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中国女性-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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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臂也不能与男子触碰。第三,男子有休妻的自由,为博得男子欢心,不被遗弃,妇女的一切言行举止、服饰妆扮都要以男子好恶为准。第四,处女的贞操是极其重要的,贞操是女子第一生命,如贞操与性命不能两全时,唯舍命而保住贞操。宋代与以前历代王朝比,是对妇女束缚最多和对于妇女贞节的态度极为严厉的一个朝代。夫死守节已成为妇女应尽的义务,并且,这种观念深为妇女所崇尚,已成为下意识的一种俗规了。 在元代,虽然皇族统治阶层淫风大盛,选女纳妾,后宫充斥,但是,另一方面却又竭力宣扬妇女贞节观念,对女子贞节的要求比之宋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在《礼记》和《孟子》两书中,有过嫂弟之间不直接从手上接受物品的说法,即“男女授受不亲”。这种古时的礼节在元代极为重视,至于妇女不能与丈夫之外的第二个男人接触,以及丈夫死后妻子必须守节,那就更是天经地义的事了。《节妇马氏传》中记有这样一个故事:马氏于“大德七年十月,乳生疡。或曰:‘当迎医,不尔且危。’马氏曰:‘吾杨氏寡妇也,宁死,此疾不可男子见。’竟死。”体肤给男子看见,都认为污辱,是玷污贞节,可见男女泾渭之分明了。元末还有一件殉节的事,令人愤而不平。元将潘元绍有妻妾七人,他领兵抗明,被明兵围困于姑苏城内,潘元绍对七位妻妾说:“我受国重寄,义不顾家,恐有不测,诫若等宜自引决,毋为人嗤也。”七个妻妾一个个自缢而死,以身殉节,而潘元绍非但没有以身殉国,反而降了明朝。明朝是奖励贞节最力的时代。 洪武元年,明太祖曾下过一个诏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明《会典》) 寡妇守节,不但本身可以记其事迹,赐于祠祀、树坊表,表彰节妇烈妇,而且可以免除本家的差役,哪个女子能不守节,哪个本家能不劝导寡妇守节?一时守节风盛,空前绝后。一部《二十四史》中,节烈妇女最多的,莫过于《明史》了。《明史·列女传·序》中说:“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乃至于僻址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虽间有以文艺显要之节烈为多,呜呼,何其盛也,岂非声教所被,廉耻之分明,故名节重而蹈义勇欤?今掇其尤者,或以年次,或以类从,具著于篇,视前史殆将倍之——然而姓名洇灭者尚不可胜计。存其什一,亦足以示劝云。” 《二十四史》中的妇女以及《列女传》等书中得以记名列传的妇女,《宋史》五十五人;《唐书》五十四人;《元史》达一百八十七人。而清朝人撰写的《明史》中,所记载的节烈妇女竟“不下万余人”,择其中最优胜者,也还有三百零八人。明代贞节观之倡导,可想而知。并且,守节要守得苦,尽节要尽得烈,妇女贞节之惨烈,令人瞠目结舌。 如烈妇蔡松阳,嫁给叶三为妻,叶三贫寒,砍柴为业。蔡氏小心敬事。叶三久病,她更是纺织换药,悉心照料。叶三临死前,拉着她的手说:“趁我还活着时,你改嫁,不是少受三年苦吗?”蔡氏听了,梳洗换衣,袖里藏刀,上前对丈夫说:“我先嫁了。”说完自刎而死,叶三大吃一惊,也死了。 又如金华方氏,她丈夫袁坚嗜酒败家,死后葬于城北濠上。方氏贫困无所依,就在丈夫的墓穴边放一口棺材,睡在里面,渴了出来到濠沟里喝点水,不久,死在棺材里。 还有像戚家妇,新婚之夜丈夫暴死,戚氏哀哭一场,投门外江中而死,留下诗一首:“画虎虽成未点睛,百年夫妻一宵情。欢声方举哀声恸,贺者才临吊者泣。孔雀屏前灯隐隐,鸳鸯枕上泪盈盈,从来不识儿郎面,独抱冰心照水心。” 明《列女传》中,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守节已成为妇女的迷信与教条,“妇道唯节是尚,值变之穷,有溺与刃耳”已被中国女性视为信条,置信不疑。 在理论上,明朝明成祖的妃子仁孝皇后写了规训女子的《内训》,要求女子“在家要贞信,出嫁应孝敬”。仁孝皇后还命令儒臣学士们编写《古今列女传》,并由明成祖亲自写序文刊布成书。天子皇后共同鼓吹贞节,使社会上的贞节观日趋严苛。此外,吕坤还把《列女传》中的故事绘图,改编为《绘图列女传》,使它明白易懂,就是广大不识字的妇女也能一目了然仿效之,成为全社会的“闺范”读本。 经过宋、元、明三代对贞节观念的极端倡导,在进入清朝以后,贞节的含义变得十分偏狭了,似乎成了一种宗教,非但夫死守节成了天理,未嫁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寻死。总之,女子的生命紧紧维系在贞节上,稍有变故,就要以死全节。清代的儒道学者们连看见唐人文章里有公主改嫁的话,也不免勃然大怒,“这是什么事!你不为尊者讳,这还了得!”女子如果做几句“闺中望月”、“园里看花”的诗,也要被斥责为“邪念”、“怀春”。 清代《礼部则例》规定:节妇,即“自三十岁以前守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十年,查系孝义兼全厄穷堪怜者”,及为夫守贞的“未婚贞女”。贞节烈女,包括“遭寇守节致死”,“因强奸不从致死,及因为调戏羞忿自尽”,以及“节妇被亲属逼嫁致死者,童养之女尚未成婚,拒夫调戏致死者”等等。每年地方绅耆,族长、保甲长都要向官府公举节妇烈女,各级官府都要给予表彰。清代时,京师、省府、州县各自修建“节孝祠”,矗立大牌坊。被旌表的妇女题名坊上,死后设位祠中,春秋致祭。并由官府发给三十两“坊银”,由本家为其建坊。节烈事迹特别突出的,皇帝还亲自“御赐诗章匾额缎匹”。节妇烈女的名字列入正史和地方志。这一来,把对节妇烈女的崇尚推至极点,成千上万的妇女以身殉夫,或自愿、或被迫,此风愈演愈烈。随之出现的女子教训书中,也增加了大量的宣扬贞节的内容。如康熙、乾隆年间蓝鼎元的《女学》、陈宏谟的《教女遗规》、李晚芳著的《女学言行录》、王相的《女范捷录》等等,流传甚广。 康熙初年陈廷灿著的《邮余闲记初集》中,有关于妇女的这样的见解: 人皆知妇女不可烧香看戏,余意并不宜探望亲戚及喜事宴会,即久住娘家亦非美事,归宁不可过三日,斯为得之。 居美妇人譬如蓄奇宝,苟非封藏甚密,守护甚严,未有不入穿窬之手。故凡女人,足不离内室,面不见内亲,声不使闻于外人,其或庶几乎。
第一部分:女性的屈辱与苦难贞节观(3)…(图)
余见一老人,年八十余,终身不娶,及问其故,曰:世无贞妇人,故不娶也。噫!激哉老人之言也,信哉老人之言也——然不可为训。世岂无贞妇人哉,顾贞者不易得耳。但能御之以礼,闲之以洁,而导之节义,则不贞者亦不得不转而为贞矣。 在这里,对女子要“封藏甚密,守护甚严”,与世隔绝,“譬如蓄奇宝”,女子视为男人的占有物,不容透露。更奇的是八十老人,认为“世无贞妇,故不娶也”。可见世人对妇女贞节的要求已苛严到了什么程度! 乾隆年间,在山西有一个名叫李的人,他生理功能不全,娶了妻子陈氏,妻子不安于李家,常常逃回娘家。有一次,其父把她送回大家,谁知女儿又跑回来了,父亲气极,便活活把女儿缢死,然后,自己也自缢而死。因为在父亲看来,女儿不管嫁给什么样的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女不事二夫”,即使一辈子守活寡,也要恪守妇教,女儿逃回娘家是无脸见人的事。(钱大昕《潜研堂集》) 有的妇女遇上火灾或水灾,因不能抛头露面,有失闺训,只得固居内室活活烧死。如果恰逢被男子救起,而自己的手足、身体碰触过男子的手或身体了,或是与男子同坐一条船,也被看作有损贞节,有的妇女宁愿再赴水火而死。至此,“男女之大防”甚严,倡导贞女节妇为社会普遍信条,一座座贞节牌坊标立,不知有多少善良青春女子被绞杀于“贞节”名下。 在程朱理学发源地的安徽省歙县,至今还保留着一座节烈祠堂的旧式建筑,祠堂正门宽大墙壁上,一行行,一排排,密密麻麻地镌着贞节妇女,许多女子连名字都没有,只有××氏,×××妻等。而巍峨的贞节牌坊,在歙县城乡比比皆是。民国《歙县志》线装本十二大本,其中六本都是记载贞节妇女的事迹。从时间上看,经唐宋元明清,历时一千三百年;从范围上讲,遍及城乡,广及各阶层妇女;从数字上看,有几千人之众;从年龄上讲,有未过门的少女,有过门数天、数月的新媳妇。如詹氏二女,姐名师、妹名岳,许聘的丈夫皆先后去世,姐十四岁、妹十二岁守寡终身。 歙县的贞节妇女,主要表现在为夫殉死、为夫守寡和“割脔疗亲”上。殉死的妇女,丈夫一死,就绝食而亡或上吊而死,有的吞金而殁,也有的饮砒、鸩毒药而逝。为夫守寡的,素衣素食,勤于女红,上侍公婆,下抚子女,无子者则过继侄儿抚养,寡居数十年而终。在今天歙县城乡,还可看到一些小脚寡妇,有的已近九十岁,守寡六十余年,清贫自守。至于“割脔疗亲”,就更惨苦了。在孝悌思想的支配下,做媳妇的在丈夫、公婆生病时,应“涤溺尝粪,吃疽疗亲”,媳妇割下腿上、臂上的肉,或割取指甲等,煎汤药侍奉给丈夫、公婆吃。“割脔疗亲”要忍受剧痛,有的还为此送了命。据民国《歙县志》统计,明清两代割股、臂、乳、指甲疗亲者达一百六十二人。如记载:“叶氏女,歙人,亲没鞠于叔母,后叔母有疾,昼夜拜叩,割股进之,遂愈。叶氏为亲割肱股者前后五人。”“吴邦妻巴氏,邦母徐氏病甚,医药无效。巴氏呼天以口咬左手割肉一片烹汤以进食姑,姑病遂愈。” 对公婆、丈夫的愚孝已到了如此惨烈的地步,不能不为之叹。当然,歙县节烈之风大盛,究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明清之际,歙县宗族势盛,义学普设,“十户之村,无废诵读;远山深谷,莫不有学有师。”这些县塾、私塾、书院请名儒讲学,灌输程朱理学,“明人伦,正风俗,崇孝悌,励廉耻”,千百年来,封建礼教潜移默化,影响颇深。 其次,郡守邑令大力褒奖贞节。《歙县志》上记载贞节妇女事迹后,大都附有郡守邑令或文人儒士的颂赞,如“邑令为作传”、“郡守给额贞寿门”、“邑令旌其门”、“郡守题其墓”、“监司郡守咸旌其贞”……这无疑导致妇女们争相仿效。 第三,祠堂族田的支持。歙县一带,明清时商贾甚众,足迹遍天下,户户藏金甚丰,这些徽商长期在外,尤其注重妇女的贞节。他们出资修建祠堂,购置族田,凡“节妇孤儿与出嫁守志”等,均可供衣食住行。这就在经济上资助了贞节习俗的流行。 第四,缙绅所起的卫道作用。歙县宋明清历代出了不少进士以及官职显赫的达官贵人,他们辞官返乡后,成为封建礼教的卫道士,以他们在乡里的威势褒贞节,斥贬不遵礼教者,如对改嫁者“加以戮辱,出不从正门,与必毋令近宅,至穴墙乞路,跣足蒙头,儿群且鼓掌掷瓦石随之”。 第五,历代女教书,如《列女传》等熏陶的作用。许多女子听讲列女传,暗中盟志效法。 这些名垂青史的贞女节妇,这一座座森严冷酷的牌坊,正是中国女性悲剧命运的见证。
第一部分:女性的屈辱与苦难贞节的内容(1)
所谓贞节,从秦汉以来,其含义不断变更,至清代,已狭义地专指两性关系中妇女应恪守的内容了。大致上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男女授受不亲”。男女之间,不论年龄,不论亲疏,即使在同一个家庭中,男女之间也绝不能互相触碰。“男女不同席”、“男女不杂坐”、“男女不同行”、“男女不同学”。也就是说,女子不能与男子一起吃饭,一起谈话,一起走路,一块读书,包括兄妹之间也是如此。女子不能偷看男子,更不得谈论男子。未婚女子不得随意步出闺房,甚至妻子不得与丈夫一起陪客人吃饭。据《吴越春秋》记载,吴国有个浣纱的女子,因伍子胥向她讨了点饭,就自以为失节,跳水自杀了。女子“第一守节,第二清贞,有女在室,莫出闺庭,有客在户,莫露声音”。甚至对不谙世事的幼女,也防范苛严。据姚叔祥《见只编》上卷,他曾称赞海瑞说:“海忠介公有五岁女,方啖饵,忠介问饵从谁与,女曰,僮某。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