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网罗论坛]寒寒-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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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的法律,尽管是自主的,依然可能接受道德的考验,这种
考验的终极方法是把法律和宇宙间与生俱来、浑然一体的标
准理性互相比较。
遵从法律的道德义务
希伯来人和古希腊人对于法律的看法,有一项重要的共
同特征,就是以不同的方式强调“面对人为立法和道德法在
赋予人类义务方面的冲突”。根据希伯来人的观念,人为法律
的内容与神律相背时(举例来说,允许乱伦),无论如何都完全
无效,因为人世间的任何刑罚或制裁都不能膺越上帝的法律,
而上帝的正义在统治者、受治者和造物者的最后审判时终将
大彰(虽然可能用一种令人费解的方式),这一点不容置疑。
较不单纯的是古希腊人的观点,因为他们显然有一种强
烈的感觉,认为人有遵守国家法律的道德义务,即使他相信
那种法律是错误的或不道德的。而且这项观念,不像希伯来
人先知式的信仰,不会因为“相信法律与道德必须合致”,或
因为“感到人为的法律,即使与理性不合,依然有效”,而告
削弱。柏拉图《克瑞多》(Crito)一书中有一段脍炙人口的对话,
对这一点是很好的说明,当时苏格拉底对他的朋友解释,虽
然他所受的判决可能并不公正,何以他依然遵守国家的决定,
并把逃避刑罚的企图视为错误:
苏格拉底:……一个人应该履行他的约定,或是可以推
读?
克瑞多:应该履行约定。
苏格拉底:那么你想,倘若我未获国家的同意便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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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会伤害我最不应该伤害的人?我是否应该遵守我的约
定?
克瑞多:我不能回答你的问题,苏格拉底,我不明了你
的问题。
苏格拉底:你这样去想它,假设在我预备逃亡的时候,
法律和政府来到我的面前,并且问我: “告诉我,苏格拉底,
你心里想做什么?你的出走,充其量除了破坏整个城市,和我
们的法律以外,还有什么作用?假如法律所作的决定没有任何
拘束力,被个人视若等闲,或认为它一文不值,你想一个国
家还能存在吗?还能不被推翻吗?”对这类问题,我们应当如
何答复,克瑞多?为了维护使判决显得崇高的法律,有不少宏
论可供发表,特别是那些演说家。我们能不能回答: “可是这
国家使我含冤负屈;它把我的案子判错了!”我们该这样答说
吗?
克瑞多:我们当然可以这样,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好吧!倘若法律反问: “难道那不是我们的约定?
你将遵守国家宣布的任何裁判? ……由于你是我们带到这个
世界,并由我们教导,你怎能否认你是我们的孩子和奴仆,
就像你的祖先们一样?这若是真的,你还会认为你具有和我们
相等的权利? ……你认为你可以向国家和法律施以报复?假如
我们要毁灭你,因为我们认为那是对的,你是否就会尽一切
可能来毁灭我们,毁灭法律,以及你的国家,作为回报?并且
认为,像你这样一位重视品德的人,这样做是对的?或许你太
聪明,因此不曾察觉你的国家比你的父亲、母亲乃至于列祖
列宗更有价值、更庄严、更神圣、更高贵……;接纳它并服从
它是你的本分……不是依照它的吩咐行事,便是说服它原惊
你不克应命; 当它要你忍受鞭答和徒刑的时候,就默默地遵
行?……那就是你的义务,……不论在战争,或是追求正义的
过程里,或任何地方,你都必须遵守你的城邦、你的国家所
要求你做的,否则你必须使它们相信,它们的命令是错误的。
可是使用暴力时杭父母是违背神律的,使用暴力时杭国家更
是如此。”克瑞多,我们该怎么回答?我们应不应该说法律主
张的是对的?
克瑞多:我想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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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公元 4 世纪雅典公民所面对的困境,因为他们相
信遵守法律生活是崇高的不成文法,它的结果,却可能是让
法律将一些最公正的人处死,就像柏拉图所记载苏格拉底的
情形一样。对这个问题,柏拉图后来自己提出了一项解决方
法,就是只有当国家在实现道德观念的时候,个人的性命才
能正当地为它牺牲。换句话说柏拉图提倡法律与道德的合致,
但这种合致不能依赖盲目的信仰而是要根据人类的智慧与理
性。关于这一点,稍后还要详细解释01 ,但就目前来说,《克
瑞多》一书中显示的若干古希腊式观念,值得重视。第一,
它承认“遵守法律”本身便是最高的道德原则;为了这个目的,
苏格拉底不太具体地把他大部分的推论,建立在公民与国家
之间一项约定上(早期的社会契约),内容是遵守所有的法律,
不论它会为个人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同时,它又提出了第二
项观念,就是在国家的法律之外,还有一种独立的道德法存
在,可以复决国家的各种判决,是否不道德或不公正。不过,
第三点,就各个公民来说,这项道德法不能超乎国家的法律,
因为他的责任是说服国家承认它在道德上犯有错误,假如他
办不到,那么遵守国家的法律就是他无法豁免的义务。因为
神的律法本身便要求人类遵守法律,哪怕是不公正的法律。0
2 古希腊人与希伯来人观点相左之处,再没有比这一项更明显
的了,因为希伯来人不但认为国家的法律屈居于上帝律法之
下,而且上帝的判决,不论如何费解,也决不致帮助“不公
正”来对抗“公正”。
在希伯来人的观念中,人类的法律只有在和神律相符的
时候,才能受人遵行;而相反的是古希腊人却认为人类的法律
很可能与道德法冲突,而公民依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即
使他可能费尽气力才能劝导国家改变法律以迎合道德。0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这两种看法中,古希腊人似乎比较接近现代世界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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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观念,当然还有若干必须修正的地方。有些反对的人认为,
不论在任何状况下遵从国家的意志,是超乎一切的一项义务。
根据黑格尔的哲学,在层次较高的国家实体中,个人已经被
泪没,国家的智慧如此渊博,要它接受公民个别的劝导,承
认自己的错误(像苏格拉底所主张的)或相信它的法院不公正、
不道德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因为国家本身代表的就是道德的
实践。但是在一般主张民主和反对极权的人士之间,对承认
“遵守法律是一种道德责任”方面,可能会追随苏格拉底,
不过他们会把重点放在这种学说所受的限制上,特别是当道
德和实证法中的规定姐龋的时候。04 因为,在这类冲突中,虽
然大部分的情形是不容违抗的道德责任要求我们遵守法律
(像苏格拉底想的那样)直到说服工作导致法律的改变为止,但
是也可能有些极端的情形,法律的要求显然极不道德(像是纳
粹的法律,把死刑和骇人听闻的酷刑施于千万无辜的百姓),
因此,不论它在实证法中的地位究竟如何,道德给我们的责
任是拒斥这种法律,而不是服从。
这种观念的特色是承认法律与道德可能,而且通常也是,
有许多相同的基础,但两者的要求却未必一致。同时,虽然
有一种道德责任督促我们遵守法律,不论它的内容是否和道
德相符,但在两者的原则发生基本而尖锐的冲突时,道德不
但要求我们抗拒法律,而且,认为抗拒是合理的。这项观念
所含的意义,不仅为法律人、道德学家同时也为每一个地方
的公民带来了极具重要性的一些争论,在下一章中我们将会
讨论。目前于此处可以略为说明的,是在哪些方面人们可能
期望法律和道德互相一致,以及为什么现代法学家否认它们
两者的范畴完全相同是理所当然的事。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时被形容为两个相交的圆圈,重
叠的部分代表它们共同的范畴,以外的部分,它们各自拥有
排他的影响力。可是这种比喻可能导致误解,以为两者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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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共同的基础,一定有某种程度的“合致”。一般来说事实并
不如此。举个例子有关杀人的法律或者与通常道德中的禁律
有关,可是法律和道德对构成杀人的要件却可能有相当大的
差异。根据英国法,假如死亡发生在加害行为之后一年零一
天就不算谋杀,但在道德上,我们不难反驳说,对酿成死亡
的加害行为而言,366 天与367 天并没有什么区别。即使如此,
法律制度为了实际上便利起见,依然可以理所当然地作各种
区分—虽然在某些例子中这种区分显得轻率—不必顾虑道德
的内容是否相反。
何以法律与道德间会有广大的共同范围,原因不必远求。
因为它们两者都在热切地推行某些行为标准,没有它们,人
类社会将难以存续,而在这许多基本标准中,法律和道德彼
此声援补充,构成社会生活的经纬。假如我们不制止对别人
身体的攻击,对别人财产的盗用,生命与交易行为就没有保
障,这种保障原可以促进生活与人类社会中的福社。由于道
德规范,认为我们应该制止这种行为,从而强化了同样在禁
止这种行为的法律。同时,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道德上的非
难也借着法律上的制裁或其他处分而更形有力。道德规范本
身大部分先假设有一套法律制度支撑着它的内容,因为道德
规范要求我们尊重别人的财产,当然是假设法律上已有关于
财产应该在何种情况下存在的规定(因为“财产”是一个法律
观念,意味着何者可以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一个人如何取得或
丧失所有权;以及所有权如何移转等等)。正因为大家认为“法
律制度的存在,大体上,是在维系这项法律适用地区内的道
德规范”,所以“守法是道德责任”的观念才能被一般人接受,
并在建立法律的权威和确保法律受人遵奉方面扮演非常重要
的角色,特别是在大多数未经实际引用强制手段的案例中,
尤其如此。
道德和法律规范彼此相近的情形,从它们在一般用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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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类似就足以表明。这两者都急欲为人类的行为树立“规
则”或“规范”,而在道德和法律的词汇中,采用了责任、义
务、何者为是、何者为非等术语,不论法律或道德都规定,
做这个或做那个是我的责任,或我应当做某事,或不应当做
某事,或我有如何行动的权利,或这样做是错的。这些彼此
相当的用语,虽然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可是也很危险,
因为它会使不留心的人误认法律必须包融道德义务(上面所
引苏格拉底的谈话中似乎就有这种错觉),或道德义务必须转
化为法律。
法律与道德的分野
这很自然地引导我们去研究法律和道德的差异,以及这
种差异的原因。让我们用一两个简单的例子开始,它们或者
可以指出,法律和道德尽管由同一前提出发,却可能沿着不
同甚或相反的途径发展。法律也许会谴责或处罚许多种不道
德的性行为,但对某些不道德的举动,却并不赋予任何法律
效果。同样地,道德上救亡拯溺的责任,在许多情况下,并
没有产生相同的法律义务。父母在法律上或许有义务照顾自
己的婴儿,却没有义务援救其他遭溺的人,即使援助工作对
他没有任何危险。一个人向朋友借用小刀,法律上他可能没
有权利在物主要求时拒不归还,虽然他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他
的朋友想用那把小刀攻击别人。凡是这种例子,法律基于某
种理由,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