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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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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会倾向于毫无节制地扩大法律的数量,这本身就是一个无可救药的缺陷,除非让他们面对无条件解散和以新成员重组议会,以此遏制他们鲁莽的冒进。    
  法律的扩张迎合了立法者的两种天然癖好:行动的需要,和自以为不可或缺引起的快感。只要你给一个人安排一项特殊任务,他很可能做得宁滥毋缺。负责在通衢大道上抓捕流浪汉的人,往往喜欢向任何旅行者寻衅滋事。当间谍一无所获时,他们会虚构情报。在一个国家设立一个部用来监视阴谋家、窃听他们不断的密谈也就够了。立法者们瓜分着人类的生活领域,其方式一如亚历山大的将领们根据征服者的权力瓜分世界。可以说,法律的扩张是代议制政府的通病,因为在那些国家,事事都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决定;缺少法律则是不受限制的君主制国家的通病,因为在这些国家,事事都是由人来定夺。    
  法律的轻率扩张,在某些时期会使最高贵的东西 —— 自由本身 —— 丧失信誉,使人们只能在最悲惨、最低贱的奴役中寻求庇护。    
  确切地说,否决权是约束代议制议会轻率举动的直接手段,但是,过于频繁地使用这一手段会激怒仍然握有权力的他们。所以解散议会便是惟一有效的补救办法。    
  如果不对代议制权力施加限制,人民的代表将不再是自由的捍卫者,而是暴政的候选人,而且,一旦暴政得以建立,很可能会证实一切都更为可怕,因为暴君更为众多。只有在国民代表服从约束的制度下,包括国民代表在内的全体国民才是自由的。    
  一个既不受约束、也无人能控制的议会,是一切权力中最为盲目运作的权力,其后果是最无法预见的,甚至在它自己的成员看来也是如此。它那些仓促的越轨行为最初好像不那么值得重视。例如,我们目睹了对所有领域的入侵,即时法律的激增,让自已一味被冲动所左右,甚至故意强化这种冲动,讨好最为亢奋的那部分人民的欲望,对自己所遇到的抵抗或疑心的非难心怀怨恨:有时它反对国民精神.坚持自己的错误,有时党派精袖只留院并存但要离开上议院,而册封贵族只是为了生活?一个没有任何职责的世袭贵族阶层与身负重任的终身地方行政官并存,它会变成什么呢?这正是法国贵族在革命前最后几年的情形,也正是这一点为它的灭亡做好了准备。贵族身份仅仅被看作是一种高雅的装饰,没有任何明确的作用;拥有贵族身份的人沾沾自喜,没有这种身份的人们则脸上无光,但是他们共同失去的是实际的手段或力量。贵族显赫的地位几乎只有消极的作用:它所体现的与其说是既得利益阶层的明确优势,不如说是对平民百姓的排斥。它毫无节制地惹是生非。它不是一个能让人民遵守秩序、维护自由的中介机体。它是一个没有根基的团体,在社会机体中没有固定的位置。一切事物 —— 甚至包括它自身成员的开明与个人优势 —— 都在使它遭到削弱。观念的进步使它脱离了封建制度,这令人依稀感到,这是个已经坍塌大半的制度。    
  在我们的世纪,贵族需要紧紧抓住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权。这些特权对贵族以外的人们几乎无伤害,却给拥有特权者以更大的力量。如果我们使用贵族这一名称来指代上议院,那么它不仅是一种荣誉,也是一项职责。它将更不易遭受攻击,更易于得到保护。    
  此外还要注意,如果上议院不是世袭的,则必须建立一些更新其成员的程序。它应当由国王任命吗?一个由国王任命的上议院,能够证明在力量上足以平衡由大众选举而产生的另一个议院吗?在世袭贵族中,那些获得任命之后立即享有独立地位的贵族,将会由于这一地位而变得强劲有力。在人民的心目中,他们有着与仅仅是王权代表的人不同的特征。希望两院 —— 一个由国王任命,一个由人民任命 —— 没有根本差别(因为终身入选与其他性质的人选几无不同),这意味着让一种权力去抗衡另一种权力,而在这两种权力之间确确实实需要一个媒介:我指的是国王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力。    
  我们一定要相信经验。我们看到,在大不列颠,世袭贵族同高度的公民自由及政治自由和谐共存,所有出类拔革的公民都可以得到它。它没有世袭制中那种惟一真正令人厌恶的特性:排他性。任何公民,从被授予贵族爵位那天起,都可以享受最古老的贵族世家所享受的同样权利。英国王室的非长子后裔要回到民众的行列,他们构成了贵族与国民之间的联系,就像贵族本身构成了国民与王室之间的联系一样。    
  有人还会说,为什么不限制世袭制议院成员的人数?那些提出这种限制的人,没有一个考虑到它可能产生的后果。    
  世袭制议院是一个人民无权选举、政府无权解散的机构。如果那个机构的成员人数受到限制,其内部就可能形成朋党,虽然它没有政府或人民的赞同和支持,但却永远不可能被推翻,除非制度本身和它同时被推翻。    
  英国议会史中的一个非常时期可以用来说明这种看法的重要性。1783年,英国国王解散了他的顾问诺斯勋爵与福克斯的联盟。几乎整个议会都是那个联盟的同党,而英国人民却持有不同的看法。国王通过解散下议院求助于人民,绝大多数人民开始支持新内阁。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国王不能解散这个联盟会给上议院带来什么好处。显然,假如王权没有册封足够数量的新贵族的权力,这个联盟尽管遭到国王和国民的反对,也仍会保持对局面的控制。    
  限制贵族或者上院议员的数量,有可能创造出一个可以同时向君主和臣民挑战的可怕的特权阶层。但任何犯下这个错误的制度很快就会土崩瓦解。因为必须相信,如果君主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保持一致,那就不应受到违抗;如果有些事情必定无法依靠制度措施来做到,也会通过置制度于不顾而做到。    
  有些人反感地认为,整个贵族阶层将会由于新贵族的激增而贬值。我的回答是,淮一符合君主利益的解决办法,就是不要贬低围绕在他身旁并给他以支持的这个整体的尊严。万一他背离了这一利益,经验将会使他迷途知返。    
  5.论代议制议会的选举    
  现行宪法保留了选举团,只有两项改进。其一是规定这些选举团要通过年度选举填补空额;其二是取消政府任命选举团主选官的权力。为国民及时提供代表机构的必要性不允许我们修订或更改《宪法法案》中这一至关重要的部分。但是,它无疑是法案中最不完善的部分。选举团虽然终身当选,但仍然面临着被解散的威胁,具有旧式选举议会的所有缺点,'3'却没有一点它们的优点。这些议会发源于平民大众,设立于应当进行任命之时,可以认为它大体上令人信服地代表了那些选举人的意见。但恰恰相反,这种意见只能缓慢而片面地渗入选举团内部。它从来不会打动多数,等到它成为选举团的意见时,已经逐渐变得不再是人民的意见了,因此,选举团中的少数成员能对它们的选择性质产生消极影响。选举国民代表的会议的人数,必须使其限于能够维持秩序的数量。在英国,候选人或是高居讲坛之上,或置身于公共广场之中,或是在聚集着一大群人的平地上,向围绕着他们的选民高谈阔论。我们的选举团则人数寥寥,形式拘谨,并且严格要求保持沉默。提不出任何激动人心的问题,甚至提不出能使个人私利受到片刻压抑的问题。任何热情都不可能存在。问题在于,庸人只是在身不由己时才会表现出公正,而除非让他们聚在一起相互作用,他们很难身不由己。一个人只能由于巨额财富或鼎鼎大名而吸引成千上万公民的注意。依靠几个至交,就能赢得两三百人集会上的多数。为了能被人民选中,一个人必须拥有其日常环境以外的支持者。若是想让几个选举人选自己,只要不去树敌就够了。优势被不利的一方占尽,机会甚至反对天才。因此,我们中间的那些国民代表经常证明,他们在许多事情上落后于舆论。 '4'    
  如果我们希望有一天能在法国充分享受代议制政府的好处,我们必须采纳直接选举制度。正是直接选举,从1788年起,给英国下议院送来了所有最开明的人士。人们很难找出一个英国人以政治天才著称却没有获得当选的荣誉 —— 除非他不愿为此而游说。    
  只有直接选举才能赋予国民代表实实在在的力量,使其深深植根于舆论之中。用其他办法任命的代表,到处找不着认同他的声音,没有哪个阶层的人民会承认他的勇气,因为他们的选票在一系列迂回曲折的事件中,或是改变了性质或是没了踪影,已使他们丧失了信心。    
  对于那些担心法国人天性急躁,不愿受法律束缚的人,我的回答是,我们之所以那样,是因为我们从来没有养成控制自我的习惯。选举也就是支持一切与良好秩序有关的事物。正是由于毫无益处的防范措施,混乱才会发生和加剧。在法国,我们的大型场面,我们的节日庆典,总是士兵和刺刀林立。人们不禁会想,三位公民聚会,似乎也需要两个士兵隔在他们中间。在英国,两万人的集会中也不会出现一个士兵。他们每一个人的安全都托付给全体人的理智和利益,民众则感觉到肩负着社会稳定与个人安宁的重任,因而认真地履行着自己的责任。此外,有可能通过一种比英式选举更为复杂的体制,把更持久的平静注入人民权利的行使过程。在不止一个领域颇有名气的一位作者,即雄辩的作家、足智多谋的政治家、自由与道德的坚定支持者内克先生,曾在他的一部著作中提出一种似乎得到普遍赞成的选举制度。在每个地区,由一百名被同类人指定的有产者,向全体有投票权的公民提出五个候选人,由公民在五个人中作出选择。这种办法将用来取代那些我们迄今一直在尝试的办法。所有公民将因此直接参与任命自己的代表。    
  不过,这种制度有一个缺陷:假如你给一百个人优先权,一些在他的地区享有显赫名声的个人,可能会发现自己被排斥在名单之外。这一排斥将足以使投票人丧失信心,他们被召来在五个候选人中间进行选择,可能会找不到他们实际需要并使他们称心如意的人物。    
  我希望,在给人民留下最后选择机会的同时,也要给予人民最初的主动权。我希望,在每个地区,享有投票权的全体公民应该先提出一个五十人的初选名单,然后,由一个一百人参加的会议负责从这五十人中推举出五个人,再由全体公民从这五个人中做出选择。    
  采用这种方式,被委以提名权的一百人就不能为他们对某个候选人的偏爱所左右,不能只为这位候选人提名一些不可能当选的竞争者。不要认为这种危险是想像出来的:我们已经见过五百人团采取这种紧急措施强行组成督政府。这样的提名权经常是与除名权相等的。    
  我建议作出修改以减少麻烦:(1)提名候选人的会议必须在已被大众认定的人们之中选择候选人,因为他们已在他们的公民同胞中享有一定程度的信誉和威望。(2)如果一个声望卓著的人在最初名单中获得了多数选票,百人选举团将很难做到对他不予提名;另一方面,如果他们自做主张地在人民出于忠诚或猜疑而表明自己的选择之前拟定一个名单,如果没有合法暴力支持这个名单,将有可能导致人民排斥它所提出的人选。    
  只是出于对普遍看法的尊重,我才准备对直接选举做出妥协。在英国见识过争夺选票的表面混乱之后,我才清楚这些混乱场面被夸张到什么程度。确实,我看到了伴随着辩论、骚动、激烈争吵的选举,但也看到当选的机会落在了家产殷实、才具超群的人身上;选举一旦结束,一切都恢复正常。来自下层社会的选举人,不久前还固执得难以驾驭,现在重新变得勤劳、驯顺乃至令人尊敬。他们满意地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之后,更容易服从权力,服从社会地位优越者的行为准则,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只根据自己的利益行事。选举结束之日,前一天的兴奋便荡然无存。人民继续他们的劳动,但是公益精神已经受了有益的震动,这对它的重新振奋是必要的。    
  有些开明人士出于同我的观点所依据的动机截然相反的动机,对保留选举团加以谴责。他们感到遗憾的是,选举不是由一个单独机构完成的,对他们用以支持这种遗憾心情的论点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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