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真谛是人权-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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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真谛是人权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 2002年04月29日 16:50
主持人: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圣凯诺·世纪大讲堂。早在100多年前,京师大学堂的总监督严复先生曾经说过一句话,他说:“身贵自由,国贵自主”国贵自主说的是外交问题,说的一个国家应该独立自主,今天我们的话题不是它,我们的话题是说人权问题,今天我就给大家请来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长,他现在坐在我的左边,他给我们带来的话题是,“法治的真谛是人权”,好,有请。
主持人:在正式请您做这个报告之前,我们现在有一个简短的交谈。让大家熟悉您的性情,我想了三个问题,第一,我发现您是1999年的时候,在山东大学做副校长,校长一级的干部,当年你只有42岁。结果2000年的时候,我没说错,2000年的时候来到了中国政法大学。
徐显明:不,是2001年。
主持人:刚刚来,2001年,我们往回追溯100年,是1901年,那是山东大学建校100周年。您要是没有来的话,在那边您可以庆祝您的背景学校是100周年,但是到这个学校,只有50周年。
徐显明:但是我告诉你,我曾经回山大以嘉宾的身份参加过她的校庆。当时我有一个独特的感觉,我想所有参加山东大学校庆的人这种感觉都没有。那就是山东大学百年校庆的前期筹备工作,我参与了。当我看到,我的一些策划变成现实的时候,
主持人:走之前的策划。
徐显明:我心里当然很高兴,但也有一点酸楚。
主持人:我猜这个酸楚,就是您再去了以后,没人听您的话了。
徐显明:这个感觉后来我打了一个比方,就说像自己生的孩子,现在抱在别人手里,人家抱孩子的人说,你看我们的孩子怎么样?
主持人:下面,还有一个问题是,您2001年来了中国政法大学以后,好像是媒体炒作,说您做的第一件事是把法大特别著名的这些律考培训班全给删掉了。
徐显明:这个我也要纠正一下,不是律考培训班,律考我想还是应该继续培训下去,是那些低层次办班,当然也不是我自己的决定,是我们学校的集体决定。
主持人:现在凤凰网站发布了我们要为了这个政法大学的50年校庆,来做这期节目,那么有一位同学是法大的子弟,他就先给您写了一封信,给我写的,我给您念念,看看您有什么感想没有。这位同学来信是这样说的,说徐校长改革,显出忠心希望,到处在基建,这像北大100年校庆一样。但会不会用菲薄的资金投在无意义的校庆上了呢。不过我们还是看到了学校的发展有了希望,应该为此高兴,甚至欣喜癫狂,不是弱狂,是癫狂。迎接我们的大发展,一言已敝知,政法大学,在徐显明个人魅力和我们平素,对他的个人崇拜,个人迷信的合力作用下,努力改革,天天向上,向着美好的法治校和法治国正在不懈奋斗。
徐显明:大家千万不要用这样的语词,任何崇拜的产生,可能都是在对你崇拜的对象不了解的前提下产生的。中国产生崇拜的那个年代已经过去了,我想我们学法的同学应该以一种理性来对待校长的一些改革。法大的发展,我想。同学们可能知道,今年是我们进入快车道的一年。去年我们是理顺法大发展观念或者办学理念的一年。那么今年我们要真抓实干。所以同学们所关心的学校的发展,我想匹夫有责嘛,我们同学都是爱家的,都是爱校的,来自同学的这些声音,我感到非常高兴。
主持人:在校庆50周年之际,咱们把这封信送给您,咱们把信中说的个人崇拜和个人迷信给去掉,然后为我们的大发展鼓掌。
主持人:实际上徐校长在研究这个人权问题的时候,是早于80年代中后期,那个时候就开始了。从那时候开始写了很多这样的文章,下面我们就仔细地聆听徐校长给我们带来的报告,报告的名字叫“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有请。
徐显明:那么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题目,把法治和人权结合到一起,讲法治,我想同学们应该和我的理解相似。就是说我以前有一个观点,我们全部的法学问题,或者全部的法律问题,实质上都是权利问题。
那么法治的第一个环节,大家知道是立法,我们是法典式的国家,那么立法是在做什么呢?在我看来,立法是在用国家的权力机关分配权利,它是一个国家的权力资源的配制过程。当然这是权利,一个国家权力资源的总量,是一个衡量,或者是一个常量,那就怎样合理地把这些权利资源配制到国家机关,配制到社会,配制到公民。所以这三者有一个比值关系,所以在我看来,立法就是在分配权利资源,那么这是法治的第一个环节。
法治的第二个环节,大家知道是执法,行政执法。我们大量的权利是需要落实的,所以执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落实权利的过程,那么这是第二个环节。第三个环节,就是我们所有的国家机关,所有的社会组织,所有的公民都要守法。守法是什么呢?守法是为了获取权利,只有守法状态下,你得到的权利,才是可靠的、才是稳定,才是能够受到保护的。
第四个环节我把它叫做司法,司法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权利和权利发生了冲突。那么其中必定有一方,甚至可以说两方,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发生了权利损害,那么这个前提出现了,司法才成为必要。所以我把司法的过程,叫做权利的救济或者补偿的过程。那这样立法是分配权利,那么执法是落实权利,守法是获得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所以全部法律的环节都和权利有关,那这样的话,法律它的全部构成就是权利,当然它要附带义务了。那么整个法学是什么,这个在20年代就已经做出判断了,法学实质上是权利之学。那么从这儿做切入点的话,同学们可能就知道了,法和权利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那么权利当中,最重要的一类是什么呢?我想应该是人权,所有的权利,应该本源于人权,所以人权是一切权利的出发点,人权也是一切权利的最高概括。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的话,人权大概就是整个法学王冠上的一颗明珠,所以大家研究法学,来学习法律。那么最终我想应当以一种志向,就去摘取这颗皇冠上的明珠。把这个作为切入点的话,法学、法治和权利,和人权,我想大概地就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了。所以我现在有这样一个基本的理解,法治和人权实质上是一回事,法治它是表,人权是里,它的外在表达是一个法治,是我们见到的一个个的条文,那么条文里面当然有一定的价值准则、一定的组织安排、一定的制度遵守。那么它的里,它的本体,实际上都是为了人的权利而准备的,为了人权而准备的,所以在这儿我就把人权和法治当作同一个事物来理解。
从历史上看,我想我们学过法律史的同学,无论是学中法史的,还是学西法史的,你只要学过法律史的,那你都应该知道法治是怎样发生的。中国历史上的法治,这个中国争论最长久的一对思想就是人治和法治,在我看来人治、法治是水和火之间的关系,冰碳不能相容。当然中国古代主张人治的,有他的道理,这就是构成了儒家。那么主张法治的也有他的道理,就构成了法家,但中国还有一个了不起的思想家,就是荀子,他有一个著名的思想史,法后王,但他在法学上的贡献就是隆理重法,就是把法和理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给予对待。隆是隆重的隆,隆理重法,他的思想到后世被董仲舒所继承,那么就变成了得主行服,是另一种表达方式。
所以直到清代的时候,在梁启超那儿,才突然有一个发现,说中国两千年之学,不是儒学,不是孔学。实则荀学也,是荀子的思想,那么荀子的思想统治了中国两千年,那么就是他的隆理重法,把理和法结合到一起,当然他还是主张以德为先,以理为高的,那么这就是荀子。
所以后来有人做总结,说把中国两千年的法治、人治之争就概括为,这就是梁启超的观点,人治和法治,他给它下了一个定义,说“圣法之治出于理”,圣人的圣,“圣法之治出于理”,凡是主张法治的,首先是建立在一种理性上,建立在一种价值观的判断上,然后说“圣人之治出于己,是以一己之思,一己之念,按照最高统治者的喜怒哀乐来治理国家”。完全是根据自己,所以梁启超就把人治和法治就区分开来。那么中国两千多年,人治和法治之争,包括到清代,也出现了人治和法治之争。像老乃萱就非常保守,当中国要举行律制改革的时候,他就出来反对,他还用的是儒家的思想。所以人治、法治之争存续了两千多年,在观念上,当然在制度上,我想追寻的是荀子的学说,那么涉及了“出理入行,离之所去,行之所收”,像这样的制度建立起来了。但是在这两千多年当中呢,我说中国的传统是缺乏人治的内核的。因为在这个传统里面,总是把人当作统治的对象来看待,就是说人的主体性问题,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制度当中没有得到解决。
那么西方的传统,大家现在都在读亚里士多德的书,也在读柏拉图的书。那么最早给法治做一个揭示,实际上就是两条,第一条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法律,就是良法,那么第二条就是这个好的法律被普遍地遵守。这个时候,这两者结合起来,便构成一个法治,当然古希腊也有过人治和法治之争。他们认为,比较理想的一种治理方式是人治,当然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个治理者一定得是一个哲学王,就达到圣化的状态,就是在他身上永远不犯错误,他永远是一个圣人,可是谁能保证统治者永远不犯错误呢,既然做不到的话,那就重新做选择。就莫不如选择一个制度,那么制度呢,它有稳定性,有长期性,有全局性。选择一个制度,最后大家觉得比较来、比较去,说制度的稳定性,肯定比人治要好。那么在这个前提之下,所以大家选择制度的治理,那就是法治。所以在古代,在西方也有人治法治之争,但是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历史,我个人认为它的开创,应该是从1215年开始。
但是这个历史是英国开始的,就是法治的历史如果在西方寻找源头的话,应当找到英国去。法国的《人权宣言》200周年,在巴黎举行了一次隆重的纪念大会,那就是1989年了 。世界好多国家的政要都出席了,当时法国的总统密特朗很自豪地说,世界的人权是产生在我们法国,英国那个铁娘子一听就不高兴了,就不顾外交礼节,马上就站起来,因为对她来说这是个原则问题,她说,不对,人权是产生在英国。那么这是人权史上的一个趣话了。那么这个撒切尔夫人为什么讲是产生在英国呢,就是我说的这个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这个自由大宪章在历史上有一个了不起的贡献,就是它开了一个先河,在1215年,这个自由大宪章之前,所有的国家,所有的法律和权利在设计关系的时候,都是法律要服从于权力,就是国家权力要服从于王权。就是1215年开始,这个自由大宪章开始,王权开始服从于法律,所以用法律束缚王权,是法治的开始。
那么什么时候国家权力不受法律束缚,什么时候便没有法治,什么时候法律束缚住了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能够在法治的这个轨道上运行,什么时候就有了法治。每一个国家大概都应该是这样一个历史。所以我现在把法治和人权结合起来理解的话,应该是什么状态呢?就是用法律的方式,把国家权力和公民的权利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调协到和谐状态,使这两种权利和谐相处,那么大家彼此形成一种需要,国家权力它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源、为原则、为行使的最高目的,为宗旨。那么公民以国家权力作为自己权利的救助对象,在某些时候作为实现自己的权利的依赖对象。
那么这就是法治和人权之间的一个表,一个里的关系。一个是本源,一个是外在表现。或者谈谈人权的历史。那么人权的这个历史,作为汉字这个概念,它是怎样发生的,目前这一项研究,在国内可能还是一个盲点。大家读过另一本书,就是《人权概念的起源》,这个书写得是非常好的,我建议大家有时间去读一下。但是在这本书里面缺乏的是人权概念汉字是怎样发生的,所以我用了一段时间,也是用了三、四年的时间,读了很多书,写了有五、六万字的文章,把人权概念的汉字起源,做了一个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