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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周末112-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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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无法取得成功,更不会为社会所认可。

  此外,我国应当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国企老总的能力与贡献形成科学的市场评价体系,将国企老总的收益与其贡献挂钩,而不是与所谓的资本运作挂钩。

  胡鸿高:我国的大部分法律,大都是从“消防”考虑,急就而成的,往往带有“救火性”和局限性,因而也就有片面性。郎氏的“炮轰”,迫使我们去考虑“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国企”,以及如何造就平等机会、防止两极分化进一步扩大等问题。另外,信托、租赁等西方行之有效的国企运营办法,在中国大环境未改变的情况下引进,并希望其发挥作用,恐怕不能太乐观。因为一是中国自古以来“解构”能力很强,二是租赁承包已被历史证明收效甚微,三是我国制度文明建设尚未取得足可依赖的成就。

  韩长印:我认为,针对目前问题最多的MBO,应当强制性地引入信息披露规定,要求转让方将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于相关的报刊和网站上,并广泛征集受让方。“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很多问题,都会在阳光下的竞争中消失。

  罗培新:我们常说,经济体制需要转轨,公道良心却不能脱轨,在这方面,法律的作用必不可少。但常识告诉我们,不能对转轨时期的法律期望过高。法律的确定性或者说刚性,往往是和社会变革时期对规则的弹性需求相矛盾的。北京大学吴志攀教授曾说过,如果在社会转轨时期,一切规则都用法律的形式来固定,那必然会增大改革的成本。在国资这一块,拟议中的《国有资产法》历经十年风雨仍难以出台,就是这个原因。

  2003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许多问题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尽管如此,这部暂行条例也还面临着市场的重重质疑。但我认为,将国资流失一味归咎于国资部门失察,或者一味归咎于法律的粗疏,都有失公允。国资流失,在目前经济体制变革的背景下,很难完全避免,这里面有地方和中央的财政分权问题,如地方国企和国有银行的利益博弈,有司法地方化的问题,也有市场化改革后国资隐性流失显性化的问题,许多问题法律无能为力。

  目前法律能够做却做得不好的地方是,如何将地下交易推到阳光之下,比如说目前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和拍卖竞价规则很不完善。另外,在设计规则时要多注意避免产生道德风险。譬如说,东欧国家在搞MBO的时候,规定企业要连续三年盈利,企业的高管才能将它买入。换句话说,就是要卖企业,也要卖给有能力把它搞好的人。而不像在中国,许多国企的高管故意把企业搞烂,然后MBO,压价将其买入,产权变更后,马上乌鸡变凤凰。设计法律规则时,要对人性做最坏的设计,才能避免道德风险,并取得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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