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1-断裂-第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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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件事情是值得注意的:
据新华社报道:在9月(注:本文写于1994年)上旬召开的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根据这项文件,从1994年11月1日起,北京市区域内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企业,都要支持本企业的职工组建工会,否则将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据报道,截止到1994年8月底,北京市已拥有外商投资企业9200多家,乡镇集体企业20000多家,私营企业6000多家。根据这项法规,在不久的将来,这三万多家企业都将建立起工会组织。
在此之前,福建省也制定了类似的法规。在1994年8月份,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和批准了《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例》。据有关的报道说,福建省的这个《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最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精神,对职工投诉的处理、企业录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代表的特殊保护、对企业拒绝或阻挠成立工会的处理、离退休职工权益的保护、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后原有职工的社会保障、企业不依法交纳社会保险以及不依法发放工资的责任等方面都制定了具体的办法。《条例》特别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低的情况,规定了“企业开工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应按月向上级工会交纳工资总额的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以推动这些企业尽快组建工会。
而作为这些事情发生的背景,是在一些企业中工人的权益不断受到侵犯的事实。这种状况,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些现象主要表现在:工作条件恶劣,严重损害工人健康;管理办法粗暴,有的甚至存在人身侮辱;对工人无理解雇,福利待遇没有保障;超时加班加点,劳动报酬不合理等。实际上,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也存在类似的现象,只不过没有非公有制企业那么严重和普遍而已。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在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工人的基本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国家要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外,工人也必须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以追求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与工会相对应的是农会问题。在1994年年初的时候,作者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黄平先生曾就建立新式农会的问题进行过一次讨论,其中的一些结果发表在今年的《视点》杂志第一期上。
当时之所以要提出这一问题,是基于下面的一些考虑。在改革之前的人民公社体制中,是没有必要建立农会一类的组织的,因为当时的社会体制的特点是以行政型的手段达到社会整合的目标,政治整合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将国家与农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农民没有独立的利益要求的存在。但在改革开放15年后的今天,情况已经明显地不同了。在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国家的权力从农村中部分地撤退了,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解体了,农民已经成为本身具有独立利益的社会成员,现在的农民直接面对着利益的表达和分散的社会活动的组织的问题。比如说,分散的农民如何面对市场的问题,独立经营的农民如何有效地利用先进的农业技术的问题,如何在农业基本建设方面协调自己的行动问题,农民过重负担的解决等,都是与相应的组织形式联系在一起的。同时,国家也面临着一个如何与农民打交道的问题。在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种植计划、农产品价格等一系列问题上,都需要在国家与农民间的互动中加以解决。但问题在于,国家是无法与无数的个体的农民打交道的,而只能与组织化的农民打交道。从这个方面来看,也需要农会组织的存在和发挥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缺少中间环节和纽带,农民的利益表达往往会呈现出滞后性和跳跃性的特征。用撂荒来表达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满,但用这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要求,从社会的角度来说,代价是很大的。因为国家在短时间内还不清楚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情,而相当的一部分土地却撂荒了。这在一个人均占有耕地很少的国家中,无疑是一种很大的损失。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利益表达的行为往往带有一种很强的破坏性。这正如黄平先生所指出的,个体农民直接面对国家和社会的结果,一种情况就是农民的利益和要求被社会吞噬、淹没掉,另一种情况就是暴乱。因此,需要一种现实的对话的渠道,需要一个使双方能够互动,能够讨价还价的手段,这个手段之一,就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形式。有了这样的组织,政府要解决问题就知道找谁了,农民也就可以有自己的代表在申述和争取自己的利益。
六政府与民众面对面的问题
工会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重新发挥重要的作用,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必然结果。只要我们稍为仔细地分析一下工会这类中介组织有效运作的逻辑,就不难发现其中的道理。
其他漫议社会冲突与社会控制(4)
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直到最近几年,人们在谈论工人与国家的关系,农民与国家的关系的时候,才逐渐开始使用“双方”这样的一个概念。而在改革开放之前,是没有这样的概念,也不允许有这样的概念出现和存在的。因为,工人与国家,农民与国家在理论上是一体的。国家的利益是什么,无非是工人和农民的长远利益;国家的要求是什么,无非是工人和农民的长远利益的反应。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如果说有什么不一致的话,也只是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矛盾。在这样的一种逻辑中,自己怎么能向自己争取利益,提出利益要求呢?
在这样的一种逻辑之中,下面的两点推论或结论就是顺理成章的了。一是在国家与个人的利益要求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否定了个人要求的合理性。因为按照当时的思维逻辑,国家是代表人民的长远利益的,与国家的利益相矛盾的个人利益要求无疑就是反应了个人的短期的利益;而短期的利益和要求是应当服从于长期的利益和要求的。因此,凡是在发生了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冲突的时候,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宣传和教育,使个人认识到自己的长远利益,自觉地服从代表着自己长远利益的国家利益。二是否定了任何要求自己利益的行动的合理性,或者说,否定了任何抗拒运动的合理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取消罢工的权利的时候,一个基本的解释逻辑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罢工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罢工其效果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人罢工会给资本家造成损失,同时为工人自己争取到利益;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国家与工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在工人罢工中受到损失的不是资本家,而是国家,也就是工人自己。自己怎么能让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呢?
这种逻辑是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直接反应,但是,在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不断深化的情况下,事情的逻辑在发生着重要的变化。
首先是出现了与国家和个人的利益不完全一致的另一种类型的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都很难在这些企业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之间简单地打上一个等号。不能否认,这些企业都有与国家的利益相一致的一面,企业发展了,效益提高了,企业的利润可以增加,国家的税收也可以增多。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另一方面,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企业交给国家的税多一点,自己的利润就会少一点;而企业如果偷点税漏点税,企业的赢利就会增加一点,国家的利益就会受到一些损失。这些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也是如此:虽然说企业发展了,赢利就会增加,职工的收入和待遇的增加也就有了基础,但两者的利益也会存在矛盾,因为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要由企业来支付,实际上也就是由拥有企业的个人来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矛盾将会演变成种种冲突。而且,随着非公有制企业在数量上的增加,这类冲突将会更多、更为普遍。
即使是一直在公有制企业从事工作和劳动的人们,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也会遇到种种类似的问题。特别是那些在改革中发生国有企业产权转移的企业的职工,就更是如此。辽宁省丹东市玻璃器皿厂的职工就经历了这样的一个过程。本来这是一个市属国有制企业,近些年来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了困难。1994年初,厂长马有亮利用香港合作者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买下了这家厂子。在当时,这是辽宁省第一家市属国有企业进行产权转移的。也就是说,这家原来是国有企业现在已经成了私营企业。如果说原来由于国有企业的存在,多少还使工人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有些模模糊糊的话,现在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则是一清二楚了。实际上,不仅是在发生企业产权转移的国有企业中,就是在没有发生产权转移的国有企业中,利益的关系和利益的差别,也是越来越明晰了。因为即使是在改革之前,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从而与国家的利益,也是存在差异的,只不过由于当时的理论解释反而是给弄模糊了。
现在的问题是越来越明确了,在经济领域中,至少有三方的利益是各不相同的,即职工个人、企业、国家。也就是说,这已经是一种多元化的利益格局。而凡是在多种利益共存的地方,就势必会由于利益的矛盾而引发利益的对立和冲突。这已经是我们今天社会生活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协调利益关系,使由利益矛盾造成的社会冲突不至于过度激化的机制就非常必要。在西方发达国家,就此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善的协调职工与企业利益关系的机制,这就是集体协议制度,或称之为集体讨价还价制度。这种讨价还价的协议制度的突出特征之一,就是将由利益矛盾所导致的冲突,置于一种理性的基础上来进行讨论和协商,从而获得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而在这种协商的过程中,工会组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厂方是无法与成千上万的个人进行一对一的谈判的,只有通过工会这样的一种中介组织,这种集体协议的活动才有可能实际运作。根据有关的法规和规定,集体协议制度也已开始在我国试行,这无疑是调控社会冲突的一种有效的形式。
尽管从现在的眼光来看,那种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看做是完全一致的看法是存在片面性的;但这种片面性往往和理想主义的因素联系在一起的。令人感兴趣的是,在利益一体化的时代,社会冲突的数量会大大减少,但这种冲突一旦发生,就似乎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就会威胁到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在那样的年代,我们会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形:一个企业的职工与其企业领导人,甚至只是与他的直接上司发生了冲突,马上就会将他的意见与政府和国家联系起来。实际上,公正地说,这种冲突,就其绝大多数而言,与国家,与政府,并没有什么太直接的关系。但在当时的制度与社会结构的背景之下,这种联系似乎是理所当然的。而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事情的逻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利益的多元化虽然会造成许多的社会问题,比如社会冲突的数量会大大增加,但这些冲突对社会的威胁却明显减轻了。其中的道理是不难理解的。在利益主体多元化,财产权利较为明确的前提下,除了国有企业之外,企业与工人的冲突就是企业与工人的冲突,与国家和政府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比如,一个个体餐馆的老板与其雇员的冲突,对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就不会构成很大的威胁,如果说有威胁的话,也只是社会治安层面上的。相反,在这样的冲突中,国家反而处于一种较为超脱的位置上,也正因为如此,国家往往成为这种冲突中的仲裁人。假如设想一下,这种冲突不是发生在工人与个体餐馆的老板之间,而是发生在全民所有制职工与国有的饭店之间,问题就相当复杂了,其蕴涵的危险性也要大得多。换句话来说,由利益分化造成的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造就了社会稳定的弹性。
其他漫议社会冲突与社会控制(5)
七冲突中的沟通与妥协
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