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法律环境-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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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法律快刀斩乱麻——依法解决企业纠纷的程序解决企业纠纷概述(1)
人们习惯认为,法律就是规定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企业首先甚至只能考虑“应该或者必须做什么”,这种观念现在已经落伍了。因为,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法律越来越多地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并且给予诸多的保障,对此,如今的企业需要拓展权利观念。如果说“可以做什么”意味着权利,而权利又意味着“行为选择的自由”,那么,就一定存在怎样巧妙运用权利的问题。
法律是座门道繁多、结构繁复的大厦。巧妙运用权利,就是巧选这座大厦中的路径。要巧妙地选择路径,首先,要知道有多少条路径;其次,要知道路径的“死活”;接下来,还要知道路径的相互关系。毫无疑问,享有权利就要承担义务,用经济术语来表达这个意思,便是权利包含着成本。因此,企业纠纷解决的路径选得精妙,才能进出顺畅,减少成本,并最大限度地“享受”权利。
第一节解决企业纠纷概述〖1〗一、协商:和为贵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各种纠纷或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出现了纠纷,企业可以请教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分清彼此的权利(或责任),并通过协商以达成一致的协议来解决纠纷。在多数情况下,这种私了的办法是有效的。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是指企业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企业纠纷的一种方式。
企业有了纠纷怎么办?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企业纠纷尤其是合同纠纷,尽管可以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企业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
依法解决企业纠纷的程序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 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
(2) 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而达成的协议无效。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分清责任是非。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
(2) 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尤其是对在纠纷中发现的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揭发。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绝不能以协作为名,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而中饱私囊。
(3) 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二、调解:给双方台阶下
调解是一种传统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具有比诉讼更为悠久的历史。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早在古代就已经有了调解的记载和实践。现代意义的调解则有了新的发展。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争议双方可以求助于双方均接受的第三者居中调解,以使纠纷得到解决。一般地,作为调解人的第三者可以是民间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是仲裁机构或法庭。但不论是哪一种调解人,均需为双方所认可。套用中国式的政治话语讲,调解工作的政治意义在于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社会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从微观上讲,调解其实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从宏观上讲,调解堪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和谐统一的治理之道。
由于调解是合意性的,相对而言,这种非诉讼方式具有便捷、经济、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更重要的是,非诉讼方式可能达成满足双方需要和利益的协议,可能实现双赢的目的。当然,调解不应是权威压制型或者违背法律精神的“和稀泥”式的,而应当是当事人意志自治型的。尊重当事人意志自治应当是现代调解制度的核心理念。
第十章法律快刀斩乱麻——依法解决企业纠纷的程序解决企业纠纷概述(2)
(一)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调解体系中的一个部分。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是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自治活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通过人民群众自己选举出的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民主性的特征,其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人民调解制度不具有司法的性质,人民调解仅仅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个人选择,它不是一个必经的法律程序,当事人是否选择人民调解,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即使当事人选择了人民调解,调解的结果也不具有终极性和稳定性,即不具有法律效力。显然,通过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否则,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被非法剥夺,这也将会对法律的严肃性造成可怕的损害。因此,人民调解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只具有群众性和民主性,不具有司法性。
(二)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指企业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企业纠纷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与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执行。对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强制其执行。
(三)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有关行政领导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是下达国家计划并监督其执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它们一般比较熟悉本系统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业务等情况,更容易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或计划的要求下,具体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属于同一业务主管部门,则解决纠纷是该业管主务部门的一项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容易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分属不同的业务主管部门,则可由双方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出面进行调解。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国家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或者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对于这种因执行计划而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业务主管部门出面调解,说明计划的变更情况等,对方当事人能够比较容易接受,也比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纠纷经业务主管部门调解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要采用书面形式写成调解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四)法庭调解
法庭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基于诸多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获得解决,是指案件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能够进行调解的,都可以进行调解,因为调解既是一项充分发挥当事人积极性的诉讼制度,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自愿和合法,既是调解原则的内容,又是对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自愿和合法作为调解原则的内容,是指调解包括当事人的自愿和解决纠纷的协议合法,二者缺一不可,协调一致。自愿和合法作为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是指法院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二者同样是缺一不可,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进行调解,不合法的调解协议不能成立,不能以不自愿或者不合法调解结案。调解成功达成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法院调解应当以需要和可能为基础。所谓需要和可能,既包括案件和当事人的需要,又包括客观上是否有可能,有些案件当事人不愿调解,有些案件虽经调解而不能达成协议。因此,法律在确定调解这一原则的同时,又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对调解不成的案件,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判决,既是防止司法实践中的久调不决,又是对这一原则的补充,对调解无望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及时予以判决。
总之,不管是哪一种形式的调解,它都可能解决争议双方无法私了的问题,而又比用仲裁或诉讼的方法解决纠纷具有某些优势。这种优势主要表现在调解程序灵活,费用较低;更重要的是它可以给分歧较大的双方一个体面的解决方法,似乎双方均是看着调解人的面子才达成协议的;另外,它还避免了双方大伤和气。但是,调解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当争议双方分歧大到不可能达成一致时,或者争议涉及的利益太大时,调解往往很难奏效,而一旦调解失败,双方还是必须求诸仲裁或诉讼,这样一来,双方花费会更大。
所以,当双方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较大,特别是争议的分歧不是很大,或是涉及的利益不是很大,而只是双方由于面子放不下而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求助于第三者居中调解是最好的选择,因为这样既给了对方一个台阶下,又给自己一个台阶下。但是,在不具备这种条件的情况下,与其请人作调解,还不如直接求助于仲裁或诉讼。
第十章法律快刀斩乱麻——依法解决企业纠纷的程序解决企业纠纷概述(3)
三、 仲裁:求诸权威
仲裁也称为公断, 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企业合同争议的仲裁是各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根据《仲裁法》规定,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一般仅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