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评 选集-第15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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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比较熟悉的东西来说明自己比较生疏的东西。于是,在以往暴烈
的反抗与现在这种在忠诚法律的范围内违反法律的抗议行为之间,“非
暴力反抗”就可以起一个过渡的作用,做一种衔接的桥梁,甚至在某种
意义上,这正是抓住了一个过渡时期的实质;抓住了一个从原先的几乎
任何变革都伴随着暴力和流血的社会,转向一个将主要利用法律手段来
进行变革的法治社会的过渡时期的实质。另外,“非暴力”也确实很深
地触及到一切政治行为和社会运动内在的道德层面和价值层面,实际
上,人们也更多地是通过运动和实践,而非理论学术来认识公民不服从
的,而在本世纪这种运动中,深深起作用的正是这种非暴力的精神。
所以,如果我们不以这只是一个简单的误译就轻易地否定它和忘掉
它了事,而是注意探寻我们在理解“civil disobedience”时的那些深
藏的先见,我们一定会得到一些我们意想不到的结果。
无论如何,萧阳的文章不仅纠正了一个持续了相当一段时间的不很
恰当的翻译,而且启发我们反思自已一些预置的偏见。在今天看来,将
“ civil disobedience”译成“非暴力反抗”,不论出自何种原因或理
由,都显然不能够准确地表达“civil disobedience”的原义,不利于
揭示不同概念间的差异,也不利于我们进行进一步的学理探讨。所以我
愿欣然接受“公民不服从”这一新译名,并希望更多的人都来使用这一
概念,分析它、讨论它、熟悉它,使之渐渐成为一个真正在我们学术中
富有活力、并且约定俗成的重要概念。
注释
'1'第一个中译本是由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合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杜1988 年出版,
第二个中译本是由谢延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年出版,萧阳提到的第三个中译本笔者亦未
见到,很可能是讹传。台湾结构群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0 年出版的,版权页上标明(审)译者
为“黄丘隆”的中译本,不仅全书译文,甚至正文前数万字的“导读”都和何怀宏等三人合译的
译文及“译序”一样,显然只是采用何怀宏等合译本的盗印。《正义论》除了中译本之外,还有
日文、朝鲜文及欧洲各种主要语言的译本,但俄文、匈牙利文只是节译。参见“对罗尔斯教授的
一次访谈”,The Har…vard Review of philosophy, spring 1991。
'2'据笔者所知,目前在香港、台湾和大陆已经出版了三本这方面的专著,它们是:赵敦华,
《劳斯的〈正义论〉解说》,香港三联书店1988年11 月出版;石元康,《洛尔斯》,台湾东大
图书公司1989 年6 月出版;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历史与理性》,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年5 月出版。
'3'《哲学评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 年版,页231-258。
'4'讨论“civil disobedience”的第二编由何包钢翻译,由我校订。对全书重要的译名,
我们三位译者及责任编辑苏晓离也都经过讨论。现在可惜包钢远在澳大利亚,只能由申白、晓离
和我一起商讨了。
'5' 见 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6'收在 Janes Melvin Washington 编的《A Testament of Hope: The EssentionalWritingsof Martin Luther King,J r。》一书中,Harper& Row,1986。
'7'我们后面还要谈到译者的无奈。
'8'参见 Hugo Adam Bedau 所编书《civil disobedience in focus》,Routledge,1991,
尤其页130…143;以及P·Harris 编《civil disobedience》,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n,1989,尤其“导论”部分。
'9'可惜我未能在北京图书馆等处找到Howard Zinn 的著作《DisobedienceandDemocracy》,不知道他所认为的可以包括在“civil disobedience”中的暴力究竟是何种性
质和程度的暴力,人们对暴力的理解有很多差别,最极端者甚至把凡具有某种强制性的力量施为
都看成是暴力。暴力还可分为对人身的暴力和对财产的暴力,始发的暴力和自卫的暴力。许多有
关“civil disobedience”是否应包括暴力的争论实际都来自对暴力的概念理解有异;许多否认
civil disobedience 必须是非暴力的学者也只是对有些运动领袖所持的,具有宗教精神的绝对
非暴力,完全非暴力的观点持有异议。但是,甚至在美国最有力的倡导“非暴力精神”的马丁·路
德·金也不完全否认有些人在自卫中可以使用某种暴力(例见其在1959 年10 月号的《解放》杂
志上发表的“非暴力的社会组织”中所阐述的三种暴力观)。但无论如何,那种军事武装的、造
成大规模流血、旨在推翻政府的暴力看来是决不可能包括在“civil disobedience”之中的,因
为那种反抗就应当归入“起义”“革命”而不可能再归入“civil disobedience”了。这一点,
我们从罗尔斯所引的 Zinn为“civil disobedience”所下的较为宽泛的定义也可看出,他的定
义是:“这是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社会目的而做出的对于法律的审慎,有鉴别的侵犯。”
'10'因为严格说起来,将“civil disobedience”译成“公民不服从”有时也要遇到麻烦,
如果挑剔的话,就会指责有些学者把古代、把前苏联、东欧,把纳粹德国统治时的北欧某些国家,
把前些年在南非发生的类似反抗行为或运动都称为“公民不服从”是不完全恰当的。但这里显然
是可以采取某些调整或解释来避免明显的逻辑矛盾的。可参见 David Daube: Civil
Disobedience in Antiquity,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72等书。
'11'P·。。 F·Power:“什么是公民的不服从?从很多可能的标准选择,我们考虑它是一种慎
重考虑的、公开和明确的对执政者的违法,目的在于改变一个政权的法律或政策。它不伤害人身,
考虑他人的权利,在国家的司法权之内活动,以求扩展与应用民主精神。基于这些标准,这种违
法配称之为是公民的(civil),在这些条件中,对人的非暴力是关键的。。。履行非暴力的义
务,也就是给出不服从者把人权作为一种道德价值来尊重,和给出尊重作为民主过程本质的和平
改变的关键证据。”P·Harris ed:Civil Disobedience,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n,
1989,P。273。
'12'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p。 384。
'13'同上书,p,365。
'14'同上书,p。385。
'15'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 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
'16'《哲学评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 年版,页232、253。
'17'“civil disobedience”一词,在商务印书馆1959年10月出版的《甘地自传》中,
被译为“文明的不服从”和“文明的抵抗”;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 年8 月出版的《简
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三卷中,该词条被译为“非暴力反抗”,然后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3 月出版的何怀宏等译的罗尔斯《正义论》中;在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年8 月出版的《牛津
法律大辞典》中,以及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6 月出版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中,“civil disobedience”均被译为“非暴力反抗”,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年出版的谢延
光翻译的《正义论》中,它被译为“非暴力抵抗”,在台湾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7 年出版的《观
念史大词典》中被译为“平民违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