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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也许正在发生-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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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中国也有悠久的法学(律学)研究传统,但是,近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开始以及后来的几次大的推动都主要来自法学引入和移植(包括前苏联的法学)。这个过程已经持续了100年了。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到1990年代,随着职业法律人的出现和实践,这个移植的过程才开始加入了更多的本土实践因素。中国学者开始日益关心本土的问题了,同时学术眼光也更开阔了。因此,中国法学的发生和发展也都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变迁的产物,是与这一历史背景无法分开的。    
    要勾勒这一变迁社会中的法学发展是很困难的。我没有采用传统的叙述方式梳理法学诸多次学科的文献,那将会是一个小百科,将超越作者的能力,而且必然是支离破碎的,不可能给人真正的启发。我力求在宏观层面同时又是在实证层面上勾勒法学学科的现状和某些变化,提出一些初步的问题和可能的回答,仍然坚持一种制度的分析角度。    
    作为本书的引论,本文将简要讨论中国过去20多年间法学的变迁。下一编的四章分别从四个侧面概括了中国法学的发展和现状,包括法学知识类型的转变、地域分布和学科现状、学术产出、学术翻译以及法学主流意识形态的变化。    
    我首先从美国的一篇文章谈起。


第一部分 也许正在发生第2节 引子:美国的法学变化

    美国的《法律研究杂志》2000年第一卷第二册是研究美国法律引证的专号。其中有一篇题为“非法律信息与法律的非法律化”的论文。该论文经验地研究了美国最高法院、新泽西州最高法院以及其他一些法院之判决中引证的法律材料和非法律材料。研究发现,自1950年代以来,不仅司法判决中引证的非法律材料的总量增加了,而且相对于这些判决中所引证的法律材料的百分比也增加了。关于法律与非法律材料,文中作了比较精细的界定。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已经直觉地感受到了这一变化,可参见弗里德曼:“法治、现代化和司法制度〃;(《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宋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127),并且已经影响到法官的行为。一位美国上诉法院法官称:“以前,我们通常不鼓励法官进行独立的事实方面的研究。法官受当事人带到法院来的一般性知识的限制……但现在,这种做法在美国经常被放弃。……在过去一直被看作是法院应当进行独立研究的领域,是法律而非事实。……一些法官故意挑选一些有技术和科学背景的助理,以便运用他们的知识来协助案件的工作〃(万斯庭:“美国法官的工作〃;《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同前,页342…343)。    
    看上去与这一点无关,但仔细琢磨起来有关的是,自1960年代以来,在美国的法学界,以“法律与XX”为题的学科以及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急剧增加。例如法律与经济学、例如,波斯纳的著作至今已经修改印刷五版。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种书近年都有了中译本(分别为,《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法律与社会、成果是大量的,但是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基本理论框架,因此,著作都是专题性的,并且跨越了诸多领域。相关成果和问题可参看,特别是页211以下。后者已有中译本(《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法律与文学、例如,。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已经有了中译本(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法律与政治(批判法学)、例如,法律与妇女(女权主义法学)、例如,。前者已有中译本(《不同的声音:心理学理论与妇女发展》,肖巍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法律与种族(批判种族理论)其他学科如统计学、心理学、社会生物学的知识也大步侵入传统的法学领域。波斯纳的两本书均有中译本(《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法学已经发生了一场革命性的变化。如今,美国最有影响的法学家,如果从他引率来看,几乎全是一些“混血儿”,而不是传统的法条主义法学家。其中引证最多的是波斯纳(7000余次),其次是德沃金(4000余次),法条主义学者引证最多的是却伯,4000多次,略少于德沃金。又请看,RichardA。Posner;OveringLaw;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5;特别是第2章(中译本,《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在著名的法律评论杂志上,法条主义的研究已经相对少见,其学术影响已经大大弱化。一个重要的证据是1996年和1997年的两项各自独立的研究表明,在法学杂志中引证最多的文章居然都是一位经济学家(科斯)的文章。有关的实证研究,请看,在这两个根据不同数据库所作的实证研究中,科斯的这篇发表于1960年(实际是1961年)论文的引证次数都居榜首,而且遥遥领先,超出排名第二的论文(霍姆斯的《法律的道路》)近一倍。    
    这种影响也同时波及到了法学教育领域。不仅法学院内的“法律与XX”的课程急剧增加(这意味着对相关事实或社会因素的关注在增加),而且教学方法上也开始变化。如今,在任何一所美国法学院中,法律经济学都是学生必修的课程,至少一些主要的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律与文学、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等课程。在教学方法上,20世纪50…60年代间,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方法占主导地位的是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创的苏格拉底式的案例教学法,只有耶鲁大学法学院是例外。而如今,越来越多的学校,有越来越多的课程采用了讲授、分析、论证的方法,数学公式普遍侵入了教室,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普遍适用性不仅受到质疑,它在法学院的地位实际上也逐渐受到压缩和部分替代。上述情况,可参看,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同注3,页339以下。应当注意,教学方法的变化并不仅仅是知识传授方法的变革,它其实更是法律知识类型的变革、研究方法的变革、法学思维方式的变革。当法学还更多是一种“无言之知”时,或是一种“技艺”时,法律知识的传授势必更多通过学徒制和案例法进行,一旦法律知识更为系统化和理论化时,教学的方法就会发生变化。参见,苏力:“知识的分类与法治”;《读书》;1998年3期。    
    这种种现象说明,虽然法学至今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是法学确实已经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一些法学家已经对法学多年来所声称的自主性(autonomy)提出了怀疑。在波斯纳的法理学三部曲中,第一部首先怀疑是否有一种与一般的实践理性不同的法律的实践理性;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在第二部著作中,他更明确提出要“超越法律”,使法学成为一门政策科学;波斯纳:《超越法律》,同前注9,尤其是引论。而他干脆把自己的第三部著作界定为法律社会学著作。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同前注3,页IX。波斯纳的40多部著作,数百篇论文,只要看看其书名或题目就足以证明这种特点:《衰老与老龄》、《性与理性》、《法律与文学》、《法律和道德理论的疑问》、《正义/司法的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等。而在一个判决中,他甚至直接写入了数学公式。在1986年的一个司法判决意见中,波斯纳曾这样宣布:“如果PXH[p]》(1…P)xH[d];就应当发布禁令”。引自;而且,这种现象并不限于波斯纳一个人,尽管他可能是其中最突出的。例如,耶鲁法学院教授埃里克森在对美国加州地区的土地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之后,对政府的法律规制提出了批评,指出了社会中存在着《无需法律的秩序》之可能和现实。埃利克·波斯纳(波斯纳之子)则把法律经济学延伸到各种非正式法律的社会规范。EricA。Posner;LawandSocialNorms;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0,特别是第4、6章。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开始时提及的那篇论文作者才预测法律的未来是“法律的非法律化”(delegalizationoflaw)。而波斯纳在其他地方则预测,法理学在美国到1960年代就已经进入了其“暮年”,在他看来,法学有可能而且也应当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成为一门“政策科学”。波斯纳:《超越法律》,同前注9。    
    其实,追溯起来,早在一百多年前,霍姆斯就敏锐地察觉了当时伴随着经济学和统计学发展而刚刚开始的这一变化。在著名的论文《法律的道路》中,他就曾预言:“理性地研究法律,当前的主宰者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ThePathoftheLaw;〃HarvardLawReviewvol。10;1897;p。469。而另一位著名法律家布兰代兹则称:“一个没有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律人极有可能成为人民公敌”。同题记注。两人都强调了未来的法学对社会科学的倚重。20世纪后半叶美国法学的发展状况似乎正在印证着这两位伟大法律先知的预言。    
    当然这里介绍的主要是美国的情况或趋势。欧洲的情况如何呢?我对欧洲法学发展的情况并不很了解。欧洲的法学传统历来比较重视法律教义,重视法律解释,似乎还保持着近现代法学的传统,重视决疑术、修辞,学者和法官,相比起他/她们的美国兄弟姊妹而言,都更为保守。但我也知道,其他学科的知识也已经或正在向法学全面渗透。精神病学、精神分析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哲学也在对欧洲法律产生一定的甚至重大的影响。可参看,《北大法律评论》(卷2,辑2,法律出版社,1999年)中卢曼、福柯、布迪厄以及图依布纳的论文。又请看,法学这个古老的学科正在失去其纯粹性。即使是在最强调法律自身内在逻辑的德国,也有一些重要的学者对韦伯的法律的形式理性化提出了质疑,主张形式理性化的法律要实质化。。但是这些学术的变化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或将影响欧洲大陆的司法实践,我还不清楚。司法历来是“保守”的,而且由于法律制度要求稳定,也应当有些“保守”,因此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第一部分 也许正在发生第3节 当代中国法学的变迁

    在这个背景下,考察中国法学过去20多年的发展历史是有益的,会给人某些尽管还不那么确定的启示。    
    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的现代法学传统是很薄弱的,可以说到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才重新开始,并且即使在初期,也很难说是探索新知意义上研究,更多是恢复重建意义上的研究。因此,当代中国法学发展呈现的状态与国外的法学很不相同。    
    如果一定要划分阶段,这20多年来,在我看来,法学研究的发展也还是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78年起贯穿了整个80年代,但在某种程度上直到今天仍然延续着。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可以说是恢复,即所谓的“拨乱反正”,要确立法学的自主地位,在批判极左的错误的过程中重建法学的正当性。因为此前,由于多种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法律一直从属于政治,即所谓“政法”。在这样一个高度重视政治意识形态的传统和社会氛围中,要确立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业以及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地位,势必要从政治意识形态上论证这种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这一时期的主流法学话语展现了一种今天看来很吊诡的现象,即运用了具有高度政治意识形态意味的法律话语批判极“左”的政治话语,讨论了法律和法治的一些核心概念,例如民主与法制,在这种政治意识形态话语中逐步论证法制或法治对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意义,竭力为法律和法学争夺一个更为自由开放的社会空间和学术空间。其主要思想理论资源基本上是广义的法学(包括政治学)。其中引用和阐述最多的,在初期,往往是马克思等革命家的论述,当然间接地或隐含地也包括了得到马克思等革命家赞扬的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洛克、卢梭以及其他启蒙时期的思想家。到了1980年代后期,还包括了韦伯的理论、现代化理论、美国联邦党人的理论等。只要翻开1980年代初期的法学杂志,我们就可以看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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