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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

5386-千万别教坏孩子-第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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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做完这些资料调查工作之后,一个更重要的事情,就是亲自到学校所在地实地考察。这一点十分重要。俗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而现在,由于一些民办高校骗术的高明,有时即便是眼见,也未必全部为实。所以,就更需要实地考察,对材料上的东西一一证实。    
    在做完这些实地调查工作之后,如果你对学校还比较满意,那么,接下来就需要与学校签一份尽可能详尽的教育培养合同。此时,你可以寻找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忙或者协助,也可以向有经验的高校教师咨询,力求从合同上保护自己的权益。一个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将学校招生广告上的内容,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凭合同说话。    
    然而,即便做完上述工作,也还是有可能上当受骗。这时,你就需要从法律支持、媒体监督、教育监察等多个方面,努力为自己维权。事实上,只要你有了与学校签署的合法的合同,一般而言,就可以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同时,惩治那些骗子学校,以免有更多的孩子上当受骗。


第二辑 倡导法制精神公决的滥用和伪用

    遵循“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思想原则的“公决”,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它在“文革”的十年浩劫期间,曾一度上升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然而,真理并非只是掌握在多数人手中,在有些情况下,少数人可能更是真理的守护神。    
    一个违犯校规的学生是否应该被开除,让全校师生举行“公决”,这件新鲜事儿2002年12月30日发生在昆明市的东方联合学院二院。    
    据校方介绍,被“公决”的学生叫李洪华(化名)。2001年9月,李因酗酒闹事受过警告;去年9月,打了同学王某一个耳光;12月21日,殴打校学生会副主席;同月26日,将一位郑姓老师的眼镜打碎,嘴唇打破;本学期已旷课96节;等等。鉴于李的种种不良表现,该院决定给予他勒令退学处分。决定作出后,为教育其他学生,便让全校师生举行“公决”,结果,90%以上的师生赞成学校决定。院长杨福湖说,他们对师生的处理决定作全校“公决”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在校内发扬民主,二是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如果校方的介绍属实,那么,李洪华得到勒令退学的处分也不为过。这是他自己酿成的苦酒,理应由他自己喝下去。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有权力和义务清除校园里的“害群之马”。    
    然而,在实施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时,是否有必要假之于“公决”之手,以及怎样进行“公决”才最符合现代社会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从而达到发扬民主的真正目的,却必须严肃思考,谨慎从事。否则,“公决”就会被滥用甚至伪用。这就不但会有损于“公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还会使一些别有用心者混水摸鱼、金蝉脱壳的企图得逞。    
    冷静解读“李洪华事件”,我以为,东方联合学院二院的做法,应是对“公决”的一种滥用和伪用。理由是———    
    第一,对严重违犯校规校纪且屡教不改者进行勒令退学处分,是学校的权力。既然如此,就没必要再节外生枝。把李洪华作为“反面教材”教育学生的方式很多,并非必须“公决”不可。而一旦进行“公决”,就意味着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力。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自身权力的不尊重、不珍惜,也是对公共民主资源包括“公决”的滥用。    
    第二,对李洪华进行是否应被开除的“公决”,是在校方已经作出开除决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谓“公决”也只是为了对学生进行教育,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决”。这种有“公决”之名,无“公决”之实的做法,不是对“公决”的伪用,又是什么?不敢想像,假如“公决”的结果是大多数人不主张开除李洪华,校方又该怎么办?要知道,的确有10%以下的人对开除李洪华持异议。对这部分人的做法,校方又会有什么感想呢?    
    作为民主的形式之一,遵循“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思想原则的“公决”,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即便在新中国,也并非只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事实上,它在“文革”的十年浩劫期间,曾一度上升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然而,真理并非只是掌握在多数人手中,在有些情况下,少数人可能更是真理的守护神。正因如此,现代社会的管理者是将“公决”当成“双刃剑”看待的,使用起来慎之又慎。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既伤了自己,也害了他人。    
    奇怪的是,偏偏有些人对“公决”情有独钟,似乎只有这样才最能体现民主。结果,“公决”来,“公决”去,不但把自己手中的权力给“公决”掉了,也把“公决”给“公决”成了令人啼笑皆非的游戏。前段时间,东北某市“公决”一只伤人的老虎是否该判死刑,就是很好的例子。“公决”的滥用会使其严肃性、权威性严重受损,而伪用则会给别有用心者制造漂亮的害人借口。    
    教育指南    
    对开除学生这样的事情,尽可能征求大多数学生的意见,甚至进行全校师生的“公决”,在当前的学校管理作风下,好不好,有没有必要?关于这一点,我在文章中说得很清楚:好自然好,也很有必要,但却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决”,否则,不但没有任何意义,而且很可能会适得其反。    
    其实,关于“少数服从多数”这个问题,不但是学校的管理者,即便是家长自己、学生自己,甚至整个社会,都要有十分清醒的理解。从民主的意义上来讲,“少数服从多数”固然有很大的道理,但是,从真理本身的标准上讲,却也不尽然。事实上,这种形式只能算是一种不算太坏,但也不算最好的多数人民主。    
    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就应该知道,小到家长对自己孩子的教育,大到政府管理整个国家,在处理一些事情的时候,必须充分尊重少数人的意见,绝对不能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幌子之下,形成一种“多数人的暴力”。    
    在一个家庭里,一般而言,家长往往是占多数的,而孩子是占少数的。这时,如果要决定一件关于孩子的事情,那么,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公决办法好呢,还是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大家平等协商,寻找出一个最佳的方案好呢?我觉得,还是后一种比较合适。这会使孩子感到,自己是受到充分尊重的。    
    所以,家长也好,学校管理者也罢,对于公决这种事情,还是应该十分慎重的。否则,不恰当的公决给自己带来的,很可能会是两败俱伤,而不是双赢。


第二辑 倡导法制精神法治最有力

    如果一个人不违法,即便他只是一个小小的磨房主人,皇帝也无奈他何,因为即便皇帝也不敢与法律抗衡。这并非德国人精于遵守秩序的民族气质使然,实在是因为他们坚信:只有法治的力量才是绝对的力量。    
    2001年3月14日,《教育时报》刊登了一封题为“这样的保证书合理吗?”的读者来信,反映某乡要求新分配教师,在上岗前必须填写以“工作期间,不向党委和政府要工资、福利、待遇”,“若因工作、工资问题导致不稳定现象,后果自负”等为内容的保证书。    
    此前,虽然我对教师工资拖欠之类的事已感麻木,但像这种把“丑话”说在前头的写保证书的事,还是闻所未闻。俗话说:“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闹饥荒。”我不知道该乡要求教师写保证书的领导们是否也要吃饭,他们怎么会把这种事做得如此理直气壮?    
    在文明社会中,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自是常理。即便在某些社会制度下,它们并不能完全划等号,但至少也会“春种万粒粟,秋收一粒子”吧?可这份保证书,却向我们透露了一个悖论:万分耕耘,零点收获。教师们兢兢业业地耕耘,却无权收获,这算什么道理?    
    然而,就像苍蝇、蚊子虽然惹人讨厌,但自有其存在的道理一样,据我调查,保证书的出笼竟也有它的一套逻辑。该逻辑是:某些乡镇的财政经费捉襟见肘,而每年要求在教育单位上岗就业的各类毕业生数量却日益增多,这就出现了僧多粥少的现象。为了把较少的粥分给较多的“僧”,身为“方丈”的乡镇领导们,自然要给他们念不要工资、福利、待遇的“金箍咒”了。因为如此一来,不但分粥的问题解决了,还白添了不少只干活不吃饭的劳力。    
    这些乡镇领导们“一箭双雕”的手段,真是高明极了。然而,他们是否知道,这样做已经严重违背了“劳者有其食”的基本精神。也许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是知道的,所以,当该读者的来信刊登之后,有关部门马上给报纸写信,承认自己的做法不妥。报纸随后又以“回声”的方式将来信发表,以示问题的解决。但是,另外却还有部分乡镇的领导不知道或不愿知道。    
    在此之后,该报又连续收到了几封性质与此类似的读者来信,而最近我在农村的一次调查中也发现,即便某些乡镇的领导读到了报上刊登的这两封来信,却依然我行我素,毫无改过之意,有的甚至变本加厉,更添上上岗要先交数千到上万元上岗费的条款,并美其名曰“捐资助学费”。    
    知错就改,善莫大焉,但知错不改甚至明知故犯,就是恶莫大焉了!我以为,他们之所以敢把“土政策”凌驾于国法之上,就在于在他们的眼里,“权”即是“法”,而不是与之相反。    
    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有一次到波茨坦市巡视,当他远眺该市全景时,发现许多美景都被一座破烂的磨房挡住了。威廉于是命人找到了磨房的主人,准备买下磨房后即行拆除。谁知磨房主人坚决不卖。威廉在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后,威胁磨房主人说,如果不卖,他就要强行拆除。没想到磨房主人干脆利落地说:“只要你敢这样做,我就会到法院告你。”威廉听完,非但消了怒气,不再拆除磨房,反而感慨地说:“没想到我的人民竟如此信任法律。”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如果一个人不违法,即便他只是一个小小的磨房主人,皇帝也无奈他何,因为即便皇帝也不敢与法律抗衡。这并非德国人精于遵守秩序的民族气质使然,实在是他们坚信只有法治的力量才是绝对的力量。    
    任何社会都必须依靠这种力量,才能维持长治久安,保障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幸福平安。如果我们能学会时时事事都把法律的“丑话”,而不是权力的“丑话”说在前头,那么,不要说类似性质的“保证书”不会出现,恐怕比它更有来头的东西,也只能望法而退,自行了结。    
    教育指南    
    作为家长或者老师,如果你身在城市,特别是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那么,你可能会觉得这样的事情很荒唐。是的,它的确十分荒唐,但是,却实实在在地发生着,而且发生的地方还非常普遍。这就是我们的社会,这就是我们的国情。面对这样的国情,不知道你将作何感想。    
    那么,类似的荒唐事,是不是就一定不会在你的身上,或者你的孩子、你的学生身上发生呢?在我看来,并不一定,或许还正在发生着,或者已经发生过。只不过,当它表现出来的时候,从表面上看,不像不要工资和待遇的保证书这么明目张胆地荒唐罢了。    
    比如班费。可以说,在现在的绝大多数学校,尤其是城市学校中,班主任都会组织向学生收取班费。至于为什么要收取班费,理由往往很充足:班级组织活动如举办晚会、郊游等需要钱,添置卫生用品如扫帚、字纸篓等需要钱,购买学生的饮用水、水杯需要钱,订阅公共报刊需要钱……总之,班级里要花的所有钱,都要由学生来出。这似乎成了多少年的惯例,一学期又一学期地收着。    
    然而,这种收费真的合理、合法吗?说实在的,无论国家的哪一条法律法规,包括直接与学校收费有关的,都没有规定过这项收费;不但没有规定过,反而明令要求取消向学生收取除学杂费以外的任何费用。根据国家规定,从2007年起,全国农村学校将免除一切学杂费,届时,我不知道农村的学校,还会不会继续向学生收取班费。那么,城市学校呢?我想,肯定还会一直收。    
    明明是违法违规的收费项目,却还在冠冕堂皇地一年年收着,而且收者收得心安理得,交者交得自觉自愿,这是不是很荒唐的事情呢?如此荒唐的事情,却又被家长、老师都看得十分正常,这是不是特别荒唐呢?那些被迫签了不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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