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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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
(1)地役权的取得 (2)地役权的消灭
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P437…438
(三)地上权:以在他人土地上修建建筑物、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1.土地他物权 2.以拥有建筑物、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 3.具有继承性和让与性
(四)永佃权
1.概念: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牧畜的权利。
2.特征(1)永久使用他人土地(2)以耕作或畜牧为目的(3)须是支付佃租
注意: 20世纪50年代后,永佃权制度在我国大陆消失。在台湾地区也逐渐失去价值,95年台湾“民法典”修改时完全删除永佃权,改用农用权代替其功能。
3.永佃权与土地租赁之比较
(1)相同点
①均须支付租金
②因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歉收时,可以减免租金
③耕地出卖或出典时,永佃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或承典权
④均系在他人土地上耕作
(2)不同点
①成立要件不同。前者如基于法律行为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且应采书面形式;后者则无须登记,亦无须以书面为之。
②存续期间不同。前者可永久存续;后者则不得逾一定年限(如20年)。
③让与性不同。永佃权可让与他人,并可设定抵押;而租赁权不得让与,转租受限制或被禁止。
④效力不同。前者有物权之效力;后者则无。
(五)居住权:特定自然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1.房屋他物权:在他人的房屋上设立的物权
2.主体特定性:为特定的自然人设定(属于人役权)
3.目的特定性:为特定自然人之生活用房需要而设定
4.无偿取得性 5.终身性 6.不能转让、继承、出租(遗嘱、遗赠或者合同有相反意思除外)
三、我国大陆地区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一)种类
1.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相邻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渔业权、狩猎权、水资源使用权 (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P420…434;P440…445)
2.司法解释所确认的用益物权:典权 《民通意见》(第120条)
(二)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缺陷
1.概念不准确 2.内容不完整 3.体系不科学
(三)立法建议
1.梁氏建议稿: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和典权
2.王氏建议稿: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特许物权
3.人大建议稿: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
4.其他建议
四、典权
(一)概念: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对该不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的物权。
(二)特征 1.不动产他物权 2.以支付典价、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
3.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 4.得以回赎
(三)性质:1.担保物权说 2.用益物权说 3.特种物权说(折衷说)
(四)典权与典当
1.典当的概念与实质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不动产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利息、偿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实质上是一种质押或抵押为条件的一种借贷关系。
2.典权与典当的主要区别
①法律性质不同——典权:用益物权;典当:债权+担保物权
②标的物不同——典权:不动产(房屋);动产、不动产、权利
③权利义务不同——典权人可对典物占有、使用、收益;典当不能使用、收益
④期限不同——典权≤30年;典当按约定,一般较短≤6个月
(五)典权的期限(除斥期间)
(六)典权的内容
(七)典权的取得
(八)典权的消灭
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P450-455
第四章 担保物权
参阅:“民法分论”之“债的担保”部分。
第五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占有是主体对物控制和支配的事实。
(二)特征
1.对物支配的现实性 2.对物支配的确定性 3.对物支配的外观认同性
(三)占有与相关概念
1.占有与占有权
(1)占有是事实;占有权是法律赋予占有人的一种权利。
(2)占有是基础,占有权是对于现有物之占有人赋予的法律保护。
2.占有与持有
持有,指对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刑法上的一种行为)。
(1)持有是单纯的事实上的支配关系,不以继续占有为目的;占有须以继续占有为目的。
(2)持有是具体的事实状态,不存在抽象的持有;占有既有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也有抽象的、间接的支配状态。
(3)持有不能继承、转让,易于消灭;占有受法律保护,可以继承和转让,且在遇到权利行使障碍时,可请求恢复占有。
(4)占有须以占有之意思为要素;而持有不以此意思为要素。
二、占有的构成
(一)主体:占有人
(二)客体:有体物
注意:在民法上,将对财产权利的占有称为准占有(行使不包含物的占有权能的财产权的事实)。
(三)占有的客观要件(“体素”) :管领物之事实
(四)占有的主观要件(“心素”):占有意思
所有的意思(自主占有);非所有的意思(他主占有);有人内心意思不明时,推定为自主占有。
三、占有的意义 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P461-463
四、占有的分类
(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标准:占有人的内心意思
1.自主占有:占有人以物为自己的所有的意思进行的占有
2.他主占有:占有人承认对占有物没有所有权的占有
注意:1.认定占有人的内心意思,应主客观相结合:首先,考察其获得占有时的客观情形,据以推断其获得占有的意思;其次,观察其行使占有权的客观状态;最后,仍然不能辨明的,推定为自主占有。
2.自主占有人不以本权人为限。即使是非本权人,但自信或自视物为自己所有,亦是自主占有。
3.自主占有人不以完全行为能力人为限。
4.区分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意义
(1)只有自主占有才能适用取得时效,他主占有则不能。
(2)自主占有人可依先占原则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3)他主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致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对返还原物请求人须赔偿损害;自主占有通常不会发生此种责任。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标准:占有人是否事实上占有标的物
1.直接占有:占有人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直接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
2.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占有其物,仅对物有间接支配力的占有。
注意: 1.间接占有不是一种自然的占有,不能从外观上认定!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为:
(1)间接占有人须与直接占有人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2)间接占有人须对直接占有人具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3)间接占有人须对直接占有人的处分权具有一定的制约能力
2.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意义
(1)两者实现的手段不同
(2)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
(三)正权原占有和无权原占有
标准:占有是否有合法的原因
1。正权原占有(合法占有):基于合法原因而为的占有
2。无权原占有(非法占有):指无合法原因而为的占有
注意:
区分正权原占有和无权原占有的意义:正权原占有不仅受占有制度的保护,而且受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制度保护;无权原占有仅受占有制度保护。
无权原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标准: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1)善意占有(诚实占有):无权原的占有人不知道其占有为无权权占有,从而误信其占有为有权占有
(2)恶意占有(非诚实占有):占有人知道其为无权占有而仍然为之的占有
(四)瑕疵占有与无暇疵占有 标准:占有人占有物的方法与手段
1。瑕疵占有:占有人采用强暴的手段和隐蔽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包括:
(1)强暴占有:依暴力或胁迫手段取得或维持的占有
(2)隐秘占有:指以隐秘的方式取得或维持占有
2。无瑕疵占有:占有人和平而公然的占有。包括:
(1)和平占有:即以非暴力手段取得和维持占有
(2)公然占有:不带隐秘性的占有,即不故意为避免他人发现而为的占有,占有人的占有易为他人知悉
注意:无瑕疵占有才能适用时效取得
(五)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标准:占有人的人数
1。单独占有:一个单独占有某物
2。共同占有:数人共同占有同一物
3。共有与共同占有的关系
(1)联系:共有是产生共同占有最基本的法律原因
(2)区别:①共有是就本权(所有权)而言的;共同占有是就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力而言的;②共有和共同占有的法律保护有区别。
(六)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 标准:占有的过程是否持续
1。 继续占有:持续经过一定时间而无间断的占有
2。不继续占有:有间断的占有
注意:在取得时效中,不继续占有只能计算最后一个占有期间,不能合并计算前后的占有期间。这在取得时效中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推定
(一)事实推定
1.根据占有事实的存在,即推定其占有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有争议的,由争议人举证证明。
2.对于前后两个时期的占有,现在的占有人若能证明过去也曾占有,则推定两个时期为继续占有。
(二)权利推定
1.占有人在占有物(动产)上行使某种权利,法律即推定其具有该项合法的权利。
2.权利推定的效力
(1)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法律上免除其举证责任,占有人可直接援用权利推定以对抗相对人;
(2)权利推定一般表现为维护占有人的利益,维护现实占有关系;
(3)权利推定是消极性的,目的在于免除占有人与他人对抗时的举证责任,而不能将其作为占有人行使权利的正面证据。
二、善意取得制度 参阅:“物权法”之“物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等部分。
三、时效取得
(一)时效概说 参阅:“民法总论”之“诉讼时效”部分
(二)时效取得
1.概念:指自主、和平、公然的占有他人财产或者行使他人财产权利(准占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
2.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自主占有 (2)和平占有 (3)公开占有
(4)善意占有 (5)持续占有 (6)持续占有必须达到法定期间
3.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1)所有权时效取得的限制 (2)其他财产权利时效取得的限制
(3)对某些限制或禁止流通物不适用取得时效 (4)要绶带原权利人请求权的限制
(5)对无主财产不得采用时效取得制度
4.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断
四、占有人对返还请求人的权利义务
(一)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1.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 2.费用偿还请求权 3.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善意占有人只能对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负责;善意占有人赔偿责任的大小,不以返还原物请求人所受损失为标准,而依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确定其范围。
(二)恶意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1.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2.返还占有物孳息的义务 3.费用偿还请求权
五、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物权法上的保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占有妨害排除权 3。占有妨碍防止请求权
(二)债权法上的保护请求权
1.适用不当得利之债予以保护
占有本身作为一种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