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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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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宗戊北汉、辽朝,都是领兵亲征,临阵指挥。太宗对宰相们说:“五代承袭唐季丧乱之后,权在方镇,征伐不由朝廷,所以享国不久。太祖竭力挽救这个弊病,我做皇帝,也总在考虑这事”。宋太祖、太宗一直在尽力摧毁方镇擅权割据的旧制,经过两朝的逐步改革,全国军队的精锐都集中在禁军,而禁军的选练、建置、驻守、出征、行军、作战等一切权力都集中于皇帝了。
  宋太祖即位的次年,就相继解除后周将领慕容延别、韩令坤等人统领禁军的兵权,出为地方节度使。经过兵制的改革,地方兵权归各州,节度使成为无权的虚衔。九六三年,宋太祖开始用文臣管州事。当时,后周拥州兵割据的异姓王和带相印的大藩仍有数十人。宋太祖或借故把他们调迁,或遥领他职,或在他们死亡时不再使子孙裘职,逐步任命新的文臣来代替旧的武将。
  宋太祖对赵普说:“我现在用儒臣百余人分治各藩,纵使都去贪污,(为害)也不及一个武将。”宋太祖从消灭藩镇割据的角度,认为文臣比武将为害百不及一,从此军中多用文臣。统一各国后,太宗继续实行这个方针,逐渐成为定制,并利用内臣即宦官领兵或充监军,以挟制将帅。九八七年又正式下诏:“文臣中有武略知兵者,许换秩”。文臣换充武将,武将调离军职,从而进一步堵塞了军阀割据的道路。
  在中国封建时代的历史上,秦朝和隋朝统一后,都曾用收缴、销毁武器作为巩固统治的一个办法。宋太祖没有专从武器方面着眼,而是亲自掌握禁军,对军事制度逐步加以改革。相沿百余年之久的军阀割据,一变而为高度的中央集权。这一重大改革的完成,对于巩固国家的统一,作用是显著的。但宋王朝也由此掌握了一支庞大的军队,加强了对农民的镇压。
二、地方官制
  宋代官制,承袭唐、五代制度,但从制止割据、集权中央的目的着眼,也作了重要的改革。唐代地方分州(府)、县两级,另设“道”为监察区域。宋朝改为路、州(府、军、监)、县制,但对州一级严密控制,权力集中在中央。
  监司——宋初在各地用兵,设诸州水陆计度转运使,主管军需粮饷等事。统一后,转运使成为总管各路财赋的官员,又命京宫为转运判官。唐玄宗时,全国分十五道,各道设采访使。宋太宗至道三年(九九七年),改道为路。全国分为十五路(京东路、京西路、河北路、河东路、陕西路、淮南路、江南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两浙路、福建路、西川路、峡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转运使、副使、转运判官成为朝廷特命的路一级的常设官员,主要管领所属州郡的水陆转运和财政税收,其后权力扩大,有时也兼管刑法和民事。宋太宗并规定各地转运使要轮流到京师,把当地情况报告给朝廷。又设安抚使,由本路最重要的一州的知州兼任,主管一路的军政,兼管民政和司法、财政。真宗时,为分割转运使的职权,又设提点刑狱公事、判官,主管一路的司法,兼荐举官员。转运使、安抚使、提点刑狱各设官衙,转运使司俗称漕司,安抚使司俗称帅司,提点刑狱司俗称宪司,总称“监司”。监司剥夺了节度使的财权和兵权、司法权,号称“外台”,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寄”,权任颇重。
  州县官——唐末五代时,各地节度使割据一方,兼领数州,称为“支郡”。宋朝统一过程中,逐步取消支郡,各州直属京师。九六三年,宋太祖平湖南,下令潭州、朗州等州直属朝廷,州官可直接向朝廷奏事。宋太宗时,右拾遗李瀚建议,节度领支郡,多叫亲信掌管关市,不便于商贾流通货物;不使有所统辖,以分方面之权,是尊崇王室,强干弱枝的办法。太宗采李瀚建议,九七七年诏令后周旧地邠(音宾bīn)、宁、泾、原等三十九州,全部直属京师。从此不再有支郡,全国各州都直辖于朝廷。
  宋朝仍保留节度使名号,但和唐、五代的节度使,全然不同。马端临《文献通考》说:宋初,节度使名号用来礼遇宗室外戚,功臣故老和宰相罢政,出守外地,加节度使的职衔,叫做“使相”。节度使成为“无职掌”的虚衔,地方军、政实权都归于本州。宋朝直接派出朝官管理州郡事,称“知(管)军州事”,简称知州(府称知府)。知州多用文人,并可经常调换。宋太祖问赵普:“唐室祸源,在诸侯难制,如何改革?”赵普回答说:“列郡用京官权知,三年一换,就没有什么可虑。”知州不用武将,又不使常任,难制的祸源,算是可以堵塞了。
  宋太祖又在各州设通判官,来进一步堵塞祸源。通判由朝廷直接派遣,既不是知州的副职,又不是属官,但有权与知州共同处理州事,并监督知州的行动,随时向朝廷奏报,因此通判又称监州。宋太祖平荆湖,灭后蜀,各国旧官继续做知州,派通判同领州事。九六六年,诏令荆湖、西蜀州郡官,事无大小,都要与通判共同裁处。此后,通判制逐渐成为普遍全国的定制,各州行文,必须知州和通判联署。通判有朝廷特命,与知州往往不和。知州与通判互相牵制,都无法专权。
  五代时,权在藩镇,地方县令多“龌龊无能”,只知道“诛求刻剥”,“秽迹万状”。宋太祖任命朝官知县事,朝廷直接控制县政权,从基层来削弱州镇。后周旧将天雄军节度使符彦卿自周世宗时久镇大名府,宋初专横一方。九六三年,宋太祖任命朝官大理正(司法机构大理寺官)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蒙知永济县,于继徽知临清县。其后,又命右赞善大夫周渭知永济。符彦卿郊迎,周渭只在马上拱揖,不向彦卿屈服。县中有盗伤人,周渭捕获斩首,不再送府,符彦卿无可如何(九六九年,符彦卿移镇凤翔,又被罢免)。宋朝中央的权力一直控制到县一级,州镇不能专横了。
  财政官——早自唐朝天宝以来,方镇拥兵割据,占有地方财赋,名日“留使”、“留州”,以上供名义上交朝廷者甚少。方镇又直接控制各地场院,厚敛取利。财政分在各镇,是方镇强大、朝廷衰弱的又一个原因。九六四年,宋太祖下令各州,从今年起,每年所收的民租和管榷(专卖。榷音却què)收入,除地方支用外,钱帛之类都要全部运送京师。次年三月,重申各州除度支经费外,全送京师,不得占留。四月,又派朝官十八人分往各地,收受民间租税。宋太宗时派朝官驻各州监督收税,称“监当使臣”,成为固定的制度。九八六年,正式规定监当使臣三年一换,仍委知州、通判提举(管领)。
  司法官——五代时,各州拥兵的方镇任用军校作马步都虞候,兼管刑法断狱,称马步院。九七三年,宋太祖改马步院为司寇院,从新及第的进士中,选派人员到各州作司寇参军,掌管各州的刑法。宋太宗时改称司理院、司理参军。地方的司法权也作出限制。太祖时下令,凡大辟(杀头)罪执行后都要录送朝廷刑部复审。朝廷也派出使臣到各地审理案件。
  九五八年,周世宗制定《大周刑统》二十一卷颁行。宋朝建国后,有人上书,指出刑统条目不便处。宋太祖命判大理寺事窦仪等参酌轻重,修订为《重定刑统》三十卷,又重新编集有关敕书为《建隆编敕》四卷。九六三年七月,一并刊板印刷,颁行全国,作为统一的律令,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印行的法律汇编。九七八年,又将宋朝建国以来发布的有关诏敕,编纂为《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颁行全国。
  宋太祖、太宗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不仅直接控制了地方官员的任免,而且把各州郡的行政权、财权、司法权全面地集中到中央。所谓“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朱熹语)。宋王朝从而全面地控制了地方政权,空前地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
三、中央官制
  宋朝的政治机构,适应中央集权的需要,分列为政事、军务和财政三大系统,相互平行,各由皇帝直接统属。另设御史台司监察。地方权力集中到朝廷后,又进一步集中于皇帝。
  中书门下——宋沿唐制,在宫廷内朝堂(官员朝见皇帝的便殿)西设议事机构,称“中书门下”,简称“中书”,又称“政事堂”。实际执政的宰相仍沿唐制,用“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名号,不定员。如有二人以上,即轮流值日掌印。
  宋初仍用后周宰相范质、王溥、魏仁浦三人为相。九六四年,范质等三相请退,独用赵普作宰相。为了分割宰相事仅,又以薛居正、吕余庆作副相,称参知政事,此后成为定制。
  枢密院——唐代宗时,开始设内枢密使,用宦官掌管朝廷机密。唐末,枢密使专权,造成祸乱。五代时,仍存枢密院掌管朝政。枢密使等于宰相之外的又一个宰相。宋朝建立后,枢密使改为专掌军事政令,出纳密命,与宰相分掌文武大权。中书省与枢密院号称“二府”(政府、枢府)。枢密院的大事都要奏报皇帝批旨。宰柏与枢密使分别朝奏,彼此不相知。皇帝由此分别控制了政权和军权。
  三司——三司总管四方贡赋和国家财政,号称“计省”。设三司使,地位仅次于宰相,称“计相”。三司使通领三部:盐铁掌管工商收入及兵器制造等事;度支掌管财政收支和粮食漕运等事;户部掌管户口、赋税和榷酒等事。地方州郡不留财赋,全国财政支出,都出自三司,权任甚重。全国统一后,宋太宗甚至亲自裁处。
  审官院、流内铨——宋初临时选派大臣考核京官 和升朝官的功过。宋太宗时,正式设立磨勘京朝官院和磨勘幕职州县官院,分管官员的考核事宜。次年,改磨勘京朝官院为审官院,磨勘幕职州县官院为考课院。又将京朝官差遣院并入审官院。审官院设知院事二人,主管考校京朝官的劳绩,予以升迁官阶,拟定内外差遣,然后奏申皇帝接见批准。宋初吏部尚书兼管京官七品以下官员的考核和拟定差遣,后委任权判流内铨事二人,专管幕职州县宫(选人)的试判和拟定差遣等事。
  三班院——宋初武官中的供奉官、殿直、殿前承旨等三班使臣隶属宣徽院,临时选派官员负责“点检三班公事”。宋太宗时设三班院,委派知院事官或勾当院官,不定员数,主管大、小使臣的名籍、拟定差遣以及考核劳绩等事。
  礼仪院——宋初沿袭唐制,设太常寺礼院,主管朝廷典礼。真宗东封,设立详定仪注所,事后即以此为礼仪院,设判院事一人,由参知政事兼任;知院事一人,由各司三品以上官员担任。负责裁定朝廷典礼的仪式、仪仗、祀祭制度等。
  审刑院——宋太祖时,刑部复核各地大辟罪案。宋太宗时,又在禁中设置审刑院。各地上奏案件,先由大理寺断复,再交审刑院详议裁决,然后奏呈皇帝定夺。审刑院不归宰相统领,直属于皇帝。
  学士院——学士院设翰林学士若干人,职责是为 皇帝起草各种诏书,包括宰相的任命、对外的国书等等。翰林学士还侍从皇帝“备顾问”,可以直接向皇帝提出对国事的建策。
  御史台、谏院——宋仍唐制,朝廷设御史台纠察官员,台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初无专宫,由官员兼职。御史中丞是御史台的最高官员。宋太宗时,又任 宋初地方官制表命专职的监察御史(察院),考课朝廷官员得失。官员遭到御史官弹劾,就要贬调。谏院设知院官,对朝政得失,大臣以至百官的过错,都可提出谏言。御史台和谏院控制言路,往往被大臣利用来作为排斥异己的工具。在统治集团内部的政治斗争中,御史台和谏院有着重要的作用。
  宋太祖、太宗两朝建立起中央集权的新官制,但并没有全部消除旧官制。宋朝不仅大批任用了各国的旧官员,并且长期保留了唐、五代以来的许多官称。在此基础上,又增设了大批的新官职。集中权力的结果,大量官员,无所事事。三省,六曹(六部),二十四司,都有正式的官员,但除非特有圣旨,不管本司的事务。所谓“事之所寄,十无二三”。仆射、尚书、侍郎、郎中、员外等等官员,作官而下管事的,十有七八。这些所谓宫,不过是用来表示他们的政治地位和领取俸禄。
  宋代官制由此分为官、职(殿阁职称,如某某殿学士)、差遣三种。只有“差遣”才是掌握实权,实际管事的职务。地方宫中,也仍有大量旧官职,如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州刺史等等,只领傣禄。朝廷派遣的知州、通判等官,才实际执政。在宋朝的国家机器中,旧官和新官,有仅的官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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