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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巫昌桢-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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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并列,现在又回到《民法》了,走过这么些复杂的道路。 

    巫昌桢:现在看来,从婚姻法的发展来看,我们中国社会有多大变迁?婚姻家庭问题上,我们到底有什么变化?我们有很多故事大家都知道的,外国有罗密欧、朱丽叶,中国有祝英台和梁山伯,还有林黛玉和贾宝玉的故事,他们都为了争取婚姻自由,争取不到,就用死来抗争。所以,青年人对婚姻很渴望自由,我们这个法律,社会的变化就是这样。 

    过去的法律有四点,我们也有四点,针锋相对,这四点一个是婚姻自由不自由,封建的法律,包括旧中国的法律,不自由,叫〃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无媒不成婚〃,必须有媒人,而且父母之命。子女没有发言权,只有听从父母的安排,命运完全放在父母身上。所以有的时候丈夫没见过,新婚之夜也是摸着黑的,也看不清丈夫,丈夫过两天回来还问他你找谁呀?她不认识他,从来没明确看一下,长的什么模样、多高都不清楚。所以,婚姻自由不自由,跟现在不一样了。今天我们的自由是真实的、可信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我们的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主要的方面,因为人人都要结婚;离婚自由,离婚毕竟是少数人,不是占主要的,但它是必要的补充,对于离婚问题,过去旧中国离婚是不自由的,可以说女方没有自由,它是专权离婚主义,把权利就给男方,给男士,就是丈夫,丈夫有休妻的权利,而女方没有离婚的自由,只能从一而终。甚至于你订婚了,订了离以后你也不能够,如果未婚夫死了,你也只能守节到死,你不能再嫁人了,这种悲剧故事看得很多了。所以,在离婚问题上我们也是保障自由的,任何人不能干涉别人离婚的问题,干涉本身也和结婚自由的干涉一样,它的后果法律会制裁的。这是关于婚姻自由的问题。 

    第二呢,就是一夫一妻制的问题,我们国家,建国以后的婚姻法和建国前的革命根据地的法律都是不允许纳妾的,我记得1950年婚姻法就有一条,禁止重婚纳妾,是有针对性的,国民党统治时期允许纳妾,两个法同时并存,两个政权并存了,两个法律也并存,我们始终是主张一夫一妻的。因为一夫一妻历史证明是最文明的、最佳的男女结合的形式,对社会健康也好,对双方健康也好,是最好的形式。这次婚姻法修改有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指的是纳妾或者是包二奶这种情况,不以夫妻名义的包二奶或纳妾就算是违法,要有一定后果的。所以,一夫一妻制始终我们是主张的,这是第二条。 

    第三呢,就是男女平等,注重的是〃男尊女卑〃,对于女性的理论是很系统的,在封建社会或者奴隶社会有一系列的系统的东西,它所说的是男女有别论,男女不一样,所以不能平等,男女有别论。如果男女有别是指生理上的我们同意,身材有些不同,应该有特殊的照顾,但是它指的男女有别是男的和女的就不同,男尊女卑,男子尊贵、女子卑贱,这是一个,起点它就这么看的,生来就如此。还有一个,就是〃男主女从〃,叫三从四德,女的始终是服从的,过去叫妇道人家;还有就是〃男外女内〃,男的在外面,就是在社会上工作,女的在家里带孩子,就是说妇女人权得不到保障,妇女可以说没有人身权、没有政治权、没有劳动权、没有财产权,处于无权地位。这种情况在现在还是有影响的,就业来说,女性就不如男性,我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是我们起草的。所以这个问题是男尊女卑由来已久的,这个不光是我们国家的问题,也是世界性的问题,联合国有一次调查说了,解决真正的男女平等,还得一百年,真正平等,不光是法律上平等,而且是事实上平等,还得经过一百年。所以婚姻家庭生活里面,女性从总体上说还处于弱势地位。 

    最后一个就是什么呢?就是〃家长专制〃,封建社会的旧中国,家长专制,一家里面家长是父亲,都是父权决定一切,父亲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家庭里面家有家法,国有国法,家有家法。所以这个问题到今天有很大的改变,现在倒过来了,现在独生子女地位不爸爸还高。 

    所以从这四点来看,社会变化是很大的,特别是婚姻自由了,这是很不容易斗争结果的,我们无产阶级革命里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争取婚姻自由。 

    所以婚姻权利,婚姻能不能自由,这是一个标志。我可以这么说,我们国家的婚姻自由在外国来说,比他们还要多一点儿,我们离婚自由比外国多,外国是国际社会也是外人离婚的时候,离婚还要理由加关系,怎么说呢?你们可能不了解法律,离婚的时候,他们多数国家采用这个就是理由论,就是说你要离婚什么理由,说个二、三出来,站得住脚的理由,才让你离婚,对方有过错,对方什么打我,对方有什么问题,有过错才能离婚,没有任何过错,不让你离婚。而我们国家不受这个限制,不管是有过错和没过错,只要你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法律明文规定的,也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所以总的来说,我们的离婚是自由的,是保障自由的。所以这一点很不容易的。 

    我们现在这个法律修正案里面就是尽量地维护婚姻家庭,保护婚姻家庭,强调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强调你义务也是为了保护你的权利,让你要求做到的,也是必须保护他的权利。比如说离婚有着损害赔偿吧,大家知道的吧,如果离婚是一方有过错,有四种过错吧,有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还有就是遗弃虐待的,有这四种过错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可以要求赔偿,为什么是赔偿呢?婚你可以离,但是我要求分清是非,伸张正义,赔偿我,你侵害了我的权利,你就应该赔偿,应该付出代价,这是法律的、正义性的表现,法律是老百姓说讨一个公道吧,所以这是损害赔偿本身的权利给无过错的一方,你可以决定赔,要求赔,也可以不要求,也可以放弃。可以原谅他了,也可以,这是由你自己决定,尊重你的意见,所以这方面还是很尊重人的权利选择。所以,这是我们从对比来说,变化很大。 

    当今的社会上,往往出了另外一种倾向,婚姻自由了,比较轻率,比较放任,很不慎重,我举一个小例子,大家听了挺有意思的,报纸上登了一个例子,哈尔滨有一对男女一小时之内结婚又离婚,特别地快,比如说八点结的婚,九点就离婚去了。后来我到民政部门去讲课,民政办的人跟我说,说老师你的例子还不典型,我处理的一个例子二十五分钟就变化了,说离婚还不知道什么原因,说一男一女结了婚登记了以后,拿着结婚证去买东西去了,买一件衣服,因为颜色的不同,他们意见不一致,发生争执,非常激烈,离婚,就离婚了。他是不是离的了呢,是另一回事,就好象把婚姻当儿戏,人民日报说〃莫把婚姻当儿戏〃,我在这里讲了半天,就是说今天已经给我们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可以自由选择,但我们还要珍惜这种感情,珍惜这爱情,千万不要滥用,我们说婚姻自由不要滥用,滥用自己吃亏,自己吃苦。现在同居的比较多,就是不叫非法同居,没有配偶的男女在一起住,叫同居关系,把非法两字去掉,没有非法两字,叫同居关系,你们两个人同居,不影响别人,你们愿意同居就同居,法律不好管你,也不承认你,也不保护你,也不禁止你,你们自己处理,不过出了问题,法律不管。好多同居,作了好多调查,有好多问题,特别是女孩子,往往有孩子了,他不要你了,不要,他没什么约束,他跟别人结婚了,你还不能告重婚罪呀,你们没有结婚,没有这关系,所以就有苦难言,有苦难言。所以这些还是慎重一点儿好,在婚前择偶的时候要慎重,婚后要珍惜,要离婚的话,还要慎重。 

    所以从这一点看,我们社会进步还是很快,但是还有些问题,特别刚才我说的老年人婚姻仍然是个难题,老人婚姻经常受到子女的干涉,社会的干涉。所以这一点对青年来说,我觉得应该理解老人,帮他找对象,帮他找老伴,还是可取的。所以这一点应该还是努力在做,社会进步在不断地发展,我们还是愿意将来我们每个家庭千家万户,都能够幸福美满。 

    主持人:谢谢巫教授,给我们带来这么和蔼可亲的讲演报告,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来自凤凰网站网友对您的提问,第一位网友叫做〃前进中的老狼〃。他说,我们都知道,在新婚姻法的总则中增加了第四条,即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当法学家们提出异议,认为这种空洞的规则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没必要干涉夫妻之间的忠实与否。您老却说,法律的功能之一是宣言作用,说有的国家,这是您说的,说有的国家规定得比我们还细,比如罗马尼亚的家庭法典中规定,家庭关系的基础是家庭成员间的相亲相爱,南斯拉夫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义务彼此忠诚。但巫教授您想一想啊,这都是些什么国家,都是一些干涉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还不够,还要干涉公民私生活的国家,我们是不是在一个错误的时代,把这些错误的国家当成我们错误的榜样? 

    巫教授:这个问题我谈谈我的看法,这次编纂民法也遇到这个问题,《民法典》里面讲到实施民事行为的话,应当是有法律的根据法律,没有法律的呢,根据习惯;没有习惯呢,根据公认的法理。 

    还有《合同法》也有这样的规定,订合同的时候,不能违背社会公德,还有我们国家民法通则,民事行为必须真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法律的宣言性,这本身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不能否认它是法律问题,如果不忠实到一定程度,重婚了,同居了,法律能不管吗,那以后好多人就可以随便重婚了,社会就失去控制了,婚姻家庭也是比较泛滥了,所以这个问题互相忠实,它在道德上是一种倡导,在法律上是一种宣言。 

    所以每一部法律的通则部分都是一种宣言性的,都是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主张什么,都是这种特点,它本身不解决具体问题,它是一种导向,夫妻既然基于爱情的结合,那么你结婚以后,应不应该忠实呢,这个问题我们经过调查,31个省市都发了卷,就是农村卷、城市卷各一半,男的一半,女的一半,都是结过婚的,平均岁数四十二岁,听听他们的意见,99。4%的人同意这一条。他举着这两个国家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他没有看到西方还有一个国家法国,日本、俄罗斯都有规定。 

    互相忠实,是一个通例,都应该是夫妻互相倡导性也应该有,是维护一个平等的、和睦的、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文明的家庭要求,因为不忠实,你不爱他,你可以离婚啊。你不应该做出一些违反忠实这些事情来,如果做出事情来以后,按照情节的轻重,按照危害的大小,分别加以处理。 

    有的是道德谴责,有的是行政处理,有的负民事责任,有的负刑事责任,按有层次的处理,这也很合适吧,很通情达理吧,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虽然有争议,但是我觉得广大的群众还是赞同的,这本身应该有应该的问题,不说应该嘛,不是不允许不忠实,如果有不忠实的话,你如果觉得讨厌你的配偶,看了就烦人,那你可以离婚啊,法律给你离婚,给你一套选择。现在问题主要是有些人家里爱人不动,完了又找了很多人,就是家里爱人等于义务保姆一样,上养老,下养小,专门伺候家庭的,他放心在外面东一个西一个,那是很不正常的,那种情况法律应该过问,我觉得是这样的。 

    主持人:谢谢您。 

    观 众:巫教授,我想请问一下事实婚姻的具体判定标准是什么?新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采取怎样的一种态度,好像原来是保护的和承认的,现在好像已经不予承认了。 

    巫昌桢:你了解不够,最早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叫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登记。这个问题在1994年以前,法院的对策和民政部的对策不一样、不一致。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不承认的话,也可能对妇女儿童保护不太够,有些问题,所以有条件承认它。就是你们两个符合结婚条件,结婚有条件,结婚自由,达到法定婚龄等等,符合条件,就是没有登记,仅仅没有登记,我承认你算事实婚姻,按婚姻对待。 

    如果分手的话,按离婚处理,也分财产,这是法院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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