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 婚姻与道德-第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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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单母亲容易激起幼童不适宜的情感,女仆、保姆以及稍后时期的学校教师都有同样的危险,甚至于还更危险些,因为通常她们都是有性饥荒的。教育当局以为不快乐的未婚女人常常最适宜教导小孩,这种观点表明他们绝对不懂得心理学,凡是曾经仔细观察年幼儿童情绪发展的人,绝对不会有这种意见。。
兄弟姐妹间的妒嫉,在家庭内是很普遍的,并且在以后的生活中,有时竟造成杀人的癫狂症或者严重程度轻一点的神经失常症。这种妒嫉心,除了程度很深的以外,只要父母及其他管教儿童的人肯费点心节制他们自己的行为,一点也不难预防。自然,父母不可有所偏爱,在玩具、待遇和关心上,一定要表现出极度精细的公正态度。在新添小弟弟或小妹妹的时候,父母必须留心,使别的孩子不至于认为他们对于父母已经没有以前那般重要了。凡是有严重的妒嫉事件发生的地方,我想肯定是因为大人不留心这些简单的教训的原故。
由此我们谈到了几个条件,要使家庭生活对于儿童心理的影响是良好的,就必须实现这些条件。父母,尤其是母亲,如果能够的话,他们的性生活必不可以不愉快。父母双方都要避免和儿童发生那种情绪上的关系,不能要求不适宜儿童心理正常发展的反应。兄弟姐妹之间,绝不可有任何偏爱,要用完全大公无私的态度对待他们。到三四岁以后,儿童的环境不应该仍然只限于家庭,而是应该有充分的时间和其他的儿童游戏。如果这些条件都实现了,则佛洛伊德所害怕发生的那些不良影响,我想是很不容易发生的。
反过来说,假如父母对子女的情感是正当的,那无疑地能够促进儿童的发展。不能得到母亲热爱的孩子,容易瘦弱和神经衰弱,有时竟然表现出盗窃那一类的缺陷。父母的热爱,能够使婴孩在这个危险的世界内感到安全,能够使他们勇敢地实验并且探索所处的环境。儿童精神上的生活,最重要的是觉得自己是被热情关爱的对象,因为他本能地感到他的无助,感到他需要只有热情关爱才能提供的那种保护。假如我们要小孩长大后快乐、视野开阔和无畏,则他的环境里需有相当的热情;而这种热情,除了在父母的爱里得到外,是很难获得的。
聪明的父母还可以为他们的子女做件好事,这件事从前做父母的都没有去做,只是到了最近他们才开始渐渐实行。那就是,父母可以用最好的方法使儿女明白性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的事实。假如儿童知道性是他们父母之间的那一种关系,而他们的存在就是由于这种关系,那么,这应该是性教育的最好的方法,而且能够使他们明白性的生物学上的目的。以前儿童对于性知识的获得,总是当作下流笑话的资料和可耻的快乐的来源。这种借助于偷偷摸摸的下流谈话的性的启蒙,通常构成一种不可磨灭的印象,以至于此后对任何与性有关的问题,都不能有正确的态度。
我们要想断定家庭生活大体上是好还是不好,自然必须看看是否还有别的办得到的代替现行家庭制度的方法。这样的方法似乎有两种,第一是母系家庭,第二是公共机构,如孤儿院之类。要想在这两者之中采用任何一种,我们的经济制度都必须大大改变才行。现在姑且假设这两者都已得到实行,并且考察它们对于儿童心理的影响。
先来讲母系家庭。在这种家庭内,假设儿童只知道母亲;妇女想要子女时就可以生一个,而需要父亲对此表示什么特殊的关切;该妇人也不一定认定由一个男子来生子女。假如经济方面不成问题,儿童在这种制度中是否将受很大的痛苦?在事实上,父亲对于儿女心理上的用处是什么?我想最重要的用处恐怕是曾经说过的最后那一点,即把性和婚后之爱与传宗接代连接起来。并且,过了婴孩的头几年之后,要是小孩不单和女性生活接触,同时也和男性生活接触,这对于小孩肯定会有好处。对于男孩子的智力方面,这尤其重要。但是我可不知道这种好处的程度有多么深,就我所知,还是在婴儿的时期父亲就已去世的儿童,一般来说,并不比其他的儿童变得更坏些。自然,理想的父亲比没有父亲好,但是许多父亲离理想的程度还相差太远,因此,没有他们,对于儿童也许倒有积极的好处。
要想使这些情形实现,必定要有一种与现在完全不同的习俗才行。凡是有一种习俗存在的地方,儿童每每因为违背了那种习俗而感到痛苦,因为,很少有别的事情能比儿童觉得自己的地位离奇古怪,更令他们感觉痛苦。现在社会上的离婚,也得顾虑到这一层。一个惯于有父母双亲并且依恋他们的儿童,要是父母一旦离异,则他所有的安全感都会毁灭。在这种情形之下,他实在是很容易产生恐怖症和别的神经失常的毛病。当一个儿童依恋惯了他的父母的时候,父母若是离异,他们的责任非常重大。因此我想,一个父亲没有地位的社会,比起虽把离婚看成例外而实际上屡见不鲜的社会,对于儿童来说,前者总是要好些。
柏拉图建议,将小孩不但同父亲分开,并且同母亲也分开;对于这个办法,我看不出其中有多大的道理。根据上面说过的理由,我认为父母的爱对于儿童的发展是必需的;纵使一个儿童只有父亲的爱,或者只有母亲的爱,也已经足够了。那么假若父亲的爱和母亲的爱他都不能得到,的确是一件很遗憾的事。从性道德的观点(这是和我们讨论的问题最有关的)来看,这件事情重要的地方在于父亲的用处。结论似乎是:在幸运的情形下,他有相当的用处;而在不幸的情形下,因为暴虐、坏脾气和好口角的性情,父亲常常是做的坏事比好事还要多。因此,在儿童的心理上,父亲的作用并不是很重要的。
在母亲的心理上,现在这种家庭制度的重要性如何,很难加以测算。我想一个妇女在怀孕和哺乳的时候,通常都希望得到男子的保护,这是她本能的趋使。无疑地,这种情感是从类人猿遗传下来的。或许在我们这个残暴无情的社会里,一个妇人要是不能得到男子的保护,多半容易变得过份地好斗和刚愎自用。不过这种心理状态只有部分是出于本能的。假如国家对于有孕的妇女和育婴的母亲及其小孩,都有完善的照顾管理,则妇女的这种心理状态就会大大减少,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完全消除。我想,家庭中取消了父亲的地位,对于妇女的最大害处恐怕是减少了她们与男性关系上的亲密和真挚。两性有很多东西可以互学互利,天生人类就是这样被构造的;但是,仅仅靠两性的关系,纵使很热烈,也不足以实现这种互学互利的功用。养育儿女的这种重大事业上的合作,以及夫妻多年的伴侣情谊,使得夫妻关系对他们双方面都变得更为重要,更为丰富。假如男子不负养育儿女的责任,则这种关系的重要性和丰富性就差得远了。我认为,做母亲若是纯粹在女性的空气中生活,或者与男人的接触非常平凡,无关重要,则从情绪教育的观点来看,她们对于儿女的好处,除了极少数的例外,比不上那些婚姻快乐、与丈夫在各时期都合作的母亲多。不过有许多地方,我们不能简单讨论这一点,同时还必须考虑别的方面。假如一个妇女的婚姻实在不快乐——毕竟这种情形并不少——则她对待子女时,很难有正常的情绪上的平衡。在这种情形之下,要是她能与丈夫解脱关系,无疑地能做一个更好的母亲。我们因此又归结到那个十分平凡的结论,即幸福的婚姻是好的,不幸的婚姻是坏的。
家庭问题在个人心理上,最重要的是对父亲的影响。我们早已屡次指出父系和因父系而产生的情绪的重要性,在早期历史中,父亲对于父系家庭的发展和妇女的服从所起的作用,我们也已知晓。因此,我们可以判断父亲对子女的情感是如何强而有力。这种情感在高等文明的社会里,又不如在其他的社会中强烈,原因不易推测。罗马帝国同时代的上层阶级似乎没有这种情感,我们这个时代许多知识化的男子,差不多也很缺乏或全然没有这种情感。虽然如此,即使是在最文明的社会里,大多数的男子还是有这种情感的。男子即使不结婚也并不难求得性的满足,所以男子的结婚,与其说为的是性,不如说是为了想得到父子的情感。有一种理论认为,生育儿女的欲望在女人方面比在男子方面要普遍些,但是我自己的印象则恰恰与此相反——姑不论我的印象的价值如何。在现代许许多多的婚姻中,之所以生育儿女,都是由于妇女对于男子的一种让步。毕竟,妇女生一个小孩要劳累辛苦,还有损害容颜的可能,而男子却没有这些使人焦虑的事。男子限制家庭的规模,通常都是经济的关系;妇女同样有这方面的原因,但是除此之外,她们还有特殊的理由。职业界中的男人不惜花费金钱、牺牲物质上的安逸,以使他们的子女受他们阶级中所认为必须的教育,这可以证明他们希望生育儿女的情绪多么热烈。
假如男子不能享受他们现在所享受的父亲的权利,他们还会愿意生育儿女吗?有的人说,假如他们将来不用负责任,他们将会毫无顾忌地生育儿女,我不相信这种说法。一个希望有孩子的父亲,同时也不回避因为有孩子而应负担的责任。在这个避孕药物盛行的时代,男子仅仅因为寻求欢乐而在无意中偶然产生孩子的情形很少。自然,无论法律是怎样的,一男一女总能生活在恒久的结合中,而在这种结合内,男子是能够享受类似现在制度中父亲的权利的;但是,假如法律与风俗顺应孩子只是属于母亲的那个观点,那么妇女将觉得像我们现在所知道的任何类似于婚姻的制度,都破坏了她们的独立,并且会觉得她们管辖儿女的主权将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这种管辖权她们在别的情形之下是可以享受的。我们由此能料到,男子想要说服妇女让出她们法律内的权利,十有八九是不会成功的。
这样一个制度对于男性心理上的影响,前面一章中已有叙述。我相信,这种制度将使男子对于妇女关系上的真挚性大为减少;将使他们的关系并非心灵和肉体的紧密结合,而只是出于纯粹的寻求快乐;它将使一切个人上的关系平淡无奇,于是男子的真挚情绪将发生在他的事业、他的国家或者某类完全非个人的问题上。但是这些都说得太笼统了,因为男子彼此之间的区别是很大的,同样的一件事情,在这一个人可能是一种重大的损失,而在另一个人也许是完全的满足。我的信念是——虽然我有点儿犹豫——要是父亲的关系不被社会承认而取消了,则男子情绪上的生活将平淡而薄弱,渐渐地感觉无聊与失望,生育也就因此渐渐衰歇,而人类的延续就要由那些保存着更古习俗的人们负责补充。我以为那种无聊和平淡的情形是不可避免的。自然,我们可以给妇女充分的金钱报酬,使她们执行母亲的职务,以此来防止人口的减少。假如军国主义继续像现在这样强烈,则不久这办法或许就可以实行了。不过这些意思是属于人口问题的范围,我们将在下章中加以讨论,这儿就不再作进一步的研究了。
第十五章 家庭与国家
家庭虽然有生物学上的起源,然而在文明社会里,它却是法律制定的产物。法律对子婚姻作了规定,对于父母管辖子女的权利,法律上也有详细规定。假若没有结婚而生下子女,则该子女完全属于母亲,父亲没有任何权利。法律的本旨虽然在于维持家庭,但现代的法律却越来越趋向于干涉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因此,法律变成了破坏家庭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实在是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这种情形的发生,是由于不良的父母对于子女的照顾不可靠,他们每每尽不到社会上通常认为的父母应尽的职责。不单是不良的父母,还有贫穷的父母,也必须靠国家的干预,他们的子女才不至于遭受不幸。19世纪初期,干涉儿童在工厂作工的提议受到了激烈的反对,反对的理由就是,这样就会削弱父母的责任。英国的法律虽然不像古罗马的法律那样允许父母用迅速而没有痛苦的办法将子女杀死,却允许父母用慢慢的劳作的痛苦使他们的子女劳累而死。父母、扉主和经济学者都拥护这种神圣的权利。但是,抽象的经济学上的道理终于激怒了社会的道德意识,工厂法也因而得以通过。第二步工作更为重要,就是开始实行强迫教育。这是对父母权利的一个严重的干涉。儿童除了节假日外,每天的大部分时间都得离家上学,去学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