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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节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4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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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似乎认为,我是在建议人们尊重过去,同时又谴责一切革新,拒绝观念的进步,没有认识到时间必然会给舆论,从而也必定会给人类制度带来不可避免的变化。然而,我所尊重的过去并不包括所有非正义的制度。我承认没有任何传统可以使非正义合法化。但是,如果事情只是有待完善,如果预期的变革并非严谨的衡平法所急需,而只是受到想像中的功利性目标的刺激,那么我认为毫无疑问的是,人们只应缓慢而有节制地进行那些革新。    
  如果权力告诉舆论,就像赛义德告诉穆罕默德那样,    
  “我已经提前执行了你的命令。”舆论则会回答,就像穆罕默德回答赛义德:    
  “你应该等待命令。”如果权力拒绝等待,舆论就会采取报复行动。    
  希望提前行动的人——也许没有意识到——将会陷入一种奇特的矛盾之中。为了证明他们早产的企图合情合理,他们告诫自己,一定不能让现在这一代人失去得自新体制的利益;而当现在这代人抱怨成了这个体制的牺牲品时,他们却又打着未来几代人的利益的旗号,为这种牺牲进行辩护。    
  任何改良,任何改革,任何弊端的清除,只有在它们符合国民愿望的时候才有益处。如果它们超前于国民的愿望,它们就会变成邪恶。它们将不再是善举,而是暴政。平心而论,重要的不是如何迅速完成善举,而是制度是否合理。如果你忽视这一规则,你将永远不会明白应当在哪里止步。所有的弊端都息息相关,个别弊端甚至与社会大厦的基础紧密相连。如果舆论尚未把它们识别出来,你在攻击它们的时候,将会摧毁整个大厦。    
  有人可能会反对说,很难精确了解舆论的动态以及它的要求;把选票数得一清二楚也不可能;往往是采纳了一项看来符合民意的措施之后,反对意见这才露面,但要往回收缩已经为时太晚。    
  我的回答是,首先,如果你允许舆论自由表达,你就不难了解它的感情。不要煽动舆论;不要用各种希望去刺激它,怂恿它表达你所喜欢的观点。如果你这样做,舆论为了讨好权力,就会采取阿谀奉承的表现形式。如果让敌视宗教的君主统治一个虔信的民族,那么最驯顺的奉承者将是最怀疑宗教的人。如果让狂信宗教的朝廷重新骑到一个文明民族的头上,朝廷中的无神论者也会换上苦行僧的装束刻苦修行。但是,如果权力只是沉默不语,个人就会畅所欲言,思想的碰撞就会带来启示,而误解舆论将不复可能。你这里拥有一个既可靠又便宜的手段——出版自由;我们必须一劳永逸地恢复这种自由;它对政府就像对人民一样必不可少。在这个意义上说,侵犯出版自由无异于叛国罪。    
  其次,舆论实际上会不知不觉地修改那些妨碍它的法律和制度。让它自行其事吧。培根说,时间是个伟大的改革家。不要拒绝时间的帮助。让它走在你的前面,它将为你铺平道路。如果你想建立的东西还缺乏时间的准备,你将白费力气。你的后人将会轻而易举地废除你的法律,比你当年废除别人的法律还要省劲,而被你废除了的法律所留下的,只有那些法律所产生的罪恶。    
  回顾一下十八世纪的欧洲,随意选取一些有目共睹的事实,在在都能证实我的判断。    
  我看到,约翰五世驾崩后,葡萄牙陷入了愚昧,屈服于神权的扼制。一个天才人物成为这个国家的首脑。他没有想到,为了打破那种扼制并驱除愚昧,必须到民族感情中寻求某种支持。他犯了一个掌权者常犯的错误,仅仅寻求权力的支持。他击打岩石,希望从那里涌出喷泉。他的鲁莽把绝大多数潜在的支持者迅速变成了自己的反对者。对神父的迫害只能扩大他们的影响。贵族们奋起反抗;可怕的惩罚引起了普遍的沮丧。这位大臣遭到所有阶级的仇恨。经过二十年的暴虐统治,国王之死使他丧失了保护人;他几乎被送上了断头台,而国民则因为摆脱了冒充要对它进行启蒙的统治而感恩不尽,它又能在迷信和冷漠中得享安宁。'6'    
  在奥地利,约瑟夫二世接替了玛利亚·特雷萨。他发现臣民的启蒙程度不及邻邦。他急于克服使他感到恼怒的差异,于是求助于他的权力所能提供的一切手段,也没有忽略那些指望从他那里得到自由的人。他给那些揭露弊端的作家们提供暴力支持。于是,自知受到忽视的舆论便一动不动、漠不关心。卑微的僧侣和享有特权的利己主义者无不抵制这位哲学家皇帝的规划。他的统治变得令人憎恶,因为它打着人民利益的旗号,却违背了人民的习俗和成见。    
  令人失望的良好意图引起的懊悔,因被人误解而产生的悲痛,使约瑟夫早早地进了坟墓,而他最后的遗言就是承认自己的软弱无能,讲述自己的痛苦。'7'    
  我们立宪会议的历史甚至更有启发意义。舆论似乎早就要求实行立宪会议试图实行的若干改良。那些开明而急躁的人们过于热情地讨好舆论,没想到会走得太远或者太快了。舆论被它的解释者们的草率所激怒。它退却了,因为那些解释者催促着它发生变化。它的特点就是变幻莫测,如果把它含糊的愿望错当成命令,它会因此而发怒。原因在于,它抨击某些事物,未必等于想要毁灭那些事物。这就像国王们往往会因为他们随口嘟囔的每一个字都被热情的随从立即予以颁布而发怒一样,舆论常常会无拘无束地脱口而出,它往往只是说说而已,未必就想带来什么后果。立宪会议那些最大众化的法令,其正确性却遭到大部分人民的否认。毫无疑问,虽然反对那些法令的呼声日益高涨,但许多发出反对声音的人们此前也曾为它们的出笼尽了一份力量。只有在心怀不满的舆论看到被它强烈抨击的改革所带来的利益受到威胁时,只有在舆论的独立性不再受到伤害时,它才会重新投入那些曾经由于过分热情而受到怀疑和谴责的改革。    
  再看一看亚历山大开始统治时的俄罗斯。那里的改良在平缓地循序渐进;人民受着全面而自由的启蒙;法律得到了详细的改善,没有人想要颠覆整个制度。由于理论先行,实践便做好了精神准备。理论仅仅是在表明大势所趋,时机一到,它就会更加深入人心,因为它所说的不过是一些既成事实。荣誉属于那位君主,他在深谋远虑地大踏步前进时,支持一切自然的进步,尊重一切必要的休整,知道如何防止人们由于猜疑而阻止他的脚步,由于急躁而试图抢先行动。    
  为了消除弊端,要允许人民从弊端中自我解放:让他们自行其是,不要强迫他们。如果让他们自行其是,你会把所有的进步力量都吸引过来成为你的助手;如果强迫他们,你就会把许多势力武装起来反对你。    
  让我们试举一例。压制修女院有两种方式:你可以开放它们的门户,也可以把它们的主人扫地出门。如果你采取第一种办法,你就是做了件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的好事,你打碎了锁链却没有侵犯庇护所。如果你采取第二种办法,你就会搅乱基于公共信仰的个人打算;你是在凌辱古老的传统,你把忧虑而无助的人拖进了一个陌生的世界;你将侵犯社会中所有个人的这种无可争辩的权利,这是一种选择生活方式、拥有共同财产、一起信奉同样的教义、享受同样的快乐、体验同样的安宁的权利。这些不义之举会激怒舆论,人们将反抗你现在下令进行的改革,尽管事实上他们曾呼吁并投票赞成过改革。    
  这些原理也适用于那种全体一致的情况,一直有人指责我对它的抨击过于严厉。我不想否认,全体一致——我揭露过它的缺陷——在某些方面也有其长处。所有的社会制度,都不过是为了共同的目标而追求更大幸福的形式,尤其是追求人类更大进步的形式,其中总有一种要比其他所有形式更有价值。如果这种形式能够被和平地引进,而且赢得普遍自愿的赞同,那就没有人怀疑这是一项真正的收获。但是,如果你为了引进这种形式而求助于强制措施,求助于禁止这样做的法律,以及同法律分不开的刑法手段,那么,恶就会压倒善。    
  从一个村庄到另一个村庄,最直的路线无疑就是最短的路线。两个村庄的村民如果走这条路,将会既省时又省力。但是,假如你只有靠拆除民宅、荒废农田才能拉直这条道路;假如你这样做了之后需要动用警察手段才能防止人们回到老路上去;假如你需要宪兵去逮捕擅入者,需要监狱容纳他们,需要狱卒看守他们,这不是更加费时费力吗?如果权力能够在不侵犯私人财产和个人权利的情况下开辟一条直路,那真是善莫大焉。但是,他们在开辟那条道路时,最好不要封闭那些由来已久的道路——尽管比较漫长且多有不便。但愿他们放弃同习俗作战的爱好;一旦得到人们的普遍关心,预期的变革就会以更小的代价获得成功,并将证明更为彻底,而且不可逆转。    
  这也适用于名称、计算方法及度量衡,简而言之,适用于所有那些简化日常业务、简化个人交易的方法。这些方法本身就是改进措施。要让权力接受、颁布并使用它们。但要制止权力调查平民是否仍在使用不完善的旧方法。要让权力对其中的误差忽略不计。如果改进措施名副其实,也就是说,如果这种方法实际上更明确而便捷,它很快就会被人接受;即使接受得晚了一点,那也不是什么大错。如果你使用暴力,问题就走了样。对你的激烈做法感到不快的人们将不再认真考虑你的建议,而是要反抗你对他造成的伤害。他将不再理会你的目标——尽管你的目标可能很好,你的手段却使它变得很坏,你要建立的东西就会让人憎恨。    
  法律上整齐划一的问题则更为棘手。你不可能给一个国家——它的各个省份都有着互不相同的古老法律——提供一部整齐划一的法律,除非你对那些古老法律进行变革。为了克服变革的震荡,仅仅宣布新的法律没有追溯效力是不够的。法律的变革会把昨天的违法者与明天的违法者置于不同的地位;而且,因为昨天的执法方式是今天执法方式的依据,因为前者早已是司空见惯,人们将会认为后者也是基于相同的前提,显而易见,你的革新将使希望落空,并使安全感遭到破坏。    
  当我看到伏尔泰和其他许多作家面对众多与法兰西共存的相互对立的习俗而义愤填膺时,我为他们因迷恋对称美而导致的这类错误感到惊讶。“什么?”他们喊道,“同一个帝国的两个地方服从着不同的法律,仅仅是因为它们隔着一座小山或一条小河!难道山的两侧与河的两岸有着不同的正义吗?”但法律不是正义:它们只是伸张正义的形式;如果把两个长期各立门户的相邻部落合并在一起,你会发现他们仍将保留着不同的体制,而评价这种差异的根据,决不是地理上的远近或者名称上的异同,而是与世代相传的法律的精神联系,那是他们分析一切事物的基础。    
  在我们过去的世界中,最自由的国家——大不列颠'8'——恰恰是由多样化的法律统治着。每个郡县都有着不同于相邻郡县的习俗,'9'但是,那里的财产却得到更多的保护、个人权利得到更多的尊重、正义得到更多的伸张。'10'    
  这种多样性很难作为一种理论模式加以使用。随意给一个全新国家——即完全居住着新人的国家——的不同地方提供不同的法律,那将是荒唐可笑的(不过,假如那些人带着习俗和记忆来到那个国家,提供给他们的法律就不应侵害他们的习惯和记忆)。但是,当我们利用业已存在的环境时,我们必须尊重旧制度所创造和保障的所有利益。'11'    
  道德生命不可能服从于算术规则与机械规则。“过去”已在它们身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而铲除烙印不可能没有痛苦。你要把它们赶出家园,就得让它们遭受珀利多尔'12'的折磨。没有一个人会不进行反抗,如果把他们赶出家园,则必会流血。    
  简单思考一下这个原理,我们就会确信,它不赞成那些夸大其辞的稳定观,认为人们都十分系统而固执,连必需的改良也要加以反对。这是另一个极端,或者更确切地说,这是以不同方式表现出来的同一种错误。这里涉及到的总是舆论的的权利问题:某些人不想等待舆论的支持,另一些人则不想跟着舆论前进。    
  某些制度建立起来的时候,由于符合知识的发展水平和通行的惯例,它们会产生某些功效,带来某些相应的利益。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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