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精神进步史表纲要-第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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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懂得使之成为一份遗产,直接运用它们来保护自己以免错误,来预见或满足自己的需要,来保护自己免于生活的灾祸或者是以新的欢乐来减轻它们。
这个时代里的真理的保卫者们所遭受的种种迫害的历史,是决不可以忘却的。我们将会看到,这些迫害从哲学的和政治学的真理一直扩展到医药学的、博物学的、物理学的和天文学的真理。在8世纪,有一位无知的教皇迫害了一个助祭教土,因为他曾主张地球是圆的而违反了修辞学家奥古斯丁的见解。在17世纪,另一位教皇的更为可耻的愚昧,竟把深信已经证明了地球的日运动和年运动的伽里略交付给了异端裁判所的法官们。近代意大利所曾奉献给科学的这位最伟大的天才,在年迈体衰的重担之下,不得不为了避免折磨或监禁而要求上帝赦免他曾教导过人们更好地认识上帝的作品并以上帝用以统御宇宙的那些永恒规律的简捷性来崇拜上帝。
然而神学家们的荒谬是如此之显而易见,以致于他们向人类的尊严让了步,容许人主张地球运动,只要那是作为一种假说,只要信仰并没有受到任何污染。但是天文学家恰好做出了相反的事;他们相信地球的真正运动,井按照它那不动性的假说进行了计算。
有三位伟大的人物标志着从这个时代过渡到继之而来的时代:培根、伽里略、笛卡尔。
培根揭示了研究自然界和自然界所赋给我们可以窥探她的奥秘的那三种工具的真正方法,即观察、实验和计算。他要求侧身于宇宙中间的哲学家们,首先要摒弃自己所曾接受的种种信仰、乃至于自己所曾形成的种种概念,以便在某种意义上为自己创造出一种新的理解,其中仅只容许有精确的观念、严谨的概念和其准确性或概然性的程度是经过严格测定的那些真理。但是培根虽然具有最高度的哲学天才,却并不具备科学的天才;而对这些发现真理的方法,他并没有做出过任何示范,它们虽然受到哲学家们的称赞,却并没有改变科学的行程。
伽里略以有用的而又辉煌的发现丰富了科学,他以自己的范例教导人们以一种确切而丰富的方法去改善对自然规律的认识的手段,它绝不要求人们为了怕犯错误而牺牲成功的希望。他为科学奠定了最初的学派,在那里研究科学决没有为了偏见或为了权威的缘故而掺杂任何的迷信;在那里人们以一种哲学的严肃性摒弃了除实验与计算而外的其他一切手段。然而在他把自己全然局限于数理科学时,他却未能给人们的精神留下他们似乎是在期待着的那种行动。
这项荣誉就留给了笛卡尔这位聪明而勇敢的哲学家。他在科学上秉有一种伟大的天才,他做出了一种典范的教诫,制订了发现和认识真理的方法。他展示了怎样把它应用于发现折光定律和物体碰撞定律;另外还有一门新的数学分支,是要开拓数学的全部疆域的。
他想要把他的方法扩大到人类智力的全部对象上:上帝、人、宇宙一一地成为他的思索的主题。如果说,在物理科学中,他的前进不如伽里略的那么确凿,如果说他的哲学不如培根的那么聪明;如果说人们可以责备他不曾充分学习到后者的教导和前者的范例,不信任自己的想象力,只根据经验来盘问自然,只相信计算,只观察宇宙而不是构造宇宙,只研究人而不是预测人;那么笛卡尔那些错误的大胆,其本身便有助于人类的进步。他激发了人类的精神,那是他的对手们的智慧所未能唤醒的。他呼唤人们挣脱权威的羁轭,除了自己的理性所认可的而外,绝不再承认任何东西;而且人们服从他,是因为他以他的勇敢征服了人们,他以他的热忱引导了人们。
人类的精神还不曾自由,然而人类懂得了自己生来就是为了要自由的。凡是敢于坚持要保留对自由的枷锁或者是力图向人类加上新枷锁的人,都不得不向人类证明,人类是应该保持或者应该接受这些枷锁的;然而从这时起,人们就可以预见到,它们不久就将会被打碎的。
《人类精神进步史表纲要》
孔多塞著 何兆武,何冰译
第九个时代
从笛卡尔——下迄法兰西共和国的形成
我们已经看到了人类理性由于文明的自然进步而在缓慢地形成;看到了迷信纠缠住了它,从而在腐蚀它,专制主义则以恐惧和不幸的重担在败坏着并麻痹着人类的精神。
惟独有一个民族逃脱了这种双重的影响。在自由刚刚点燃了天才的火焰的那片幸运的土地上,人类的精神摆脱了自己婴儿期的纽带,便以坚定的步伐朝着真理前进。然而这场征服不久又带回来了暴政,随之而来的便是它那位忠实的伴侣:迷信;于是整个的人类就再度被投入了看来似乎会是永恒的黑暗之中。同时,曙光却一点一点地重现出来;长期以来受蒙蔽的眼睛瞥见了它,但又闭了起来,慢慢地才对它习惯了,终于凝视着光明,于是天才就敢于在狂热与野蛮曾经把它驱逐出去的这片大地之上重显身手。
我们已经看到,理性扬弃了它那枷锁,解开了其中的某一些锁链,并不断获得新的力量在准备着和加快着自己获得自由的时刻。
现在就有待我们去追踪理性终于粉碎这些枷锁的那个时代了,那时候理性虽然仍被迫受制于它们的残余,却一点一点地从其中解脱出来;那时候它终于在自己的前进之中获得了自由,就只不过受到了那些障碍的滞留,而那些障碍的重新出现在每一次新的进步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它们是由我们智力构成的本身所必然造成的,也就是说,那是我们发现真理的手段与真理抵抗我们努力的阻力两者之间的性质所确立的一种关系。宗教的不宽容,曾经迫使比利时的七个省挣脱了西班牙的羁轭,并形成了一个联邦共和国。都是由于它,才唤醒了英国的自由,英国被漫长的流血动乱弄得疲惫不堪,最后是在一部长期为哲学所称道的宪法之中平息了下来,但此后却沦于只靠民族迷信和政治虚伪来作为支撑。
最后,也还是由于教会的迫害,瑞典民族才有勇气重新取得了自己权利的一部分。
然而在由于神学争论而造成的这些运动中,法国、西班牙、匈牙利和波希米亚却看到了自己那种微弱的自由的消失,或者至少表面上看来是如此。
我们枉然在这些号称是自由的国度里,寻找那种并不侵犯任何天赋人权的自由;那种自由不但保全了对天赋人权的所有权,而且还保留了对它的使用权。我们在这里所发现的乃是一种基于分配得并不平等的人为法(droit
positif)之上的自由,那是按一个人居住在某个某个城市、他出生于某个某个阶级、他拥有某些某些财富、他从事某种某种职业而多少与之相称的特权;而对比一下各个不同的民族中间的这些荒诞区别的史表,就可以更好地答复我们所能反对的那些人,他们仍然在维护那种自由的好处和必要性。
然而就在这些国度里,法律却保障个人的与公民的自由;而且假如一个人并不是他所应该是的那一切,他那天性的尊严也并没有被贬低;至少某些这类的权利还是被人承认的;人们已经不再能说他是奴隶了;人们应该只是说,他还不知道怎样真正成为自由。
在这些民族中,自由在这个时候就造成了或多或少是真正的损失,人民群众所享有的政治权利被限制在极其狭隘的范围之内,以致于只要推翻他们呻吟于其下的那种几乎是为所欲为的贵族制,就似乎不止于是补偿了他们的损失而已。他已经丧失了公民那个头衔,不平等使得那几乎成了虚幻;然而人的资格却更加受到尊敬;而王朝的专制主义则把他从封建的压迫之下解救出来,使他避免了那种屈辱状态,——那种状态随着暴君的数量及其出现而不断加以重复着的感情,使得他越发痛苦。法律是在完善着,——既在半自由的体制之下(因为在这里运用真正权力的人,其利益并不总是违反人民的一般利益的);也在专制主义的国家里(或者因为公众繁荣的利益往往与专制君主的利益混淆在一起,或者因为专制君主自身在寻求摧毁贵族的或教会的权力的残余时,便在法律之中造成了一种平等的精神,其动机是要确立奴隶制的平等,而其效果倒往往是令人欣慰的)。
我们将要详细地阐述在欧洲产生了那种专制主义的原因,那是以前的世纪里或世界上的其他地方都不曾有过前例的;在那里几乎是为所欲为的权威却受着舆论的约束、受到知识的调节、受到其自身利益的缓冲,这往往有助于财富、工业和教育的进步,而且有时候甚至有助于公民自由的进步。
由于曾经支持过暴政的各种偏见的削弱、由于商业和工业的精神(它是使得财富消声匿迹的种种暴力和动荡的敌人)的影响、由于前一个时代的野蛮行为所激起的历历在目的恐怖景象、由于各种哲学观念更加普遍的传播、最后还由于知识的普遍进步之缓慢而确凿的作用,风尚已经变得温和了。
宗教的不宽容仍在持续着,但仅只是作为人类审慎的一种创造物、作为对人民偏见的一种敬意或者是对抗他们的激动的一种防范。它已经丧失了它的种种暴戾,火刑架已经很少点燃了,而是被另一种往往是更加随心所欲的、但却不那么野蛮的压迫所取代;晚近以来,人们实行的迫害是越来越少了,而且在某种意义上那只是出于习惯或出于阿谀奉承。在各种问题上,政府的做法到处都是在追随着舆论的进程、乃至于哲学的进程,但却是缓慢地而且是令人遗憾地。
事实上,假如说在道德科学和政治科学中,在哲学家们所已达到的知识高度和培养自己的精神的人们所达到的中等水平这两者之间,无时无刻不存在着一个很大的差距的话,而它们共同的学说就形成了那种通常被人所采纳而被称之为舆论的信仰的话;那么那些指导着公共事务的人们、那些直接影响着人民的命运的人们,不管他们的体制是哪种,都远远未能把自己提高到那种舆论的水平上;他们跟随着舆论,但未能赶上舆论,更远未能超过舆论;他们总是发现自己落在舆论以及许多年代和许多真理的后面。
这样,对哲学以及对知识传播的进步的这一史表——我们已经阐明了它那最普遍的和最易于察觉的作用——就把我们引到了一个时代:这时,这些进步对舆论的影响、舆论对各民族的或对他们领袖们的影响,突然之间就不再是缓慢的和不可察觉的了,而是在某些民族的整体之中就产生了一场革命,这就确凿地保证了会有一场席卷全人类整体的革命。
在长期的错误之后,在被各种不完备的或模糊的理论引入歧途之后,政论家们终于认识到了真正的人权,它们都可以从这条唯一的真理之中推论出来,即人是一种明智的生物,是能够进行推理和获得道德观念的。
他们看到了,要维护这些权利乃是人们结合成政治社会的唯一目标,而社会的艺术便是要保证他们能以最完整的平等并在最广泛的领域内保全这些权利的艺术。人们感到要确保每个人的权利的办法,便是在每个社会里都要服从共同的规则,而选择这些办法、决定这些规则之权就只能是属于这同一个社会的成员的大多数;因为每个个人在这类选择中既然不可能追随自己的理性而又使别人并不是屈从,所以大多数人的意愿就成为了可以被所有的人所采纳而又不损害平等这条真理的唯一特征了。
每一个人确实事先都可以使自己受到这种大多数人的意愿的约束,这时那种意愿就成为了一致同意的意愿;但是他只能使自己一个人受到约束;即使是对于这一大多数,他也只能是当其决不会损害每个个人的权利。在它们得到承认之后)时,才能订立契约。
这既是大多数人对于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对于这些权利的限制。这便是那种一致同意的根源,它使得惟有大多数人所采取的决定对所有的人才成其为契约;当由于这些个人有了改变,那种一致同意的裁决其本身已经中止存在时,这种义务就不再是合法的了。毫无疑问,对有些事物,大多数人所宣布的往往或许是更有利于错误的,并且是违反所有的人的共同利益的;但是仍然要由大多数人来决定,什么才是根本不应该直接由他们自己来决定的事物;正是要由大多数来决定哪些人才是所有的人可以信赖代替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