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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节

我们从不是花朵-第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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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二:学校出于管理的目的用摄像头监视学生的做法是否合法?    
      主持人:学校出于管理的目的用摄像头监视学生的行为是否合法?    
      琚存旭:学校出于方便管理用摄像头监视学生,这种行为的立足点首先就是错误的。学生与学校并不是对立的,安装摄像头应当是为了学校的安全保卫,是为了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而不能用来监视学生。    
      张卫华:我国现有法律没有禁止学校出于管理的目的使用监控设备。事实上,学校出于安全保卫等管理的需要,使用监控设备是必要的,使用这类设备有助于提高管理效力,有利于及时处理和侦破各类案件。因此,不能说学校使用监控设备就是为了监视学生,就是违法。问题在于学校不能将用监控设备收集到的学生个人隐私情况予以公开或不恰当的公开。    
      雷明光:学校不管是出于管理的目的还是其他目的,采用摄像头监视学生的做法都是欠妥和不合法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有经过公安和司法等部门的批准后,出于特定的目的方可安装和使用摄像镜头,且使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摄像镜头来窥探和拍摄他人的隐私。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应该通过老师的细心教育和培养来教育学生树立良好的文明行为,而不应该采取有损学生自尊心的一些做法。    
    郝惠珍:学校安装摄像头是合理的,无论从学校保安的角度还是监督学生遵纪的角度都具有一定积极的作用,但对其所录内容的使用则应慎重对待。长期以来,我国的许多教育工作者认为只要是为了学生好,做什么都不为过,却没能意识到在某些方面侵犯了学生自身的隐私权。因此决不能以良好的动机与过错侵权相互冲抵。    
    ■议题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何种关系?学生若不服学校的处分应如何维权?    
      主持人:很多人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说法正确吗?学生不服学校的管理或处分,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刘守豹:从法律角度看,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教育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是为实施教育而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者是纯粹的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后者则是学校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的一种不平等关系。学校给予学生处分的行为即属后者,学生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王秀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一种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即临时的监护关系。除法定监护人外,在校期间,校方对学生具有一种临时监护责任。因此,学生在校期间各种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自然与校方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至于学生不服学校处分的维权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论,确属校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如体罚、侮辱、使用危险教学设备、剥夺受教育权等等,学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采用诉讼手段维权。    
    雷明光:我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既有合同关系,也有国家和家长授权的管理关系。对于未成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授权管理关系相对侧重一些,学校对于学生既可以依据双方所建立的合同关系,也可以依据国家和家长授予管理的权限来对学生行使监护和管理的权利。学生不服从学校的管理,并违反了学校依法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行使处分权。学生若不服从学校的处分决定,学生或其监护人可以依法向学校及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反映和申诉。若学校作出了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处分决定,而学生申诉请求又未获得支持,学生或其监护人也可以对学校提起民事诉讼。    
    


附录附录1(2)

        
    ■议题四:学校对学生实施的每一项管理规定和措施是否有法可依?学校的管理权限到底有多大?    
      主持人:如果说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制定管理规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管理权限有多大是学校说了算吗?    
      雷明光:我认为学校在制定本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时候,既要依据国家和教育部颁布的各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来制定,也要根据学校自身的实际情况及家长和政府部门的授权来制定。当然,制定的程序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到每个学校的管理权限有多大,完全取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和家长的授权。    
    王秀梅:在法制的国度中,学校对学生实施的任何一项管理规定和措施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这些依据包括《宪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行政法规,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等。学校的内部规定只是一种内部规则,不能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这些内部规则作为一种规章制度仅对校内的违反制度行为具有约束力,但并不表明校方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管理权限亦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议题五:学生在教室中拥抱接吻能否定性为不文明行为?如此定性是否对学生构成侵权?    
      主持人:如果学生在教室中进行拥抱接吻等行为,是否属于不文明行为?    
      郝惠珍:教室是公共场所。在我国目前阶段,如果在公共场合不顾及风俗和他人公开拥抱接吻,应当受到道德约束和舆论批评。对不文明的行为进行批评和帮助,不会构成对学生的侵权。但如果已到放学静园的时间,而男女两个学生因故停留在教室里发生拥抱接吻的情景,则不应简单地认定为不文明行为。因为此时的教室已经成为抽象意义的私人活动空间。    
    刘文元:学生在教室中拥抱、接吻是属于青少年男、女性早熟的行为,从伦理道德上讲也只是属于不雅观行为,定性为不文明行为不妥,如果定性为不文明行为那是对学生的侵犯。    
    张卫华:学生在教室内拥抱接吻是不文明行为。因为这类的行为的行使应当有时间、地点和环境的限制。能否在合适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中行使这类行为,应当尊重公序良俗。学校从管理的立场出发,可以予以限制和照章处罚。学校的这种权利在我国有关教育法律中有具体规定。    
      王秀梅:学生在校期间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而且应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更应按照学生准则的行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教室中拥抱接吻显然不是一种正常的合乎标准的行为,而且不符合学生的身份,但是这种行为不能定性为不文明行为,如果校方予以批评教育并加以正确诱导,这种现象完全可以杜绝;如若采取其他措施,非但不能达到教育引导之目的,反而适得其反,甚至会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琚存旭:不能简单地就对该行为予以定性。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对上述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等中,把早恋与吸烟、酗酒放在一起作为未成年人应当自主禁止、学校应当积极教育劝阻的行为。应该说,学生在教学环境里拥抱亲吻是不适当的,这在社会上已经形成了共识。    
    ■议题六: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是否存在法律盲点?    
      主持人:近来学生因各种原因起诉学校的案件时有发生,是否因为在学校管理的法律规范上存在盲点?    
      王秀梅:我认为原因有二:一是现有法律仍存有一些需要完善之处,特别是调整学校管理行为的相关规定。二是教育体制改革问题。如何使教学与管理体制更加协调,并通过制定符合法律的规章制度使教与学更加融合。    
      郝惠珍:学生起诉母校的情况增多,说明随着社会的日益文明进步,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学校和教师如果只强调管理,而忽视教育,忽视被教育者的合法权利,就容易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雷明光: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限进行规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尽快制定出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使学校在对学生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议题七: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本案的发生对我们的传统观念带来哪些冲击,留给我们哪些思考?    
      王秀梅:首先,依法治校的前提是要学法,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树立一种知法、守法的法律意识,提高整体的综合素质。其次是依法管理,有章可循。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通过具体的规章制度依法办事。最后,学生虽属未成年人,但仍享有与成年人相等的人身权方面的所有权利,因此,学校在教学、管理过程中亦应尊重学生的人权。    
      郝惠珍:我国社会目前正在加速转型,学校的教学管理也面临极大挑战。对既有的管理模式需要不断改革,特别是在学校的权利配置和法律调控机制建立上。本次讨论,再次提醒全社会必须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继续强化管理者、教育者的法制观念,依法治校、依法施教,建立良好的校园管理秩序和现代人际观念。    
      张卫华:坦率地讲,我国大中小学校的一些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和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制度下的产物。随着我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制度的变化,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标准和方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解决争议的方法也在多元化。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应重新审视现行的教育制度、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要与时俱进。    
      雷明光:学校在制定管理和实施规章制度时,应重在教育而不是惩罚。同时,一定要根据学校和学生的自身特点来制定和实施。现在,广大学生的思想观念更为开放,更为活跃,更强调个性的独立,所以学校应从实际出发,在管理中强调人性化、时代化、个性化,尝试把自己和学生作为平等主体来对待,相互尊重和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琚存旭:对于学生早恋应当有一个新的认识。早恋并非洪水猛兽,对中学生采取引导的措施,更有利于他们的成长。情感早日成熟,有助于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学会妥善地处理个人和他人、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营造良好的环境,更多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恋爱观,让未成年人正确地了解生理和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这是整个社会的责任,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相关链接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陷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教育法》第43条第四款,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依据第42条第三款,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是“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权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事实奖励或者处分”。    
    ■特别观点    
      ■就本案而言,该校公开播放学生亲吻的画面,确实侵害了这两位学生的隐私权。虽然,该校在播放时,为避免两个学生被直接认出,对画面中的两位学生的相貌做了技术处理,但这种技术处理并没有使这两位学生不被同学认出。这就使他俩的个人隐私被学校不恰当地在他俩每天读书的学校被公开了。这是明显地侵害公民的隐私权,而且是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学校的本意是好的,或者说是善意的,但该校使用的方式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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