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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节

自由、市场与国家-第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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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加利福尼亚大学评议员控告贝克案》,98 S。Ct.2733(1978年);《联合钢铁工人协会控告韦伯案》,99 S.Ct.2721(1979年)[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Bakke,98 S。Ct。2733(1978)United Steelworkers; ete,v。Weder,99 S。Ct.2721(1979)。     
《自由、市场与国家》 
詹姆斯。M。布坎南著        
14  一个澄清分配与再分配规范的注解    
   在这一章里、我要澄清分配规范与再分配规范之间的区别,一些社会哲学家在分析分配公正问题时,对于这种区别并不是一直记在心里的。所谓“分配的规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的一种理想的分配。为了描绘一种这一规范对选择直接相关的环境,我们可以想像一个个人,他面临着各种不同的社会环境,他可以从中选取任何—个作为自己的生活环境,每一种社会环境包括着一种不同的分配,但是所有这些社会环境所具有的总产品是相同的。为了避免把这个分配规范特别地局限于一个限定位置上,我们又可以想像这个个人对于在其所选择的分配关系下即社会环境下的特定地位是无知的(他或许会选择别的社会环境)。    
  尽管情况很明确,但是,在罗尔斯类型的立宪计算中,个人是不可能有这种选择的.那里是另一种选择。在上面所提出的第一种选择环境中,个人可以在一个前景的集合中选出一个社会,这个社会是由其特定的分配方式而区别于别的社会的。相反,在罗尔斯类型中,选择问题是乞求于再分配规范的。我所谓的“再分配规范”,是指个人从初始的分配出发对再分配作了调整之后,他对于某个社会的理想的分配方式的设想。这里,我们再次假定,这个个人对他本人的地位在作出再分配性的调整前后发生的变化是毫无所知的;他是在无知的前提下进行选择的。个人的再分配规范用不着,而且通常来说也确实不会被想像为是等同于分配规范的,分配规范告知人们第一种选择环境与截然不同的选择问题。换句话说,当个人处在第一种选择环境时,在他所挑选的社会中,概念上已明确的分配方式将不会等同于当个人遇到第二个选择问题则所处的这个特定的社会环境调整前后所出现的分配方式。    
  人们也许普遍认识到这种在概念上明确的结果中可能出现的差别,但这些差别往往被归结为是生产刺激问题而这种刺激问题是由于调整过程本身所产生的。只要任何—种再分配性的调整的实施包含着对生产总量的反馈效应,我们当然不能期望个人最渴望得到的经过调整的分配方式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会符合他所理想的分配方式,后面这种分配方式是在不需要纠正的社会环境下所出现的。我的这一章的核心论点是,即使是在不存在总产品减少的前提下,对于那些在两个概念上不同的选择环境中价值观保持不变的个人来说,分配规范与再分配规范也是不同的。    
  请考虑一个高度类型化的环境.在这里、个人被配置在一个无特征的平原上,在每一个不同的社会环境中都有这种平原。在每一种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单个的仅能满足全部目标的消费品,这种消费品既不能保存贮藏,又是稀缺的,不管每个人所获得的数量是多少。在每种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每隔一个时期都会从天上掉下同样多(以镑计算)的物品,这个产量按某种方式在平原上的不同地区进行分配。我们想要了解的是,一个单独的个人在无知面纱的约束下,当他能够在不同的社会状态之间进行选择时,他会如何进行选择。他不可能事先知道在他将要选择的社会环境中自己处于什么地位(区域)。我把这种状态称之为是第一种选择环境。    
  在这种条件下,说个人将会选择一种使物品在所有的地区(个人)之间进行等量分配的社会环境,看来是有道理的。根据预先的假定,在选择集合中存在着这种社会环境,又根据假定,不需要或不允许进行再分配。我的论点并不要求个人的选择是以充分平等为特征的社会环境。但是,为了说明问题的需要,我们这样想像是有助于分析的。    
  我想对第一种选择环境与第二种选择环境进行对比,并指出它们之间是不同的。现在,假定个人知道他必须成为既定的社会环境中的一个成员,且知道这个社会环境的总产量,即能满足全部目标的物品数量,是与第一种选择环境下的每一个社会环境一样的。在第二种选择环境下,在每一个阶段一开始,又假定会从天上掉下物品来,但在这第二种选择环境下,这天上掉下来的物品已知道包括一种在地区(个人)之间的分配在内这种分配根据某种事先预料到的方式,却会以包含着相当的不平等的方式进行。但是,个人仍与在第一种选择环境中一样,仍蒙在罗尔斯的无知的面纱背后;他并不知道他本人会在该社会环境中处于什么地区,或者说,处于什么经济地位上。他所面临的选择是在不同的纠正性的调整计划中;也就是再分配性的安排之中选择一个方案,而所有这些安排在不影响总产量这一意义上被假定为是“圆满地执行”的。每一种安排中所能获得的满足全部目标的物品数量是相同的,而不管个人选择的再分配计划如何。    
  我的论点是,假定一个人在第一种选择环境下所选择的社会环境都是具有一种平等的分配方式的话,那么,他在第二种选择环境下就不会选择一个能产生充分平等的纠正性调整计划了。对这同一个人来说,由于他在第一种选择中已选择了公平分配的社会环境,则上面那种纠正性的调整方案就将不会成为一个有道理的选择。    
  这里的差别在于以下事实,即在第二种环境中,为了保证结果更加令人满意,必须进行再分配。对于再分配,经济学家除了强调它对于刺激的可预见的效应以外,还预言道,再分配在收入转移过程中包含着内在的效用损失。从那些在初始条件下得到较大禀赋的人手中把一些能满足全部目标的物品转移到那些在初始条件下得到较少的禀赋的人手中,会使转让人造成效用损失,这些损失在超过某种限度以后,就会超过受让人所得到的可见的效用收益。    
  当然,我们心里必须明白,这里所进行的效用比较是属于什么类型。当转让实际发生时,我们并不关心该社会中不同成员之间在立宪后阶段上的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对于我们的目标来说,有关的比较是在单个人的计算范围内发生的,这种计算发生在他要在若干个不同的再分配方案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刻。在这种选择中,个人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对自己在立宪后的分配关系中所处的各种可能的地位赋予效用或进行效用权衡,这种比较是对调整前后的分配状态进行的。这种效用分配将被假定为是对效用的某种预测,该效用在立宪后阶段是会被识别的;     
  但是,个人在对不同的体制进行选择时所追求的极大化是在选择当时他本人的效用。②    
  在这里所介绍的高度类型化的例子中;     
  对于那些处在该社会环境中的不同区域里的个人,并没有为其所得到的最初禀赋提供什么道德上受尊重的要求和权力的基础;     
  也没有解释为什么关于这种权力或要求的预测应该进入个人关于立宪选择的计算之中。这里;     
  关于“发现者一拥有者”、“正当抛弃”、“正当占有”或类似的问题,看来是不值得考虑了。尽管对于所拥有的物品的初始分配具有大家所承认的随意性,但是某种类型的“所有”还是存在的(或者将被预期为会存在),至少在对禀赋的初始接受与纠正性调整之间的时刻;这种所有是存在的。要从个人已接受的初始禀赋中减少若干物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会被视为一种“拿走”,这种拿走所造成的效用损失会超过由调整所引起的禀赋在调整前后的规模差别的。这即是说,一个人在调整后的禀赋是在“拿走”了他的初始物品数量的某个部分后才达到的,这经过拿走后的物品的效用水平是低于他的初始禀赋不需要进行调整时的那种状态的效用水平的;这种调整后的效甩水平是与别的情况下的调整后的禀赋的效用水平保持相等的。    
  在第二种选择环境下,在既定的不影响全部产量的假定下,任何—个面临着立宪选择的个人,都会选择一种转让或调整方案,这种转让或调整方案会使分配向着调整后的平等发生重大的移动。这即是说,在所选择的立宪后的环境中,将包含着这里所假设的模型中所说过的再分配的主要内容。我在这一章中的观点只限于说明,即使从生产损失的意义上讲是“无成本”的再分配;其结果也会稍逊于在第一种选择条件下的理想的分配,这种理想的分配是同一个人在第一种选择条件下将会作出的。    
  这两个概念上观察到的最终分配上的差别,部分取决于在第二种选择环境下的调整前的分配方式本身。如果这种分配越是不平等,则越是需要进行转移;以产生任何给定的调整后的分配。颇有意思的问题就成为:所需要的调整后的分配方式究竟是否受调整前的分配方式的影响?如果在转移过程中效用损失会预期发生这种损失的结果是由“拿走”所造成的,而且没有被“得到”所弥补,那么,从本质上来说,如果调整前的分配方式越不平等,则调整后的分配方式也会越不平等。更为不同的再分配规范来自第一种选择环境下的分配规范。在转移规模与“拿走”过程中所包括的预期到的效用损失之间不同的函数关系可使上述调整前的分配方式对调整后的规范的影响得以消除。③    
  从某种更为一般的意义上说,我的论点说明:人所周知且被讨论甚多的关于平等一效率之间的权衡是取决于社会的制度结构的。为了说明平等规范会随着选择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我曾经十分小心地把我的分析限于这样的模型,在这里,不发生产量的损失。在那个类型化的例子中,为了我的第二种选择的问题.我可以把结果转化为第一种选择问题的结果,我让某个人提出一个方案,该方案会把平原上的所有的神赐食物都集中起来,而且这种集中在初始的个人禀赋还未被识别之前就完成了。如果这种事先的收入一财富的集体化在不造成产量损失的前提下已完成了,那么这种过程就会消除转移过程所发生的预期的效用损失,就将使个人的立宪选择是在最终分配状态之间进行,而不是在再分配性的体制之间进行。    
  在这个简单的例子里所发生的变化说明,在给定了平等目标并且完全不知道生产效益的前提下,可能会产生某种含混的看上去公允有理的论点,这就是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目标下关于“生产资料”集体化的主张。如果通过这种所有权安排上的制度变动,能够以某种方式使个人的生产份额一体化,以至于能防止“占有”、那么,可能出现的一种分配规范就会比在市场安排下的分配规范更为公平,市场安排下的分配规范是与私有权相联系的,在那里,为了实现任何需要的最终分配给果,“拿走”性的再转移是必不可少的。当然集体化的安排究竟能否消除横在生产性贡献与分配上的要求之间的差距,,从经验的背景上说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贯穿本章始终的关于在再分配计划下的生产损失为零的假定,当然完全是不现实的。由于这种损失是预期要发生的,由于个人在进行立宪选择计算时要考虑到这种损失,我们就应该事先看到,人们所偏好的调整后的再分配方案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偏离理想化的分配规范。④我在这一章中的观点只限于说明,即使不存在生产效率的损失,即使是在单个个人的内心计算中,分配与再分配规范也是不同的。     
  注释:    
  ①对于杰弗里·布伦南(Geoffrey  Brennan)与布鲁斯·吉普曼(Bruce Chapman)有益的讨论与批评,我深表谢意。    
  ②看来,用社会福利函数的术语构造任何罗尔斯类型的选择是不合适的。比如,库特(     
  Cooter)与赫尔普曼( HelPman)考察了7个小不同的社会福利函数,其中有一个叫做“罗尔斯型”的函数,并且定义该模型是使最小利益的效用极大化。按照假定,政府要根据这个函数的指令来行动,在这种场合下,要在转移计划实施的过程与阶段上对个人的效用进行测量。但是,这与个人的问题是完全不一样的,个人在无知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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