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加拿大当律师-第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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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他免掉。股东应该知道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
蔡世新认为,通过这个案例,中国公司应该吸取的教训很多。你挂个董事的名
儿,却远在千万里之外,又不参加董事会,人家就不理睬你。但是如果把董事会的
责任和义务写清楚,特别说明,董事会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没有例外地要向股
东大会负责。我股东在中国,你就要向我中国负责,不可以随便做出对我股东不利
的决定。一旦做出,我可以随时解雇你。但是由于中国的经营者不了解加拿大的这
些法律,所以就出现了一系列的失误。中国H 公司的这个案子,到现在为止还没有
结果。中方那一百三十万美元,就算是交“学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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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合同行为”纠纷
九十年代初,中国的汽车工业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热潮。报纸、
电视都在热情地呼吁建立中国自己的“民族汽车工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一家
特大型国有企业——S 钢铁公司的领导层头脑一热,也想加入到这个热潮中来。当
时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属下的庞迪亚克(Pontiac )牌汽车发动机厂刚刚关闭,S 钢
公司想把这个厂的设备买下来,运回中国,以钢铁公司为强大后盾,建立一个汽车
制造厂。1994年,S 钢副总经理W 率领一个企业代表团,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签订
了购买庞迪亚克发动机厂的协议书。
庞迪亚克汽车发动机有6 个汽缸。这种汽车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美国很有名。
但这个发动机厂不在美国,而是在加拿大,就在世界著名的尼亚加拉大瀑布附近的
小城圣开普顿。
发动机厂的技术含量比较高,要把这些设备拆下来运回国内,一定要有专门的
工程拆装公司来做。不然拆错了,放乱了,机件就装配不起来。所以在国际上买二
手设备,都要由专门的拆装公司介入。S 钢公司在把这个项目定下来以后,就与加
拿大的B &H 拆装公司联系,让他们负责拆装工程。通过谈判,双方签了一个意向
书,拆装费用约一百万加元。
S 钢公司在签意向书时,是按中国的习惯,以会谈纪要的形式写成,并说明将
来要在这个意向书的基础上再搞一个正式的合同。
W 与加方签订意向书之后回到国内,公司就派出了由上百名工人和技术人员组
成的接收队伍来到加拿大,目的是在协助加方拆装公司工作的同时,也熟悉一下各
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程序。
一天,一个从国内来的人到尼亚加拉大瀑布游览,在那里看到浩浩荡荡一大帮
穿S 炼钢公司制服的工人,很奇怪:没听说多伦多有炼钢厂啊?中国的炼钢工人来
干什么?上前一问,原来这些炼钢工人是来搞汽车发动机厂的!
后来他对蔡世新说:在风景秀丽的大瀑布下,陡然来了一大帮穿灰色工作制服、
戴安全帽的中国炼钢工人,和那些着休闲装的各国游客一起出现在色彩绚丽的风景
区里,特别不协调。
蔡世新开玩笑说:其实这也是一道特别“风景”啊!
没想到事隔不久,S 钢公司与B &H 公司就闹出了“意向”纠纷,加方公司找
到蔡世新,说要与S 钢公司打官司。
原来,加方B &H 公司认为,S 钢是中国有名的国有大公司,很有实力,又派
了这么些工人和技术员配合他们工作,一般不会出现毁约现象,所以工作很主动,
在没有与中方签订正式协议的情况下,就派了很多技术人员到工厂里去进行实地考
察,将拆装的步骤和堆放设备的地点都做了周密的安排,还画了很多图纸,做了大
量的前期准备工作。由于中方派驻加拿大圣开普顿的代表并不知道国内公司上层的
决策情况,看到加方积极工作,就派中方人员大力配合。结果给加方造成误会,以
为中方已经同意他们开始拆装了,于是双方人员就共同大张旗鼓地干了起来。
根据中加双方签订的意向书,拆装工作是分阶段进行。拆多少设备给多少钱。
每月结账。设备拆了约五分之一,加方开始向中方开出账单,要中方付第一个月工
钱。加拿大的人工劳务费是很贵的,派了十几个技术员和工人,第一笔劳务费开支
就是个不小的数字。
这时中方公司的上层领导不高兴了,说:“这样不行,我们只是签了一个意向
书,还没签正式合同,也没说让你现在就拆,你怎么就开始拆了?”
加方公司则讲他们的道理:“是的,我们还没有签正式合同,但是你们在圣开
普顿的经理已经告诉我们开始干活了。按照加拿大的习惯,你当事经理人让我们干
活,就表示他得到了你们国内公司的授权。在我们这边,只要你让我干活,你就得
付钱。我不管你合同不合同。我这十几个人的工资,你们一定要付的。”
中方公司说:“那不行,我们没跟你签正式合同,你干也是白干!”
纠纷就这样发生了,双方较起劲来。
这时,加方公司找到蔡世新,想让他做他们公司的律师,因为他是从中国来的,
懂得一些中国的法律和中国人的办事习惯,又是加拿大律师,可以把这个案子处理
好。
蔡世新接受了加方公司的委托。等于代表加拿大公司要和中国公司打官司了。
加方公司一开始态度很强硬:“按加拿大的惯例,尽管没有正式的合同,只要发生
实际合同行为,就构成实际合同效力,他们就要付钱。蔡律师,这个案子希望你从
法律上给我们找出各种依据。”
加拿大没有成文的合同法,只有合同判例法,主要是根据历史上的判例来判定
是非。凡是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专门的历史判例汇编。律师要到堆积如山、
浩如烟海的判例中去寻找相同或相似的判例。这个过程很繁杂,非得到法学院学上
三年,才知道什么案件应去查什么样的判例法。因此在加拿大和美国,一般人做不
了法律事务。中国的法律则比较简单,不是律师的人也可以把合同法找来查一查,
对一对。
蔡世新把案子的所有材料调过来一看,就基本知道了问题的所在。
“这个案子,”蔡世新对加方公司说,“我认为主要是双方没有沟通好。说起
来,S 钢也没错,关键是这么遥远,具体负责人也不太了解意向书的具体内容,他
只是默认了你们的实际合同行为。”
“他们的工人也参加拆了!”
“但他们是配合你们工作。而且人家并没找你们要钱,是你们找人家要钱。”
“这么说就不能和他们打官司了?”
“你要到中国去打官司,你肯定赢不了。认为按照中国的合同法,所有的合同,
一定要是书面正式合同,意向书不是合同。你要我在加拿大打这场官司,按加拿大
法律,可能赢,也可能不赢。”
“为什么?”
“加拿大的合同判例法中有这样一个法则,就是,尽管双方签订了意向书,但
如果双方发生了实际合同行为,法院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判定这个意向书是
合同。像你们这种情况,也可以说你们两个公司之间发生了实际合同行为。”
“那不就可以赢了么?”
“如果法院不认定是实际合同行为呢?”
“那怎么办?”
“先跟S 钢联系一下再说。”
蔡世新给中方公司发过几次传真,打过几次电话,中方公司W 副总经理的秘书
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他坚持认为:我们没错,我们没让你做。没有正式合同,不怕
你。你要到北京来告,可以。你想在加拿大告,我们也不怕!
写信打电话都没有结果,蔡世新又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这个意向书纠纷,如
果打起官司来,对双方都不利。
在此之前,蔡世新曾经代理过合同法的案件,所以对这方面的情况比较熟悉。
他告诉他的加拿大客户:“你这种情况是可以打官司的,但是我总觉得犯不着。第
一,钱不是很多,才几十万加币,打官司却要花很多钱;第二,你跟中国S 钢这么
大的公司打官司,实力悬殊,耗不起;第三,影响造出去,以后与中国公司做生意
就不好做了。”
加方公司问:“在法律上有没有办法?”
蔡世新说:“有办法,可以到法院去申请强制令。”
加拿大法院有各种各样的强制令,在合同纠纷没有搞清楚谁是谁非的情况下,
法院有权裁定实行强制令,暂时冻结有合同争议的物产。这种情况在中国法律里面
叫“保全”。
“然后呢?”加方公司更关心结果。
“这就很难说了。”蔡世新说,“如果在法庭上S 钢说,这个实际合同行为是
你自告奋勇去做的,他们没要你去做,对你就很不利。当然你也可以反驳,说我这
个自告奋勇去做,是得到你们在场的经理许可的。这样,你们双方争执起来,各有
各的理,法官就很难判决。如果你要想出这口气,你可以打这场官司。但从经济角
度上说,不合算。”
“你是律师,为什么不愿打官司?”加方公司感到奇怪,“打官司你可以赚更
多的律师费。”
“我们做律师的,并不是处处都要去打官司。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你最佳
的经济利益。我认为,你现在的最佳经济利益还是和S 钢进行和谈。打官司不是惟
一的手段。你没有必要在北京进行民事诉讼,也没有必要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
院进行民事诉讼,最佳的解决方法是自己或者委托我跟S 钢联系。”
加方公司经过认真考虑,听取了蔡世新的意见:不打官司。并委托蔡世新继续
与S 钢联系。
1994年11月,加拿大总理克雷蒂安率加拿大政府和贸易代表团访华,蔡世新作
为代表团成员随团来到北京。他在下榻的长城饭店又给W 副总经理的秘书打了电话,
代表加拿大B &H 公司表示,希望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件事情。
W 的秘书表示,基本同意和解:“按说我们可以一分钱不给的,但是考虑到以
后的一些经济往来,贸易合作,还是给你们一点赔偿。”
当然是象征性地给几万美元,不是加方公司原来要的那么多。
蔡世新马上通知B &H 公司,让他们自己商谈具体细节,不用再找律师了,这
样还可以省一笔律师费。
不久,由于种种原因,S 钢购买庞迪亚克汽车发动机厂的项目下马,派出的工
人全部撤回。S 钢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签订的购买合同是怎么解决的就不得而知了。
后来,蔡世新在加拿大“加中贸易理事会”的一个刊物上,就这个案子的处理
情况发表了一篇文章,提醒中加两国公司在做生意时应该注意到,两个国家的人在
对合同的认识上,有很大的差别。在加拿大,往往会把签好的意向书也认为是个合
同,而在中国,意向书是绝对不可以作为合同的。中国人与美国人做生意也不能大
意。因为美国和加拿大的有些法律,几乎是一样的。
加拿大的“实际合同行为”,说得通俗一点,就像中国的“事实婚姻”,尽管
男女双方没有拿结婚证,同居生了孩子,就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结了婚的人
如果在婚外再有一个事实婚姻,就可能被判为“重婚罪”。所以中国人到了加拿大
或是美国,一定要按当地的习惯行事,这样才能避免麻烦。
S 钢公司的案例,提示国内的人们:在与国外公司做生意时,在没有律师指导
的情况下,千万不要乱签意向书或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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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枪”风波
关于中国公司在国外的官司,前面已用独立章节讲述了《“米奇林”之战》和
《与美国福特公司打官司》的故事,对于那些案情不很复杂的官司,则全部收在这
一节里。尽管有些案情相似,但法理上却有些不同,对于有意在海外开展业务的中
国公司来说,也许可以起到某种警示作用。
1989年春,蔡世新在麦克米南律师行当见习律师时,为律师行接了一个案子—
—帮助中国B 公司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分公司。此前,B 公司在美国设有分公司,开
展了各种各样的业务,包括出口纺织品、机械产品,乃至常规武器。
美国是个民用枪支可以自由买卖的国家。美国的民用枪支销售商看中了中国生
产的AK…47 式冲锋枪。这是一种杀伤力很大的武器,其性能与以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