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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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大批官员的主要来源是科举。唐代已经实行科举,但被门阀贵族操纵,取士很少。北宋初,门阀制度不再存在,科举向文人广泛开放,只要文章合格,不分门第、乡里,都可录取。宋太祖时取士较严,如九六一年,录取进士十一人,九六三、九六四年都只八人。宋太宗时,逐渐增多。一科进士可多到三、四百人,诸科多到七、八西人。九八三年进士和诸科又各分为:“及第”、“同出身”两等(后改为“及第”、“出身”、“同出身”三等)。考试得中即按不同等第派作大小不同的官。九 六二年朝廷下令:考试及第不准对考宫称师门或自称门生,以防止形成宗派。九七三年,进士考试下第者控诉考官取士有人情,宋太祖召见下第和及第者若干人,重新考试诗赋,亲自阅卷。从此定为制度,进士及第都要经过皇帝亲自“殿试”考选。宋太宗时,殿试后并在殿前“唱名”,由皇帝“赐及第”。取士权也集中于皇帝了。
宋朝通过科举,吸收大批文人来维护它的统治。文人们考试得中,就可以取得政权、财权以至兵权。因此都埋头作诗赋(进士科以诗赋取士),争取得个官,老死不止。宋太祖时,连续考十五场不中的,有一百多人。太祖下诏,说这些人“困顿风尘,潦倒场屋,学固不讲,业亦难专”,作为“特恩”,特赐本科出身。此后考试多次不中的,也可特赐,叫作“特奏名”。文人们更加争先恐后地应试争官,无所不用其极。宋太宗时,孟州文士张雨光因考试不合格,急得在街上纵酒大骂,指斥朝廷。太宗大怒,把他斩首。九八八年,翰林学士礼部侍郎宋白知贡举,取士较严,只放进士二十八人,诸科一百人。出榜后,下第者群起吵闹,要求另考。太宗复试,又取进士及诸科共达七百余人。宋太祖、太宗实行科举制度的结果,使朝廷掌握了用人的大权,也使官僚机构越来越庞大了。
宋王朝建立起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成功地防止了地方割据势力的复辟,但同时也形成庞大的国家机 器,加强了对农民群众的统治和赋税剥夺。
(三)社会阶级关系和赋税制度
唐朝中期以来,土地占有方式和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都在不断变动。宋朝建国后,订立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两类。乡村中所谓主户和客户,已不再是依据土著和客籍,而是以土地资产的有无来划分。主客户户籍的制定正是反映着剥削形态的变化。
上三等主户——主户,是占有土地和资产而负担税役的人户。依据占有多少的不同,又分为五等。宋朝规定每三年修造一次丁产簿(又称五等簿),记载各等主户的资产和丁男数目,作为征收赋税和科派力役的依据。一等户是占有土地几十顷上百顷,至少也有地几顷的大地主。二、三等户是占田较少的中、小地主。上三等户习惯上都叫做“上户”,是宋代乡村的地主阶级。
下户——主户中的四、五等户,习惯上又叫下户或贫下户。四等户有资产四、五十贯,一般是汉有少量田地的自耕农。五等户只有更少的田地甚至全无田地。他们很多是半自耕农。一些没有产业的贫民也被列入五等户纳税,称无产税户。
客户——客户中,除少数侨寓外地的小工商,主要是乡村的佃农。他们全无田地,主要依靠租种地主的田地为生。宋朝编入户籍,成为国家的编户,交纳身丁税和负担徭役。
宋代的主客户状况,各地区存在着一些差异。唐末裘甫、黄巢领导的农民起义,在一些地区消灭了大批的大地主。贵族、地主的部曲、奴婢得到解放,因而出现了大量的耕种无主田地或开垦荒田的自耕农和由原来的部曲转化的佃农。唐末五代时期,地主豪强的残酷压榨,又有不少自耕农破产,沦为佃户。在五代军阀混战和辽兵南侵期间,北方的农民也有不少逃往南方,成为佃客。由于这些历史的因素,宋朝初年,各个地区呈现出很不平衡的状态。具有显著特点的地区,如河北路,唐天宝时的河北道近一百五十万户,宋太宗时下降为六十万户,其中客户占三分之一。户口的大幅度下降,显然是辽兵南侵和军阀混战的结果。东南五路和广南东、西路地区,大致相当唐代江南、岭南二道,户数超过唐天宝时的两倍,成为人口最为集中的地区。两浙路、江南东路生产最为发展,客户只占五分之一左右,自耕农的比例很大。梓州、夔州、利州各路五代时是蜀国统治区,战乱较少,北方农民相继逃来作佃客,客户的比例占到总户数的十分之五到十分之七,同时也就成为五代宋初地主对客户压榨最为酷烈的地带。荆湖南北路、福建路也都是客户较多的地区,占总户数约一半左石。
一、土地占有和农民状况
官田——唐朝前期,在一些地区实行均田法,计口授田。所授田地,名义上是朝廷所有的官田,依租庸调法收取租税。唐朝中期以后,门阀世族势力削弱,地主加紧兼并庄田,官田多被地主豪族占去或者废弃荒芜。北宋的官田有官庄、屯田、营田三种。屯田和营田是兵士驻地的屯垦。官庄大多是荒废的无主田地,农民垦种后,朝廷收取租赋。在宋朝土地占有形式中,官田不再占有重要的地位。
官员占田——唐代贵族官僚,按照品级,领受永业出,世代占有。自一品至九品,占有一万亩到二百亩不等的田地。唐中期以后,这种制度逐渐废弃。唐朝官员又有职分田(一千二百亩至二百亩不等),五代时罢废。未初,无职田制。宋代官员大量占有田地,主要是以剥削所得自行购置田产,不再有以官级占田的特权,也不再有占田数量的限制。宋太祖曾劝说石守信解除兵权,购置田地享乐,就是当时土地占有制度的一个事例。
地主庄田——唐代中期以来,地主占有大片田地,形成庄田。宋代地主的庄田,更加普遍地发展。大地主在庄上建房居住,形成庄院。所谓“浮客”的佃户也寄住在地主的庄上。一个庄形成一个作为自然经济单位的村落。宋代文献中记录有某家庄,庄名也就是村 名和地名。如汜县(汜音似sì)李诚庄方圆十里,中贯河道,地极肥沃,有佃户百家。庄主李诚,是宋太祖时汜县的酒务官。雍州地主王纬,也占有良田数百顷,庄内建造宏丽的宅第。地主的庄田遍布各地。宋朝有统计数学的租赋田,除自耕农所仅有的小块土地,主要就是地主的庄田。
宋朝官员可以随意购置田产成为大小地主,地主通过科举也可以成为大小官员。官员、地主合为一体,占据有全国大部分的土地。自耕农的田地,一户多不过几十亩,少只有三五亩。宋太宗时,就有人指出:富人有着看不到边的田,穷人没有锥子尖的一点地。(“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太宗对近臣说:“杜绝兼并,抑制游情,前世难以做到的事情,朕(皇帝自称。音振zhèn)应该努力去实行。”这说明太宗已经觉察到了地主兼并土地的严重性。这种状况一天天地在发展,皇室、贵族、官僚、地主兼并越来越多的田地。
地主占有土地,以租佃方式剥削佃农,是宋代地主对农民的主要的剥削形态。农民阶级主要是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和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半自耕农。他们都遭受着地主阶级的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但具体状况又各有一些不同。
佃农佃农即农村中的“客户”,又叫“佃客”、“浮客”,自己完全没有土地,租种地主的土地耕种,是农民中最贫苦的部分。一家大地主可有佃客几百户。两川一带的大地主甚至可有数千户。佃农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被紧紧地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
地租剥削——唐代中期,陆蛰(音志zhì)的奏议中曾经提到过地主私家收租的情况,上等田每亩收一石,中等田收五斗。地租是地主占有土地剥削佃农的主要手段。宋初通行的剥削方法是分成收租。地租率一般都占收获的五成以上。少数佃户自有耕牛,称“牛客”。相当多的佃客是“小客”,即没有自己的耕牛或农具,向地主租用,又要加租。另有一种定额租制,由地主规定定额的租米。采用这种剥削方法的地主,不需直接指挥和监督佃客生产,佃客对生产有较多的支配仅,但地主可以随时增加租额。分成租和定额租,形式有所不同。地主对佃农的地租剥削,总是残酷的。
高利贷剥削——伴随着租佃制关系的发展,地主放高利贷成为重要的剥削手段。佃农交租后,所余无几,就只有向地主借债过活。地主借出粮或钱,要剥削两倍到三倍的利息,甚至还要农民的子女去做“佣质”当抵押,实际是做无偿的佣仆。农民冬春借粮,指夏麦偿还。夏麦还了债,春秋再借粮,指冬禾偿还。收成还债甚至还不足,无法交租,再把欠租作为借债加利。这样,农民年年要借债,永远还不清。高利贷象是一副枷锁,把农民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世世代代无法挣脱。在宋代社会经济中,高利贷剥削日益成为极为突出,极为严重的问题。
地主用地租和高利贷剥削、束缚着佃农,而且还可以用“换佃”的办法相威胁,加重盘剥。佃农却不能随意离开地主的土地。
在宋代农民中,佃农受压榨最深,反抗性也最强。在农民阶级反抗地主阶级的斗争中,佃农始终是基本力量。
自耕农、率自耕农农民中还有大量的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现存北宋户籍的统计数字,乡村主户中的四、五等户即贫下户,与客户的数目约略相当。但事实上他们当中有相当多的是兼作佃农的半自耕农,甚至完全是佃农。这是因为:(一)北宋王朝为了榨取农民的赋税,租佃地主日地的半自耕农,虽然只有很少的土地,仍编入主户。第五等户中,大量的是半自耕农。(二)自耕农把土地卖给地主,沦为佃农后,却不能立即注销田产,改变户籍。“产去而税存”。这种状况,虽然不占太大的比例,但随着地主兼并土地和自耕农破产,也在逐渐增多。
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不向地主交租,却要对官府负担繁重的赋税和徭役,处境也很艰苦。自耕农、半自耕农靠耕种自己的小块土地,不能供给衣食,又不得不向地主借贷,遭受高利贷的严酷盆剥,最后只有陷于破产,仅有的土地也被地主吞并了去,沦为佃客。
佃农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受到残酷剥削,无法生活下去,只有在耕种之余,“营求”副业作生计。山区靠漆楮(音楚chǔ)竹木,河湖地带靠蒲苇荷芡(音欠qìan)或捉捕鱼虾。但这条生路,往往又要遭到宫府的剥夺,迫使他们无以为生,只有起来反抗。自耕农、半自耕农在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中,也是重要的力量。
奴婢唐代贵族奴役着大批的奴婢、仆隶,甚至自己设置手工业作坊,由奴婢们生产贵族需用的产品。宋代仍有一定数量的奴婢,但主要是用于地主官僚的家内服役,不再从事生产。
二、赋税和徭役
广大农民不但遭受着地主的地租、高利贷剥削,而且还要负担宋王朝的各种赋税,并被迫从事无偿的劳役。宋王朝规定了苛刻的赋税、徭役制度,向广大自耕农和佃农实行直接的剥夺,以养活大批的官吏和军队。
苛刻的赋税剥削宋朝的赋税,沿用唐朝中期以来的两税的名称,有夏、秋二税。但宋二税已不同于合租、庸、调为一的唐两税,而是专指田税。二税以外,另有身丁税、各种杂税和徭役。宋朝制度规定的赋税,有如下几项:身丁税——男子二十岁为丁,六十岁为老。二十至六十的男子,都要交纳身丁钱(或米、绢)。佃客编人户籍作客户,也要和主户一例交纳身丁钱。不过,这种身丁税只是在南方地区实行。税额也各地不同。宋初,漳州每丁纳八斗八升,泉州纳七斗五升。
田税(二税)——北来田税,法令规定是向土地所有者按亩收税。每年夏、秋各收税一次,又叫“夏税秋茵”。秋苗或秋税,是在每年秋收后按亩征收粮食。北方各地,大致是中等田每亩收获一石,输官税一斗。宋太宗灭吴越后,命王方蛰到两浙整顿税制。旧制每亩田税三斗,王方贽依北方制度即所谓“天下之通法”,改为一斗。但江南、福建等地仍沿旧制,亩税三斗。大抵宋代伙税并不依实际产量抽成,而按亩定额征收。各地历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