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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节

也许正在发生-第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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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法治实践的问题有许多是中国社会转型构成的,如同我在其他地方比较细致分析的,许多问题都不是法学研究能够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也认为,法学研究的薄弱,特别是成果质量薄弱,无法有效回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甚至完全脱离社会生活,这也是中国法治实践欠缺的因素之一。    
    法学研究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法学人的问题,不仅仅是要增加法学知识产出的数量和质量的问题。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些问题也同样与中国社会的转型,特别是社会所需要的知识转型、知识体制变革有密切的内在联系。不仅与法学自身的传统和发展有关,而且与其他学科的传统和发展有关;不仅与作为学术人的法律人有关,而且与作为社会人的法律人有关;不仅与学术训练有关,而且与制度环境有关。事实上,这些都构成了中国法学发展的社会背景和基本的社会制约。    
    本编的三章将越出法学界,试图在一个更宽阔的社会背景下针对一般的学界,但主要是社会科学界,讨论法学的问题。本章通过探讨中国学术发展可能借助的学术传统,来凸现当代中国社会的知识转型问题,而法学也面临着同样的知识转型。第六章则侧重通过分析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的公共知识分子问题来凸现专业化问题。第七章则在中国当代社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析了中国当代学术产出制度的基本要素,激发我的当然首先是法学研究的问题。    
    讨论一般的学界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勾连中国社会转型与中国学术知识类型转型之间的关系,令读者重新看到学术发展的社会构成因素。由于并不直接分析法学界的人和事,也会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在中国,特别是在法学界,哪怕是再自我节制的批评都可能引发人际关系、校际关系的误解。“把枪口抬高一寸”,使法学人避开对自我利益的关注,也许会让读者更能看清法学界目前的问题。这种选择自然有不可否认的“公关”的因素,但是最主要的还是因为我接受“后果主义”,或者说“动机效果的统一”,我追求的是论证的效果,而不是一时的酣畅淋漓。    
    但是,这三章的关系又绝没有因这种“抬高枪口”、未直接处理狭义的法学问题,从而失去了法学的性质或与前几章有所断裂。并非如此。首先,本编其实是从学术上对前几章提出的问题的一个回答。例如,本编的讨论至少可以部分地回答中国当代法学研究中为什么缺乏实证分析和真实的因果分析,而更多地满足于“价值判断”或概念的因果分析。而第六章和第七章则可能部分回答了第二章提出的问题,为什么当代中国年龄50岁左右乃至以上法学家的学术产出不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三章,尽管都是在更一般层面上的讨论,却始终坚持了贯穿本书的制度进路。在这个意义上,这三章的理论逻辑主线与全书是一致的,而不是脱节的。请记住,结构本书的是理论,而不是领域。    
    本章与全书的联系还不仅如此。法学曾经是并且如今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人文学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它正在吸纳更多的社会科学,日益社会科学化,事实上已经有许多其他社会科学的学者从各自的学科专长切入了法律问题,并展现了其学术上的比较优势;法学有可能成为一种政策科学。因此,法学的归属问题就成为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问题。至少在一部分法学学者中,法学到底是不是一门科学或社会科学,可参看,贺卫方:“法律学是一门科学么?〃;《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该文最早发表于1991年的《比较法研究》);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试论‘法律科学’的属性及其研究方法”;《北大法律评论》,卷1辑1,法律出版社,1998年。这还是一个问题。尽管我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重要,“不论黄猫白猫,逮住老鼠才是好猫”。但是这个问题确有现实意义,即法学应当更多汲取人文学科的知识传统和研究成果,还是应当更多认同社会科学的知识传统并汲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和成果作为其学术发展的资源。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因此,尽管本章是在一般层面上考察有关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之关系的一般命题,但真正关注的其实是支持法学研究和发展的传统和资源问题,关注的是法学知识传统的转型问题,是法学制度的重建和完善的问题。


第三部分 社会科学与人文底蕴第17节 什么是人文底蕴?

    近年来,一种观点颇为流行,即强调社会科学研究或研究者要有人文精神,要有人文底蕴。表面看来,这一命题的提出是近年来打破现有的学术建制、促进交叉学科研究、鼓励学术创新之努力的一个产物;也是对极“左”思潮下中国学术发展反思的一个产物。其基本命题同时也是一个假定是,如果有了更强的人文精神、人文知识或人文底蕴,社会科学研究就有更多的创新可能,因此会大大推动中国当代的学术发展。    
    这个欲求无疑是正当的。但是,正如尼采和福柯提醒我们的,我们不能将“出身”和“出现”混为一谈,因此“假定欲求始终如一地指向某一个方向”、“思想坚守自己的逻辑”,因而有意无意地忽略那些为人们知晓的入侵、斗争、掠夺、伪装和圈套。请看,福柯:“尼采·谱系学·历史学”,苏力译,载于《尼采的幽灵》,汪民安、陈永国[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页114…138。如果简单追溯一下,这种观点出现在1990年代并不是那么纯粹的,而是“一点点地从异己的形式中建构出来的”,是“在诸多力量构成的某种状态中产生的”。同前注2,页117;124。1990年代前期中国政府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一系列争论如有关“人文精神”的讨论,请参看,张汝伦等:“人文精神:是否可能和如何可能”;《读书》;1994年3期;高瑞泉等:“人文精神寻踪”;《读书》;1994年4期;许纪霖等:“道统、学统与政统”;《读书》;1994年5期;吴炫等:“我们需要怎样的人文精神”;《读书》;1994年6期,以及其他相关的文章。有关经济学道德不道德,应当不应当讲道德以及如何讲道德的讨论,可参看,樊纲:〃‘不道德’的经济学”;《读书》;1998年6期;张宇燕:“来自经济学的关怀”;《读书》;1997年1期;姚新勇:〃‘不道德’的经济学的道德误区”;《读书》;1998年11期,以及其他相关的文章。有关学术批评的讨论,杨奎松等:“遵守学术规范,推进学术对话关于‘学术对话与学术规范’的笔谈”;《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4期。有关顾准的思想学术贡献的思考,李慎之:“点亮自己照破黑暗的人”;《读书》;1995年9期;石泠:“你无法不面对顾准”;《读书》;1995年5期;朱学勤:“愧对顾准”;《东方》;1996年2期。有关陈寅恪的著作的畅销,陆建东:《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三联书店,1995年。以及虽然没有兴盛起来但在法学界有一定市场的关于“法律的信仰”或“价值取向”的说法,梁治平:“死亡与再生《法律与宗教》译后”;《读书》;1988年5期;苏力:“法律如何信仰?〃;《四川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1期。就可以看出这种态势。所有这些讨论都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同所谓的人文精神或人文关怀或人文底蕴相联系。而这种对人文的强调,在我看来,都是社会转型的一种症候。它反映的是这种社会转型带来了深刻的知识需求的转变和学科格局的调整,因此对传统人文学科的地位形成了某种威胁。在很大程度上,有意或无意地,诸如“人文底蕴”或“人文精神”的话语成了抵抗这种转变和调整的武器之一,它既是对其自身存在之意义的界定,也是一种话语的正当化(意识形态化)。    
    但是什么是“人文精神”或“人文底蕴”?一个词说多了,仿佛人人都知道其含义,但往往没有人能说清。因此,为了避免“三岔口”现象,首先需要把这个词操作化一下,这样才能在经验上看出其优劣利弊。    
    如果人文底蕴指的是必须具备一定的甚或是较强的阅读能力和写作能力,我当然赞同。但是,如果这个备受赞美乃至有点神圣的语词仅仅指这种专业人士的基本素养,甚或这种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要件,那就太委屈这个词了。任何学科研究的一个起码条件就是要对语言文字有良好的把握,无论是理解还是表达;因为人们的思考和交流都必须借助于概念和语言。但是,我们又必须注意,即使能够准确清晰理解文本、表达思想和命题,这种能力却不是一种法学的或更一般说来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语言学家并不可能因为其研究的是语言,就比社会学家或法学家更能精确表达一个社会学或法学的命题。诗人有可能直观地感受并表达某个命题,但往往是下意识的;就表达而言,某些按照语法看来很蹩脚的句子在特定时候,对于某个专业来说就是精确的表达。例如,“不忠实的配偶就是不忠实的”(波斯纳语)这样的同义反复会收到意想不到的修辞效果;事实上许多语言交流的强烈效果往往来自对习惯用法或语法的偏离、背离甚至颠覆。而且,理解是在传统中完成的,因此,语言表达的准确、优美与否都必须相对于研究领域内的学术传统,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今天的学科的发展,甚至学科内的发展都已经形成了各自的传统,因此对于语言的评价标准已经不完全统一了;“文史哲不分家”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前现代的学术现象。然而,最重要的是,在社会科学上,只有首先想清楚,才能表达清楚。而“想清楚”不是文字的能力,因为在强调经验研究的社会科学中,“我们必须想的是事而不是词”(霍姆斯语)。    
    应当承认如今社会科学界有些人的文字确实很糟糕,语句不通顺,文字枯燥无味。但这也许并不是因为他们的中文或文字水平太差,而更可能是他们自己的学科研究就很差,也许他们从来就没有真正想明白自己要说些什么,只是重复了一些翻译的文字,杜撰了一些概念。事实上,杰出的学者(无论社会科学还是人文学科)往往都是杰出的写手,他们甚至会以自己的文字表达方式改变约定俗成,而不是相反。近年来,在中国学界,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学术散文很受读者欢迎,但这些学者其实未必是各自学界中文字功底最好的,他们会有错别字,标点符号也会有错,“的”、“地”、“得”不分,句子也可能很拗口别扭,有些学术观点也有争议甚至错误;但这些问题几乎没有影响这些文字的受欢迎程度。因为,可以说,他们几乎总是这个学界思想最活跃的,最有见地的学者。如果把某个学者的成功或影响力归结为他的“文字功底”,如果不是有意贬低,那就是有眼无珠。    
    如果更宽泛一点,“人文底蕴”是指对文史哲的了解,甚或是深厚的了解?甚或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了解?作为一个中国人,作为一个中国学者,由于其读者群的限制,当然应当对中国历史有所了解,甚至是必须了解。但是,如果他对中国历史并不很了解,“不知有汉,无论魏晋”,讲不出老庄孔孟,不知道“明月几时有”,只能“把酒问青天”,难道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很好的社会科学研究者了吗?或者是他做出了很好的研究,但我们就因为他没有这种“人文底蕴”,他的论文中没有引用孔子或老子的话,价值就降低了吗?    
    中国传统文化中确实蕴含了许多知识,有很多深刻的思想和洞识,会启发我们突破人的相互间性,或者可以成为我们社会科学研究的宝贵资源或素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的中国经典一定更有学术意义。在社会科学研究上,就研究的素材而言,传统文史哲材料并不必然比其他材料(例如当代中国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更具知识品格上的优先性或优越性。近年来对口述史的研究,对“小传统”的研究,对民间社会的研究,扩大了研究的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学者发现了传统的集中于“经典”或“大传统”的研究的局限。甚至,研究传统的文史哲也不比研究西方的文史哲(经典)更高。它的惟一优先性可能是:相比于西方古典,它更容易为中国人接近,因此使用起来成本更低;而相比起当代中国普通人的智慧,有可能更为凝练,因为它经受了时间的考验,使用起来可能收益更大;相对于“口述史”、“小传统”而言,它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可能更具有一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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