经济风险外,制假者的主体身份也正由原来以港台企业、乡镇企业为主的本身无品牌的作坊式制假发生变化,一些已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国有或民营企业出于牟取暴利、减少自创品牌的成本、打击竞争对手等多种考虑也开始加入规模化制假这一违法群体中来。由于此类制假主体本身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与企业声望,同时也进行合法品牌的生产,因此一般视线很难把它们与专业制假工厂联系起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就销售过程而言,此类集团化售假流程一般呈多级递减的模式,先是与生产工厂最近的内部销售部门,下一级是各地区的专业批发商,然后是各大专业批发市场的二级批发商,然后再通过这些二级批发商将货物通过来进货的批发商批发到全国,最后才到各销售终端和客户手中。因为在所有这些活动中,制售假组织的老板一般不直接出面,而是通过自己亲信的管理或技术人员负责各种具体生产和销售活动,再加上流通过程本身的多层性———必须经过多级中转批发假货才能到达直接用户手中,因此从市场上进行明面地顺藤摸瓜,要找到背后的真正源头确实非常困难。    
    记得有报道说中国加入WTO的一次中美高级谈判中,美方代表抱怨中国侵犯美国公司知识产权的现象一直没得到遏制,而且中国打假打了这么多年,假货越来越多。这些确实不是有关方面不努力,制假者所采取的种种降低风险、规避打击的措施确实发挥了作用也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第五章  重中之重——专案调查第五节专业化制售假案件调查的谋略思考(3)

    第三,地域性与群体性特点。    
    目前国内集团化专业制售假活动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与特定群体性的特点,除了前文所举,另外,潮汕人、河南人也分别以其在假烟、假酒、假农资等领域的“领先地位”广为人知。制售假活动多产生自这些特定地域与群体,并不是没有原因的。悠久的商业传统、较为发达的民间小工业、地方政府较宽松的管制、与周边制售假泛滥地区的毗邻位置———如广东之与香港、福建之与台湾。这些都是造成这些地域性与群体性特点的直接原因。而且,这里强调这个制售假活动的地域性与特定群体性也是有着实际意义的———正因为多数制售假组织内的这种地缘纽带与家族化关系,使之对于欲了解此间内幕者具有引路者的作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来自北方的调查员到了广东潮汕一带,如果既不会说本土话,又没有当地的朋友引荐,他在那些明显到处都是的假货市场上转得再久也不会有任何实际意义,在某些特殊地区,如普宁的流沙镇甚至还有可能直接遭到人身上的危险。    
    第四,专业制售假集团多与地方政府中腐败分子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较重的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我和不少同事在某些省进行调查乃至联系执法部门采取行动中对此有非常深刻的感受———我们工作的主要难度还不仅仅在调查本身,如何让我们辛辛苦苦甚至是冒着生命危险获得的线索证据在提交给有关执法部门或者跟当地进行协调沟通中不泄密反倒要耗费我们更多的心力,一位同事在办完一起案件后一语以蔽之———“总算从白区出来了”。虽是玩笑亦可见其艰辛。第五,即前文所说由于制售假分子极强的反调查意识与反调查能力,导致高对抗性成为此类调查最显著的特点。    
    我这几年曾抽取了自己、同事、其他公司朋友和从各种渠道收集到的此类调查与行动案例几十个,进行细致研究后发现这类集团化制售假的反调查意识与措施基本是贯穿其活动整个过程,每一环节都基本设想或采取了专门针对国家有关执法部门与调查公司的防范措施,总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厂选址越来越隐蔽———偏僻山沟里的山洞、废弃的厂房、借用的军队武警或政府机关的限制区域的房屋、“烂尾楼”的地下室、四周隔水的小岛等都可以成为专业制假者选定的厂房,有的甚至挖掘地道或把水上的轮船都当作地下工厂的厂房。造假者选择这些地点场所作为造假用车间厂房,一来使其被调查公司或执法机关发现的可能性减小,二来给执法机关和调查人员的接近取证及具体的打击行动都增加了障碍。    
    2.对员工的招募与管理:对可直接参加生产的人员,他们的管理控制是相当严格的。骨干人员肯定只使用自己的亲信,工人一般招募自己的老乡或经过严格审查的人。工作制度管理上,工作时间禁止会客、严格控制休假时间(怕员工私生活过多,被人盯上)、对员工或相关人员在厂区行动进行严密监视;更有甚者,前段时间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在对一个制假烟工厂采取行动后,发现制假老板为防止工人走漏消息,竟对窝点内打工者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平时进出窝点要蒙上眼睛,或用全封闭式车辆运送,使其不明窝点方位。    
    3.严格控制各种来访人员的活动:除了严格入门登记制度、派专人陪同来访者在厂区的行动、严密注视来访者在厂区的行动等常规措施外,一些以废旧平房为车间的隐蔽工厂干脆完全禁止外来人员进入。    
    1. 厂区本身的安防设施与安防力量:    
    为避开执法部门与调查公司的耳目,一些制假工厂不惜工本,斥资兴建高大围墙(上边一般都倒插有碎玻璃或加高一层防盗铁丝网)、大门加装防盗门,闭路监视系统日夜不间断地监视主要出入口与光线阴暗容易被潜入的地段;在临墙的玻璃窗内加装微型防盗报警器;门卫保安森严,严格进行来访人员入厂登记,定时不定时地进行厂区巡视。更有甚者,直接收买当地村民与治安联防队员为其放风,或者在窝点附近设置暗哨,对靠近制假厂区的可疑人员进行严格盘查,甚至随意殴打。去年,广州一家调查公司的一个调查员就是接近粤东某制假工厂时遭到周围望风人员的殴打,虽然他再三表明身份,周围同伴也极力营救,但还是被制假方雇佣的人殴打致残。    
    5.生产及运输环节进行严格细致的分工,进入窝点的造假物资采取多点转运、多车牌换运和多人押运的手法,将原辅料在夜间一车车运进,加工一车贴上标签,再随时运走一车,装车时周围有人把风,车辆在途中也经常注意是否被跟踪等可疑迹象。    
    这样就使得生产中多数环节表面看上去合法,真正被发现直接制假的环节的风险被降到最低,而且这样即便被抓到数量一般也有限,很难对之进行真正严厉的处罚。    
    6.极为重视与外围销售方之间通信联络的安全,难以从市场泛滥的假货零售中顺藤摸瓜。    
    这类制假集团中的销售人员在跟下线批发商的交往中一般不透露真实身份,仅通过一张无地址或假地址的名片上的手机号码联系,而且这类手机一般多为充值卡手机或借用他人身份证号码,以常规手段很难从电信部门查出有价值的线索。而且批发商与之再下一级的销售商的联系也依此办理,再加上他们在进行正常联络时,也经常通过使用多个手机号、公用电话等方式以避开有关方面的技侦手段,因此通过通信监控追踪的方式很难顺藤摸瓜发现真正的源头。    
    (五)知己———调查公司在进行此类案件调查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对于调查公司而言,为了满足向客户提交调查报告及向执法部门进行举报的客观需要,对这类案件的调查,特别是对制假工厂、假货存放仓库的确认,关键在于两点:其一,对制售假行为的具体数量、品名、地点进行证实与查明。其二,观察地形与目标防范情况,为制定行动计划,确定行动时机、方式提供依据。    
    其中最核心的是证实与查明环节:如目标工厂内到底是否在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或者标志?如果是在生产销售,大概数量有多少?这些情况除了依靠线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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