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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

国家兴衰探源-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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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个人在集团内享受集体福利的规律与一个组织在全社会内享受集体福利的规律相类似。一个组织为全社会提供某种利益即为全社会创造公共商品相当于个人为某一集团提供集体商品。在这两种情况下,个体要负担这种行动的全部代价,然而仅能获得其成果的一小部分。    
  现在再设想:上述其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百分之一的组织,试图扩大其由国民收入取得的份额,从而为其成员谋取福利。该组织用于扩大其收入份额的资源当然不会有助于增加国民总收入,反而将使国民总收入略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国民收入的重新分配将改变全社会的生产积极性,而后者往往会在更大范围内引起生产水平的下降。另一方面,由于该组织的成员也是全社会的一部分,因此社会生产的降低反过来又会减少他们自己的收入。这些成员从其个人利益出发,当然也会考虑到这种收入的减少对其利益的影响。但除非全社会的生产减少量超过该组织成员由社会总收入重分配得益的一百倍以上,否则这些成员们仍会由这种重分配获得净利益。按同样的逻辑可推论:希望采取集体行动以增加其收入份额的组织,不会关心社会总收益的下降或 “ 公共损失 ” 。因此之故,用分蛋糕来比喻社会收益的重分配还不够恰当,更近似的比喻是在瓷器店里争夺瓷器:一部分人虽然多拿了一些,但还会同时打破一些本来大家可以分到手的瓷器。    
  简而言之,如果社会中的典型组织只代表其中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则该组织必然不肯增加全社会的利益而作出自我牺牲;更为可能的是它将为其成员在社会总利益中争取更大的份额。尤有甚者,即使社会利益重分配所招致的损失超过该集团由此种重分配所得利益的许多倍,仍会发生上述情况。在任何集团为其本身争取社会总收入的更大份额时,该集团不会关心此种重分配对全社会造成的任何数量的损失。(更确切说,只有当社会损失与集团收益之比等于或大于1/Fi时,这种损失才会构成对该组织的约束。)因此,我们所讨论的各种社会组织采取集体行动的目标几乎无例外地都是争取重新分配财富,而不是为了增加总的产出 —— 换句话说,它们都是 “ 分利集团 ” (或者,用一句比较文雅的语言说,都希望 “ 坐享其成 ” )。    
  长期以来,有人对此种现象早已有所察觉,虽然他们未必意识到这些组织在争取占有社会产品的更大份额时对全社会所造成的损失。人们往往称呼这类组织为 “ 特殊利益集团 ” ,由此也可证明许多人已直觉地认识到这一点。由于这类组织所采用的刺激手段如此突出,故本书内有时也采用 “ 特殊利益集团 ” ,称呼上述以重新分配收入为目的的 “ 分利集团 ” 。虽然特殊利益集团一词有时似乎过于狭隘,但在此处的分析中用它来代替分利集团一词是恰当的。这种集团可以是卡特尔也可以是院外集团,而且往往是两者的相互勾结。为在市场内采取共同行动而组织起来的个人或企业集团,无论是行业协会、工会、贸易协会或寡头密谋的组织,在本书内部称为卡特尔,而不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用什么名称称呼它们。    
  特殊利益集团为提高其成员收入(同时降低全社会的经济效率与总产出)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院外游说活动争取立法以提高某部分商品的价格或某部分人的工资,或者减少某类收入的税率。这种活动的效果虽然与初始条件密切相关(由于所谓 “ 次优 ” 问题),但这一类常用的手段不仅会增加获利阶层的收入,同时还会减少社会总效率。过高的价格与低的税率将刺激各种资源不断流入受益的部门,直到这一部门投资的税后回收率与其他部门持平为止。然而,如果这种高价格或低税率完全是根据利益集团的局部利益进行立法取得的结果,则流入该受益部门的资源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必定小于其原来末流动前创造的社会价值。只要允许各种资源不断地自由流入受益部门,则该部门中投资的回收率最终将与其他部门相同,结果将使特殊利益集团的收益远少于全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在此情况下,分利集团成员所能获得的利益仅仅是该受益部门的资本的增值以及在资源流动达到平衡之前过渡期内的超额利润。如果阻止各种资源流入受益部门,则情况将大不相同;不过我们以后将证明,这种阻止资源自由流动的行为一般会引起相当严重的其他损失。上述论据十分简单,并排除了许多棘手的技术问题。不过,对于院外游说集团的数量受宪法与结构因素限制的国家,上述论断的应用范围就较小,例如瑞士即属此情况。但无论如何,正如本书以后将阐述的那样,这种论断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其应用范围很广,同时也十分重要。    
  特殊利益集团增加其成员收入并同时减少社会总产出的另一途径就是建立卡特尔 —— 正如垄断组织的行为一样,其中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以减少产量来提高价格。这种卡特尔化或垄断化的额外利润是通过压低产量而提高价格取得的,因此它显然将使社会的总产出下降(假定没有其他的补偿措施);一般说来,由于在这种社会内有一小部分经济效率不高的商品按垄断价格出售,使得按竞争价格出售的大部分商品也随之降低了经济效率。由于有效的卡特尔总是要阻止其他资源进入它们所垄断的生产领域,故不会出现前节所述那种由于资源流动而招致全社会经济损失远大于垄断集团获利的现象。但这类普遍存在的流通障碍将导致另一种更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此点我们在以后再加说明。    
  在一篇根据阿诺德 · 哈伯格( Arnold    
  Harberger)有创见的文献所撰写的经济论文内曾指出:由垄断、税收(有人力持此议)及其他歪曲价格体系的因素所导致的社会经济损失比国民总收入要小得多。但作者在后面证明:这类损失有时会大得惊人;但此处仅需指出特殊利益集团所固有的动力会驱使它们对全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失。而且,正如国际贸易理论家杰格迪什 · 巴格韦蒂( JagdishBhagwati)所指出:在一个低效率的社会中,经济损失会限制在一个窄小的范围之内。    
  不过,确有一种可能性会使分利集团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受到限制,这就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之间有时可能相互抵消。农民的院外游说组织可能争取到农业机械上课税的减免,或根据汽车工业的利益要求限制对钢铁工业的保护。可以注意到,在这类情况下,特殊利益集团的活动将导致社会经济效率及总收入的增加,但所增加的收益并非均匀地分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因而特殊利益集团得以获取这个总增加量的相当大份额,后者远远超过该集团的总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有时还会出现例外,能使特殊利益集团获取全社会所增加的收益中的一大部分,从而促使该集团关心全社会利益的增长;这种情况发生在下列场合:或者当该集团通过提高本部门的生产效率来增加集团内成员的收入,或者当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商品也能有净收益,而其中的大部分由该集团成员所分享。当然,很难找到许多这样的特殊利益集团,其活动的主要目标既追求其成员的特殊利益,同时又兼顾增进全社会的经济效率与总收入。不过,在任何地区都会发现有这类多目标与多种动力的团体存在,其中也包括一些特殊利益集团。因此不应忽视这类集团或这种特殊情况。也有人因此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大部分组织内的成员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后者是由于其他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垄断行为所引起的,从而社会上多数人会反对由此产生的全社会效率的下降。如果我们在本章开始时的第一个推论 —— 即没有一个国家内全社会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都能组成平等的集团--是不正确的,则此处所述多目标组织存在的情况就不再是一种特例了。但如果像我们以后将证明那样,第一个推论是正确的,则社会上大部分特殊利益集团的目的都在于重新分配国民收入而不是去创造更多的总收入,从而导致全社会效率与总产出的下降。    
  除此之外,这种重视再分配的现象使社会政治生活中相对增加了分配问题的重要性,同时相对减少了对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关心。一个国家或管辖区内涉及全体或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会把他们团结起来,正如在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时,人民预见到自己的共同利益与国家存亡相关而团结起来抵抗入侵那样。与此相反,在争夺国民收入的分配额时,一部分人的收益增加必然伴随着另一部分人收益的减少,甚至减少得比增加的还多,因此人民之间就产生了怨恨。这样,当特殊利益集团的地位愈来愈重要,从而分配的问题显得格外突出时,政治上的分歧将愈演愈烈。不仅如此,正如丹尼斯 · 米勒( Dennis    
  Mueller)根据肯尼斯 · 阿罗( KennethArrow)理论进行的研究中所指出,由于特殊利益集团愈来愈多而导致对分配问题的日益重视,即使所有选民的偏好不变,也可能使民主政治体系放弃它原来认为更重要的任务。至于这种对分配问题的过分强调会导致不合理及反复无常的政治选择,其原因并不是一两句话能解释得清楚的。在分配问题上的意见分歧,加上由此而引起政局上可能的多变与不稳定,甚至会导致社会的失控。    
  因此,我们的第四条推论是:    
  4.总的来说,社会中的特殊利益组织或集团会降低社会效率和总收入,并使政治生活中的分歧加剧。    
  (五)    
  在某些国家内,也存在一些包含相当大部分人的集团。例如,一国内的体力劳动者工会就包含该国工资阶层的绝大部分成员。在工业化国家内,代表该国所有主要企业的院外集团也属于此列。试问:这些无所不包的广泛性的大型组织与前节所述常见的狭隘特殊利益集团在行动政策上有何区别?    
  广泛性特殊利益集团的行为动力与那些仅代表社会上很小一部分人利益的集团完全不同。例如某一组织代表了占一国总收入三分之一的人群的利益,则该组织的成员可以获得由其活动导致全社会收入总增加额的三分之一。因此,该组织愿意作出牺牲来支持有利于全社会的政策与行动,并从其中获得更大的报酬。无所不包的广泛性集团的成员往往占有全社会收入的一大部分,正如由少数股东合营的企业中的股东关。心企业的经营好坏一样,这类广泛性组织有很高的积极性来关心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不仅如此,其成员拥有全社会收入三分之一的组织也将大体上承担由于政策失误而招致社会生产损失的三分之一。因此,如果一项争取其成员占有全社会收入更大份额的政策会招致大于三倍以上的损失,则该组织将认为得不偿失而予以放弃。正如前节讨论中所指出那样,此处的推论具有极重要的现实意义。显然可见,如果这种广泛性集团的领袖是富于理智的人,他将异常关心任何 “ 分利 ” 政策所招致的全社会损失,而且纯粹从本集团利益出发,力求使此种损失减至最小。    
  上述占有全社会总收入三分之一的利益集团足以明确地说明此类广泛性组织的行为特征。即使以一个占有社会总收入仅十分之一的利益集团与大多数规模很小的特殊利益集团相比较,也不难看出其行为的差别。前者不仅关心其政策对全社会生产效率的影响,同时还关心如何与其他主要集团进行协商以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与此相反,狭隘的特殊利益集团一般对这类问题毫不积极。    
  然而,由一国的观点看来属于很小规模的特殊利益集团,也可能在某一企业或某一工业范围内属于广泛性组织。例如,代表某一企业内所有工人的工会(如日本常有的 “ 企业工会 ” )或某一工业内所有企业的工人组成的工会,都属于此种情况。就全社会而言,这类工会的规模是微不足道的,但如果在各该企业或工业中增加价值的三分之二(典型情况)进入工资账,则这类工会在各该企业或工业中就占据了主要地位,从而它们变为这些企业或工业的广泛性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企业或工业的兴旺带来更多的利润,而劳动工资仍由劳动市场的一般规律决定,则工会就没有理由要关心该企业或工业是否兴旺发达。但如果这类工会具有足够的谈判本领,它就能够迫使异常兴旺的企业将工资增加到市场劳动力价格之上;反之,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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