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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刘少奇的最后岁月-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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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刘少奇同志被指定为小组长是虚构的。这也证明,丁觉群的“书面交代”
是捏造的。第三,调动武汉工会干部问题。据李维汉、郭述申同志及李景明
(当时任湖北省总工会宣传部主任)、郑超麟(当时任湖北省委宣传部长)
等人证明,一九二七年六月初,我党中央鉴于汪精卫的武汉国民政府叛变革
命,实行宁汉合流的步骤逐渐明显,遂决定疏散各地聚集在武汉的干部,湖
北省总工会根据这一精神,将公开活动的党员干部,有的隐蔽、转移,有的
派往贺龙、叶挺部队,又新调一些面目未暴露的干部来坚持工作。这种应变
措施,在当时是必要的,也是完全正确的。原审查报告将此事歪曲为刘少奇
同志“破坏革命的内好活动”,是十分荒谬的。

第四,工人纠察队缴枪问题。经查阅一九二七年七月共产国际执委会《关
于中国革命目前形势的决定》、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以及一九
二九年十二月陈独秀等人《我们的政治意见书》和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武汉国民党中央会议记录,这些有关材料都说明:当时以陈独秀为首的党中
央屈服于汪精卫武汉政府的压力,为维持国共合作和所谓“兵、工团结”,
决定自动解除工人纠察队武装,这个错误是陈独秀推行右倾机会主义路线所
造成的,主要责任在中央的领导。刘少奇同志当时并非中央主要成员,凡是
了解这一段党的历史的人,都知道这样重要的问题,绝不是他所能决定的。
至于他作为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代表工会去作缴枪经过和意义的报告,完
全是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的问题。原审查报告把这件事的责任推到刘少奇同
志身上,是不公正的,也是不符合当时的历史事实的;把它又演绎成“特务
内奸活动”,则显然是栽赃诬陷。

第五,是否有所谓“苦肉计”,即一九二七年在武汉曾否被捕的问题。

1。当时在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两处是隔壁)工作的林棣之。陈仲波、
曾昭美、吴良福等多人证明,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晚,有一些国民党军
队冲进全总和省总闹事,但没有见到和听说发生过向忠发、许白昊、项英、
刘少奇等工会主要领导人被捕的事。2。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武汉国民党
中央会议记录,一方面提到纠察队解散以后,发生了军队占工会房子,抓了
工会的人;另一方面又提到李立三、刘少奇先后向武汉国民党当局报告,要

请卫戍司令部派兵保护他们,等等。这里所说的“抓工会的人”一事,显然
不是指刘少奇同志等全总和省总的主要领导人。如果当时刘少奇同志已经被
捕,当然就不会有李立三、刘少奇同志向武汉国民党当局报告,要求保护的
事。3。当时的《庸报》、《申报》、《时报》、《顺天时报》等,有关这次
军队一度“占领总工会会址”,与工会发生纠纷的报道,不仅没有提到有工
会主要领导人被捕,而且有的说:“经苏兆征与第八军李品仙交涉结果,此
事乃双方意见有欠疏通之故,现经谈妥,军队已于午后撤退”(申报);有
的说,“。。今晨军队占领工会会所事,经双方解释,误会全法。今晚军队
已撤去,工会仍归纠察队防守”(庸报)。

原审查报告说刘少奇同志在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曾经被捕,主要根
据是:当年六月二十九日汉口法租界巡捕房给法国驻武汉总领事的报告信。
信上提到,昨晚卫戍司令部军官率领巡逻队,在总工会办事处逮捕了该会几
个重要成员向忠发、刘少奇、许白昊、项英等。从上述各方面的材料,特别
是与一些当时亲历其境者的证明相对照,该报告信的内容显然是不真实的。
而且事实上向忠发、许白昊、项英等当时也都未被捕,更足以证明该报告信
内容之不真实。

至于所谓假逮捕的“苦肉计”之说,其唯一来源是前面提到的丁觉群的
那份虚构的“书面交代”。(据丁交代:刘少奇为了掩盖他与汪精卫、陈公
博勾结出卖工人纠察队的罪行,将来更好地为汪效劳,于六月二十五日写一
封密信,要丁送给陈公博,提出“来一次苦肉计”。在纠察队缴枪的头一天,
刘少奇等人即被逮捕。次日上午由卫戍区司令部用小汽车密送刘到武汉国民
党中央党部与汪谈话,决定下一步活动。)可是,大量事实已经确切证明,
刘少奇同志并未被捕。既未被捕,何来“苦肉计”?!原审查报告引用这种
在逼供下编造的谎言,滥定罪名,完全不足为据。

第六,所谓受汪精卫指使,“躲往庐山”,“继续进行叛卖勾当”伺题,
原审查报告仍是以下觉群编造的那份“书面交代”为依据,别无任何旁证。
而据聂荣臻同志以及罗章龙等人证明,当时党中央是知道刘少奇同志从武汉
去庐山养病的;一九二七年南昌起义前几天,聂荣臻同志还曾经根据周恩来
同志指示,两次到庐山向刘少奇同志当面传达过准备发动武装起义的决定。
这说明,丁觉群的口供所说“躲往庐山”根本不能成立。

(三)所谓一九二九年在沈阳“被捕叛变”问题

原审查报告说,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在沈阳奉天纱厂被
捕后,供认自己是满洲省委书记,出卖了省委领导成员和所属党组织,并且
向统治阶级“积极出谋献策”,张学良“颇为赞赏”,因而释放;由于他提
供情报,“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共产党员被捕被杀”;还说他按照敌
人旨意,“利用中东路事件配合进行反苏反共”,等等。经复查,这些“罪
名”都是无中生有的伪造。

第一,原专案组认定刘少奇同志在沈阳“被捕叛变”,主要是根据孟用
潜(当时任满洲省委组织部长,与刘同时被捕)、刘多荃(当时是张学良的
卫队上校团长)二人的交代材料。现已查明,孟用潜同志早在刘少奇问题定
案前就提出翻案(他在被关押期间,共写过二十次申诉材料,均被原专案组
扣压,隐瞒不上报),纠正了原来在逼供情况下编造的假交代。刘多荃的材
料也完全是虚构的。经查对原专案组案卷记录,刘多荃所说的“破获共产党
案子”,从被捕人数、被捕地点、关押时间,到释放的方式和过程等具体情


节,同刘少奇同志被捕的案情无一相似之处。刘多荃也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和
十一月写了更正材料,说他确实没有听说过张学良同被捕的人“达成政治交
易”的事,“一九六八年一月我所交待的关于‘奉天纺纱厂逮捕共产党人案,
和同年八月以前所交待关于‘中东路事件’的两篇材料,是专案组从我到学
习班被监护的整个期间,被逼所写的几十万字材料中,摘录要我抄写的”;
并揭发了专案人员对他指供、诱供,炮制假证据的全部过程。原审查报告,
把刘多荃被逼虚构的证词,作为刘少奇同志“叛变”的根据,是毫无道理的。
第二,原《罪证》中还有另外六个所谓“知情人”作证的笔供,都写得含糊
不清,除一份是“听(别人)说”的之外,其余五份,只说被捕者是黑脸,
白脸、黄脸、中等个、高个子或胖子、瘦子。这些“知情人”中,关辅金(原
奉天纱厂副技师)、徐廉奎(原奉天纱厂庶务主任)、关庆云(原奉天省警
察局行政科代理科长)三人已病死;还活着的丁基实(即丁君羊,在孟用潜
同志调离后任满洲省委组织部长,后脱党)、刘青第(原奉天省高等法院检
察处代理主任书记官)和陈元祯(原奉天警察局商埠地三分局差遣班长)三
人,都否认了在逼供情况下写的假证同。陈元祯(现名陈冠英)一九七九年
六月六日揭发(由他三儿媳代笔)说:他只记得一九二九年奉天纱厂因闹风
波,抓过人,“以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但是,一九六八年一二月间,
沈阳军区有一个人把他叫去查问此事,威胁说,“你在(再)不说,就送你
到公安局去”。“前后七八天连轴转,不让我睡觉。。实在受不了”。后来
又换来另一个人,“对我说,那你都承认了吧。刘少奇已经倒了,没有啥,
你立功了”。“一九六八年的那个材料是他们写的,我不认几个字,不会写
字,未让313 
我看,只念给我听一下,就让我签字盖手印的,随之就把我放回家了”。不
料,“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四日(注: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前不久)。。把我
带到吉林军区监护了起来”,起初“听说开完‘九大’了让我回家”,可是
“一九七二年二月才把我放回来”。在江青、康生、谢富治等人直接控制和
指挥下,专案人员如何搞逼供信和弄虚作假,于此可见一斑。

第三,除了以上虚构的证词已被否定之外,更重要的是,有大量的材料
足以证明,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被捕,并无任何叛变行为。

(1)现已查明,刘少奇同志是在奉天纱厂一次工潮中,同孟用潜同志一
起去该厂找工人谈话,因厂内有叛徒向厂方密告厂内酝酿罢工的情况,致使
地下党支部书记被拘留,刘、孟二人也在纱厂门口被该厂卫队怀疑而逮捕。
以上被捕的经过和原因,满洲省委在一九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即向中央作了
报告,有案可查。廖如愿(当时任满洲省委秘书长)也证明:“刘、孟到警
察局后,外面送东西很方便,前往接见也不困难”,对刘、孟“没有作政治
犯处理”,“所以当时省委态度镇静”;“刘、孟在警察局集中意志对警察
局所作一般案件的应付,没听到政治态度有什么变动”。
(2)刘少奇同志被捕后,并未引起党组织受破坏和牵连其他同志被捕、
被杀。据满洲省委一九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向中央的报告说:“刘、孟被捕事,
在工作上虽有很大的打击,但在同志倾向上没有多大的影响。”王鹤寿、杨
一辰、何松亭等同志(当时均在满洲党、团省委及所属组织工作,是真正了
解情况的)也都证明,刘、孟被捕后,他们所知道的党、团领导机关与负责
同志的住址、他们所知道的一些学校、工厂的支部,没有一处遭到破坏,也
没有任何一位同志受牵连被捕;王鹤寿、赵毅敏等同志还证明,在张作霖、

张学良统治东北时期,除一位鼓动兵变的共产党员韩渊波同志被杀以外,直
到九一八事变为止,东北地区没有任何同志被杀。这个历史事实,也是当时
在东北工作的同志人所共知的,原审查报告说由于刘少奇同志被捕,有许多
共产党员被杀,这完全是捏造的。

(3) 原审查报告影射一九三○年四月满洲省委大破坏,是刘少奇同志“提
供情报”的结果。这是蓄意歪曲历史。根据党的历史档案(一九三○年九月
十八日中共满洲总行委第十二号《通知》)和敌伪档案(一九三四年日本大
阪对支经济联盟编《苏联和满洲的共产运动》)、敌伪报刊(一九三○年五
月一日《盛京时报》)记载,以及上述当时在满洲党、团省委工作的赵毅敏、
杨一辰、王鹤寿等同志一致证明,这次大破坏,致使党、团省委领导人及党、
团员三十余人被捕,是由于杜兰亭(当时在团省委工作)四月十二日被捕后
叛变,向敌人供出团省委机关的地址造成的(当时党、团省委负责同志正在
那里开会,许多同志因而被捕)。当时刘少奇同志已经离开满洲去上海工作,
这件事同他毫无关系。
(4)刘少奇同志是在被捕半个多月后,统治阶级没有取得任何证据的情
况下,取保释放的。据孟用潜同志一九六七年六月五日“补充材料”说:“对
我的判决是‘煽动工潮,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取保释放’;对刘少奇也是
‘不予起诉,取保释放’。”杨一辰同志一九六七年六月十六日和一九七九
年四月二十四日两次证明:当时对刘少奇同志判决“检察却下,不起诉处分,
取保释放”。还有饶漱石(当时任满洲团省委书记)、王广恩(原奉天纱厂
一协理)等人,也提供了类似的证明材料。
总之,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在沈阳奉天纱厂被捕后,没有暴露政治身
分,没有损害党的组织和党的事业,关押半个多315 
月后,因案情不重,证据不足,即取保释放,继续从事党的领导工作,根本
不存在投敌叛变的问题。原专案组仅凭搞逼供信编造的材料,就认定刘少奇
同志“投敌叛变”,进而凭空捏造说:“刘少奇积极地向。。张学良提供情
报,使满洲省委及其所属地下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党员被捕、被杀”,
“还按照帝国主义。国民党和。。张学良的旨意,利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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