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3-国民党下台内幕-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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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4)授权“总统”适应需要调整“中央政府”之行政与人事机构及其组织,并“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机构”。总之,四次修订实际是通过“国民代表大会”修宪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国民党当局在台的独裁专制统治,确立蒋氏父子两代“总统”终身制及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修订后的“临时条款”,完全凌驾于“宪法”之上,成为具有最高统治效力的“太上宪法”。实际是赋予蒋介石个人不受约束的独裁权力。
以“临时条款”为根本法,以“国家总动员法”和“戒严法”等为基本架构,国民党当局先后制定、修订了多达数百个涉及“反共戡乱”的法律(令),建立起一整套敌视大陆、限制台湾人民合法权利的“非常时期”统治体系。“临时条款”名曰“临时”,然实际实施长达43年之久,世所罕见。
为了维持所谓“法统”,也就无法进行“中央民意代表”的新陈代谢。按照其“宪法”,“立法委员”任期3年、“国大代表”和“监察委员”任期6年。至1951年,第一届“立法委员”的任期已满,依法应进行改选。但若真的进行改选,只能在台湾选出无法具备全国代表性的第二届“立法委员”,国民党的“法统”就立即宣告中断,其所谓的“中央政府”也就无“中央”可言。最后决定采用“保守疗法”,由“行政院”通过决议,请蒋介石以“总统”名义核准,再由蒋出面商请“立法院”,请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立法权”一年。这种被讥笑为“自己同意自己再干下去”的丑剧,在1952、1953年都依同样的程序重演了一次。但到1954年,“国大代表”、“监察委员”以及由“国大代表”选举产生的“总统”的任期都将到期,为了找出一个一劳永逸的方法,国民党当局绞尽脑汁,想出了在“宪法”中抠字眼的主意。“宪法”第28条规定,“国民大会代表每6年改选一次,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这“次届”二字,就有文章可做。换言之,如果次届召开不了,则本届代表就永远在任。这种断章取义、自欺欺人的方案被蒋介石同意采用。1953年10月5日,“司法院长”王宠惠对记者发表讲话,称第一届“国大代表”的任期必须至下届“国大代表”产生后才能宣告结束,因第二届“国大代表”无法产生,故第一届“国大代表”自无所谓任期之延长。于是,第一届“国大代表”就成为“终身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的任期也如法炮制。从而使三个“中央民意机构代表”的任期得以无限期延长,形成世人所讥的“万年国会”。
解决了“中央民意代表”的任期问题还不够,还要解决“法定多数”的问题,才能真正保住“法统”。按“宪法”的实施程序,“国民代表大会”、“立法院”、“监察院”的法定名额分别为3045人、733人和233人。这些机构开会,出席者必须超过半数才能开议,“国民代表大会”选举“总统”必须超过半数,即必须有1523人出席方为有效,“国民代表大会”要修改“宪法”则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有出席代表的3/4之决议才算有效。
第四部分:过客心态的结局“法统”危机釜底抽薪(2)
1948年实际选出的“国大代表”为2961人、“立法委员”为760人、“监察委蒋介石在台投票员”为180人。但1949年随国民党到台的第一届“国大代表”共1090名,仅占“国民代表大会”法定名额3045人的358%,不足4成;到台的第一届“立法委员”300名,占总额773名的407%;1952年到台“监察委员”共158人,占全部223名的708%。这个数字对“监察院”影响不大,但是对“国民代表大会”和“立法院”的合法性却颇具威胁。为了达到半数,国民党便一方面从原来的候补委员中大量递补,另一方面从港澳、欧美等地拉回一些凑数,以勉强开会。“国民代表大会”方面则是几经递补和拉拢,最后才勉强凑够1624名代表,但实际出席者仅有1580人,勉强超过“《国民大会组织法》”规定的“总统”当选的最低票数1523人。与此同时,国民党当局还加紧了配套的修法工作,如“立法院”于1953年9月紧急制订“《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陆续将各省原本落选者按得票多寡顺位,依次予以递补。同年12月,“立法院”又修订“《国民大会组织法》”,将“国民代表大会”开会法定人数由半数以上改为1/3以上。
但是,尽管可以人为地保住“中央民意代表”们的任期,却无法保住他们的生命。到1960年,“国大代表”因死亡减员95人,不仅要通过1523过半数这一关没有可能,要达成“修宪”所需的3/4关更是做梦。于是国民党调动各方谋士解决这个“法定多数”问题,经过一番争论,最后由“大法官会议”于1960年2月12日作出的“释宪案”宣布,“宪法所称国民代表大会总额,在当前情形下,应以依法选出而能应召集会之国大代表人数为计算标准”。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中央民意代表”的“法定多数”问题,也解决国民党政府的所谓“法统”问题。
然而,随着岁月的流逝,到了蒋经国晚年,“法统”因“中央民意代表”严重老化、岛内政治民主化运动的冲击以及国际局势的发展而面临深刻的危机。虽然国民党当局于1969年和1972年相继对三个“中央民意机构”实施增补选和增额选举,并自1972年后将“增额中央民意代表”的定期改选固定化。增补选和定期改选的结果,仅仅是给国民党的“万年国会”注入一丝生机而已,并不能挽救其老化的局面。据台湾《新新闻》杂志1986年12月统计,包括“增额代表”在内的“国大代表”平均年龄达74岁,“立法委员”71岁,“监察委员”70岁;70岁以上代表分别占“国大代表”的764%、占“立法委员”的686%、占“监察委员”的615%。国民党以“活人”延续“法统”的方式面临严峻挑战。
败退台湾的国民党政府残余势力以“代表全中国的合法、正统政府”之名及其统治架构,行统治仅占全中国领土面积1/267、人口1/56的台湾地区之实,从而在岛内埋下直至引发了重大政治矛盾,成为岛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不同省籍族群之间的一个重要社会关系问题。至1990年“宪政改革”之前,台湾的“国民代表大会”、“立法院”和“监察院”从未改选过,仍是1948年选出的“第一届”,如此长寿的“民意机构”,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由于长期不改选失去“民意”的监督,终生依靠国民党高薪奉养,加之逐渐年老体迈等原因,这些“民意机构”根本谈不上发挥议事制衡功能,基本上是充当当局的“表决机器”和“民主摆设”,引来台湾民众的强烈不满。同时,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台湾地方中产阶级势力崛起,开始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状况不满,要求分享政治权力,逐渐形成一股在野政治反对势力,日益威胁着国民党在台的统治地位,加速了国民党当局的“法统”危机,
在国民党的禁闭政策下,由于两岸长期隔绝,造成台湾年青一代“只知有岛,不知有国”、“台湾就是他们心目中的中国”的怪象。1971年台湾被驱逐出联合国后,引发了人们思想的混乱,何以世界上多数国家不承认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反而承认被丑化为“匪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79年中美建交后,台湾的“法统”教育彻底失败,经过“反共仇共”教育成长起来的一些人既害怕,也不可能认同“匪区”,又不再认同台湾的“国民党政权为中国”。国民党“反共仇共”的教育居然培养了国民党执政地位的掘墓人,这是蒋氏父子万万没有想到的。
第四部分:过客心态的结局经济政策偏差惹民怨(1)
国民党当局在台湾进行经济建设时,由于过于注重工业的发展而忽视、牺牲了农民的利益,使得以工商业、服务业为主的北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而以农业为主的南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从而引来南部民众的强烈不满,这也是中南部地区后来演变成民进党的“票仓”,而国民党在南部的支持度日渐降低的原因之一。
台湾在40年代末的战后恢复时期,经济衰落,百业凋敝,农业产量不及战前最高产量的一半,而工业生产则不及1/3。国民党在大陆失败后带着数百万人退逃台湾,造成物价飞涨,物资奇缺给经济本来就极为困难的台湾增加了生产和生活的极大压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首先需要农业生产的发展,但落后的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村土地高度集中,贫富两极分化,租佃关系极为紧张。1950年,耕地不足或无地可耕的农户占台湾总农户的649%,地租高达年收获量的50%,有的甚至高达70%。佃农由于高额地租的负担及其他层层盘剥而缺乏生产积极性,加之耕地经营规模狭小,生产水平低下,从而不但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而且直接威胁到台湾社会的稳定和国民党政权的巩固。在这种情况下,为缓和矛盾,稳定政权,维持生存,国民党吸取在大陆失败的教训,决定进行土地改革。
为了保证土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国民党当局重视和加强对土地改革政策的制定及土改工作进程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于是由国民党政府代表、知名土地问题专家和美国农业专家共同组成的“中美农业复兴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复会”),负责土地改革的推动工作。“农复会”以美国对台湾援助金额10%作为该会活动经费,在台湾土地改革中具体负责土地政策制定、土改运动组织、领导等工作。由于“农复会”分别由美国和台湾高水平的农经专家组成,对土地政策的制定既富有远见又细致周密,并且由于“农复会”掌握着农业技术创新、土地改革推广的试验基金和部分美援的分配权,对台湾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土改后,“农复会”继续作为台湾农村经济政策制定和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机构而存在。1979年“农复会”改组为“行政院”的幕僚单位即“农业发展委员会”,1984年又改组为政府的正式机构“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简称“农委会”),并一直存在至今。
国民党当局为了在土地改革中提高运作效率,增加政策透明度,有效制止腐败现象发生,保证土地改革顺利进行,把土地银行作为土地改革运动的资金核算单位和政策执行机构。台湾当局明确规定,土地银行在土改中负责发行实物土地债券,按征收地主耕地地价的7成逐笔偿付地主,并按10年20期办理兑付;搭发公营水泥、纸业、农林、工矿4大公司股票,偿付地主其余3成地价;向领地或购地农民按10年20期征收现金或实物地价;全面办理农民在土改中的各项贷款等。
台湾当局在土改中采取和平、渐进的方法,分三步完成土改。1949年实施“三七五减租”,主要内容为,限定地主对农民的耕地租额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全年作物收获量的375%。耕地租用一律订立书面租约,租期不得少于6年,期满应续约。“三七五减租”从1949年4月始至7月完成,所有出租耕地全部订立新约,订约面积为254500甲(1甲约合097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314%,受益农户29600户,占台湾全省农户数的4445%。1949年冬起,台湾土改进入第二阶段,实行将公有耕地所有权移转为农民所有,即“公地放领”。放领对象为承租耕地的现耕农、雇农、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无土地耕作者或转业为农者。放领标准为,每户承领面积水田二甲,旱田一至二甲。放领地价为耕地主要作物年收获量的两倍半,由承租农民于10年内每年分二期平均摊还,每年连同田赋负担,以不超过佃农三七五地租负担为限。自1948年进行公地放领试验开始,1950年全面开展至1953年基本结束,台湾当局先后放领五批公地共63000甲,承领耕地农户121953户。以后台湾继续放领公地,至1976年止,总计放领公地139000公顷,累计承领农户达286000户。台湾自1953年始实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做法是,规定地主每户可保留中等水田3甲旱田6甲,超过部分由政府出面收购转售给农民。政府征收地主土地补偿的地价,标准为该耕地正常条件下农作物年收获量二倍半,以实物土地债券7成,公营事业股票3成拨付补偿,各种债券均分10年兑付,并给年息4%的利息。公营事业的股票按转移民营的台湾水泥公司、台湾纸业公司、台湾工矿公司及台湾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