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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民法通则-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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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
债务的履行:
    (一)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
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
还。
    (三)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
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
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
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
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
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
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
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三节  知 识 产 权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
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
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
奖励。

                          第四节  人  身  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
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
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
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
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
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
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
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
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
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
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
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
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
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
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
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
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
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
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
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
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
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
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
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
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
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
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
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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