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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

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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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之下,一个更高的领域才有可能;没有排除,就没有更广泛的领域,也就是说,没有自我里面的偶体,就没有非我。这个命题的含义是一望而知的,我们现在只就它的应用再补充几点说明。
——自我本来就是被设定为设定着自身的,因此设定自身就充满自我的绝对实在性的全部领域。如果自我设定一个客体,那么,这个客观的设定就应该被排除于上述绝对实在性的领域之外而被设定于不设定它自身的对立领域里。

  设定一个客体与不设定自身的含义是完全相同的。现在的推论从这个行动出发。它主张自我之所以设定一个客体,或者说,自我之所以排除某物于自身之外,绝对地是因为它排除,而绝无更高的根据。正是由于这个排除,包括着更高领域的一般设定(不管设定的是自我还是非我)才成为可能。——这种推论方式很清楚是唯心主义的,并且与上面建立起来的量的唯心主义绝对地互相吻合,因为它设定某物。根据这种量的唯心主义的看法,自我设定某物为非我。因此,在这样一种体系里,实体性概念不得不象它刚才说明的那样加以说明。——另外,从普遍的意义来说,这一点也是清楚的:设定自身具有双重量的关系。一方面是作为量的绝对全部,一方面是作为一个无规定的分量的一个有规定的部分。这个命题将来会带来极其重要的结论。——另外,还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实体所指的不是持续的东西,而是指无所不包的东西。

  指出持续的东西的那种标志在实体性里只具有一种派生的意义。

  实质的活动规定着并制约着形式的活动,意思是:作为一个比较概括的领域的比较概括的领域(连同隶属于它之下的自我的领域与非我的领域)是绝对地设定的;而且正是由于这样,作为自我的现实行动的排除(在一个还要附加上的条件下)才成为可能。——于是,这个推论方式引导出一个实在主义,而且引导出一个量的实在主义就很清楚了。自我与非我是作为对立的东西设定的:自我根本是进行设定的,自我在一定条件下,即当它不设定非我时才设定自身,它是偶然的并且是受那不包含于自我之中的一般设定的根据所规定的。——在这个推论过程中,自我是一种进行着想象的本质,它所指向的必定是自在之物的状态。

  但是,两种推论过程都不应当是有效的。它们毋宁都应当通过对方而互相修正。因为自我应当排除一些东西于自身之外,所以一个更高的领域应当存在并且应当被设定,而且因为一个更高的领域存在着,并且是设定起来了,所以自我必定排除一些东西于自身之外。简单地说,自我是一个非我,因为自我树立对立面以与自己对立,而且自我树立对立面以与自己对立,是因为一个自我是存在着,被设定着。没有任何一方能充当对方的根据,毋宁两者是同一个行动,只在反思里才能有所区别。——于是这一点就很清楚了:这个结果与上面建立的那个命题即理想根据与实在根据都是同一个东西是等同的,并且可以从这个命题中得到说明。因此,批判的唯心主义,正如通过上述命题那样,也能通过现在的结果建立起来。

  β)实体性中的交替形式与交替实质应当彼此互相规定。

  交替的形式存在于交替的端项的互相排除与被排除。如果A被设定为绝对全部,那么,B就被排除于绝对全部的领域之外,并被设定于无规定的却又可规定的领域B之中。——反之如果B被设定了(即把B当成被设定了的加以反思),那么,A就被排除于绝对全部之外,即不再包括于绝对全部的概念之内,领域A现在不再是绝对全部,而是与B同时是一个无规定的却又可规定的领域的一部分。——后面这种情况应当认真注意和正确理解,因为它是一切的关键所在。——因此可以说,交替的形式就是交替端项互相把对方排除于绝对全部之外。

  (假如你设定一般的和自在的铁,你就有了一个特定的完全的概念,它充满着铁自己的领域。假如你设定铁本身是不断运动着的,那么,你就有了一个不包含在上述铁的概念之内因而被排除于该概念之外的标志。但是,如果你终究还是把这种运动赋予铁,那么,以前那个有规定的铁的概念就不再是有规定的了,而只是可规定的了。铁的概念中就少了一个规定,即少了你将要把它规定为对磁的可吸引性的那个规定。)交替的实质方面,有一点是立即就清楚的,即在交替的形式中,正如刚才阐述的那样,哪一个是真正的全部,始终还没有确定下来。如果B被排除了,则A的领域就把全部领域充满起来;反之,如果B被设定了,则两个领域A和B就共同把当然无规定却又可规定的全部领域都充满起来。(这里暂且撇开不管A和B的领域也还有待于规定这点。)这种无规定性不能保持下去。在两种情况下,全部就是全部。可是,如果不是每一个全部都在这个标志之外还有一个标志以便彼此可以互相区别,那么,假设的整个交替就是不可能的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全部就是一个全部,并且只存在着一个交替端项,因而根本不存在交替。(请稍安毋燥!——请你们作为这种相互排除的旁观者想一想。假如你们对于交替往还于其间的那个双重的全部还不能加以区别,则对你们来说就没有交替。但是,如果在除了作为全部就什么再也不是的两个全部之外,不存在着某一个X,使你们有所依据,你们就不能对两者加以区别。)因此,为了使假设的交替成为可能的,就预先设定全部本身具有可能性以作为前提,以便人们能够依据任何一种什么东西来区别两种全部,而这个可规定性就是交替的实质,就是交替得以进行和得以确立的唯一根据。

  (如果你们把铁就象它在没有自然科学知识的人的普通经验里所显现的那样当成自在的东西,就是说,当成与它自身以外的某种东西没有任何联系的孤立的东西,此外还当成固定在它的原来位置上的东西,那么,运动就不属于铁的概念。而且即使你们看到它表现出了运动的现象,如果你们把这个运动联系到它以外的某种东西上,那么,你们也完全是对的。但是,如果你们竟然把这个运动归属于铁,而你们仍然还是对的,那么,上述那个铁的概念就不再是完全的了。而从这个意义上说、你们就必须把那个概念进一步加以规定。比如设定它具有对其周围的磁的可吸引性。——这就构成一个区别。如果你们从第一个概念出发,则对于原来位置的固定性对于铁来说就是本质性的东西,而只有运动在它那里是偶然性的。但是,如果你们从第二个概念出发,则固定性就象运动那样也是偶然性的。因为固定不动是以没有磁的存在为条件,恰恰与运动是以有磁的存在为条件一样。因此,如果你们不能拿出一个根据说明为什么你们一定要从第一个概念出发而不从第二个概念出发,或者反过来,那么,你们就是稀里糊涂的了。也就是说,就普通意义来说,如果无法以某种方式规定下来,那么,人们应该对哪一种全体进行反省呢?是对绝对地设定的和有规定的全体,还是对通过这种被排除了的全部而产生的可规定的全体,还是对两种全体都进行反省呢?)交替的形式规定着交替的实质,意思是,相互排除乃是这样的东西:它在上述意义下规定着全部,换句话说,它指明两个可能的全部中哪一个是绝对全部,应该从哪一个出发。

  把对方排除全部之外的那一方,由于它进行了排除,它就是全部;反之亦然。除此以外根本没有全部的规定根据。——如果B被绝对地设定的A所排除,那么,正是由于这一点A就是全部。如果对B进行反省,而不把B当成全部,那么,正是由于这一点本来无规定的A+B就是可规定的全部。有规定的是全部,还是可规定的是全部,这取决于人们怎么看这个问题。——诚然,这个结果好象没有说出什么新东西,说出的只不过是在综合之前我们预先就知道的东西,但是,先前我们毕竟曾抱有能找出某种规定根据的希望。而现在通过这个结果,这种希望就完全打消了。结果的含义是消极的,它告诉我们除了通过关系之外,根本不可能有什么规定根据。

  (就上述的例子来说,人们可以从无条件地设定的铁的概念出发,这样,固定在原位置上不动,对铁来说就是它的本质,或者人们从铁的可规定的概念出发,则这种固定不动性对铁来说就是偶然性的。两种看法都对,全看人们怎么去做,而且在这方面绝对不能有什么起规定作用的规则。区别只是相对的。)交替的实质规定着交替的形式,意思是,全部的可规定性,在已经说明的意义上,即在它由于规定某种别的东西而因之是被设定的意义上(换言之,规定实际上是可能的,而且存在着据以进行规定的某个X,但我们在这里不是在寻找这个X),规定着相互排除。两种全部之一,或者有规定的全部,或者可规定的全部,当其中一个是绝对的全部时,那另外一个全部就不是绝对全部了。因此,就有一种绝对被排除的东西,而这种东西是通过上述全部而被排除的。举例说,如果有规定的全部是绝对的全部,则因此而被排除的东西就是绝对被排除的东西。——因此可以说——这就是现在的综合的结果——全部有它的一个绝对的根据,这种区别不完全是相对的。

  (就上面的例子来说——究竟人们是从有规定的铁的概念出发,还是从可规定的铁的概念出发,究竟人们把在原位置上固定不动当成铁的一种本质性的东西,还是把它当成某种偶然性的东西,这并不是毫不相干的问题。假定出于某种理由必须从有规定的铁的概念出发,那么,只有运动才是一种绝对偶然的东西,而固定不动就不是了。)交替的形式与实质两者任何一方都不规定对方,而应当是两者彼此互相规定,意思是,(直接了当地说)全部的规定的绝对根据与相对根据应当是同一个东西;关系应当是绝对的,而绝对的东西应当只是关系,不是任何别的什么。

  让我们尽力把这个极其重要的结论表述得更清楚些。——由于有了全部的规定,要去排除的东西同时也就被规定了,或者反过来说,由于有了要去排除的东西的规定,全部同时也就被规定了。这就是一种关系,对于这种关系是没有什么好疑问的。问题是:应当采取和确定两个可能的规定方式中的哪一个呢?在第一个交替端项里,答案是:不应确定两者中的任何一个。这里根本没有确定的规则,只不过是如果采取了其中的一个,就因此而不能采取另一个,反之亦然。但是人们应当采取两者中的哪一个的问题,是无从确定的。在第二个交替端项里答案是:可以采取两者中的一个,而且这方面必定有一个规则。但是,这条规则到底是何种规则,自然不得不悬而不决,因为要加以排除的东西的规定,据说是可规定性,而不是规定。

  两个命题通过现在这个命题被统一起来。因此,由于现在这个命题而可以主张:规则确实是有的,但不是建立两个规定程序中的某一个的规则,而是建立作为彼此互相规定的两个规定程序的规则。——在至今被当作全部看待的各种全部中没有任何一种全部是我们所寻求的那种全部,而毋宁是只有彼此互相规定的两种全部才构成这种全部。因此,可以说这里所谈的是两种——一种通过关系的,一种绝对的——规定程序之间的关系。而且通过这种关系,我们所寻求的那种全部才彼此建立起来。这种绝对的全部不应当是A,也不应当是A+B,而应当是由A+B所规定的A。可规定的东西应当被有规定的东西规定,有规定的东西应当被可规定的东西规定。由此产生的统一体才是我们所寻求的那种全部。——非常清楚,这一定就是我们的综合的结果。然而通过这个结果究竟说明了什么,实在是更难理解的了。

  有规定的东西与可规定的东西应当彼此互相规定着,显然是说,要去加以规定的那个东西,它的规定恰恰就是这么一点:它是一个可规定的东西。它是一个可规定的东西,而此外什么也不是。这一点就是它的全部本质之所在。——现在,这个可规定性是一种有规定的限量,它有它的界限,超出这个界限之外就不再发生任何规定,而在这个界限之内存在着一切可规定性的可能性。

  现在,我们把这个结果应用到我们的事例上来,而一切情况就将立即清楚了。——自我设定自身。在自身中存在着绝对地设定起来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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