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有权-第6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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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特罗普隆先生在《法学》期刊的编辑的心目中被当作是一个哲学家。我告知《法学》期刊的先生们,根据哲学家们的意见,特罗普隆先生不过是一个律师;我可以证明我这个断言。
特罗普隆先生是一位进步的保卫者。“法典上的话,”他说,“是十八世纪的古典作品中洋溢着的有益的精华。想要取消它们……那就是侵犯进步的规律,就是忘记了前进的科学是一种成长着的科学。”①
①《论时效》。
现在,像我们所已经看到的,那部分容易变动的和进步的法律,是关于财产的部分。如果你们问起,在所有权方面应该采取哪些改革,特罗普隆先生没有答复;可以希望得到什么样的进步?没有答复;在全世界联成一体时财产将遭到什么样的命运?没有答复;在财产方面,什么是绝对的和什么是偶然的,什么是真实的和什么是虚假的?没有答复。关于财产,特罗普隆先生赞成不动和维持原状。在一个进步的哲学家的思想中,还有什么比这更加非哲学的呢?
可是,特罗普隆先生是想到过这些事情的。“在现代作家关于财产的学说中,”他说,“存在着许多缺点和过时的思想;杜利埃和杜兰东两位先生的著作可以作证。”于是,特罗普隆先生的学说就作出诺言,要提供一些有力的论点,一些先进和进步的思想。让我们来查看一下;让我们来研究一下:
“人在面对着一件使他可以满足生活需要的物体时,就感到一种对于这个物体的权力。他身为无生命的、无智慧的万物之王,觉得他具有一种改变它们,支配它们并使之适合于他的用途的权利。从这里就产生了财产的主体,它只有在对事物行使时才是合法的,如果对人行使的话,它就永远不是合法的。”
特罗普隆先生没有多少哲学家的气息,因此他甚至不了解他所卖弄的哲学用语的含意。他把物体说成是财产的主体;他应当说的是客体。特罗普隆先生使用了解剖学家的语言,因为解剖学家是把主体一词用来代表在他们实验中所采用的人类的肢体的。
我们的作家在后面又重复了这个错误:“自由,它制胜了物体,财产的主体,等等。”财产的主体是人;它的客体是物体。但是连这一点也不过是很小的烦恼;我们立刻将要受到某些大的苦难。
因此,按照刚才所援引的那段文字,财产的原理就非到人的良心和人格中去找寻不可。这个学说有没有什么新的创见呢?显然,从西塞罗和亚里士多德以至更早的时代起,那些主张物件属于先占者的人从来没有想到,占用是可以由一些缺乏良心和人格的生物来实行的。人性虽然像物体是财产的客体那样,可以是财产的要素或主体,但它不是条件。现在我们最需要知道的就是这个条件。到此为止,特罗普隆先生没有比他的老师告诉我们更多的事理,他用来修饰他的文体的那些词藻也丝毫没有使旧思想增加什么新的内容。
那么,财产包含三项:主体、客体和条件。关于前两项,没有什么困难。至于第三项,即财产的条件,直到今天对于希腊人也像对于蛮族一样,曾经是先占行为的条件。进步的博士,现在您对这一点有什么高见呢?
“当一个人第一次把双手放在一件无主物上的时候,他完成了一次在人与人之间极为重要的行为。这样取得和占有的物体就成为,可以这样说,持有它的人的人格的一部分。它就像他自身一样成为神圣的了。要把它拿走,就不能不侵犯他的自由,或者要把它搬走,就不能不粗暴地侵犯他的人身。当台奥奇尼斯说‘别挡住我的光线!’的时候,他不过表示了这种直觉的真理。”
很好!但是这位犬儒学派的巨擘,这位很会批评人的、很傲慢的台奥奇尼斯本人,因为另一个犬儒主义者占据了阳光之下的同一块地方,是否就有权向他索取一块钱的地租作为占用二十四小时的代价呢?造成所有人的就是这一点,您没有能够辩明的也是这一点。在从人格和个性推究到所有权时,您就不知不觉地构成了一个三段论式,在这个论式中,和亚里士多德所规定的定律相反,结论所包含的内容多于前提。人类个人的个性可以证明和集体占有(munio)相对立的原先叫做独有(proprietas)的个人占有。它产生了你的和我的之间的区别,这两个词是真正的平等的符号,其中丝毫不含任何隶属的意义。“从模棱两可的话到模棱两可的话”,米歇莱先生说,①“财产会慢慢地走到世界的末日;如果人自身不是它的范围的话,他就不能限制它。人和财产在哪里发生冲突,那里就是财产的限界。”总之,生物的个性摧毁了共产主义的假设,但它并不因此而产生所有权——根据这个所有权,一样东西的持有人对于代替他的地位的人可以行使一种要求付款和宗主的权利,这种权利向来被当作和财产本身是同一的。
①《法国法律的起源》。
此外,对于那个合法地取得占有而不损害任何人的人不得撤销他的占有,否则就不免是彰明昭著的非正义的行为,这不是特罗普隆先生所说的直觉的真理,而是和财产毫无关系的内在感觉的真理。②
②尊敬自己的父母,感激自己的恩人,既不杀人也不偷窃,这些都是内在感觉的真理。服从上帝胜于服从人,使人各得其所应得;整体大于部分、直线为两点间最短的途径,这些都是直觉的真理。两者都是先验的:但是前者是被良心所感觉到的,并且只意味着心灵的单纯动作;后者则是被理智所觉察到的,意味着比较和关系。总之,前者是情感,后者是观念。
还有,特罗普隆先生承认占用是财产的一个条件。在这一点上他是同罗马法一致的,也是同杜利埃和杜兰东两先生一致的;但是按照他的意见,这个条件不是唯一的,就在这一点上他的学说越出了那两位先生的学说的范围。
“但是,不论从单独占用得来的权利具有怎样的专属性,当人已经用他的劳动塑制了物品,当他已经在它里面放进了他自己的一部分,用他的劳力加以改造并在它上面盖上了他的智慧和努力的印鉴时,上述权利的专属性是不是更要浓厚呢?在所有的获得行为中,这是最正当的一种,因为它是劳动的代价。谁要是使一个人不能享受这样改造的、这样赋与人性的物品,他就会侵犯这个人本身,就会使他的自由受到最深重的创伤。”
特罗普隆先生在讨论劳动和勤勉时,炫耀了他整个的丰富的辩才,我把这些很美丽的解说略过不提。特罗普隆先生不仅是一个哲学家,他又是一个演说家、一个艺术家。他善于向良心和热情作呼吁。如果我要详细批评的话,我可以把他的词藻批驳得体无完肤;但是目前,我只限于谈他的哲学。
如果特罗普隆先生在抛弃占用这一根本事实并大谈其劳动学说以前,只要懂得如何思考和思索的话,他就会自问:“占用是什么呢?”那么他也许会发现:占用不过是个一般的名称,可以用来表示各种的占有方式——强占、暂驻、永居、居住、耕种、使用、消费等等;因而劳动不过是占用的一千种方式中的一种。他也许终于会懂得,从劳动中产生出来的占有权,像由简单的掌握物品的行为所产生的占有权那样,是受同样的一般法则的支配的。在他应该推理时,他却进行狡辩,他不断地把他的譬喻误认为法律上的定理,他甚至不知道用归纳法去求得一般概念并形成一个范畴,像他这样的人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学家呢?
如果劳动与占用是等同的话,它使劳动者所能得到的唯一利益,就是对于他劳动的对象的个人占有权;如果它与占用有所不同,它就产生一种只能与它本身相等的权利——这就是说,一种和占用人的劳动一起开始、一起继续和一起终了的权利。正由于这个缘故,用法律上的用语来说,人们不能单靠劳动而获得对于一件东西的合法权利。他还必须在一年零一天的期间内保持着它,才能被当作是它的占有人;或者占有它满二十年或三十年,才能成为它的所有人。
这些初步说明一经确立,特罗普隆先生的整个结构就由于它自己的重量而崩溃了,他试图作出的论断也就消失了。
“财产一旦由于占用和劳动而被取得之后,它就不但用同样的手段,而且还由于持有人不肯放弃权利,自然而然地保存下来;因为根据财产已经上升到一个权利的高度这一事实来看,它就具有永久保持下去并在一个不定时期内继续存在的性质……从一种理想的观点来考虑时,权利都是不灭的和永恒的;只能对偶然事件发生影响的时间,像它不能伤害上帝本身那样,不能对这些权利有所妨碍。”令人惊奇的是,我们这位作家在谈到理想、时间和永恒时,在他的语句中没有运用在现今的哲学著作中非常时髦的柏拉图的神翼。
除了谎话之外,在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中,我最恨无意义的谬论。财产一旦被取得之后!好吧,如果它是被取得的话;但是,既然它不是被取得的,它就不能被保存下来。权利是永恒的!不错,在上帝的眼光中,正像柏拉图主义者的原型的观念那样。但是在地球上,权利只能在主体、客体和条件的面前才能存在。如果去掉这三者的任何一种,权利就不再存在。所以个人的占有在主体死亡时、在客体毁灭时或者在交换或放弃时,就不再存在。
但是,让我们姑且同意特罗普隆先生的意见,承认财产是一个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利,除非根据契约和所有人的意愿,它是不能被毁灭的。随着这种见解而来的后果是什么呢?
为了说明时效的正当和效用,特罗普隆先生假设了一个久已被人遗忘的甚或人们所不知道的所有人要想排除一个实际占有人的占有的情况。“在开始时,占有人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但不是无法补救的。在占有继续进行和逐渐年代久远之后,它给自己全身穿上标志着真实的鲜艳衣服,高声地讲着正义的语言,并包含许多可靠的利益,因此我们大可以问一下,回复到真实的情况是否会比核准它(这无疑是一种错误)一路所散布的虚构造成更大的混乱呢?当然会造成更大的混乱;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承认,医疗的办法会比疾病更糟,如果加以采用,它势必会导致对权利的最粗暴的侵犯。”
从什么时候起功利成为法律的一个原则的呢?当雅典人根据亚里斯泰提斯的意见拒绝一个对他们的共和国非常有利但是十分不公正的建议时,他们比特罗普隆先生表现了更为敏锐的道德感和更大的贤明。财产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它不受时间的影响,除了所有人的行为和意愿之外,它是不为任何事物所破坏的;而现在,人们却从所有人那里夺走这个权利,并且是根据什么理由呢?我的老天爷!根据人不在这个理由!法学家在争夺权利的时候难道不是真的受任性的支配的吗?当这些先生高兴的时候,懒惰、不相称或人不在就可以使一种权利失效,而在完全类似的情况下,劳动、居留和德行又不足以取得这个权利。法学家拒绝承认绝对,这是不足为奇的。他们的最大的乐事就是法律,他们的乱七八糟的想像是法学方面发生演变的真正原因。
“即使名义上的所有人说不知道,他的主张也丝毫不见得更为有效。事实上,他的不知道可能是无可原谅的疏忽等等所造成的。”
哎哟!为了通过时效而使剥夺行为合法化,您就假定所有人犯有过失!您谴责他人不在,——这种情况可能是出于无奈的;您谴责他的疏忽,而并不知道造成这个疏忽的原因;您谴责他的漫不经心,——这是您自己的毫无根据的设想!这是荒谬的。只要作一番很简单的观察,就可以摧毁这种理论。他们对我们说,社会为了秩序对占有人另眼相看而不利于原先的所有人,所以它应当给与所有人一种赔偿;因为时效的特权只不过是为了公共福利而实行的没收。
但是这里有一些较为强烈的语句:
“在社会中,一个地位是不能一直无忧无虑地空着的。原来的人失踪了或外出了,在他的地位上来了一个新人;他把他的生存带到这里来,全神贯注地致力于这个他发见被抛弃的岗位。这时,难道那个逃兵可以来同这个为了他认为是正当的事业而汗流满面地从事战斗并负起日常重任的兵士争执胜利的荣誉么?”
当一个律师的舌头一旦开始转动的时候,谁知道它到哪里才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