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智慧-第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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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仍然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实质还在于国内股市没有一个发展市场的公理体系,即没有形成市场最基本的运作规则。这些规则都是不证自明,不需要规范,不需要制定,更不需要什么立法。就如同平面几何一样,它就是建立在几条不证自明的公理之上,没有这些公理,其他定理规则都无从谈起。比如,两点连成一条直线,两平行线永远不相交,三角形的内角之和为180度等,这些都是不证自明的公理。
在英美国家,法律的公正不仅表现在法官的尊严,法律条文的规定详细,对判例的尊重上,更重要的是有一个历史久远的陪审团制度。许多大案子的审判,法官重点在于澄清事实,而最后的裁决者是陪审员。一般的陪审员既不出自于法律科班,也不会对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太多的了解,他们对案件的判断更多的是个人的常识,个人对公正理解的常识,以此达成一致意见。而这些公正常识就存在于你我的生活之中,就存在于人们日常的行为里。也正是这种陪审团制度保证了英美国家司法的公正性。而这些常识的公正就是法律制度的公理体系。
对于国内股市,最根本的问题就在于没有这样一种公理体系。在市场中,中小投资者进入市场本来是希望有所收益,他们都是冲着有利可图而来,但当中小投资者进入市场后为什么会个个都血本无归?一个人不赚钱,二个人不赚钱,那只能说个人不能够掌握好股市风险和掌握好投资机会,但当中小投资者大家都如此不赚钱时,那么这不仅说明该市场制度有问题,而且还说明在这个市场中,进入市场就得有人获利的公理在这里荡然无存了。在市场中,交易者肯定是贱买贵卖,但为什么曾有PT垃圾股则被人炒上了天,土鸡也可以成凤凰。
最近有研究报告指出,国内股市走入困境的根本原因是不能公平对待二级市场投资者。他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股市并非对所有市场参与者都缺乏吸引力,除了二级市场投资者以外的所有主要市场参与者都从中国股市发展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如在10年间,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股东获得经济利益12100多亿元;国内券商获得3000多亿元;证券中介机构约200亿元;基金管理公司累计管理费约为70亿元,基金从业人员年均管理费收入在100万元,而二级市场投资者则预期亏损达到8900多亿元。就是这样一个市场,凡是通过计划与政府方式进入市场的都大获其利,凡是个人自由进入的就大为亏损;凡是产品或服务供应方,则大获其利,而产品与服务方则大为亏损,而产品与服务又完全是在政府管制下。也就是说,我们的市场规则完全是通过掠夺式的方式把社会财富集中到少数单位或少数人手中;而这样的规则岂有市场可言?
还有,再看看市场产品与服务的供应方,不管市场如何严峻与如何低迷,上市公司的老总同样市官厚禄;证券公司,马照跑、舞照跳、钱照发、福利照享;交易所的大厦金碧辉煌,让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全国最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购买名贵汽车及住高级住宅等,而更高一层的权力者如何;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了。而看看二级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有几个不是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早些时候,我写的文章,股市民众在网上拼命骂我,我开始还有些不理解,我不是在为他们伸张正义吗?但为什么不让我说话呢?后来才知道,他们血本无归,心中的气不打一处来,还有不骂人的吗?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而这些就在于民众迫于无奈,就在于国内股市缺乏一个公正的市场运作公理体系,如果市场运作不是建立在一个公正的公理体系上,侵害中小投资者的事情随时都会发生。
因此,现在我们的股市不是如何确立更多的制度(以权力来分配资源的制度制定得再多也只能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如何设计更多的金融产品、如何建立更多的市场,而在于如何来确立市场的公理体系,让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中觉得他们进入市场是有利可图、他们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他们的财富不会受到掠夺。如果最常识的东西在市场中都让人疑惑不解,那么中小投资者有谁敢进入这个市场呢?如果中小投资者不进入市场,那么国内股市如何繁荣。这就是市场最基本的常识!
(2003年10月)
第四部分 理论中的智慧第21节 金融政治经济学的新理论
一般来说,金融学主要研究的是如何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对稀缺资源进行跨时期的分配。它的主要内容有不同时期的利益权衡、资产评估及风险管理。也就是说,一般金融理论主要讨论的是在既定制度规则下通过何种风险管理来使资产保值增值。它主要关注的是金融产品设计、中介机构结构及风险管理手段等技术性的层面。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人们的经济行为并非仅是经济理性思考的结果,它必然渗透着社会文化、人的情感、生活习惯及政治权力的运作,因此,对所发生的任何重大的经济事件或存在的重要的经济问题,仅是对其进行纯技术性的经济分析,是无法解开这些事件之谜或症结的。而金融政治经济学就是近年来所兴起的一个金融学领域的分支,它主要是以法律的方法、政治决策的方法来研究金融学领域里的问题。它以权力运作为核心,来研究投资者之间权力的冲突与协调,研究权力规则生成环境、权力规则演进与变化对金融产品的设计、金融组织的确立、金融管理风险等方面的影响。因此,投资者之间的秩序是如何形成的?金融产品的设计及进入市场的内在根据是什么?金融机构是如何设立及运作的?金融市场交易何以进行?以什么样的方式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进行监管?等方面都是金融政治经济学要探讨的问题。
很简单,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为什么在同一市场体制下的金融运作方式会有千差万别?为什么欧洲大陆会出现以债权为中心的证券市场而在美国则会出现以股权为中心的证券市场?为什么在欧美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则及运作模式移植到中国则会步履艰难?为什么世界盛行的公司治理机制会轩轾相异?等等。与传统的以银行为中心和以市场为中心的方法不同,站在金融政治经济学的视角上,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则能够得出一系列十分具有解释力的经验性规律。比如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不仅能多从概念上,也能多从经验上,解释不同国家金融制度的差异性(如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发行新证券的速度、公司所有权结构、股利政策及投资配置的效率等方面的差异)。而拉·帕塔(LaPorta)、洛佩斯·德·西拉内斯(LopezDeSilanes)、什勒弗(Shleifer)和维什尼(Vishny)最近的研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成果对现代金融学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比如,在传统的金融理论看来,金融学研究的是证券的定价、证券的风险与收益,而证券的价格又是该证券所带来的现金流所决定的。但拉·帕塔等人近年来的研究却发现问题并非如此简单,现金流的获得是与附着于证券上的相应权利相关联的。这些权利能否得到保证和有效地行使会影响该证券的完整性从而影响它的价格,而法规及其实施效果塑造着这些权利。金融政治经济学就是在研究依附在证券上的权利产生及其运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金融政治经济学成了现代金融理论最为热门的话题。
而且根据金融政治经济学的观点,证券可以看成一类标准化的合约。它与一般化的合约一样,所约定的权利构成证券合约的主要特征。当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时,证券“合约”所约定的权利就变得十分重要。例如,股票持有人就是通过获得红利这种现金流来获得他们的投资回报。如果企业管理人员不能提供这一现金流,股票“合约”所赋予投资者的股东权利可以更换董事、要求股利支付、停止对内部经理有利而对外部投资者不利的投资项目、起诉董事并要求获得赔偿、对公司进行清算等,从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旦投资者的这些合法权利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得不到保证时,公司再次融资就会变得十分困难了。也就是说,金融市场的中介功能受到现行法律体系的约束。
拉·帕塔、洛佩斯·德·西拉内斯、什勒弗和维什尼还讨论了在49个国家流行的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主要法规,并建立了各国的股东和债权人权利指数。运用这些数据,他们设计并收集了一些反映股东法律权利、法律实施质量等情况的指标,并分析这些指标在不同法律体系下与公司治理和企业融资结构之间的关系。他们发现,普通法体系下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强于罗马法体系。这种情况与收入水平或经济发展程度无关。在世界已有的4种法律体系中,英国的普通法对私人产权保护最力,法国体系的民法保护最不力,德国的民法体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民法体系介于两者之间。就法律实施质量看,斯堪的纳维亚体系质量最高,德国体系次之,英国普通法再次之,最低仍然是法国体系。法国体系中对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差与它们企业所有权相当集中有关。不同的法律体系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不同导致其金融体系的发展和金融结构的特征不同。例如,实施有效的法律体系会影响资本市场和债务市场的总量和范围。在分属不同来源的法律体系下的经济体在资本市场的规模和范围方面存在系统性差异;普通法体系下资本市场规模远大于罗马法体系,普通法体系国家的债务水平与德国罗马法体系国家相当但高于其他两种罗马法体系。而且不同的法律体系都产生于金融市场发展之前,并由此决定了金融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为什么法律体系对所有权的保护程度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更显著呢?有研究表明,证券是一种私人合约,它代表了公司对证券持有人的隐性负债,这类负债没有在证券中明确规定,但却隐藏在标准化的、可转让的所有权(要求权)中。在这种“合约”中,债务关系是隐性的,“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显然要弱于正式而详细地列明各种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贷款合约。证券所隐含的许多权利实际上依赖于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条例来获得。可以说,证券的价值是由它们所隐含的法律权利和保障这些权利的司法体系共同决定的;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更多的是依赖于法律体系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程度和这种保护的有效性。可见,法律体系对资本市场投资者的保护更为重要了。另一方面,什勒弗和维什尼认为,当现有法律体系无法保障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时,股权会趋向集中,通过股权的集中来获得对企业更多的控制权以保护自己。也就是说,股权集中是对法制缺乏的补偿。集中的股权不利于证券流动性实现。公司在资本市场上挂牌的目的之一就是实现流动性。流动性无法实现将大大削弱企业上市的动力,从而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如此,股权集中以后,公司治理问题随之又出现。在法律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力的环境中,集中股权所引发的公司治理问题会进一步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降低资本市场的需求。
德米尔格…孔特(DemirgucKunt)和莱文(Levine)在上述分析基础上研究了不同法律体系下金融结构的差异,结果他们发现两者确实存在类似的关联。(1)实行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的国家或地区其金融体系以(证券)市场为基础;而金融体系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较多实行的是以法国民法为源起的法律体系。这是因为实行普通法的国家或地区对小股东的保护力度很强,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反,强调对贷款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德国式民法体系有助于银行中介机构的发展,容易形成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2)从法律条款看,实行着重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体系的国家较多地为以(证券)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法律条文强调保护贷款人和一般股东权益的国家或地区极少是金融体系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3)法律的有效实施可以降低金融合约的交易成本,从而推动交易的增长。分析表明,金融体系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其法律的实施大多存在缺陷,不是十分有效。金融体系发展指标与法律实施的效率指标显著负相关。
除了法律体系之外,其他政治因素也会对金融结构的形成产生影响。如,一是腐败因素。政府的腐败会侵蚀法律体系的有效性,影响金融结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研究表明,腐败程度(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