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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

李敖 - 为中国思想趋向答案-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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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死(如王京娥)……这一切不近情理的“节烈”举动,哪一件不是受了观念的害、中了观念的毒? 
  所以我说,这些统统都是“泛处女主义”的泛滥结果,这种“主义”的过度泛滥,自然就会把任何抽象的、实际的或偶然的无妄之灾,都当成了“断臂自矢”或“痛不欲生”的条件,都认定有伤她的尊严,都咬定那是“羞”、是“辱”、是“耻”、是“无面见人”,因而非诉诸激烈的行动就无以白其贞烈,这不是可怜复可叹吗?在“泛处女主义”的笼罩下,每个女人不但有肉体上的“处女膜主义”从一而终,并且还有精神上的“处女膜主义” 
  不容侵犯,谁在侵犯她精神上的处女膜(不管她是否有过性关系),她都要哇的一声叫起来,然后生闷气、寻短见——这真是高度的东方精神文明! 
  既然是精神文明,那我倒要恭恭敬敬介绍一种真的西方精神文明,让我们看看什么是真的处女: 
  在格林沃尔(Haroid Greenwail)和克瑞迟(Aron Krich的《娼妓与文学》(TheProstitute in Literature)里,曾选出库普林(Alexander Kuprin)的名著——《亚玛》(Yama)来做专门的一章。我七年前读《亚玛》这部书,觉得其中最动人的一段是写妓女玛格达琳(Magdalene)的故事。 
  玛格达琳看起来不过二十多岁,一天忽然跑到妓院来,想下海接客。老鸨要看她身材,她说脱就脱,毫无窘态。老鸨浑身细看了一阵,非常满意。她在妓院中,有学问,脾气好,爱排难解纷,又慷慨,所以人人喜欢她,人人在她那高贵而特殊的气质下,都会乖乖的。 
  有一天,玛格达琳问另一个妓女黛玛拉: 
  “唉!黛玛拉,黛玛拉,我要是向你说我直到现在还是个处女,你一定不相信。” 
  黛玛拉当然不信,她忍不住笑起来了,她说: 
  “亏你说得出口!你在这窑子里一天接客六、七个,你呀,好一个处女!” 
  可是玛格达琳态度一本正经,她继续问黛玛拉说: 
  “……你假定你是个女孩,用你们姑娘们的称呼,是个‘窃窕淑女’……又假定你被一个下流的暴徒强奸了。 
  那么你是处女呢?还是不是处女?” 
  黛玛拉答道: 
  “你问的全是废话。当然不是处女。那时候,我已经不是‘整个’的啦!” 
  可是玛格达琳即提出了惊人的见解: 
  “不过,若是在上帝面前或在一个好丈夫的面前,他知道、了解一切——甚或在你自己面前——你是创破不全的呢,还是清白的呢?” 
  “这样当然是清白的。”黛玛拉说。 
  了是,玛格达琳的结论来了: 
  “我的情形正是这样的。” 
  这等’于说玛格达琳深信她在精神上仍是道道地地的处女,尽管她整天接客、整天性交! 
  读者不要以为玛格达琳不过是小说中的人物。我个人的一个朋友就曾在台湾南部的一个军中乐园里,碰到过有着玛格达琳类似观念的小神女,她是客家人,那时候二十六岁。为了每月送五百块钱给她的未婚夫,特地跑来卖身。她不觉得这样会影响她的婚后幸福,她也不在乎别人骂她,你可说她“廉耻道丧”、说她“气节荡然”,说她什么都可以,她反正说她自己是处女!她和玛格达琳不同的是:她是为帮助未婚夫而下海;玛格达琳却是为献身革命事业而上床。 
  以东方精神文明自豪的中国人:请看这是何等的精神文明!这种不考虑肉体条件,纯粹在精神上解脱开展的人生观,正是“酒色财气不碍菩提路”的精神文明,这种精神文明,比起被拉一下腕就要砍掉一只手的文明,更来得“形而上”。所以,套一句孔夫子的话,这才正是—— 
  “处女远乎哉!我欲处女,斯处女至矣!” 论“处女膜整形”的荒谬 
  写到这里,我们已接触到核心的结论: 
  一、女人被强奸也好、被调戏也罢、被流言所害也罢,都不必自杀或自毁;二、这不涉及羞辱的问题;三、于她的贞操,根本不发生丧失问题。 
  既然这样,我们来重看“处女膜整形”的现象,就发现很可笑了:以“处女膜整形”为号召的密医们,他们妄想“修补”处女膜,使它“童贞回复”,目的在用一点表皮的连接手术,使被修补者能重新“落红殷褥”或“流丹浃席”,从而满足对方的“处女癖”,使对方在欢畅之后,浩然有“守礼谨严之处子也”之叹,诸君试想,这是多可笑的作伪举动! 
  这种作伪,对中国的“处女迷信家”说来,常常是要上当的。因为在过去,科学技术的运用,还嘉惠不到处女膜,许多女人为了骗老公,只好偷偷把鱼缥中装了血,放在要害,在黑暗中老公色急求试,只顾销魂,当然不疑有“他”,于是在仓皇之间,稳稳的戴上了绿帽子。今天在台湾的花街柳巷中,还有数不尽的逐红老公,不惜以一两千元以上的破身钱,买一个女孩子的初夜权,其实他买到了什么?真正的处女的贞操是拿钱买不到的,他们买到的不是密医手术下的杰作,就已算是狗运当头了。 
  以前我读六百多年前的一本老书——周达观的《真腊风土记》,里面记柬埔寨的“阵毯”风俗,由僧道来把女孩子“去其童身”;现在我环顾六百多年后报纸上这些“复其童身”的各种广告,我真要惊讶这个世界无奇不有,更惊讶在现代化的中国,竟还有这种丑恶的现象!但是当我把这种丑恶现象的来龙去脉做一番探源的工作以后,我就不再惊讶。我只是在心头抑止不住一种叫喊,要我向这个社会呼吁: 
  “任何不幸的女人不必再悲叹她们的不幸。如果她不能逃脱丑恶的现实,那她至少也不必有玉玷花残的幽伤。须知同床可以异梦,恨海并不难填。在处女膜问题上,实在有发挥纯粹唯心思想和高度精神文明的必要。到那时候,王阳明先生如重新活过来,他不会再说‘满街人都是圣人’了,他会改口说——‘满街人都是处女!’” 
  …〔注一〕参看陶宗仪《辍耕录》卷二十八《如梦令):“一人娶妻无元,袁可潜赠之《如梦令》云:‘今夜盛排筵宴,准拟寻芳一遍。春去已多时,问甚红深红浅?不见不见,还你一方白绢。’”白绢就是用来沾“元红” 
  的,没有“元红”,就要被词客嘲笑。 
  〔注二〕参看《金史》卷八十二《萧仲恭传》。萧仲恭的儿子萧珙,是礼部侍郎,一女孩子名耶律弥勒,是萧珙的小姨子,金朝的海陵帝要把她纳为妃,“使珙自汴取之,还过燕,是时仲恭为燕京留守,见弥勒身形不类处子,窃忧之曰:‘上多猜疑,珙其祸及矣!’”弥勒入宫,海陵帝一试,果然大发雷霆,半夜三更就把萧珙找来,大骂一顿,并且立刻撤职,最后还是把他杀了。 
  〔注三〕方苞《高节妇传》里记高节妇十六岁开始守寡,守到了九十六岁,共守了七十九年、这恐怕是历史上最高纪录了,真可说是“守寡大王”。 
  〔注四〕还有一种烈妇,根本不管儿女或公婆,自己先一死了之,戴名世《南山集》中的《李烈妇传》.记李烈妇丈夫死后,塾师劝她“汝尚有舅姑,下有子女各一,其责皆在汝,奈何殉硁硁之节,而昧孝慈之义乎?” 
  可是她根本不听,还是自杀了。 
  〔注五〕《旧约全书》申命记第二十二章中,有这样的文献: 
  一、“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节的凭据。’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于贞节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节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 
  二、“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于,女子叫喊并无人救她。” 
  三、“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日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三段旧文献,有的比中国开明(如二),有的跟中国类似(如一、三),有比中国还别出心裁(如用石头打死女人)。 
  …〔后记〕这篇文章,发表在《文星》第六十二号(一九六三年十月——日台北出版)。 
  一、七天后,十月七日,在冈山的读者骆梵先生寄了一条剪报给我,说是“愚民政策的证据之一”,“在矫砌的语意下,仍不难窥测其精义所在……相信它较您在《论“处女膜整形”》文中引用的读者投书更有价值些。”骆先生的剪报是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日报》南部版中的“每日谈”,原文如下: 
  万吨级轮船“海张”号在澎海失事,船与人全无踪影,是近年来最意外的大海难事件。而其尾声的摇曳亦极尽哀伤:那是该轮三一副祁英之妻陈云利于招商局发放抚恤金之日,本月十五日早晨服安眠药自尽殉夫。曾有遗书述其志节。 
  祁夫人原可于当日领得近三十万元的恤金,未来生活不虞匾乏。如念“死者已矣”,节哀顺变,则有此巨款可过其优裕的日子,可是,她苦念亡夫,忠于所爱,终以身殉,至于身外之物,更无足索其衷怀了。在此举世滔滔之日,这种坚贞悲壮的志节,实至为难能而可贵。是其人虽已死,而其事则可颂扬。 
  自杀是愚蠢的行为。因而颇有人持此以论祁夫人,说是:与其殉身于丈夫,何如献身于社会?如再能运用恤金从事慈善事业,岂不懿哉!今乃计不及此,遽抛宝贵的生命,未免“愚”得可叹可惜。 
  这自是一篇道理。可是这道理以这劝勉众人,自无不可;如以之责于死者,那就不近人情了。试思:鸳鸯失侣,月黯星沉,当之者肝摧肠断,尚有何心以自谋?为其所爱,忠于所志,不顾生命,无视财富繁华,慨然就死,是士大夫之所难能,奈何尚有憾于一个妇人? 
  我们当然不赞同“自杀”作为解脱人生愁苦的手段,亦无意鼓励妇人殉节,更非有憾于夫死而不守志者,但却深深认为像祁夫人的这种志行,应足千秋,诚宜共致褒颂,断不可以“愚”视之。应知: 
  古今中外多少仁人志士,其取义成仁,皆发端于这一“愚”字。此所谓“愚”,实便是“至情至性”。至于自以为聪明之辈,节与品、守与为,固都不萦于怀;生死义利的关头,更难期其无违于道了。此亦所以人人都知道“人生自古谁无死”,却自古便有“艰难唯一死”之叹了! 
  二、另外我在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三日的《中央日报》中,抄出这样一段“社会服务”中的“法律问答”,怪好玩的: 
  新娘不是处女并非离婚条件(张文伯律师答) 
  张如雪问:敝乡青年,多为婚后苦恼,兹提出疑问四则,至祈予以答复: 
  一、婚后发觉新妇已非处女,不悉可能为提出离婚之理由?如可能由法律解决,应如何办理? 
  二、不到法定年龄而已结婚者,可否提出离婚? 
  三、重婚罪,系何等处分? 
  四、脱离家庭关系后,能否不负结婚的责任(就是说能否连同妻室一并脱离)? 
  答: 
  一、此系婚姻成立前业已存在之事由,如未于结婚前,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款解除婚约,即难于结婚后据为离婚之理由。 
  二、如结婚时起迄现时止,男方仍未满十八岁,女方仍未满十六岁之足龄,而女方又未怀胎时,可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条,由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不得提出离婚。 
  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仅有家属请求与家分离及家长令家属由家分离两项办法,并无脱离家庭即可不负结婚责任之规定。 
  三、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的台北《民族晚报》上,有一条消息,亦颇“可观”: 
  教员遭强暴服毒自杀死 遗书指为教导所污 
  〔本报高雄旗山今午电话〕高雄县内门乡木栅国民学校代课女教员郭瑞銮,为该校教导主任林晋辉带到高雄去玩,在旅社中乘机将其强奸,乃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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