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老子思想批判-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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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阐述哲理,使中国古典哲学又出现过一个时期的相对恢复。
但是,由于中国古典哲学在历经劫难之后,在古典佚亡以及被篡改的情况下,毕竟未能达到正本清源,还中国古典哲学以本来面目的程度。
唯其如此,春秋战国时代的人们,在谈到一些中国古典哲学的名词术语之时,就已有含混不清、似是而非、乃至曲解的现象出现。如在言及“太极”或“太一”一词时,就存在着相当混乱的说法。列御寇说太极是“气”,并又造出了什么“太易”、“太初”、“太始”、“太素”等名词:“太易者,未见气也;太初者,气之始也;太始者,形之始也;太素者,质之始也。”① 至于五帝时代以阴阳相对、互感互动、互交互渗、互为己根之理而建立的“刑德相养”法哲学理论,学者们也不知其所以了。尉缭子说不清黄帝刑德之义的历史记载,就是很好的例子;而在老子的笔下,“不见其形,不闻其声,而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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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列子·天瑞》。
成”的“道”①,变成了“物”:“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② 学哲学按客观自然规律办事,以推动社会变革的“用天”、“有为”也变成了“无为”的鼓吹。以哲理治国的“明民”思想变成了“愚民”哲学……降至西汉,人们不仅分不清黄帝的哲学理论与老子思想根本不同的区别,误以为只要谈“道”,就是一回事。因而就有了非常错误的“黄老之道”、“黄老之术”的提法。中国古典哲学的名词、术语被董仲舒胡乱解释后,也就变成了他贩卖封建神学理论的外包装;魏晋南北朝的学者们虽然不买董仲舒的货,另起炉灶,却又上了老子的船,学者们都谈论道的“有”与“无”、“本” 与“末”,离世而清雅地忙活了一阵子。总之,自西汉以来,经董仲舒之流将中国古典哲学名词、术语为外包装,填上神鬼迷信的内瓤,使中国古典哲学最终彻底变成鼓吹封建迷信的一套理论了。只有宋代,学者研究中国古典哲学走对了路子,从重新对《易》经的研究做起,但极为可惜的是,宋代学者在程、朱的带领下,又走了一个将中国古典哲学博大精深的理论,只用“理”、“气”进行简单化的解释,由此致使哲理概念含混不清,不仅没有达到恢复中国古典哲学理论原本面貌的程度,而且更使简单化的“理、气”之说,到后来又变成了主观唯心主义的“心学”。与此同时,《易》经则被一些文人学者死死咬定为“占卜书”,在这方面,朱熹是有其“功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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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管子·内业》。
② 《道德经·二十五章》。
第二节 关于《黄帝经》作者的判断
《黄帝经》的作者,是否为历史上的轩辕黄帝?对此,我们只要结合史事进行仔细的研究,也并不难得出一个较为符合历史实际的结论。
一、《黄帝经》中史事、人名无夏商以来者
《黄帝经》一书举事例以论哲理,都是黄帝时期及其以前的人,如大 (庭)氏、力黑(即“力墨”,今皆书为“力牧”)、太山之稽、之(蚩)尤、果童、高(“高”为误笔,实为“青”阳)阳等等,绝对看不到唐尧、虞舜以来的任何人和事,这就证明《黄帝经》一书确系产生于黄帝生存时期,而非后人的托名之作。
二、《黄帝经》应是黄帝之著为主
我在黄帝史事的研究中,尽管西汉之前的不少史籍都说黄帝、炎帝是同父异母兄弟,黄帝为兄,炎帝为弟①,但我开始并不相信,因而在《轩辕黄帝史迹之谜》一书中,对此亦作了曲说。此后,伴随着研究的深入,无论是从少典所在之族的氏族婚姻圈,黄帝、炎帝得姓之因与出生地,涿鹿之战、阪泉之战遗址、战争经过、战争不同性质分析,以及《周书·尝麦解》、《史记解》历史记载的印证,乃至从《山海经》研究的印证等方面,都证明黄帝与炎帝确为同胞兄弟。特别是在《黄帝经·称经》中,有一段话,正是黄帝对于兄弟失和而陷入深深悲苦之中的一种自然流露。其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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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新书·制不定》。
贞良而亡,先人余殃;猖獗而活,先人之烈。卑而正如增,高而倚者崩。山有木,其实屯屯。虎狼为猛可揗,昆弟相居,不能相顺。同则不肯,离则不能!伤国之神,神则不来,胡不来相教顺弟兄?兹昆弟之亲,尚何易哉?
似这样为兄弟失和,痛心疾首,“同则不肯,离则不能”,左右为难,以至于大呼先人“胡不来相教顺弟兄”之语,非亲历者,非经切肤之痛者,是难有其切实感受的,是写不出此等感情的。特别是在谈了父要爱子、君要爱臣、兄弟应当亲爱之理后告诫人们:“毋借贼兵,毋裹盗粮”,说“借贼兵,裹盗粮,短者长,弱者强。赢绌变化,后将反施。”这就同举战蚩尤直言其事,直呼其名,作敌我势不两立的情况,形成了极其显明的对比。如果我们再联系到阪泉之战后,仍封炎帝为缙云之职,让其主政于南方,以及黄帝到了垂暮之年,还轻车简从,带了正妃嫘祖、丑妃嫫母,秘而南巡,以致嫘祖因过度劳累死于湖南的史事,就更发人深省了。
黄帝肇造国家制度之后,不传帝位于其子,将自己的二十五个儿子都降处到远离国都的地方去,在整个五帝时期都实行了一套选贤任能、帝位禅让、建立制衡权力的“四岳”机构,鼓励人民民主议政等措施,这也同样不能说与黄帝、炎帝失和而有阪泉之战,由此而总结经验教训毫无关系。由此,又足证《黄帝经》实为黄帝之著。至于后世之人,连黄帝、炎帝究竟是什么关系都弄不清,而分别将这一对亲兄弟硬要称之为什么“东夷”集团、“西夷”集团的学者,能“伪造”出此种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文字么?所以,《黄帝经》的主体部分为黄帝所著,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孔子与司马迁,依古史之传,盛赞轩辕黄帝“聪明睿智”。那么,这种“聪明睿智”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当然,我们读史书,特别是帝王传记,莫不言其出生的怪异,有言其母与“龙”性交而生的,有言其为什么天上的“大神”下凡转生的,就连一个李耳(老子)也是其母怀孕八十一年而生,一生下来就是个白胡子老头等等,对于此类鬼话我是从来就不信的!
我以涿鹿之战的黄帝城、黄帝泉、蚩尤城、蚩尤泉、阪泉等遗址、遗迹,《山海经》等书言战争中有大雾、暴雨、暴晒气象出现,以及黄帝有“景云之瑞”①、发明指南车②,“蚩尤城,城无东面”③,以及黄帝令应龙于灵山水关蓄水等④,结合古战场地形、地貌、古今地方性小气候变化规律,作综合性历史研究,明白了黄帝是以广博的天文学、地理学、气象学、物理学、心理学、军事学知识运用于战争,作到以弱胜强的。而这一切,又都是以哲学理论为指导。所以,黄帝的“聪明睿智”,实因其“善于伏牺之道”⑤。
而在《黄帝经》中,有许多处,如果不是精通天文学、不是精通中国古典哲学中“天道”、“地道”、“人道”、“时变”四维一絷的哲学原理,不是对这两者融会贯通、熟烂于心者,是绝对讲不出来的道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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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古今注》等。
② 《古今注》、《广博物志》、《古玉图考》等。
③ 《水经注》引《晋太康地理记》。
④ 《山海经·大荒北经》。
⑤ 《绎史》引《春秋内事》等。
蚑行喙息,扇飞蠕动,无不与天地准,无不庭顺矣。不失其常者,天之一也。天执一以明三:日信出信入,南北有极,度之稽也;月信生信死,进退有常,数之稽也;列星有数,而不失其行,信之稽也。天明三以定二:则一晦一明;地正四极,以立七法,天定二以建八正:则四时有度,动静有位,而内外有处。天建八正行七法:明以正者,天之道也;适者,天度也;信者,天之期也;极而反者,天之性也;必者,天之命也。地
之明、正、适、信、极、反、必者,天之所以命物也。此之谓七法。
七法各当其名,谓之物;物各有其本性,谓之理;理之所在,谓之道。物有不合于道者,谓之失理。失理之所在,谓之逆。逆顺各有命也,则存亡兴坏可知。合于道者,则生慧。慧生正,正生静,静则平,平则宁,宁则素,素则精,精则神,至神之极,见知不惑!
读了这短短几行字,人们总该知道明民之道、中正治国、适者而生、恪守信用等都是讲遵循客观规律,天命指的就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必然规律这样的道理了吧?也应该知道轩辕黄帝为什么在一部《黄帝经》的第一句话就讲“道生法”的重要意义了吧?这些话,春秋以来的诸子们,没有一位能讲得出来!
当然,《黄帝经》一书中,有一部分是以第三人称写出来的,这同《论语》中由别人记述孔子与其学生对话一样,由此而来记录黄帝与其臣属之类人的对话。对于这一部分,我们当然不能说是黄帝亲笔所著。但是,这些同样是忠实地记录了黄帝的思想理论的。因此,黄帝经虽然并不全部都是黄帝亲手所写,但其代表了黄帝的哲学、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思想理论,则是没有问题的。
三、《黄帝经》为五帝时期治国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新书·修政语》载,黄帝曰:“道若川谷之水,其出无已,其行无止,故服人而不为仇,分人而不譐(蹲)者,其惟道矣。故播之于天下而不忘者,其惟道矣!”
将播道于天下作为念念不忘的唯一大事,也可以理解为《黄帝经》产生的动机。从帝颛顼、帝喾等都谈到“黄帝之道”的情况看,《黄帝经》不仅是代表了黄帝的思想,而且是五帝时期所遵从的治国指导思想。如帝颛顼曰:“至道不可过也,至义不可易也。是故,以后者,复迹也。故上缘黄帝之道而行之,学黄帝之道而赏之,加而弗损”;帝喾曰:“‘缘道’者之辞,而与为道已缘……故,士缘黄帝之道而明之,学帝颛顼之道而行之”……
所以,《黄帝经》不仅是黄帝思想的体现,而且是五帝时期执政治国者所必须遵从的治国思想理论。
第三节 《黄帝经》的基本特点
《黄帝经》一书,从其写作方式、哲学思想理论体系、理论联系实际、行文语气等许多方面,都不同于先秦诸子百家之著,而是有着自己的独特风格。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显著特点:
第一,全书都是以一位治国者的口吻谈治国的道理
首先,全书从一开头就从立法、法理、执法谈起。特别是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的法哲学理论,用了短短几句话,就将法哲学理论说深、说透了,使读者明确地知道法律的公平性、合理性、权威性、科学性、相对稳定性的道理之所在。这可以说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法哲学理论。
《黄帝经》一开头就说:“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法律是以事物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而行制定,就不存在甚么执法、守法上的特权阶层,就有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科学、合理权利。因为,客观自然规律是人人都必须遵从的。在《十六经》中又言:“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傾。刑德相养,逆顺乃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其明者以为法,而唯道是行。”这些论述,将儒家与法家、德治与法治的阴阳互动、互补、互依、互存、互为己根的辨证关系说透了,更将法律和道德之根都是依据客观自然规律说明白了。
“道生法”,这是法哲学中一个根本性的科学命题,是真正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不论古今中外,不论是哪一方面的道德和法律,凡是符合客观自然规律的法律和道德,它就具有公平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反之,它就不具有公平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它就必须要在历史实践中得到不断的修改,直至其符合客观存在着的自然规律为止。虽然,在世界各地,自然条件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社会发展进步的快慢也千差万别,因而同一类型的法律中,其内容也会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但其核心性的本质,则必须与客观自然规律相一致。比如,音律之制,从现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