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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节

图说中国女性-第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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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侯之妻是吕禄之女,梁王之妃仍是诸吕之女。吕后许嫁吕氏幼女,并实行婚后分封,使吕、刘二氏势力迅速扩张。  崇尚早婚,历代相传。然而,这种违背生理和心理规律的早婚,其弊端也是多种多样的。  首先,由于十几岁的少男少女身体尚未发育健全,早婚使寿命缩短,不少人年轻夭折。以东汉皇帝为例,寿命从十岁到二十岁的有三个人,二十岁到三十岁的有五人,寿命在四十岁以上的仅有两人。不少女子因过早生育而夭亡。同时,少男少女心理发育不成熟,难以担当父母重任,养育不好子女而导致婴幼儿早夭。历代也有过一些开明之士,给皇帝上书,认为世俗嫁娶过早,不知做父母之道,自然对子女教养知识甚少,儿童早夭,人口减少,因此主张三十而娶,二十而嫁,他们认为男子三十筋骨强健,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肉皮肤充盈,可为人母。但这并未能影响或改变崇尚早婚的习俗。  其次,早婚使身心发育未成熟的少男少女过早知道男女间的事,助长了淫风。在《汉书》本传中,记载有不少荒淫之事:燕王刘定私通父妾并使其生下一子,他又强夺弟妻为自己的妾,并且奸污了她的三个女儿。赵太子丹与亲姐及宫女乱淫。梁王立私通其姑园子。江都王建在其父易王薨后未葬之时,就奸淫了其父爱妾淖姬,又与妹妹徽臣淫乱,他还命令宫女裸体卧地,与羝羊及狗性交,打算让人与禽兽交配生子。还有齐王终古,他让其所宠之奴与妾及侍婢奸淫,他在一旁观看取乐。  这些少男少女深居宫中,做出无数荒淫无耻之事。同样,由于早婚早夭,留下不少尚处青少年时期的鳏夫寡妇,由此生出许多私通淫乱之事。就是在民间,要一些十六七岁的女子守一辈子寡也是不容易的,尽管倡导贞女节妇,但终不能制止寡居少女的私情。  再次,这种早婚,实际上已使中国女性的生理年龄失调,导致心理早衰。中国古代对女子生理研究的结论是:“女子七岁肾气盛,齿更发长。二七而天癸至,任脉充,太充盛,月事以时下,故有子。三七肾气平均,故真牙生而长极。四七筋骨强,发长极,身体盛壮。五七阳明脉衰,面始焦,发始堕。六七三阳脉衰于上,面皆焦,发始白,七七脉虚,太冲脉衰少,天癸竭,地道不通,故形坏而无子。” (《内经·素向》)按此说,女子十四岁至二十一岁间为最佳婚龄,而三十岁已是“面始焦,发始堕”,四十二岁的女子已处于衰老阶段了。一个女子,十三四岁就出嫁,侍奉公婆和丈夫,恪守妇道,掩掩藏藏做媳妇,十四五岁即生子为母,那么,三十来岁就当了婆婆或岳母,四十多岁已是祖母或外祖母了,六十岁左右已是四世同堂的曾祖母辈了。也就是说,由于早婚,中国女性失去了青春期,从幼童少女即进入妇人阶段,虽二三十岁和四十岁左右的女性仍是风姿绰约,充满女性活力的时期,然而,种种礼教规范、为人妻为人母为人媳的责任与操劳,以及四十来岁就列入了祖辈,都使女性心理过早衰老。长期以来,女性到了三四十岁,就从服饰打扮、礼仪交往以及兴趣愿望等方面过早进入“老年期”,自我封闭,适应所处身份,应有的青春活力和对美的追求都被视为异端。女性的性压抑以及心理负荷使中国女性的心理年龄大大缩短了。几千年来形成的女性心理早衰已根深蒂固,尤其是农家妇女,出嫁后,就把维护家庭安逸,侍奉丈夫公婆,抚育子女成人作为唯一的追求与希冀了。  此外,早婚还导致人口素质下降等弊病。当然,早婚的习俗不是孤立的,是与封建的婚姻关系紧紧相依的。


第二部分:女性的婚姻离婚(1)

  离婚,在周朝叫做“绝婚”。根据古代的婚姻是缔结两姓之好这样一个观念,离婚即断绝两姓情分,因此称为“绝婚”。而这又是属于男方的特权,女方提出离婚是没有的,也是不可能的,纵使夫妇感情不好,也只得容忍下去,叹息哭泣,别无反抗解脱之道。如《诗经》中有不少这样的诗句:  “子子不淑,云如之何。”  “不能我恤,反以我为仇。”  “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士也罔极,二三其德。”  女子没有离婚权,只能自哀自叹,自怨自恨。当时,离婚的内容只是女的被赶出夫家,所以又称之为“出”,男子可以任意出妻。《谷梁传》说:“夫者妻之天也。”丈夫既是妻子的天,如果对自己的丈夫服从得不如意,伺候得不周到,使夫家看不顺眼,得罪了“天”,那么男方轻而易举地把妻子逐出家门。  古时,虽然结婚礼仪颇为繁复,但离婚却十分自由、简单。贵族家庭里发生离婚事,只需男家派一个使臣到女家去,对女方家长说:“我们主人不善处理家事,不能和你家小姐长处一起侍奉祖庙。”女家主人说:“不,不,这是我从前没有把女儿教好,现在我一定从命。”使臣把女子出嫁时的嫁妆退给女家,就算了结。普通人家则男方派人告诉女家,要她们领回女儿就行了。离婚,成为男子的特权。  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休妻的“七出”之说。在《大戴礼记·本命》中的“七出”是这样的:(一)不顺父母;(二)无子;(三)多淫;(四)嫉妒心强;(五)有恶疾;(六)多嘴多舌;(七)盗窃。并为“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不顺父母”,即媳妇要依公婆的好恶而决定去留。《礼记·内则》中规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就是说,尽管夫妻感情很好,但公婆看不顺眼,仍然要休弃。  著名乐府诗《焦仲卿妻》中,焦仲卿的妻子刘兰芝,就是因为婆婆看不顺眼,逼迫儿子休妻:“阿母谓府吏:‘何乃太区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府吏长跪告:“伏惟启阿母,今若遣此妇,终老不复娶!’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小子无所畏,何敢助妇语!吾已失恩义,会不相从许!”一对恩爱夫妻,就这样活活被拆散。结果。刘兰芝誓不改嫁,投水而死,焦仲卿也自缢殉情。  宋朝诗人陆游,与妻子唐婉情深意笃,但是,唐氏受婆母虐待,并残忍地逼陆游休妻另娶。离异后,他们曾相逢于绍兴沈园。陆游眼望爱妻,欲语不得,怅然赋词:    红酥手,黄滕酒,满城春色宫墙柳。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鲛绡透。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莫,莫!    唐婉凄楚泪和:    世情薄,人情恶,雨送黄昏花易落。晓风干,泪痕残。欲笺心事,独语斜栏。难,难,难!人成各,今非昨,病魂尝似秋千索。角声寒,夜阑珊。怕人寻问,咽泪装欢。瞒,瞒,瞒!    类似夫妻恩爱,婆母看不顺眼而出妻的,历代都有。另外,也有公婆、丈夫均看不顺眼而被休弃回家的。  “无子”,按理说,未必就是女方的原因,也有可能是男子不育造成的,但是,千百年来,一直把无子看作是妇女的罪过。不管妻子何等贤惠,只要她不能为夫家延嗣香火,就可以休掉。唐代的慎氏,因婚后无子,被丈夫休弃,慨然登舟,作诗倾吐心中的怨愤:     当时心事已相关,雨散云飞一晌间。   便是孤帆从此去,不堪重上望夫山。    有的夫妇虽互相恩爱,但因为无子的原故,父母兄长要休,做丈夫的也无法挽留。商陵牧子的《别鹤操》中说:“将乘比翼兮隔天端!山川悠远兮路漫漫!揽衣不寐兮食忘餐!”  据说牧子娶妻数年而无子,他的父兄将为他休妻改娶。他妻子知道后,半夜里倚窗哀哭,牧子听了,心中悲伤,抚琴作了这首痛夫妇别离的歌。


第二部分:女性的婚姻离婚(2)

  有的女子自知“无子”应出,只有自悲自恨,虽留恋丈夫,也只得含怨抱屈被休出门,曹丕的《出妇赋》中说:    夫色衰而爱绝,信古今其有之;伤茕独之无恃,恨胤嗣之不滋。甘没身而同穴,终百年之常期。信无子而应出,自典礼之常度。悲谷风之不答,怨昔人之忽故!……    也有的女子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思想主导下,为了不使夫家断香火,主动要求被丈夫休掉。据西晋皇甫谧的《列女传》记载,沛人公孙去病结婚后没有儿子,他妻子悔疚无比,主动要求丈夫照“七出”规定把自己休弃。但公孙去病不肯出妻,于是,他妻子又要求他多娶几房小老婆,以期有后。  不过,许多生了儿子的妇女,也同样会被休弃。《孔丛子》上记载,战国人尹文子的妻子生了一个儿子,他左看右看总觉得面容不像自己,于是大发脾气,用棍子痛打妻儿一顿,把妻子休弃了事。  “嫉妒”,实际上,大多是指女子对丈夫纵欲的反抗。“妒”,是爱的极致,在平等的两性关系中,是合理的,是有一定的价值的,但在奴视女性的时代,“妒”是女性一种可怜的反抗,而且只能引起对方的反感,视为恶德。不论丈夫纳妾、狎妓还是宿娼,做妻子的不应有异议,若“妒”,则可以休妻。南北朝宋明帝时,尚书右丞荣彦远以善棋见亲,妇妒,伤其面。宋明帝说:“我为卿治之,何如?”彦远表示愿听从圣旨,当天傍晚,宋明帝赐药杀了彦远的妻子。又有记载,说有个叫刘休的,他的妻子反对他纳妾,宋明帝知道后,叫刘休的妾打刘休妻子二十大板,还叫刘休在后门开了个杂货店,命刘休妻子在店里卖扫帚之类的杂物,以此羞辱她。有的妇女因丈夫纳妾宿娼而心怀怨恨,言语稍有不慎,即被休弃,并被斥为恶妇。  “口多言”实质上也是对女子声辩是非曲直的剥夺。女子嫁到夫家,必须温顺贤淑,尽三从四德,没有发言的权利。宋朝有个叫李翠莲的女子,自小心直口快。嫁到张员外家后,因几次多言多语,惹得夫家大怒:“女人家须要温柔稳重,哪见过这样的长舌妇人!”执意休弃。这样被休的女子,父母也是深以为辱的。张翠莲虽然挑描刺绣,大裁小剪,浆洗缝联,劈柴担水样样勤快,终因夫家休弃,娘家不容而含怨到“明音寺”出家为尼了。做媳妇的,不论叔侄姑姨如何无理、刁难,均不得申诉,否则,会因“多口舌”,“离亲乱家”而被赶出门去。  至于“七出”之一的“盗窃”,则主要是限制妇女“蓄私货、私蓄、私产”而言的。因为婚姻既是两姓之合,且又带有买卖性质,自然不容许妇女蓄有私货,以在遭弃时带走,或偷偷接济娘家。  不可否认,“妒”而生恶的妇女,说三道四、挑拨离间、惹事生非的妇女以及不孝公婆、苛刻丈夫的妇女也不是没有,但是,丈夫若要休妻,易如反掌,即使没有触犯“七出”之规,也会遭到休弃。如汉人韩婴著的《韩诗外传》中说:“孟子既娶,将入私室,其妇袒而在内,孟子不悦,遂去不入,妇辞孟母而去。”孟子仅仅因为妻子在内室中的举止看不顺眼,就休弃了。又如孔子的弟子曾参,仅仅因为妻子有一次“蒸藜不熟”,即做饭有点夹生,就把妻子休弃了。此外,所谓的“不顺父母”  (或“不事舅姑”)也没有什么客观标准,全看公婆是否高兴。一些有名的孝子为了一丁点儿小事也可以休妻。南北朝时刘谳的妻子正氏在墙上钻孔挂鞋,墙上的土不慎落到刘谳母亲孔氏的床上,孔氏不悦,刘谳立即将妻子休出。《旧唐书》中记载:崔颢登进士有才而无行,娶妻择有貌者,稍不惬意即去之。晋文公重耳在十九年流亡期间,几乎每到一国,就要娶妻妾,但一离去,就弃之不理了。而女方如果提出背夫离异,便是违背纲常、有悖妇道的事,根本不为社会所容忍。唐律规定,妻子背夫逃离,处徒刑二年;明、清律杖一百,交丈夫另外卖嫁。若擅自逃离改嫁,唐、宋律处徒刑二年,明、清律处绞监候。反之,丈夫弃妻而逃,妻子必须等上三年,不归,然后告官府,方得正式离婚。  历代有不少妇女仅仅因为年老色衰,便被丈夫休弃,如顾况的《弃妇词》:    古人虽弃妇,弃妇有归处;今日妾辞君,辞君欲何去?本家零落尽,痛哭来时路!忆昔来嫁君,闻君甚周旋,及与同结发,值君适幽燕。孤魂托飞鸟,两眼如流泉。及至见君归,君归妾已老;物情弃衰残,新宠方妍好。    女子数年相守,盼得丈夫归,却被休弃。白居易的《妇人苦》中叹息:“生人莫作女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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