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美学名著译稿-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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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于安拉克耐翁(希腊抒情诗人),宁愿无礼貌地请画家无所作为,假使他不拿魅力来赋予他的女郎的画像,使她生动。“在她的香腮上一个酒窝,绕着她的玉颈一切的爱娇浮荡着”(《颂歌》第28页)。他命令艺术家让无垠的爱娇环绕着她的温柔的腮,云石般颈项!照这话的严格的字义,这怎么办呢?这是绘画所不能做到的。画家能够给予腮巴最艳丽的肉色,但此外他就不能再有所作为了。这美丽颈项的转折,肌肉的波动,那俊俏酒窝因之时隐时现,这类真正的魅惑力是超出了画家能力的范围了。诗人(指安拉克耐翁)是说出了他的艺术是怎样才能够把“美”对我们来形象化感性化的最高点,以便让画家能在他的艺术里寻找这个最高的表现。
这是对我以前所阐述的话的一个新的例证,这就是说,诗人即使在谈论到艺术作品时,仍然不受束缚于把他的描写保守在艺术的限制以内的(译者按:这话是指诗人要求画家能打破画的艺术的限制,表出诗的境界来,但照莱辛的看法,这界限是存在的)。
第一部分判断力批判
康德序
(第1版1790年)人们可以把基于先验原理的认识能力唤做纯粹理性,而对于它的可能性及界限的研究,一般称做纯粹理性批判:尽管人们对于这项能力只理解为理性在它的理论的运用里,像在第一部批判著作里在这个名义下所做的那样。而这理性的机能作为实践理性,按照它的特殊诸原理来研究,还不是我们现在所要做的事。因此前者仅是从事于研究我们的先验的认识能力,排除掉它和愉快及不快情绪以及欲求机能的混和;并且在认识能力里面只研究悟性,探究这悟性的先验原理,排除判断力和理性(它们作为属于理论认识的诸能力),因为在这项进行里,除掉悟性外,没有别的认识能力给予我们构成性的先验认识原理。因此这个批判全面地清理出各个部分在认识总体里所占有的,自认为源出于自身根柢里的一份,剩下来的没有别的了,只是先验的悟性对于自然(作为现象界的全体)所定下的规律。(它的形式也是先验地被给予着。)一切别的纯粹的概念都被编进观念界里去。这些观念对于我们的理论认识能力是超验的。却又不是无用的或可以缺少的,而是作为调节原理被运用着:作为调节原理,一部分是控制着悟性的非正式的权利,自以为它——当它能够指出一切它所认识的物界的可能性的先验诸条件时——也能把一切物的可能性包括在这范围之内。调节原理却又领导着悟性自己在观察大自然时按照着完整性原则,尽管这个是永不能达到的,却推动一切知识向往着最后的目标。
所以真正的说来,是悟性,它在认识诸能力里具有它自己的领域,那就是在它含有构成性的先验的认识诸原理的限度内。通过一般所称为“纯粹理性批判”,它稳固地保障了它独有的财产。
同样,那个只在欲求能力的领域内具有着构成性先验原理的理性,就是实践理性。
那么,在我们的认识能力的总体的秩序里,介于悟性与理性之间的中间体,判断力,是否也为它自己的领域具有着先验原理呢?
这项先验原理是构成性的呢?还是调节性的——这就是不证明它有自己的领域——呢?它们是否对于愉快或不快情绪(作为介乎认识能力与欲求能力之间的中介体)提供先验的法规呢?(正像悟性对于前者,理性对于后者,先验地定下法规那样。)
我们现在的“判断力批判”正是从事于这些问题的探究。
纯粹理性,这就是我们按照着先验原理来评判的能力,一个对于它的批判分析将会是不完备的,假使判断力的批判不作为它的一部分来处理的话。判断力作为认识能力也自身要求着这个,虽然它的诸原理在一个纯粹哲学的体系内将不构成一个特殊部门介于理论的与实践的部分之间,而是在必要的场合能够临时靠拢两方的任何一方。
因为,如果一个这样的体系在形而上学的一般名义下要想成立的话(全部完整地实现这个目的是可能的,而且对于理性的运用在各方的关系中是极其重要的),那么,批判就必须对于这个建筑物的基地预先做好那样深的钻探,以便这个建筑不在任何部分沉陷下去,因而使全体不可避免地倒塌下来。这基地就是那不系属于经验的诸原理的第一层的根基。
人们却能够从判断力的本性里——它的正确的运用是这样必然地和普遍地需要着,因而在健全理智的名义下正意味着这个能力——容易知道,寻找出一个这样的原理是伴着许多巨大困难的。(因为它必须含有任何一个先验的东西在自身内,否则它作为一特殊认识能力将甚至于受到最普通意味的批判。)这就是说它必须不是从先验诸概念里导引出来的。这些先验诸概念是隶属于悟性,而判断力却只从事于运用它们。所以判断力应自己提供一个概念,通过这概念却绝不是某一物被认识,而只是服务于它自己作为一法规,但又不是成为一个客观的法规,以便它的判断能适应这个法规,因为这样又将需要另一个判断力,来判别这场合是不是这法规能应用的场合了。
这种由于一个原理所感到的困惑(不管它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主要是存在人们所称为审美的,涉及自然界或艺术里的优美与崇高的审美诸判断里面。因而在它里面批判地研究判断力的原理是这对于该种能力的批判中最关重要的部分。
因为尽管它们自身单独不能对于认识有所贡献,它们仍然只是隶属于认识能力而证明着这个能力对于愉快及不快情绪的直接关系,按照着任何一个先验原理,而不和那能成为欲求机能的规定基础相混合,因为后者的先验原理是存在诸概念里面的。
至于涉及对于自然的逻辑的判断,却因经验在事物中提示一种规律性,理解或说明这种规律性是感性里的一般悟性概念所不能达到的,而判断力能够从自己自身获致一个原理,即自然事物和那不可认识的超感性界的关系的原理。但这原理它也必须只为自己的企图在对自然的认识里使用着。这样一个先验原理固然能够和必须运用于对世界本体的认识,并且同时开示着对于实践理性有利的展望,但是它不具有对愉快及不快情绪的直接关系,而这却正是判断力原理中的谜样的东西。这东西必然构成了对于这项判断力的批判里一个特殊的部分,因为按照着诸概念(从这些概念永不能引申出一个对于愉快及不快情绪的直接结论来)的逻辑评判固然能够系属于哲学的理论的部门,带着对于它的批判性的限制。
对于鉴赏能力作为审美判断力,在这里不是以培养和精炼审美趣味为目的——因为它没有这些探究工作也能照样进行,像迄今所做的——而我只是在先验哲学的企图里。所以我希望,我的研究纵然缺乏该项目标,应仍可获得人们宽容的评判。
在先验哲学的意图里,它必须准备受到极严格的检验。但是就在那里,由于自然界问题异常复杂,解决它时不可避免地将遇到一些暧昧之处。这种巨大的艰难可以使人原谅我仅仅正确地指出了原理,而未能明确地把它表述出来。固然,把判断力的现象从那里面导引出来,人们不能要求全面的明确像人们要求于概念认识那样,关于这一点,我相信,在本书的第二部分里我已经做到了。
我以此结束我的全部的批判工作。我将不耽搁地走向理论的阐述以便我能在渐入衰年的时候尽可能地尚能获得有利的时间。
自然,在理论的阐述里,对于判断力是没留有特殊的部门的。因为它(判断力)是服务于批判的工作代替着理论的建立。而按照着哲学分别为理论的和实践的,纯粹哲学分别为自然的和道德的形而上学,它们将是构成理论建设的全部工作的。
第一部分哲学的分类
如果人们把哲学,就其在通过概念包含着事物的理性认识的诸原理的限度内(不仅仅像逻辑那样包含着思想一般的形式的诸原理而没有对象的区别),像通常那样,区分为理论的和实践的,那么人们是做得完全正确的。但是,这样一来,对于理性认识诸原理指定的属于它们的对象的诸概念就必须是显然互异的,否则,它们将没有资格来从事分类。这分类经常是以理性认识中属于一门科学不同部分的诸原理的相互对立为前提的。
但是这里只有两种概念容许有一批关于对象可能性的各异的原理,这就是:自然概念和自由概念。但前者是使理论认识按照先验原理成为可能,后者与此相反,已经在它的概念里自身带着消极的原理(只是反命题的),而在另一方面,对于意志的规定性,它建立着扩大意志活动的基本法则,这法则正是因为这个原故才唤做实践的。哲学于是有理由分别为原理完全不同的两个部分,即理论的,叫做自然哲学,和实践的,叫做道德哲学(因为理性按照自由概念对实践的立法是这样命名的。)但是迄今为止,应用这些术语来对待不同原理的分类并和它们一起来对待哲学的分类时,盛行着一种大大的误用,即人们把按照着自然概念的实践和按照着道德概念的实践混淆不分,并且就在同一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名称之下做了一种分类,通过这种分类,事实上并没有做出什么分类(因为彼此之间有相同的原理)。
意志,作为欲求的机能,正是世界上许多自然动因之一,它是按照概念而作用着的。一切被认为通过意志才可能的(或必然的)事物叫做实践地可能的(或必然的)以便和物理学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区别开来,在后者中,原因不是通过概念(而是像在无生命的物质那里通过机械和在动物那里通过本能)的规定来完成因果作用的。现在,在实践关系上未加确定的问题是很清楚的:那给予意志的因果作用以规则的概念究竟是一个自然的概念还是一个自由的概念呢?
后一种区分是主要的。因为如果规定因果关系的概念是一个自然的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技术地实践的;如果它是一个自由的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道德地实践的。又因为理性科学的分类完全是基于对象之间的歧异性,对于这种歧异性的认识是需要不同的原理的,所以前者属于理论哲学(作为自然的理论),后者就完全单独成为第二部分,即(作为道德理论的)实践哲学。
一切技术地实践的规则(就是那些艺术的和一般技巧的规则,甚至是作深谋远虑的思考的规则,例如,作为一种对于人及其意志发生影响的技巧等),在它们的原理是基于概念的范围内,必须只算作理论哲学的引申。因为它们只涉及按照自然概念的事物的可能性,不仅包括自然界里为此目的所能得到的一切手段,就是意志本身(作为欲求,因而作为自然的机能)在它通过自然的动机遵守那些规则而被规定的范围也包括在内。但这类实践的规则不唤做规律(像物理学的规律那样),而只是诸指示,因为意志不单是立于自然概念之下,也立于自由概念之下,在对后者的关系里,它的原理唤做规律,并且和它们的推论单独地构成哲学的第二部分,即实践的部分。
就像纯粹几何学的问题解答不能算是隶属于它的特殊部分,或者测量技术没有资格获得实践几何学的称号以别于纯粹几何学并作为一般几何学的第二部分一样:实验里或观察里的机械的或化学的技术也不能算是自然理论的实践部分,最后,家庭的、地方的和国家的经济、社交艺术、饮食规范,或是一般的幸福学,甚至那对癖好的克服和对嗜欲的控制等等都不能算到实践哲学里去或把它们构成哲学一般的第二部分。因为在上述的它们全体之中,只包含着技能的法则(因而它们只是技术地实践的),因为技能是按照因果的自然概念产生出可能的效果的。由于这些自然概念隶属于理论哲学,它们仅作为理论哲学(即自然科学)的引申而服从于那些指示的,因此不能要求在任何特殊的、唤做实践的哲学里得到任一位置。与此相反,道德地实践的诸指示完全建立在自由概念上面,完全让意志不受自然动因的规定,从而是一类完全不同的指示:它们也像自然所遵守的诸规则一样,可以径直地叫做法则,但不是像后者那样基于感性条件,而是基于超感性的原理,在哲学的理论部分之旁,在实践哲学名号之下,为自己单独要求着另一部分。
人们从这里可以看出,哲学所给的实践指示的总和,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