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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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
(3)避免公示困难,确保交易安全;
4.不是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由
(1)它不适用于物权法的全部制度,不具备“生效领域的完全性”特征
(2)它没有承载物权法的基本价值
(3)它仅仅是物权作为绝对权以及物权具有排他效力的一个表现而已
(二)关于“物权独立平等
(三)关于“物权特定原则”
(四)关于“物权优先原则”
(五)关于“效率原则”
(六)关于“公序良俗原则”
七、结论
第四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述
(一)概念
1.概念: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叫物权的变动
2.物权的取得(以是否基于他人之权利与意志为标准划分)
(1)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之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
3。物权的消灭
(1)物权的绝对消灭 (2)物权的相对消灭
原始取得方法:
①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物权
②通过收益而取得物之天然孳息的物权
③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没收而取得物权
④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
⑤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的物权
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⑦取得添附物的物权
⑧通过时效取得制度取得物权
⑨通过即时取得制度取得物权
⑩其他方法取得物权
遗失物
1。概念:被他人不甚丢失难以找回的动产;对遗失物占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
2。债权规则:(1)有费用请求权; (2)无报酬请求权
(3)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同时,亦可能成立侵权行为;
(4)非因故意导致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拾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79条) 《民通意见》(第94条)
3。物权规则:返还失主,找不到失主的,归国家。
埋藏物、隐藏物
1.概念 隐藏物: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利于发现的动产;
埋藏物:隐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已
2.债权规则
3.物权规则《民法通则》(第79条) 《民通意见》(第93条)
先占
1。概念
2。构成要件
(1)动产 (2)无主物
(3)不属于法律禁止先占取得之物 (4)先于他人占有的事实
(5)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3。法律效果:取得所有权
4。法律性质
添附
1.概念: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成为一个新物或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新物的法律事实
2.种类:混合;附合;加工
3.添附物的归属: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按约定);物尽其用原则
4.补偿问题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物权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1)含义:以变动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2)构成:物权意思;法定形式;有效条件
2.物权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1.类型
(1)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法定物权变动)
(2)因继承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3)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①劳动 ②先占 ③添附
(4)因自然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
(5)时效取得
2.适用规则:法律不要求此种物权变动必须公示,但在权利人取得权利后如需实施处分(如移转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则必须先进行公示。简而言之:不公示可以取得物权,但不公示不得处分。
3.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之比较
(1)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同 (2)适用的原则不同
(3)公示的要求不同 (4)公示的效力不同
二、德国物权行为理论
(一)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
(二)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构成
1.区分原则
2.形式主义原则: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必须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3.无因性原则(抽象性原则):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的制约的原则(将原因抽象出来)
(三)德国民法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评价
1.否定说 2.肯定说
三、大陆法系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体例
1.债权意思主义:有债权意思,物权就变动(债权合意)
2.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形式(德国主张)
3.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形式(交付)(折衷主义)
四、我国物权法理论和立法应有的态度
(一)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1.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涵义:债权行为于物权行为相对独立
2.必须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的原因
①事实上的确存在物权行为不以债权行为为原因
②物权于债权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利,其变动所需求的法律程序当然不同
(二)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1.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涵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并存时,其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的属性
2.理论界对无因性理论的评析
3.我国不应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理由
①事实上,对具有关联性的债权、物权行为进行分析,不可能存在债权行为无效、被撤销而物权行为单独有效的情况
②在逻辑上,人们基于债权行为而为物权行为时,债权与物权行为有因果关系而当债权行为无效时物权行为有效,这与逻辑不等
第五节 物权的公示
一、物权公示概述
(一)概念:物权的享有及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二)公示方法:登记、占有/交付
(三)物权公示的基本效力
1.物权变动效力
以公示要式注意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土地承包权的变动为登记对抗主义)
2.秩序维系效力(权利推定效力)
3.善意保护效力(公信力)
二、不动产物权公示:登记
(一)沿革
(二)种类(参见: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P359…360)
(二)性质 1、行政行为 2、私法上行为 3、公、私法双重性 4、司法上制度
(三)登记请求权(一种民事权利,式民事主体请求民事主体登记的权利)
(四)登记机关
(五)登记机关的责任
三、动产物权之公示:占有/交付
(一)占有概述
人对物进行掌握与控制的事实。 (详见“占有”一章)
(二)交付
1.概念:占有的移转(移转占有的法律事实)
(1)占有人变更 (2)明确可见的占有移转
(3)当事人自愿的行为 (4)当事人依合同的约定所为的积极给付行为
(5)以标的物特定或确定为前提
2.种类
(1)现实交付: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
(2)观念交付(交付之替代)
①简易交付(先行占有/无形交付):变受让人的他主占有为自主占有。
②占有改定:变受让人的自主占有为他主占有。
③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3.权利的交付
(1)权利证书的移转: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交付权利证书。
(2)登记:以股权、知识产权出质时,以登记为要件。
4.占有(交付)的物权公示机能
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法律保护
(一)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
(二)自力保护(自力防卫、自力取回)与诉讼保护
(三)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
(四)所有权保护与他物权保护
二、物权请求权概述
(一)概念: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危险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 特征
1.为请求权之一种 2.基于物权而产生
3.惟当物权受有妨害时始得发生 4.属于物权效力之一种
5.旨在通过回复物权的完满状态而实现对物权的保护
思考题(判断分析):
1.无物权者必无物权请求权;有物权者必有物权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
(三)一般构成要件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 2.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
3.妨害的出现非出于物权人之意愿 4.须有相对人之出现 (妨害者或将为妨害者)
(四)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1.一般分类
(1)停止侵害请求权 (2)排除妨碍请求权
(3)消除危险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
(5)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通则》(第134条)
2.评述
(1)恢复原状请求权?
不属于独立类型的物权请求权;
属于物权请求权中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一种方式。
(2)停止侵害请求权?
在物权救济的场合上与恢复原状请求权一样,也系排除妨害的一种方式,故亦非独立类型的物权请求权。
(3)物权请求权的应有类型
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
思考题:教材(P368…373)提到的“确认物权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之性质?
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分析 (了解)
(一)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争论
(二)物权请求权否认说及其评析
(三)债权说及其评析
(四)准债权说及其评析
(五)折衷说及其评析
(六)结论 :物权所特有的独立类型的请求权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一、所有权的概念
(一)概念: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并享有物质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所有人对其所有物所享受的物权
1.三种意义 2.作为民事权利的所有权
(二)特征
(1)自物权 (2)独占权 (3)原始物权
(4)完全物权 (5)无期物权 (6)具有弹性力、回归力
(三)作为实体权的所有权和作为价值权的所有权
(四)所有权与产权 所有权是产权的一种
所有权与所有制 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所有权与他物权 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P339-341。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二)消极权能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一)现行规定 三分法:1.国家所有权 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 3.个人所有权
评价:①混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②没有涵盖所有所有权
③国家、集体所有权 ④不与国际接轨
(二)问题与出路——中国民法典应有的选择
孙宪忠: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法人所有权 4.个人所有权
尹 田 :1.法人所有权 2.自然人所有权
四、所有权的取得(参阅:“物权变动”部分)
(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1)生产 (2)取得原物的天然孳息
(3)添附 (4)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 :征收、国有化、没收等
(5)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
(6)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
(7)善意取得 (8)时效取得 (9)先占取得 (10)其他取得方法
2.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 继承遗产、接受遗赠 、其他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五、所有权的行使与限制
(一)行使
1.所有人自己占有所有物或处分所有物,取得相应利益;
2.让渡部分权能,设置他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结果。
(二)限制(所有权的社会义务)
1.所有权的内在限制
(1)情势限制(2)无害通过的忍受(3)较大合法利益侵入的忍受(4)紧急状态侵入的忍受
2.私法限制与公法限制
(1)私法限制:禁止滥用;他物权的限制等(2)公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