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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西方美学名著译稿-第3节

小说: 西方美学名著译稿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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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从这里可以看出,哲学所给的实践指示的总和,不是因为它们是实践的,就可以在哲学的理论部分之旁构成一个特殊的部分——因为它们可以是实践的,即使它们的诸原理完全是从自然的理论认识中取来的(作为技术地实践的法则);而是因为它们的原理绝不是从自然概念——这是经常感性地制约着的——借取来的,因而是基于超感性的,它只是自由概念借助形式规律使人得到认识。所以它们是道德地实践的,这就是说,它们不仅仅是这个或那个企图中的指示和规则,而是不以目的和企图为条件的规律。


第一部分哲学的一般的领域

    先验概念的运用范围,也就是我们的认识能力按照诸原理和哲学的使用范围。    
    但那些概念所联系到的并尽可能地成立对之认识的一切对象的总和,是能够按照我们的能力对此企图的能否完成而区分着。    
    一些概念,当它们联系到对象上时,不管对于这些对象的认识是否可能,这些概念具有它们的领域,这领域完全是按照着它们的对象对我们的全部认识能力所具有的关系而规定着的。这领域中的对我们而言认识是可能的那个部分,就是这些概念和为此所必需的认识能力的地盘(territorium)。这个地盘的一个部分,即这些概念立法于其上的部分,就是这些概念和隶属于它们的诸认识能力的领域(ditio)。经验的诸概念固然在自然界里——作为感官对象的总和——有它们的地盘,但没有领域(只有它们的居住地,domicilium),因为它们虽是依照规律构成的,但自身不是立法的,在它们上面所建立的诸法则只是经验的,因而是偶然的。    
    我们全部的认识能力有两个领域,即自然概念的和自由概念的两个领域,因为它是通过这两者提供先验法则的。哲学现在也顺应着这个分类而区分为理论的和实践的两个部分。但是它的领域所依以树立的和它的立法权力所执行的基地却永远限于一切可能经验的对象的总和,即不超过现象的范围,因为若不是这样,悟性在这方面的立法就是不能思维的。    
    凭借自然的概念来立法的是由悟性来做并且它是理论的。凭借自由的概念来立法的是由理性执行着并且它只能是实践的。理性只能在实践范围内立法;对于(自然的)理论认识,它只能(作为由悟性的媒介而知晓规律)从给定的规律里引申出逻辑结论来,而这仍然永远只是停留在自然界里,但与此相反,在法则是属于实践性质的地方,理性并不因此就立刻是立法的,因为这些法则也可以是技术地实践的。    
    所以悟性和理性在一个而且是同一个的经验基地之上具有两种不同的立法,而不会相互侵犯。因为自然概念不影响通过自由概念的立法正如后者不干扰自然界的立法一样。两种立法及其专用的诸能力在同一个主体内并存着,被认为没有矛盾,这种可能性至少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已经作了证明,因为它通过揭示矛盾的辩证的假象而摧毁了反对面的意见。    
    然而,这两个不同的领域,固然不在它们的立法中,但却在它们关于感觉界的诸效用中不断地相互掣肘,不构成一个领域,原因是:自然概念固然在直观里表述它的对象,但不是作为物自体,而是作为单纯的现象;与此相反,自由概念固然在它的对象里表述一个物自体,却不能使它在直观里表现出来,所以两者中任何一个都不能从它的客体里(甚至于从思维着的主体里)获得一个作为物自身的理论认识,或者,如物自身那样,成为超感性的理论认识,人们固然必须安置这观念作为一切经验对象的可能性的基础,却不能把这观念自身提高和扩大成为知识。    
    因此对于我们全部认识能力而言,存在着一个没有界限的但也无法接近的地区,即超感觉的地区,我们在那里面找不到一块地盘,即既不能为悟性诸概念也不能为理性诸概念在它上面据有理论认识的领域。这一个地区,我们固然必须为了理性的理论运用一如为了理性的实践运用拿诸观念来占领它,但是,对于这些观念在联系到自由概念诸规律时,我们除了实践的实在性以外不能提供别的。因此,我们的理论认识决不能通过这个扩张到超感觉界去。    
    现在,在自然概念的领域,作为感觉界,和自由概念的领域,作为超感觉界之间虽然固定存在着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以致从前者到后者(即以理性的理论运用为媒介)不可能有过渡,好像是那样分开的两个世界,前者对后者绝不能施加影响;但后者却应该对前者具有影响,这就是说,自由概念应该把它的规律所赋予的目的在感性世界里实现出来。因此,自然界必须能够这样地被思考着:它的形式的合规律性至少对于那些按照自由规律在自然中实现目的的可能性是互相协应的。因此,我们就必须有一个作为自然界基础的超感觉界和在实践方面包含于自由概念中的那些东西的统一体的根基。虽然我们对于根基的概念既非理论地、也非实践地得到认识的,它自己没有独特的领域,但它仍使按照这一方面原理的思想形式和按照那一方面原理的思想形式的过渡成为可能。


第一部分判断力批判作为使哲学的两部分

    成为整体的结合手段就诸认识能力能够先验地工作着这一方面而言,它们的批判在客体方面实际上没有领域,因为它自己不是一个教理,而只是具有从事检查我们诸能力的性质,看它是否以及如何使一个教理通过它而后可能。它的地区延伸到一切它们要求达到的地方,以便把这些要求安置在它的正当的权能范围以内。但是,凡是不能进入哲学分类中的,仍可以作为一个主要部分进入纯粹认识能力的一般批判中,如果它包含着自身既不能用于理论,也不能用于实践的诸原理的话。    
    自然诸概念包含着一切先验的理论认识的根基,同时建基于悟性的立法。自由概念包含着一切感性地无制约的先验的实践的诸准则的根基,同时建基于理性的立法。因此,两种能力除按照逻辑形式应用于不管来源为何的诸原理外,还按照内容而应用到它自身的每一立法上,而且在这些立法之上不再有其他(先验的)立法,因此,这就证明了把哲学分为理论和实践两部分的分类法是正当的。    
    但是,在高级认识诸能力的家庭内,在悟性和理性之间,仍有一个中间分子,这就是判断力。人们有理由按照类比来猜测它,纵然它不具有自己的立法,仍然具有一个自己独特的原理,据此可以找到诸规律,虽然它只是主观的、先验的原理。这原理,即便在对象方面没有一个地区作为它的领域,仍然能有着具有某种特性的某一地盘,而对于这个地盘,恰巧只是那个原则有效。    
    对于上述的考察,还有进一步的(按照类比来判断的)根据,把判断力和我们的表象诸能力的另一种秩序联结起来,这似乎比它和认识诸能力这个家庭所具有的亲属关系更为重要。因为心灵的一切机能或能力可以归结为下列三种,它们不能从一个共同的基础再作进一步的引申了,这三种就是:认识机能、愉快及不愉快的情感和欲求的机能。对于人们作为诸经验原理来运用的概念,我们有理由猜想它们和先验的纯粹认识的机能极为密切的关系,试图考察这个关系时,值得我们给出一个超验的定义,就是说,一个通过诸纯粹范畴乃至于范畴自身而适当地指出当前概念和其他概念的区别的定义。在这里,我们以数学家为典范,他让所考虑的问题中的经验数据暂时处于未决状态,只把它们的关系按照纯粹算学的概念进行纯粹的综合,由是推广了他的答案。我曾经努力采取一个类似的手续(《实践理性批判》。V。序言第16页[第5册第111页])而人们曾经指摘我关于欲求机能的定义,即作为一个机能,它是借助它的诸表象而成为这些表象的对象的现实性的原因,因为单纯的愿望也是欲求,而每个人对此却克制着自己,知道单单由于愿望不能产生出他的对象来。但是这却不外乎证明着:在人的内部有欲求,由于这个,他自己和自己矛盾,当他想单独通过表象产生出他的对象时,他不可能希望有结果的,因为他自己知道,他的机械的力量(如果我能这样称呼这非心理的力量的话)必须受表象的规定,这或者不等于由它直接产生出对象(因而是间接地),或者简直是不可能产生的,就如把已做了的事使它没有做过(Omilipraete…ritos,etc)一样,或者在不耐烦的心情中希望能够取消达到目的所必须等待的时间。对于在幻想式的欲求里,这类不能达到或根本不能实现的表象或者甚至是这些表象的琐碎部分,不管我们是否那样地意识到它们是它们对象的原因,仍然在每个欲望里面联系着作为原因的同样的关系,因而就是它的因果性的表象,并且是完全可以识别的,如果这欲望是热情,例如渴望。因为由于下列情况可以得到证明,即这种热情使心脏膨胀及萎颓从而使它的各种力量衰竭下来,心脏的各种力量由于诸表象的存在而一再保持紧张状态,但当心灵回想到不可能性时又不断地恢复原状并衰颓下去。甚至于希望避免巨大的、眼见不可避免的灾祸的祈祷以及用一些迷信的方法企图达到实际上不可能达到的目的等,也证明了诸表象和它们对象的因果关联。这种因果关联甚至在意识到它们的企图的不可能性时也制止不住它的倾向。为什么在我们的天性里安置着这种自知为空洞欲望的倾向呢?这是人类学的一个目的论的问题。这好像是:在我们确知我们具有实现一个目的的能力以前,如果我们不去使用这些力量,它们将大部分变成无用的。因为一般地讲来,只在我们试用我们的力量时,才认识到我们的力量。所以这类空洞欲望的幻觉只是我们天赋里一种有利倾向的后果。(按:这段注释是康德在第二版里才加入的。)对于认识机能,只是悟性立法着,如果它(像应该做的那样,不和欲求机能混杂着,只从它自己角度来观察)作为一个理论认识的机能联系到自然界,对于这自然界(作为现象)我们只能通过先验的自然概念,实际上即是纯粹的悟性概念而赋予诸规律。——对于欲求机能,作为一个按照自由概念而活动的高级机能,仅仅是理性在先验地立法着(只在理性里面这概念存在着)。——愉快的情绪介于认识和欲求机能之间,像判断力介于悟性和理性之间一样。所以目前至少可以推测:判断力同样地在自身包含着一个先验的原理,并且又因愉快和不快的感情必然地和欲求机能结合着(它或是和低级欲求一起先行于上述的原理,或是和高级欲求一起只是从道德规律引申出它的规定),它将做成一个从纯粹认识机能的过渡,这就是说,从自然诸概念的领域达到自由概念的领域的过渡,正如在它的逻辑运用中它使从悟性到理性的过渡成为可能。    
    所以尽管哲学只能分别为两个主要部分,即理论的和实践的两个主要部分。尽管我们对判断力自身的一切原理所能谈论的,在哲学里都必须算作理论部分,这就是说,对于按照自然诸概念的理性认识,纯粹理性批判——它是我们在从事上述体系之前为了提供它的可能性而必须解决一切问题的批判——却是从三部分构成的,即:纯粹悟性的批判、纯粹判断力的批判和纯粹理性的批判,这些机能之所以被称为纯粹,因为它们是先验地立法着的。


第一部分判断力作为一个先验地立法着的机能

    判断力一般是把特殊包含在普遍之下来思维的机能。如果那普遍的(法则、原理、规律)给定了,那么把特殊的归纳在它的下面的判断力就是规定着的(即使它作为超验的判断力而规定着那些先验条件使得只有一致于这些条件时才能归纳到普遍下面)。但是,假使给定的只是特殊的并要为了它而去寻找那普遍的,那么这判断力就是反省着的了。    
    规定着的判断力在悟性所提供的普遍的超验的规律之下只是归纳着;那规律对于它已经先验地预示了,它无需为自己去思维一个规律从而把自然界的特殊归纳到普遍之下。——但是自然界有那么多的形式,亦即有那么多的关于普遍的超验的自然概念的变形,它们是不被上述的纯粹先验悟性给定的规律所规定的,因为这些规律只涉及一个自然物(作为感官的一个对象)的一般可能性,因此,对于前者也必须有规律。这些规律,作为经验的规律,按照我们悟性的见地是偶然性的,但是它们既然应该称做规律(如同自然概念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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