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网罗论坛]寒寒-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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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教育可以使百姓服从,但在“教育制度能够提供通往智慧
的途径”,或“有一种永不失误的方法可以选择或训练那些注
定要作统治者的人”方面,又显然与他预料的不同。
我们不妨说,柏拉图倾向于今天我们所称的“极权主义”,
远甚于“无政府主义”。这由他在后期的对话录《法律篇》(
The Lazes)中提倡强硬、并且严格执行法律制度足以证明。此
外,早期基督教信仰中的若于观点,无疑含有无政府主义的
意味,它们表现在对人类立法的鄙夷而非拒斥。同时,他们
对非暴力的崇拜,在早期基督徒敌对者的眼光中,似乎是对
国家权力的一种威胁,并为巴枯宁(Bakunin)和托尔斯泰(Tolst
oy)等若干近代深具影响力作家的无政府学说,提供了基础。
17 世纪以后,科学与技术的兴起蔚为当代的特征,由于
它们的发展,产生了“人类在进步”的意识…—一种遍及全球
的感觉—不再对原始的天堂寄予信心,并且向前瞻望人类前
所未有的光明未来。时间一久,这项学说就和人类社会的演
进可由经济力量的自由运作而达成的观念相结合,认为经济
力量如果未受干扰,将自行迈向社会和谐的终极目标。这就
是“自由放任”的理论,虽然亚当·斯密只将它援用于经济
事务,但它却带有一种较为广泛的意义,认为任何政府与法
律,倘若歪曲或阻碍了经济与社会的自然发展,原则上都是
有害的。与无政府主义者大相径庭的是,这项理论对利用强
制性的法律保障私人财产这一点,大表赞同,认为那是自由
市场不可或缺的特征。
对比较成熟的无政府主义思想来说,19 世纪可能是其的
全盛时代,虽然戈德温(CGodwin)的名著《政治正义》(Politi
cal Justice)最初发表于 1973 年。戈德温辩称,社会上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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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肇因于人类腐化或有罪的本性,而是严苛的人类制度带
来的有害影响。人类天生具有无限发展的能力,只有愚鲁无
知和高压机构可以从中作梗。戈德温依据他对人类理性与完
美的无比信心,认为教育与自动自发的合作可以将一切法律
悉数铲除。维系社会秩序,促成进步的道德与规范将因组成
社会的个人在违背它们后会引起道德上的谴责而发挥效能。
这类富于哲学意味的无政府主义,得到巴枯宁和克鲁包特金
进一步的阐扬。在他们眼中,国家、法律、强制力与私人财
产,都是人类快乐与幸福的大敌。这些思想家强调合作在人
类历史上的有益作用,并且相信在无可避免的演进过程中,
互助的原则必将取代强制社会中的悲惨与不幸。在另一方面,
托尔斯泰基于他想象中早期基督徒社会靠上帝启示所营的简
朴生活而提出一种无政府主义的模式。许多热心支持他的人
曾经依照这些设计,想在世界各地建立“托尔斯泰殖民地”(T
olstoy colonies),可是结果很难使人鼓舞。艾尔默·莫德在他
极富同情的著作《托尔斯泰传》(Life of Tvlstoy)里,提到这
些殖民地迅速崩溃时滑稽古怪的情况。举例来说,在某一个
这种社会里,一位男孩窃取了另一殖民伙伴的背心,这名年
轻人事前曾由他的同伴那儿获知“私有财产”不正当,警察
与法院都是不道德强迫性统治的一部分。当他被要求返还背
心时,这位青年显示出他对所学的课程太过精熟。假若财产
是一种错误,他反问,为什么让一个男孩拥有它,会比一个
男人拥有它更不正当?他需要这件背心绝不下于那个男人。他
极乐意讨论这个问题,但不愿改变自己准备保有这件背心的
主张,同时认为把它由他身边取走,将是极大的错误。
另有一个这种殖民地,它的结束更为干脆。这个殖民地
的产业是以一位会员的名义买下,由他提供给他的殖民伙伴
们使用。一天,一位举止怪异的人来到那里,他与殖民者交
谈了一会儿后,突然站了起来,作如下的宣布: “各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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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须通知你们,从今天起,你们的殖民区将既无房子也无
土地,你们吃惊吗?那么让我说得简单一点,你们的农舍,包
括它的附属建筑、花园和农地,现在全部归我所有。我给你
们三天的时间以便迁离!”殖民地上的居民,如同遭到晴天霹
雳,可是他们之中,没有一人抗拒,全部离开了那个地方。
两天以后,合法的地主将它捐给了当地的公社。
愤世嫉俗的人,看到这项支持他对人类善良秉性不信任
的证明,可能会掩口而笑,但是这些天真的无政府主义者所
作的实验,无疑指出了一个基本困难,凡是相信人类社会无
需强制性的立法由外界予以巩固便能发生功用的人,都有面
对它的一天。如同莫德所说: “托尔斯泰主义的根本错误是它
轻视并且谴责我们祖先得自经验的结果。前人设计的制度,
尽管仍有许多缺点,使它不能毫无窒碍,但却可以使人类以
最少限度的摩擦,互相合作各遂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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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的善良与文明的代价
尽管这些经验使人沮丧,但仍有一些杰出的人,阐扬人
类最初秉性善良的观念,并认为是文明生活中的社会与政治
组织带来了暴力与不安的种子,暴力不安又必然导致法律的
强制体制。埃利奥特·史密斯 09 1930 年出版的《人类史》(H
uman History)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阐述人类天生的善良与
温顺。“这类证据,如此确凿丰富,以至于‘人们何以不断地
否认自己温顺的天性’成为心理学上饶富趣味的一个问题。
我们每一个人,都由他本身的经验得知,他的伙伴,概括来
说无不仁慈而善良。人类生活中大部分的摩擦与争执,显然
导源于文明本身制造的冲突与激愤。凡嫉妒、恶意与一切苛
酷不仁的情绪,就它们发泄的主体而言,都含有某种人为的
目的,而原始的人类,却能不受这些目的的驱策。”
很少人会否认,折腾我们的许多不幸,是压力、紧张、
冲突等文明一一因而也复杂一一生活方式的特征所导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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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斯就自然人与文明人所作的任何对比,似乎都过分简化,
并且有所偏颇。看玛丽·谢利名著《科学怪人》 (Frankenstei
n) 的人,必能记得弗兰肯施泰如何依据人的形象创造了一个
怪物,它虽然具备人的感觉,最后却攻击并毁灭了造它的人。
这个故事,似乎是人类双重性质的一个象征。人类极可能具
有一种自然的倾向,趋于我们所谓的“善”,也就是基于同情
与合作所产生的那些关系,因为若没有它们,人类所有的社
会生活—这是人类最突出的特质一一均无可能。可是人性也
有充满活力的一面,可以引向创造,也可以导致破坏。
这些本乎善意而又精研哲理的无政府主义者,即使是渴
望让人类的创造性动机能够自由驰骋的时候,也很容易掩饰
或忽略人性黑暗的一面。举例来说。,赫伯特·里德爵士认为
人类群体为了互相帮助与满足需求,总是自然而然地将他们
自己联结成各种组织,借此有所依赖而自动地形成社会经济
制度,以保证他们的需要能够实现。他告诉我们,无政府主
义者认为社会就是各种团体的平衡与和谐,而惟一的困难也
就是如何使它们之间的关系维持和谐。可是,增进这种和谐,
难道不该是政府机构的一种功能?赫伯特·里德爵士的回答是
双方面的,首先,他相信这项功能大部分将因为社会上经济
动机的剔除而自然消失。例如犯罪,几乎全是针对私有财产
制度的一种反动。其次,关于幼童教育与公共道德等原属常
识问题,可以诉诸社会良心而予以解决。随着世界上权势的
逐渐分散和生活日趋单纯,以及像现代都市这种违背人性组
织的绝迹,任何争议都可以在当地解决,“地方团体可以自行
组织法院,根据常识适用(译注:英国)习惯法”。值得注意的是
里德与许多无政府主义者不同,他承认社会对一般性法律的
需要,而仅仅在拒绝中央集权控制下的一切压力组织时,方
才态度坚决。对“无政府主义”他解释: “字面的意义是指一
个没有arkhos 的社会,换句话说,就是没有统治者;而不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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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因此它并不意味着没有秩序的社会。无政府主义者
接受社会契约,但是他以一种特别的—根据理性他自认为最
为正当的—方法加以诊释。10
承认“即使在形态最为简单的社会中,若干规则体系也
有必要”似乎无可避免。任何社会,不论原始或复杂,必须
要有规则,订明条件,使男女可以据以婚嫁,共营生活,并
规范家庭关系,使经济活动和采集食物或狩猎等行为能够组
织起来,同时排除对家庭,或其他较大团体,—譬如部落或
整。个社会—福利有害的行为。而且,在一个复杂的文明社会
里,即使己经简化到使里德这类无政府主义者珍视的地步,
仍将有庞大的法令体系,规范人们的家庭、社会和经济生活。
认为人类社会,不论处于何种水准,均可在个人各行其是的
基础上存在的观念,委实过分天真而不值得去认真考虑。这
样的社会,将不仅是里德所形容“没有秩序的社会”,简直是
在否定社会本身。
写到这里,我们的讨论应该由“人类社会中法律的必要
性”转向另一个密切相关的问题:法律的概念是否能和强制性
的制度分开。这是其次一章中即将吸引我们注意的主题。
【注释】
01。 Becker and Barnes,Social Thoughts from Lore to Science,3 rd ed。(1
961),VOL。I,pp。69 一70,
02。 同上,p。78
03。 《君主论》,第十八章
04。 见德莱顿的译本
05。 出自塞尼卡,Epistulae Morales,卷十四,书信二,A。J。Carlyle 于A H
istory of Mediaev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st,VOL。I,PP。23 一24
中引用此段。
06。 把人类社会问题,大部分—若非全部—归答于环境因素(例如少年犯罪
可以溯因于贫苦或不良的家庭背景等)的这种乐观态度,曾经影响许多
现代的社会学思想。但是现代的社会学却趋向于赞同更多而非更少的
法律控制。参见第九章。
07。 Laws,890d。
08。 节自A 。Maude,Life of Tolsto,Vol。 Ⅱ,P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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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史密斯是 1919 年到 1936 年伦敦大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的解
剖学教授。—一译者注
10。 H。Read,A Coat of Many Colours,PP。59 一60;G。Baldelli Social An
archism。(1971);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1974)
第二章 法律与强制力
古代美索布达米亚的万神庙中,有两位与众不同的神享
有特殊的尊荣,他们是天神恩鲁和风暴之神恩利尔。当时,
世界被看作由众神所治理的国家,可是这两位主要的神在统
治阶层里的角色却有一项重要的分别。一方面,天神发布救
浩,令人遵守,因为它出于至高无上的神性,因此服从是必
须的,而且绝对强制,不容怀疑。恩鲁成为宇宙秩序中权威
的象征。但是,即使是他的崇拜者,心里也明白,尽管天神
的地位至于极尊,并不能保证他的命令都能自动被人遵守,
因此必须订定规则,惩罚那些不服从的,不论他们是神或人。
于是风暴的力量由是介入,成为强制的工具,也就是制裁之
神,他执行诸神的决定,并在战争中引导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