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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336-中国民办教育生存报告-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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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接管,还是掠夺?“文革”式接管

    1998年贾维茵已81岁了。同年4月15日,朝阳区教委突然下文,称根据北京市教委下达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实施细则》规定,校长年龄不得超过70岁。贾维茵担任校长年龄过大,应另推举一名校长。    
      正则中学推举了原在北京大峪中学从教多年的知名老教师吕月贞,作为校长继位人选上报区教委。“这个人非常地爱学生、爱学校,没有私心。”    
      但是区教委认为继位人选未经董事会推举,无效。    
      这时的董事会已经“名存实亡”,很多年都没有正式开过会,偶尔开会也只是谈谈教学问题。贾维茵的想法是,等到“六十条”出来后,打算重新组建董事会。以前的那个也没有报批,不过是学校有事大家商量商量。而且,按照学校的董事会章程,“董事任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延至五年到期可续聘,未接到续聘手续者即为终止董事身份”,很多董事的身份已经失去了。    
      贾维茵于是把这些情况向区教委做了报告。但是区教委坚持认为该“董事会”有效,并于1998年6月28日,区教委办公室主任郭宝库亲自召开了未经董事长贾维茵同意并参加的非常紧急“董事会”,原来的13名董事中只有5名参加了会议。会上,免去了贾维茵的董事长、校长等职务,任命姜化善为董事长。    
      1998年8月25日,正则中学的命运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郭宝库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大会,宣读了朝阳区教委签发的《关于临时接管私立正则中学的决定》以及相关文件。    
      这份接管决定上赫然写道:“私立正则中学校长贾维茵年龄已过80岁,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校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贾维茵不再适合担任校长职务,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我委于今年4月开始,连续三次下发通知,责成校董事会聘任一名符合校长任职条件的同志担任校长,而贾维茵对教委下发的决定至今没有执行。    
      “……在检查中发现该校存在严重问题。学校财务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校董事会内部纠纷严重,校内外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强烈……”    
      其中,“财务管理混乱”有三条“罪状”,一是“公款私存”。    
      “确实是有这么回事,但我当时不知道。”贾维茵回忆起当时的情景。那是放假之前开家长会,就开始收学杂费。那天收了60多万元。但星期六农村信用社不上班,下午四点后钱就送不出去了。会计很着急,这么多钱放在学校肯定不安全。他们决定先存在学校旁边的邮政储蓄所,但邮政所说只能接受私人的储蓄,以单位的名义不行。怎么办呢?他们就想了个“贾正则”的假名。到了星期一,他们就把钱转到了学校的银行账号上了。这就叫“公款私存”。    
      第二是“公款私借”。也有这么回事。那时学校里有现金存款,老师家里房子着了火,没办法,就向学校借,或是老师要买房借钱,贾维茵觉得这是为老师谋福利,通常让他们打个报告,规定分几个月还。反映到账面上,这些钱都还回来了。没想到这就变成了“公款私借”。    
      还有“打白条”。学校那时买东西,搞装修,有时候不能开发票,只好打白条。还有正则的名气大了,到春节时要到乡、村里拜年应酬,少不得要花点钱。还有暑假时组织学校老师出去旅游,住旅馆什么的。这些都成为日后的“罪状”。    
      接着,区教委派出工作组,以狂飙般的气势接管了学校的全部工作。    
      崔哲,在正则中学从事了四年的宿舍管理,亲眼目睹了接管过程。    
      “那天,他们来了十多个人,三四辆车,保安手里都拿着电棒,先去抢财务科,把办公室全部占领了,楼道里都安插了人。我觉得他们太可笑太无知太过分了!然后逼着让贾先生交公章,贾先生一受刺激就犯了脑血栓,正在输液呢,他们还逼供,让他交待。我们在旁边实在看不下去了,就说你们还有没有一点人性?!贾老那么大年纪了,身体又不好。双方差点打起来了,后来就被他们轰走了。跟‘文革’那会儿的镜头差不多,不顾你的死活。    
      “当时是1998年5月,刚收完学费,他们就把账本抢走了。来势汹汹,有的老师都被吓跑了,反正闹得挺激烈的。当时学校的教职员工有108人,90%都被开了,只剩下几个人,也是‘缓期执行’。他们就是以接管的名义,实际上是把学校给抢了。”    
      谈岂当时的情形,崔哲十分气愤:贾老毁家办学,以校为家,他们这样对他,真是不公!以前身体、思维什么都很好,经过这件事,身心都受到莫大打击。如果不讨回公道的话,太不公平!    
      灯光下的贾维茵默然坐着。在谈到接管情形时,他都沉默不语。这段经历对他来说是一种不堪触及的隐痛。    
      郄禄和从1994年到1998年暑假,一直在正则任教。他是正则的董事之一,也目击了接管场面。    
      “接管时我最奇怪的是,比那‘文革’还厉害。他们弄了那么多人,都带着电棒,把学校都把着。贾先生身体已不行了,门口那些兵像看犯人一样地看着他。按照规定你要接管就接管吧,有话好好说嘛,弄了这么多兵来,这叫什么呀!当时他们来时,学校正在上课。而且快高考了,家长还希望学校多给学生一些辅导。结果这么一来,弄得学校乱七八糟。”这位老教师唏嘘不已。    
      郄禄和还提及,接管时学校运转情况很正常,教学情况也不错,经常有学生在区、市得奖。他对贾维茵的评价是:工作上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生活上非常简朴。“文革”中挨斗、离婚,此后一直没有再婚。从1992年开始办学起,他就以校为家了。    
      由接管引发的纠纷一直在正则中学延续着。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接管工作组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执行公务,原来有工资,因此就不应该再拿“工资”。但是,接管人员一到正则中学,竟要求被接管对象给他们发放“工资”,其中工作组副组长郑月秀一个月就得发2000元。这是典型的以权侵权行为。当然,后来区教委自行制止了这种行为。    
      接管期间,作为工作组组长,郭宝库在会上公然说:“贾如果支持教委的工作,我们会考虑安排他以后的工作。否则,他只能身败名裂。”明显有人身攻击之嫌。    
      新校长孙菊生上任后,大面积进行了人事改组,给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波。孙一共带了8人进校,还有8名保安,弄得人心惶惶。从教务主任、会计、出纳、食堂管理人员和司机一律撤换。而许多职工和正则签订的合同并未到期,事前没有任何书面通知,说走就走。许多人敢怒而不敢言。    
      在这期间,贾维茵仍是私立正则中学的法人代表。这样一来,无论是接管工作组还是后来的新任校长,“名分”上都相当尴尬。贾维茵则视学校公章为生命,绝不撒手。至今,这枚私立正则中学的公章还躺在他家中的抽屉里。    
    


是接管,还是掠夺?告倒教委?!

    贾维茵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办学以来,正则中学无论在教学管理还是教学成绩上,均处于首都私立中学的领先地位,甚至一度超过了某些公立学校。怎么会落到被“接管”的地步?    
      他更不明白的是,那么多办垮的私立学校没有被“接管”,而总体收支状况良好的正则中学却遭此“厄运”,且没有任何审查批示。这种行政干预的法律依据何在?    
      1998年9月2日,贾维茵一纸诉状将朝阳区教委告上了法庭,状告朝阳区教委“行政行为违法”和“侵权”,并要求法庭撤销被告所有接管决定,确认被告接管期间实施的行为无效。    
      一审时贾维茵要求出庭,律师劝说他年纪大了,就不要出庭。其实三天前律师就知道结果了。但贾维茵不信,一定要出庭。    
      “到了法庭上,我就成了被告,郭宝库他们成了原告。法官问公款私存有没有?我说有,但是有原因的。可是不让你继续说话。接着问白条有没有?我说要求解释。法官说不能解释,有这回事就行了。10分钟以后,法官就判了我败诉。我当然不服。”    
      郄禄和也参加了一审,他的印象是:“法庭应该维护正义,但是从整个庭审来看,法院完全受朝阳区教委的操纵。休庭10分钟后,结果就拿出来了,毫无理由,我认为没有正义可言。法官不许我们的律师说话,一说话他就摆手不让说,就让对方说。所以,就没法让听众了解事实。”    
      双方争执的问题不仅在于正则中学是否存在朝阳区教委所指出的问题,焦点还集中在区教委是否具备作出“接管行为”的执法主体资格。    
      对此,正则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陈占民认为,正则中学于1992年6月向朝阳区教委报批,最终由市教育局审查批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54条规定,只有审批机关才有权对教育机构采取接管行为,因此,我们认为朝阳区教委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但是,郭宝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依据《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朝阳区教育局对区内7所民办性质的中小学、幼儿园有属地管理权,接管行为符合规定要求。而且,区教委在对正则中学临时接管之前,曾向北京市教育局请示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针对这种说法,原告方坚持认为,《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时间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之前,两者解释不同时,应以后者为标准。另外,接管权是不能随意转移的,同意批复和委托授权是两回事。    
      同年12月22日,这起全国首例由教委接管私立学校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以正则中学败诉而告终。    
      接着,就有媒体就此发表评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所以说,投资办学即是投资公益事业,其财产是属于社会的,学校也不是投资者个人的。私立学校虽是个人出资兴办的,但私立并不等于私有。……它不仅是对此类案件的一个有益尝试,更标志着我国对私立学校的管理已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与此同时,官司败诉在社会上激起了强烈的反响。    
      许多学生为贾先生的办学精神所感佩,更为他抱不平,准备罢课、游行,被贾先生及时制止了。    
      一些民办学校创办者、校长则在担心,是不是国家政策又变了?是不是不主张私人办学了?    
      在此期间,一桩轰动了全国民办教育界的官司在拖了长达两年之后终于有了结局。1996年8月至1998年9月15日,新疆联合职业专科学校以其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为由,状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案,终于在多方协调下,庭外和解了,联合职专学校性质得以恢复。    
      这无疑传递给一个信号:民办教育的自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日益觉醒,已经敢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关于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营利性与回报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浮出水面。有业内人士对此提出疑问,虽然教育事业属公益事业,积累只能用于教育再投入,可是,如何激励和保障举办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当时依据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的许多规定属粗线条性质,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迅猛势头。    
      败诉的结论让贾维茵深受打击。办学至今,他从来没把学校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一有所积累就很快投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何以被扣上“把私立当成私有”的帽子呢?六年来,学校在发展,但他个人是一文不名。学校给他开的工资是每月2000元,交际费2000元,每月就拿4000元钱。有一次在怀柔开会时,学校老师都提议给他买套房子,说他年纪大了,还住在学校那么小的地方。后来回校就打了报告,建议给他拨30万买房,让他批。贾维茵批的是:“古人云,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现在学校还在发展中,连校舍都没有。我个人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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