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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新订人间词话 广人间词话-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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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一笔。谢氏自称此语得之“神助”,也象古代那位神
于剑术的“越女”对越王说的:“妾非受于人也,而忽自有之”。(《吴
越春秋》卷九)以自然求诸自然,见出诗人心灵的无限自由,完全合于
所谓“无目的的合目的性”的形式,此其所以为“佳”,为万古常“新”。
即此便是“自然”。
王氏所标举的“无我之境”,实亦可称“最自然”之境。此境来自
天才诗人的“自然之眼”,既妙解自然(包括人)本身之所欲言,又以”
自然之舌”表出之,其中一片“天机”流行。清刘熙载称:“无为之境,
书家最不易到,如到便是达天”;“大白诗、东坡文,俱有‘空山无人,
水流花开’之意”。(《游艺约言》)刘氏“无为之境”已与“无我之
境”甚相接近,所谓“达天”亦含庄子“以天合天”之意,“天”即自
然。刘氏讲“无思无为”,“逸情云上”;王氏讲“以物观物”,“静
中得之”,两者颇相一致。而“空山无人,水流花开”(无为之境),
试与王氏所举“寒波淡淡起,白鸟悠悠下”(无我之境)比,二者亦契
合无间。
“美永远不能了解它自己。”(歌德语)“从来尤物美不自知。”
(李渔语)一切属于“最自然”的艺术作品,殆莫不证明如此。
一般地讲,任何一种文学样式总有个从“自然化”转入“雅化”的
发展过程。在这当中,“美”的领域、深度及多样化,无疑会有所增拓,
但在“妙造自然”上则不能不付出一定的代价。所谓“词至北宋而大,
至南宋而深”,所谓“北宋词用密亦疏,用隐亦亮,用沉亦快,用细亦
阔,用精亦浑;南宋只是掉转过来”:都无非说一个从“自然化”、比
较“自然化”到“雅化”、更高的“雅比”的大体演变。
依叔本华,“自然化”与“雅化”的重要区分之一,在于前者用一
种“客观的精神”来处理自然,以便让自然的内在本性获得尽可能清晰
的自由的充分的显示;后者则往往掺杂某种“主观的精神”,并把它强
加在自然客体上,因而自然的“真正面目”的展示,常常蒙受一定的影
响。
叔本华谈及自然美时,曾以中国或英国的花园同古代法国的花园相
比。他认定:前者“是以一种客观的精神设计出来的”,它“尽可能地
隐藏人工,所以它显得似乎自然业已在这儿自由地活动了”。不论在“树
与灌木”或者“山与瀑布”等等之中,“自然自己的内在本性”得到了
“最清晰”与“最纯粹的表现”。相反,后者的设计却用的是“主观的
精伸”,“仅仅花园所有者的意志是被反映出来了”,它以这种意志“取
代了自然的种种理念”,诸如“剪得整整齐齐的篱笆,被修成种种形状
的树,笔直的小径,弯成拱形的林荫大道等等”。(叔书,三,175)两
种花园,因处理的精神和方式不同,而“自然”在其中,或者得到“自
由”,或者有似被役使,前者“自然化”,后者“雅化”。王氏虽也有
“以奴仆命风月”之说,但主要地倾向前者则是没有疑义的。
(三)重客观(就审美观照看)
这个“客观”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指诗人本身的“客观性”或者“客观的精神”。
王氏云:“原夫文学之所以有意境者,以其能观也。”(《人间词
乙稿序》)“能观”者,诗人在对某种客体的直接观照中,能够形成一
种如前所述的“审美的领悟”(叔书,三,129),而意境即孕育其中。
在这当中,审美主体发生一种微妙的变化,一种“自身否定”(叔书,
三,126),即由现实的“我”转变为一个“认识的纯粹主体”。此仲“自
身否定”或“无我”心境的出现,如前所述,乃是“须臾之物”。它“不
能存在于我们的选择之中”(叔书,三,126),其间对一定客观因素之
倚赖的程度是相当大的。
此际的诗人业已成为“纯客观的直觉的观照者”,或者照亮事物真
正面目的“一面纯净的镜子”,他的感情进入了一种“净化”状态,惟
独在这时,“在他的意识中,客观的世界有它的存在,因之,他就是万
物,当他观照它们的时候”。(叔书,三,132)意即,他的意识——“镜
子”中,除了“万物”的“图画”(表象)之外。什么也没有了。即此便
是所谓“以物观物”。“何方可化身千亿,一树梅花一放翁”,放翁妙
想,似司借以解释,“化身千亿”者,“我”已转变为“万物”:一“梅”
一“翁”,则“不知何者为我,何者为物”。
这种对审美客体的“客观的静观”,导引诗人进入“无意志”也即
“无痛苦的境界”。于是“纯客观观照的状况是,自始至终给与愉快”
(叔书,三,128),而且是“美感的愉快”,王氏称之为“决非南面玉
之所能易”的“无限之快乐”。
第二、这个“客观”又指审美容体本身之客观的“内在本性”。
如前所述,审美客体的“理念”只能通过诗人的观照而被领悟,诗
人以自己的“理想”与以“深邃之感情”为基础的“想象”,对客体予
以“补助”“生发”,使其理念获得充分的显现。王氏云:“叶上初阳
干宿雨,水面清圆,——风荷举’,此真能得荷之神理者”;“‘细雨
湿流光’,? 。能摄春草之魂者”。这里是两幅“摹写物态,曲尽其妙”
的图画:前者,风荷映日,得“亭亭”之致,比之“荷花落日红酣”(王
安石),以清稳胜;后者,芳草流光,呈“绵绵”之势,比之”‘满地
斜阳,翠色和烟老”(梅圣俞),以流丽胜。这两幅?“图画”各从一”
定测面代表了各自的族类,充分体现了荷与春草的内在本质力量。王氏
称之为“神理”与“魂”,叔氏谓之“理念”,即此便是诗的审美境界。
王氏《蝶恋花》“落落盘根”下片云:”溪上平冈千叠翠。万树亭
亭,争作拏云势,总为自家生意遂,人间爱道为渠媚。”意谓,审美客
体本身仿佛有其力“争”“自家生意遂”之“势”,这属于客观存在于
客体的美或崇高的原质及其升华的可能性,它是“自在自为的”,初不
以此求“媚”于人。在王氏看,这才是“能观”的最基本的内容。
随着诗人对审美客体之领悟的程度不同,所取的侧面不一,在同一
客体上,可以出现多样的美的形式,以及内容方面种种深浅、高下、厚
薄的差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王氏谓:诗人“所观者即其所畜者”(《此
君轩记》)。诗人在自然人生中所能“观”出的东西,达到何种深度,
他在艺术中所再现出的东西,也就只能达到这样的深度,这跟诗人本身
的“客观性”的程度密切相关。王氏所谓“主观之诗人”与“客观之诗
人”,乃是就抒情体裁与叙事体裁这两大类型诗歌而作的相应的大体区
分,而具备更多的“客观性”的要求,对这两类诗人却都完全适用,井
无例外。故知“一切境界无不为诗人设,世无诗人,即无此种境界”,
只是就审美观照的能力而言,或者就观照者本身是否具有“客观性”而
言,而决不意味着境界只是诗人主观的产物。辨明这一点,极为重要。
按照叔本华的体系,世界万象不过是那个统一的“意志”之客观化。
故就“意志世界”言(本体论),并无主体客体之分。而对人的认识而
言(认识论),这才出现所谓“表象世界”:“整个的世界仅仅是关系
到主体的客体,一个感知者的感知,一言以蔽之,表象。”故叔本华宣
称:“世界是我的表象。”,叔书,一,3)他一方面把康德的“物自体”
纳入他自己的“唯意志论”体系,而称:“一切表象,不管瞩哪一类,
一切客体,都是现象的存在,惟独意志是一个物自体。”(叔书,一,
142)另一方面,他又运用柏拉图的“理念”来修补康德的“物自体”不
可知论。他将理念置于“个别事物”与“意志”之间,而加以改造。意
志是物自体:个别事物为意志之不完全的客观化;理念则为“意志之完
全的客观化”,即代表某一事物族类的“永恒的形式”,“根据自然法
则显示自己本身的那种普遍的力量”(叔书,一,219)或“本质力量”。
诗人凭借直觉与审美的领悟,看出某一客体之族类的理念的充分显现,
这就意味着到达这一客体的“内在本性”或“本质力量”的认识,也即
到达“意志——物自体”的认识了。而这种认识却是高度客观的。诗人
的“智力”挣脱意志奴役而获得“自由”,故能客观;常人在一般情况
下则无此“自由”,故多主观。此就认识的主体而言。
至于认识的客体,叔氏也并未把“世界是我的表象”这句断言绝对
化。他将这句话跟“诸现象呈现它们自己于时间和空间中”等同起来(因
为在他看,时空仅仅存在于“我”的脑中)。他承认:“被观照的客体
必定是某种‘自在’的东西,而不仅仅是某种‘为他’的东西。”因为
“否则它就将完完全全地成为观念,而我们也将表现为一种绝对的理想
主义,归根结蒂,即理论上的唯我主义,随这种唯我主义一道,一切实
在都消失,世界不过是一个主观的幻影而已”。(叔书,二,402)意似
谓,倘真如此,现象世界的本性(真理)也就无所用其认识了。(按,
此处正显示了叔氏体系中客观唯心论与主观唯心论之间的矛盾)正是基
于“物自体”——“意志”之罕有的可认识性,他把被观照的客体放在
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叔本华云:“在一切认识中,被认识者是第一的
和本质的,而不是认识者。”两者的关系“就象发光之于反射光的物体
一样”。(叔书,二,412—413)
王氏概括叔本华的认识论,而称:“一切事物,由叔本华氏观之,
实有经验的观念性(按,就世界事物之为认识者——人在主观感知形式
即时空中的表象而言),而有超绝的实在性(按,就世界事物——作为
先天“意志”之客观化——亦有其自在的存在的一面,其本性亦可以在
超时空的纯客观观照中得到认识而言)者也。故叔本华之知识论,自一
方面观之,则为观念论;自他方面观之,则又为实在论。”(《叔本华
之哲学及其教育学说》)对叔本华意志本体论,王氏作了某些怀疑和否
定,虽然远非彻底。对其“理念”之认识说,王氏则似吸收较多,但有
阐发,有增拓,境界说即属如此。王氏自称“所尤惬心者则在叔本华之
知识论”,主要即指后者而言。如叔本华在谈及叙事诗、戏剧时说过:
诗人的“各种人物性格描写得越是正确,越是严格地遵循自然的法则,
那么他的名声也就越伟大;所以莎士比亚就矗立在高峰之上了”。(叔
书,三,38—39)此即他的认识论在文学上的应用,其重视客观的态度
是很明显的。
(四)讲再观(就艺术创作看)
王氏云:“天才者出,以其所观于自然人生中者,复现(按,再现)
之于美术(按,文学艺术)中”。(《红楼梦评论》)此就整个文学艺
术而言;又云:“诗歌者,描写(自然及)人生者也”(《屈子文学之
精神》);“诗歌之所写者,人生之实念按,理念),故吾人于诗歌中
可得人生完全之知识”《叔本华之哲学及其教育学说》),此就诗歌之
特质而言。以上三个定义,其中一、三本于叔本华,其二本于席勒而加
以扩大。持此以与《词话》中“能写真景物真感情者谓之有境界”比,
其基本精神原属一致,即均重在对自然人生及其理念之观照与再现。
王氏认定,“古代之诗所描写者,特人生之主观的方面,而对人生
之客观的方面及纯处于客观界之自然,断不能以全力注之也”。其时“诗
歌之题目皆以描写自己之感情为主;其写景物也,亦必以自己深邃之感
情为之素地,而始得于特别(按,个别,下同)之境遇中,用特别之眼
观之”。(《屈子文学之精神》)这个“古代”指的是“建安以前”。
以建安为分界,我国古代诗始从“以描写自己之感情为主”,扩而及于
“人生之客观的方面及纯处于客观界之自然”。他肯定古代诗的这一历
史发展的进化现象。(试与韩愈、白居易诸人对六朝诗作的讥评,如“众
作等蝉噪”、“率不过嘲风雪、弄花草而已”之类相较,观点迥异)显
然,建安以前的古诗重在主观感情的抒发,景物一般不作为审美观照的
直接对象,而只是抒情的某种背景和陪衬而已,故一般地讲,“表现”
重于“再现”。即如《三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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