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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节

4320-犁与刀-第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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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者,日本的对华政策还必须考虑和平宪法的约束和日本左翼力量的态度。    
    事实上,台湾问题之所以特别复杂和难以解决,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其次还有日本。在外交领域和安全保障体制中,日本仍然处于对美国的从属地位,而在对台问题上也将惟美国马首是瞻,日本也不会超出美国设定的介入限度。    
    同时很重要的一点是,从经济上看,日本在大陆的经济利益也同美国一样远远超过了在台湾的经济利益。中日经贸关系稳定而广泛,且互补性很强,日本对中国市场的深刻依赖已是既成的事实。中日两国互有需求,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日本对中国的需求越来越大。日本媒体也承认:“日本经济出现复苏征兆的背后,是中国的巨大身影若隐若现。”可见,经济因素对中日关系的稳定和黏合作用也非同一般。    
    另外,将中日关系推向全面对抗的地步,不利于日本政治大国目标的实现,日本争当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努力,不能绕过中国自行其是。即使在日本成为政治大国之后,其大国作用的发挥,在多极化时代也将离不开中国的支持与合作。    
    总之,与中国建立和维持正常的外交关系,现阶段符合日本的利益。尽管日本右翼势力和亲台势力不断挑起事端,破坏中日关系,但是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这种破坏性因素尚不足以使正常的中日关系发生根本逆转。这意味着,日本在台湾问题上也不致轻举妄动,否则对日本来说将得不偿失。    
    说到祖国统一的话题,我们有必要重温国民党元老于右任先生在台湾写的那篇著名诗作,并作为对台湾回归的殷切期待:    
    葬我于高山上兮,望我大陆,大陆不可见兮,惟有恸哭。葬我于高山上兮,望我家乡,家乡不可见兮,永不能忘。山苍苍,野茫茫。山之上,国之殇。    
    于右任先生的这首著名爱国诗《望大陆》(又名《国殇》)发表于1964年11月10日先生在台北谢世后。晚年在台湾的于右任先生非常渴望叶落归根,但终未能如愿。1962年1月12日,他在日记中写道:“我百年之后,愿葬玉山或阿里山树木多的高处,山要高者,树要大者,可以时时望大陆。我之故乡是中国大陆。”之后不久,于右任先生就写下了这首感情真挚沉郁的诗作——《望大陆》。    
    


《犁与刀》 第四部分中国的崛起势不可挡

    引 言    
    中国的崛起势不可挡     
    有一种乐观的说法,中国已经进入和平崛起阶段,并预言2020年前后在经济上向日本看齐;还有一种谨慎的说法,中国的崛起之路定然坎坷。    
    但是无论如何,中国之崛起势不可挡!    
    中日关系的未来发展,实际上取决于日本的国家战略走向,取决于日本如何看待中国的崛起和中国的国家统一。随着世界格局的变化和日本综合国力的提高,日本的外交战略已着力于扩大在世界政坛的发言权,使日本主导亚太地区的秩序,担任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在世界上发挥领导作用。日本的政治家们深知,军事大国是日本攀登政治大国、主导亚太新秩序不可或缺的阶梯和实力基础。中日两国无论地缘战略还是安全战略利益,都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但是中国的崛起令日本心有不甘,它本能地视中国为其企图高居亚洲、参与主导世界的威胁。日本国内政治保守化思潮的形成,对中日关系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中国的崛起是必然的趋势甚至已经是既成的事实,日本虽对此极不情愿,但又不能不面对。日本试图和美国一起遏制中国,在台湾问题、历史问题以及地区安全等问题上为难中国,其目的就是在防范中国成为自己的潜在对手。    
    中国的崛起,在理论上不应该导致中日关系恶化,因为中国的市场、中国的经济能够为日本创造很多就业机会。但问题是,中国即使给予它们广阔的市场,会不会就此万事大吉?    
    中日两国之间有很多问题,大致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一是历史问题,而现在历史问题并没有得到任何改观;二是两国的综合国力越来越接近,这在中日关系史上,第一次出现一个强大的日本面对一个强大的中国,一个崛起的中国面对一个更强大的日本。这样就面临着综合国力的竞争和较量,并且由此导致双方民众心理上的不平衡;三是战略冲突,或者是由潜在的战略冲突决定的。     
    无疑,经济决定论在事关国家的战略关系中,并非处处适用。而对于大国,战略竞争是无时不在的。大国之间永远不要企盼有真空状态的“和”的出现。    
    诚然,中国在发展和崛起的过程中面临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其持续高速的发展模式正在引起世界的关注,中国的改革试验应当是人类历史上最令人钦佩的试验。中国在义无反顾地走自己的独特发展道路。尽管这一条发展道路注定是艰难的,但是中国人民对此有足够的智慧、勇气和信心。    
    


《犁与刀》 第四部分中国民间有权要求受害赔偿(1)

    第十一章    
    对日索赔,并非中国出尔反尔    
    1。 中国民间有权要求受害赔偿    
    战后,国民党台湾当局出于狭隘的政治利益考虑,与日本签订“日台和约”,协议明确规定,放弃对日的战争赔偿要求。    
    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标志着社会主义中国和资本主义日本结束“外交真空”时代。1972年9月29日,中日政府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这时,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战争索赔的深层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1。 从中日关系的长远未来着眼,以示诚意,即《声明》中的第五项:“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2。 需要在世界上树立中国宽容自信的大国形象。因为当时美国等西方国家仍旧否认新中国政府的合法地位,甚至持敌视态度;中苏关系以1969年“珍宝岛之战”为标志完全破裂。中国国际活动空间狭小,中国外交需要走的路还很漫长。而这又是一次外交突破的契机,向中国抛出“橄榄枝”的日本政府,甚至比美国还要急切和迅速。所以,当时中国政府不能不有所积极作为。    
    日本与亚洲各受害国之间的战争赔偿问题,实际上20世纪50年代就已涉及到。那时,新中国被无理地排斥在旧金山和会之外,而和会达成协议放弃对日本战争索赔。1951年底,印度尼西亚就赔偿问题首先与日本进行商谈。接着,菲律宾、缅甸、越南也分别与日本谈判赔偿事宜。经过数年的谈判,日本先后向这些国家签署了赔偿决定,事后,并履行共约10。12亿美元的赔偿。    
    战争赔偿完全是对战败国的罚金,战争赔偿数额取决于战胜国的自由意志,多少带有任意性惩罚的倾向,因为战败国没有资格与胜利一方讨价还价。1871年法国战败,《法兰克福和约》规定,法国付给德国50亿金法郎的战争赔偿。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结束后,《马关条约》及其后续条约规定:清政府以战败国的身份给战胜国日本2.3亿两白银作为战争赔偿。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凡尔赛和约》为主的一系列和约规定:德国及其同盟国赔偿协约国因战争所受的一切损失。更何况,日本这一次发动的是侵略战争。    
    然而,中国政府之所以放弃战争赔偿,原因主要有四点:第一,中国政府认为,历史上帝国主义战争往往是由于战胜国要求战败国赔款、割地,结果导致民族仇恨,为第二次战争埋下隐患。第二,正因为旧中国曾在战败后被迫签署不平等条约,赔款、割地,饱受痛苦,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新中国不采取同样的做法。第三,如果让日本赔偿,只能取自日本国民的税金,而不是那些战犯,这只能使日本人民代为受过。第四,此前台湾当局已放弃赔偿,要促使日本同台湾断交,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不宜再要求日本赔偿。    
    由于前述种种原因,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本发动战争的索赔。对于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日方表示“深受感动”。从大平正芳内阁起,日本决定对中国提供低息日元贷款,迄今共约300亿美元,占中国吸收全部国际官方贷款的近一半。这对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贷款是要还的,并不等于战争赔偿。近些年来,从电视画面中,从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上,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些事实:中国的战争受害者并没有忘记他们所受的损害和痛苦,他们以个人的名义在向日本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原告或者为二战中受害的在日劳工,或者为被欺辱的“慰安妇”。这一个个受害的当事人,已经年逾古稀,步履蹒跚。但是,诉讼的结果大多为败诉。    
    对于战争索赔,日本右翼甚至恬不知耻地宣称,中国政府之所以放弃对日的战争索赔,那是因为中国人心虚——右翼宣称,南京大屠杀是20世纪“最大的谎言”!    
    中国人民实在是太善良的人民,中华民族实在是太善良的民族。1945年以后,即便是那些亲历了战乱的受害者,对于日本侵华战争的感受也只能是愤懑、屈辱和痛苦,从来就没有人站出来作为一个受害者争取自己要求赔偿的权利。    
    那些人是遭受日军“三光政策”而横遭杀戮的手无寸铁的广大农民;    
    是被日机狂轰滥炸而受到严重伤残的中国人;    
    是被日军疯狂杀害而死去或受到伤害的中国伤员、战俘;    
    是在日军的皮鞭和刺刀下服苦役的,甚至死亡的中国劳工;    
    是被日军残暴蹂躏的中国女性;    
    是被当做试验品的中国人和死在细菌武器下的中国人;     
    ……    
    而且,更少有人去考虑,由于日本在中国种植和贩卖鸦片,使中国人民蒙受严重损失而索要赔偿;    
    那些被日军毁坏和掠去的大量中国文物,并没有归还或赔偿;    
    那些被日军毁坏和掠去的大量中国公私财产,并没有归还或赔偿;    
    ……    
    


《犁与刀》 第四部分中国民间有权要求受害赔偿(2)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战败国赔偿战胜国的损失在实践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赔偿的意义已超出了经济和军事的范围,具有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出现了战争赔偿和“受害赔偿”的区分。所以,赔偿战争损失的意义有所变化,除了传统意义上偿还战胜国的款项外,还包括因战争直接使参战国平民及财产受到损失的赔偿。战胜国由于交战而造成的伤亡及财产损失,这些损失的赔偿必须由战败国来承担。而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主义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的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所赔偿的损失并非双方交战时的直接结果,而是侵略者丧心病狂的故意行为,如屠杀平民、伤病员、战俘等。从战争赔偿主体来看,受害赔偿的主体,除了国家外,还有私人和团体。也就是说,“受害赔偿”不仅是《国际法》问题,而且也是属于国际私法研究的问题。这样,在战后《国际法》的支持下,许多国家在战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反复进行着这一国际法的实践,向战败国要求侵略者罪行赔偿的“受害赔偿”惯例就此形成。    
    就受害赔偿而言,1953年初西方盟国与西德签订了《伦敦债务协定》,允许西德延期清偿债务,但同时规定,西德必须从1953年起支付600亿马克,作为纳粹德国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赔偿。《伦敦债务协定》把战争赔偿与受害赔偿明确区别开来,是对战后《国际法》的一大贡献,有利于国际人道主义精神的进一步发扬。很明显,中国人民作为这一国际法的被支持者,对自己应有权利的追索已经迟了许多年。    
    二战后,盟国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同时,也追究了德国的责任。据西德的估算,到1953年,苏联获得战争赔偿的总价值为660亿马克,波兰也得到了赔偿。另据西方盟国计算,到1953年初,美、英、法三国从西德获得了大量的战争赔偿,西德已正式支付了30亿马克。德国还向南斯拉夫、阿尔巴尼亚、比利时、埃及、希腊等许多国家支付了战争赔偿。意大利也分别向苏联、阿尔巴尼亚、希腊、南斯拉夫、埃塞俄比亚等国支付了战争赔偿。    
    德国除了负有上面提及的侵略战争责任外,还对纳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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